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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05刑初444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10   阅读: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0705刑初444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远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红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将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西路2943号立聪堂店铺中1800元现金盗走。同年10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西路2943号立聪堂店铺时,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扳断该店铺后面防盗窗后进入店铺,将前台抽屉中1800元现金盗走。同年10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被告人丁某某,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公安机关追回现金525元并发还被害人。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查跃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 林

书 记 员 宁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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