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1623刑初805号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姣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周在利辛县,盗窃姜某的喜力牌摩托车一辆。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郭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后将摩托车以52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店的王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周非法获利的人民币52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国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