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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刑初476号保险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11   阅读:

案  由    保险诈骗    

案  号    (2021)皖1321刑初476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茂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三个身份、他人身份及从网上购买的虚拟网络电话卡注册的110个美团账号,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餐食111单,后均以在餐品中吃出异物为由,申请“放心吃”理赔,骗取赔付金共计人民币25966.45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1年2月6日在砀山县砀城镇芒砀南路财富广场4栋505室被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证人冯某1、冯某2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查扣14个银行卡、44个手机卡、一部OPPO手机。2021年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美团“放心吃”理赔金共计25966.45元,取得被害人邵某的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友海

审 判 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冯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贝贝

书 记 员  王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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