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过失致人死亡
案 号 (2021)皖1226刑初517号
颍上县人民**院以颍检刑诉[202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院指派**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K×××**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颍上县颍河*桥施工工地倒车卸料时,因疏忽大意、观察不明,撞到在车后方施工的张某1,造成张某1当场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经颍上县**局交管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社区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2、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颍上县**局交警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8月10日,李某某赔偿了张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张某1近亲属的谅解。经颍上县司法局评估,李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施工工地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从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李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全案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适当,本院应予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树立
审 判 员 谌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迟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