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皖1124刑初373号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10   阅读: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124刑初373号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22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金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6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处,撞在道路中央的沙石堆上,致其摔倒受伤。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经全椒县公xx交通管理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金某经公x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醉酒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前科信息查询情况、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被告人金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且饮酒,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故全椒县公xx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金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全椒县公xx交通管理大队罚款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因本次醉驾被全椒县公xx行政处罚三百元,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该罚款应予折抵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 芸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