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1)皖0223刑初281号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桂春风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至2月1日,被告人周某在南陵县等处以赌“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少则7、8人,多则20人以上,抽头获利9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在赌场开设期间安排殷某(绰号“对头”)在赌场上负责“摇宝抽头”,王某(绰号“四子”)持对讲机负责望风。
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罪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殷某、王某、强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等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桂春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