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321刑初499号
2021年10月3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B6238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20米处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邵长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