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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11刑初204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05   阅读: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0811刑初204号    

2021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安庆市宜秀区菱湖北路62号秀水华庭小区东面围墙铁栏杆附近,采取翻小区铁栏杆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晓福摆放在秀水华庭1栋C室大门的一株“高山黄山松”盆景盗走,后将该盆景放在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水上公园路3-1号大湖南区28栋2单元12号的家中供自己欣赏和种养。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高山黄山松”盆景价值人民币8833元。案发后,被盗盆景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吴晓福,吴晓福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吴某某有坦白情节,已将赃物返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吴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恒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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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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