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1)皖0826刑初396号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2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水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驾驶自有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1沿隘口村山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墨两公路往七祖寺方向上山公路约2.5公里下坡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陈某1当场死亡、梅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案发后,梅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梅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驾驶自有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1沿隘口村山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墨两公路往七祖寺方向上山公路约2.5公里下坡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陈某1当场死亡、梅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
经查,被告人梅某案发后拨打了110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陈某1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梅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梅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谢某、汪某、陈某2、朱某、王某、石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宿松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宿松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梅某的通话记录明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宿松县人民医院的病程记录,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梅某案发后立即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梅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等,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甘百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松梅
书 记 员 朱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