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1)皖1622刑初610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蒙城县侧路段时,先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邓某,后又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徐某和行人陈某,致被害人邓某、徐某、陈某受伤,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