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607号
2021年3月14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程饮酒后驾驶皖F69169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人民路与凤凰山路交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2021年3月16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程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方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莎
书 记 员 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