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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刑初1243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15   阅读: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0102刑初1243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21]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31日,被告人许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上班,负责游戏陪玩工作。同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在公司之际,至其办公室将一台电脑主机及一张显卡盗走,后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及显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159元。

2021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涉案物品购买单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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