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故意杀人
案 号 (2020)皖刑终172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5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邹某1、邹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皖12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5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2月14日晚19时50分许,邹某1一家人在晚饭期间谈及邹某1姐姐邹某4在外说邹某1夫妻坏话等家庭琐事,饭后,邹某1带领其妻子王某1、儿子邹某3、邹某2、女儿邹某5、女婿韩某、儿媳孙某2到位于太和县的邹某4家质问。在邹某4家门口,邹某1等人与邹某4丈夫张某5相互辱骂并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张某5返回家中拿一把水果刀。在邹某4家大门口××东西柏油路上,双方继续发生争吵、打斗。在争吵、打斗过程中,张某5持刀将邹某3捅伤,邹某3受伤后跑开,张某5追赶未果。张某5返回时,邹某1、邹某2二人又与张某5发生打斗,张某5持刀将二人捅伤,后村民王某2、朱某等人一起将张某5拉回家中。随后邹某3、邹某2、邹某1先后在太和县中医院就诊,邹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3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左心室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被鉴定人邹某2阴茎腹侧瘢痕1.5cm,背侧2.0cm瘢痕,阴囊瘢痕6.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邹某1左上臂损伤致肌肉部分断裂,左侧上臂内侧12cm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邹某3在太和中医院支付抢救费2338.88元;邹某1在太和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6411.10元;邹某2在太和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6982.97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5因家庭矛盾,持刀行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构成要件。双方发生矛盾期间,张某5返回家中,并携带作案工具再次返回现场,再次参与争斗,并使用锐利刀具随意对他人进行捅刺和劈划,其在争斗中不计后果,不控制手段,足以证明其对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危害后果放任的态度,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张某5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5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主观要素、犯罪手段等主要事实避重就轻、拒不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表现不明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与被告人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撕扯,属于处理民间矛盾不当,但并不足以引起被告人行凶杀人的犯意,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张某5因家庭生活琐事,不顾他人生命价值,明知危害后果,持刀杀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的行为对双方矛盾激化有一定的原因力,且张某5在他人报警后在家中等待调查,没有反抗行为,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由于张某5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张某5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5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1、王某1关于邹某3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41180元;三、被告人张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116792元;四、被告人张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212918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1、王某1、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5上诉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且构成自首;原判事实不清,定性有误,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从宽处罚。
张某5的辩护人提出:张某5构成自首;被害人主动挑衅,先动手殴打,明显存在过错。综上,请二审从宽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邹某1、邹某2提出: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过低,应改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59648.57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4日晚,上诉人张某5的妻弟被害人邹某1一家人因对姐姐邹某4不满,邹某1带领妻子王某1、儿子被害人邹某3、邹某2、女儿邹某5、女婿韩某、儿媳孙某2(与邹某3未办理结婚登记)共七人到张某5、邹某4家质问。到邹某4家门口后,邹某2、王某1等人踢踹、拍打大门。张某5、邹某4出来后,邹某1、王某1等人对邹某4、张某5辱骂并推搡。张某5中途返回家中拿了一把刀具。后双方继续争执,邹某1、邹某3、邹某2三人先动手打了张某5,张某5持刀刺、划了邹某3、邹某1、邹某2,双方散开。随即张某5被现场劝架的邻居拉回屋内。双方争执期间,在场的张某5女婿孙某1电话报警。张某5随后在家中被公安民警带走。后邹某3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3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左心室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邹某2、邹某1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邹某3、邹某2、邹某1三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太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5日立案,同日对张某5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张某5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6年9月26日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辽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于2013年8月25日释放。
3、抓获经过:税镇派出所于2020年2月14日22时在犯罪嫌疑人张某5家中将其抓获。
4、户籍证明:张某5、邹某3、邹某1、邹某2的身份信息。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医疗费发票、营业执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误工损失及因张某5的犯罪行为受害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太和县,现场北侧为邹书玲家,邹书玲家西侧第二家为张某5家,现场东侧为张迁家,现场南侧为张灿叶家,现场西侧为一条东西方向柏油路。中心现场位于太和县处,在现场地面上距离西侧路沿140cm、距北侧水泥电线杆650cm出发现红色可疑斑迹一(擦拭提取),在现场地面上距离西侧路沿210cm、距离北侧水泥电线杆600cm出发现红色可疑斑迹二(擦拭提取)。现场仔细搜索。未发现其他异常。
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三、鉴定意见
1、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物证)鉴字[2020]132号鉴定书:(1)、送检地面红色可疑斑迹一、地面红色可疑斑迹二均检出人血;送检嫌疑人张某5上衣、嫌疑人张某5长裤、嫌疑人张某5鞋子均未检出人血。(2)、送检地面红色可疑斑迹一、地面红色可疑斑迹二检出的STR分型与受害人邹某3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3)、送检受害人邹某3十指指甲擦拭物、嫌疑人张某5十指指甲擦拭物、嫌疑人张某5上衣、嫌疑人张某5长裤、嫌疑人张某5鞋子均未检出人DNA。(4)、检出送检嫌疑人张某5血样的DNA分型。
2、太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和)公(病理)鉴字[202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邹某3左胸部见一长3cm锐器创口,深达胸腔,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其他部位未见损伤,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左心室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
3、太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和)公(法临)鉴字[2020]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邹某2阴茎腹侧瘢痕1.5cm、背侧2.0m瘢痕,阴囊瘢痕6.0cm。被鉴定人邹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太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和)公(法临)鉴字[2020]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邹某1左上臂损伤致肌肉部分断裂,左侧上臂内侧12cm瘢痕。被鉴定人邹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四、视听资料
侦查机关从张某4处提取刻录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发生争执打斗的过程。
五、证人证言
1、孙某1的证言:当天晚上八点左右,他去他岳父张某5家,邹某1、邹某3、邹某2、他小妗子(邹某1妻子,他不知道叫啥)、邹某3媳妇、邹某5和邹某5老公(老家是界首的,他不知道叫啥)一共七个人就到张某5家了。当时他岳父家有他岳父张某5、他岳母邹某4、他,还有他女儿一共四个人。他们到他岳父家门口就开始骂人、敲他岳父家的大门。他岳母抱着他女儿出去开的大门,听到有人在大门口噘人,他就出去了,接着他岳父也出去了。邹某1一家都在他岳父家大门口的东西路上噘他岳父、岳母,他岳父跟邹某1他们对噘了,他岳母当时抱着他女儿,她好像没有跟邹某1他们一家人对噘。双方骂架的时候他当时在后面拉他小妗子(邹某1妻子)了。他把她拉到门口的南北大路上,然后他小舅邹某1自己也到南北大路上了,邹某3和邹某2、邹某5还在他岳父家大门口外面噘。在南北大路上他劝他小舅和小妗子别噘了,说了几句话,他俩个又噘着朝他岳父走,在他岳父家大门口外面东边一点,邹某1家的人和他岳父张某5又碰面,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是邹某3和邹某2先动手打的他岳父,然后邹某1也上去打张某5了,看他们打他岳父了他就上去拉邹某3,他当时是从后面搂住邹某3,他跟邹某3说“不管打”,当时他和邹某3都倒地上了,这时候邹某1应该认为他打邹某3了,邹某1就过来打他,紧接着邹某3就从地上起来了,邹某3和邹某1就一起打他,都是举拳头朝他脸上打,当时他没动手。打过之后邹某1和邹某3就走了,他自己也从地上起来了,起来之后他就回他岳父家院子里打电话报警,报过警他又给他岳父的大闺女邹晓娟打电话说“你过来,你小舅一家人又跟你家打架哩”。等他打电话结束,从他岳父家出来的时候,邹某1一家人就走过了。
在最后一次打架之前他们吵骂的时候,他们相互有推搡的动作,但没真正的打架。他看见双方动手的有邹某1、邹某3和邹某2,这三人打他岳父张某5,张某5挡了,邹某1和邹某3打他,他小妗子、邹某3媳妇、邹某5和邹某5老公有没有动手打架他不确定,因为打架的地方没有灯,他没看清楚。他们这边就他岳父跟对方打架了,他只是拉架,他没有动手。他脸上被打了几下,他看他岳父也没有伤。对方的人有没有受伤他不知道,他报警之后对方的人就已经离开了。他报警的时候,警察还让他打120,他当时跟警察说没有人受伤。对方的人都是拳打脚踢。他不确定对方的人有没有拿东西打架,但是他看见对方打架的时候没有拿东西。他岳父张某5有没有拿东西打架他不确定,因为打他岳父的人多,比较乱。打架结束后他岳父先回家的,因为他进屋的时候他岳父就在堂屋藤椅上躺着里,他岳母是最后回家的。
2、邹某4的证言:她兄弟一家人上她家斗架了,有她兄弟邹某1、她俩侄子、她大侄媳妇、她兄弟媳妇。她这边开始她抱着娃出去的,她没动手,她当家的跟他们斗,她劝没劝住,她二女婿也挨了,斗得乱,她也看不清,后来有人喊:“有人受伤了”,然后就不斗了。她兄弟他们几个打她当家的,他们打他打急眼了,她当家的才跟他们斗的。打的时候有没有使用工具她不知道,她兄弟那边谁受伤了她不知道。
打过架后,门口有人说路上滴的有血,让她去冲冲,然后她就用她家的盆端着水拿着扫帚去冲洗冲洗、扫扫。大路上两处血,她用水泼泼,然后扫扫。当时人多,打得乱,她真没看见她丈夫手里有刀。她二女婿虽然在那,但是他挨打也没动手,有人说流血了她才知道她丈夫用刀了。刀弄哪儿了她不知道,什么样的刀她不知道。
3、韩某的证言:当天下午6点左右,他和他媳妇邹某5回到他岳父家,在吃饭的时候他爸喝点酒,邹某2和邹某3没喝酒,在饭桌上说邹某4前天到家里来要钱,和邻居造谣卖他岳父岳母的赖,吃过饭他岳父就说去邹某4家说说这事。到了邹某4家门口,他媳妇和邹某3的媳妇孙玉杰叫邹某4家的门,中间也用脚踹门了,他们六个就在门口等着,接着他岳母也过来了,没一会邹某4就抱着小孩出来了,后面跟着邹某4的女婿“西外”(孙某1)和邹某4的老公“五营”(张某5)。然后他两家就在邹某4家门口嚷嚷起来,中间有推推搡搡的动作,被人拉开后“五营”就拐回家了,他家里的人就还和邹某4继续在门口嚷嚷,接着“五营”又从家里出来和他家人吵起来,也有人开始劝他家的人,他家人就慢慢向南北路撤了。在撤的过程中,他岳母栽倒了,他家人都撤到南北路在那里站着,“五营”和邹某4朝他们走来嘴里还骂着,邹某2和邹某3就不愿意也朝“五营”他们走去,然后就撕扯在一起。邹某2就踹了“五营”一脚,然后“西外”就上前拉邹某3,邹某2跟着上前拉“西外”,“西外”就和邹某2抱在一起,然后他俩侧着摔倒了,他就上前拉邹某2,把邹某2拉起来后拉了“西外”,两个人都起来后他就听到有人说有刀,他就开始找他媳妇往后撤。他撤到大路上看到邹某3用手护着胸口,邹某3胸口流着血,他转头看到“五营”手里拿了一把刀朝前举着,他老岳就搬着垃圾桶挡着,这时他岳母就让他回家开车,他跑回家把车开到南边路口,他在车上坐着,好多人把邹某3抬上后座,他岳母和某也坐上后座。他媳妇扶着邹某2一起坐在副驾驶位,接着他就开车把邹某3送到医院。
监控视频中右边先踹人的是邹某3,接着监控左边的邹某2也踹了“五营”一脚。邹某2踹过五营后,“西外”就上前拉邹某3,邹某2跟着上前拉“西外”,“西外”就和邹某2抱在一起,然后他俩就侧着摔倒了。往前面大路上跑的男子是邹某3,邹某3这时候应该已经被刀刺住了,“五营”还在后面撵。他岳父用脚踹住“五营”后自己还坐在地上了,紧接着邹某2用手打“五营”,他岳父拿旁边的垃圾桶挡五营,这时有人说“有刀,有刀”,他才看见“五营”手里拿个刀。邹某3胸口受伤,邹某2裆部受伤了,到医院他才知道他岳父胸口和左臂受伤。“西外”在现场动手了。“西外”看到邹某3踹“五营”后就上前用拳头打邹某3,邹某2就上去拉“西外”,不知道咋回事,“西外”和邹某2就摔倒了。
4、邹某5的证言:当天她老公韩某接她回税镇老家,她妈说前天她姑找她大姨卖她家的赖,还说她爷的五万元钱不给她姑,等她爷死了也不烧纸,她妈想去找她姑说说。吃过饭她们一家七口就到了她姑邹某4家门口,她和某就叫她姑开门,没一会她姑抱着小孩开门出来了,后面跟着她姑的女婿“西外”和她姑父“五营”。她妈就问她姑父为啥卖她的赖,她姑父就说你们要干嘛并用身体抗她小弟,她就劝她小弟回去,她家的人就往回撤,撤的时候看到她姑父回家一趟。等“五营”从家出来又和她们吵了起来,她家的人被看热闹的人劝着回到了南北路上,“五营”这时从胡同里骂着出来,她小弟听了就不愿意了,就朝“五营”走去,然后她小弟就和五营撕扯到一块。她当时都傻了,就记得“西外”将邹某2按倒地上,她上前拉邹某2。等她到大路上,她爸、邹某3、邹某2已经在大路上,不知谁说了一句“五营”有刀,她爸就说被“五营”砍了,邹某3捂着胸口也说被砍,当时邹某3脸已经煞白,她妈就让她老公赶紧开车。她老公把车开过来时,她妈一直抱着邹某3,她当时打电话联系120,是最后上车的,上车时邹某3、孙某2和她妈已经在后座了,她把邹某2扶到副驾驶位,她也上了副驾驶位,接着她老公就开车带她们到医院。在车上邹某3说了一句他不行了,是“西外”……,她让他省点力气,所以就没让他说自己咋伤的。
5、孙某2的证言:当天晚上她们一家人在家里吃饭,她们吃饭的时候,说邹某3爷爷邹金身的事,说着说着就说到她婆姑邹某4前几天到她婆姨家卖她们家的赖,还说到她姑前段时间跟她爷要钱,要是不拿钱,等她爷死也不会烧纸。当天早晨她婆婆给她爷爷买豆奶的时候,听别人说邹某4一直在街上卖她们家的赖,饭桌上她们说这个事,她婆婆就准备找她姑问问这个事,还有她爷快不行了,他后事的问题。吃过饭晚上大概七八点钟的时候,她们一家人就到她姑家去说这个事,到她姑家门口,她跟邹某5拍门,一直没人开门,邹某2去踢门,她公公跟她丈夫还拉邹某2,叫邹某2别激动。过了一会她婆婆过来了,见没有开门,她就用脚踢踢门,然后邹某4就抱着她闺女的小孩开门出来了,她出来后“西外”和张某5就出来了。然后她婆婆跟她公公就开始问她姑说她姑到处卖她婆婆家的赖,说着说着邹某3、邹某2还有她公公跟张某5推搡起来,也没动手打架。张某5就上屋里去了,她们还在外面跟邹某4理论,当时她跟邹某5一直在劝,不让他们吵了。后来张某5从院子里出来,当时她们不知道他手里有刀,邹某3他们还在跟她姑说为啥卖她们家赖,她们家哪点对不起她了,张某5上前说这个事,他们就跟张某5说他们是跟她姑说话,挨不住张某5的事。当时邻居也出来劝,她跟她姐也一直劝,她们退到大路上了,也一直在说这几句话,说着说着张某5跟邹某4就过来了,张某5就对着她们说:“妈逼,你来”,然后邹某3、邹某2跟她公公就上去了,邹某2就跺张某5一脚,邹某3去打张某5,被邹某4拉住了,邹某3把她姑推开后也去跺张某5,她公公也上去打张某5,这时他们就打在一起,邹某2被“西外”抱住了,他们不知道咋栽倒地上了。这时张某5就拉着邹某3,她当时在跟前,也没看清他是怎么捅的邹某3,她就看见邹某3甩开身就跑,张某5在后面撵他,她也赶紧上去撵,她见张某5没撵上邹某3回来了,她也就回头了。张某5回来后,她公公就去跺张某5,跺过张某5她公公倒地上了,她给她公公扶起来,她不知道这时她公公有没有受伤,她公公跺过张某5后,邹某2也上来跺张某5,然后就被人拉开了。张某5还朝前去撵,他一把抓住她肩膀衣服了,她回头看见他手里拿了一把匕首,她吓得赶紧甩开就走了。这都结束了,她发现邹某3胸口受伤了,她给邹某3捂住胸口,她妈掐邹某3的人中,等她姐夫把车开来,她们就朝太和去,在车上,邹某3就说他不行了,西外……,她们就让他不要说话。在三角元的时候遇见中医院的救护车,就把邹某3转移到救护车上,发现邹某2跟她公公也受伤了,后来都去的医院治疗的,邹某3到医院后,一直在心脏复苏没抢救过来。
6、邹某6的证言:当天晚上八点左右,她老公到她妈家里看她闺女,她当时跟他打电话,他说才到她妈家里几分钟,她舅就带着人来打人,她老公说自己也被打了,但他没有还手。然后她就挂住电话到她妈家里去看看。她到地方,她舅那边的人都走了。她问她老公人呢,他说报警了,人都走了,后来派出所的就过来了。她父亲张某5和她舅也没什么矛盾,就因为她妈好说。就说她姥爷的事,她姥爷最近有病,快不行了,她妈说话难听,就是关于伺候她姥爷的事,她妈认为她舅落着东西就该伺候她姥爷,她妈好叨叨嘴。
7、邹某7的证言:她妈的嘴比较赖,到处跟别人说她小舅邹某1的不好,她小舅一家就想找她妈的事,治治她妈难看。是她爸张某5用刀把邹某1、邹某3、邹某2捅伤的。她当时没在现场。
8、朱某的证言:2020年2月14日晚上8点钟左右,他听到西边有争吵声就出去看看咋回事,发现“五营”家门口围了好多人,“五营”正和邹某1他们几个吵在一起,他准备劝架,突然“五营”上前和邹某1他们扭在一起,他听到有人说“拿刀了、拿刀了”,他就赶紧推开邹某1让邹某1走,然后双手拉着“五营”的手,当时“五营”右手正拿着一把小刀,这时邻居俊杰也上来拉住“五营”,他俩把“五营”拉到“五营”家院子里。他让“五营”松开刀,“五营”不松,“五营”的媳妇和俊杰把“五营”拉进堂屋,他就出了大门口,看到邹某3被他妈和他姐扶着,有人按邹某3的心脏,他就让邹某3坐下,邹某3的兄弟裤子脱掉了自己正按着裆部,接着有人开一辆车过来,当时邹某3已经不能动了,他帮忙把邹某3抬上车,一个人扶着邹某3兄弟坐到了副驾驶,然后邹某3、邹某3兄弟、邹某3的姐、邹某3的妈、邹某3的媳妇他们一辆车就先走了,他和邹某1走着回去开另一辆车到中医院了。刀有十五厘米长,两刃的,不知道刀现在在哪。邹某1、邹某3、邹某3的兄弟怎么伤的,当时天黑,也乱,没有看到。
9、王某1的证言:当天晚上吃过晚饭,她和她丈夫去她婆姐邹某4家说小孩爷出事照顾的事,她和邹某1到了邹某4家,邹某4先出来说话的,她和邹某4吵起来了,“五营”和“西外”在一边,她家的几个小孩也到了,接着“五营”和“西外”就大声叫起来了,蹦着和她吵,吵着吵着“五营”和“西外”就和她两个儿子还有她丈夫吵起来了,她也没看见怎么伤的她的两个儿子和丈夫,等她看见的时候邹某3的胸口已经流血了,邹某2大腿和下体也流血了,她丈夫的胸口和胳膊也流血了。邹某3给她说是“西外”把他刺伤的,她在一边没看清到底是谁伤的他爷仨。
10、王某2的证言:2月14日晚大概8点左右,他走到那个路口的时候,看见“五营”的小孩舅那边的家里人在和“五营”的媳妇邹某4争吵,他就上前去看看,那时候“五营”没在外面。这时候,“五营”的小孩舅、“五营”的大侄子“振”、小侄子“毛”就在那骂邹某4,他就拉着“五营”的大侄子和小侄子让他们走了,不要在这边央央事了。他在拉“五营”的两个侄子的时候,“五营”从他家院子里出来,“五营”出来后,“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还是在那争吵,他就把“五营”的小孩舅拉到东边的那个路口了,他又把“五营”的大侄子朝东边路口拉,他拐回头的时候,看见“五营”的小侄子正在和“五营”吵,他又去拉“五营”的小侄子朝东边路口了。紧接着,“五营”的大侄子拐回来打邹某4一下又被人拉走了,“五营”的小侄子又拐回来和邹某4吵也被人拉走了。拉开后,“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就走到东边路口了,“五营”把邹某4抱的小孩交给他媳妇了。那时候,他在东边路口站着,“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还是指着“五营”这边骂,“五营”和他媳妇一起朝东走让他媳妇去找“五营”小孩舅说这事,“五营”小孩舅、“五营”的两个侄子就过来打“五营”的女婿,把“五营”的女婿打倒在地上,他就上去拉开,接着他看见“五营”小孩舅、“五营”的两个侄子就打“五营”,“五营”就和“五营”小孩舅、“五营”的两个侄子对打。“五营”小孩舅、“五营”的两个侄子就开始跑了,“五营”小孩舅拿垃圾桶准备要砸“五营”,他和朱某还有“五营”的媳妇就去拉“五营”,他拉着“五营”的胳膊让他别打了,拉‘五营”的时候感觉他手里有个硬东西,朱某也拉“五营”,“五营”直犟,朱某就拉着“五营”回家,朱某把“五营”朝他家拉的时候,他又拉住“五营”的左胳膊拉院子里了,朱某没进去,他和“五营”一块到五营家里的,到“五营”家里的时候,他和“五营”的女婿就劝“五营”都是自己人别斗了。后来,等“五营”的闺女来过后他就回家了。
当时“五营”小孩舅、“五营”的两个侄子和“五营”互打的时候,“五营”手里有没有拿东西他不知道,他没看见,他真没看见。那时候打的乱,他上去拉架,他也没看见咋打的,就看见搁一块混着打的。“五营”的女婿刚开始的时候是劝架,后来,被“五营”小孩舅、“五营”的两个侄子打倒了,“五营”女婿就站一边了。
当时他把“五营”的小孩舅拉到路边,他看见“五营”正和两个侄子斗着,他正准备把“五营”和他侄子拉开,就看见“五营”起来撵他侄子,撵到路口,他就跟着到路口,他跟朱某把“五营”拉回来。他就看见用手脚打,其他的他真没注意。“五营”小孩舅那边有没有人受伤他不知道。
11、陈某的证言:当天晚上8点左右,他在家看电视。听见外面吵闹,他就出去看看,他看见“五营”家门口吵架里,到“五营”家门口的时候,看见“五营”的媳妇邹某4和她小孩舅那边的人在吵架,她们吵架的过程,“五营”从家里出来了,“五营”出来后也没给“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吵,都是“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吵邹某4,辱骂邹某4,他就去拉“五营”小孩妗子,他把她拉走了。“五营”就叫他媳妇去找她娘家爹说说这事,她媳妇不去,说去了她爹死的快些。他就劝“五营”回家,说这都不是外面人,不值当嘞。他又拉“五营”的侄子朝东面路口拉,拉回来后他又劝“五营”,“五营”和他媳妇就去朝东面路口走,这时候,“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也朝“五营”这边走,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了,“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把“五营”的女婿推倒了,他在后面站着,他也没看见怎么打的,紧接着,看见“五营”搁那个乱窜,也不知道干啥,就看见“五营”小孩舅那边的人用脚跺“五营”,然后,他们就打一块去了。然后。“五营”的媳妇把“五营”拉回家了。然后,他就回家了。
“五营”小孩舅、“五营”的媳妇、两个侄子和“五营”都参与打架了。没看见“五营”的女婿打人。当时打架的时候,“五营”手里有没有拿东西他没“随胡”(方言,意为没注意)。他就见“五营”的媳妇和“梦杰”拉“五营”,“五营”的媳妇还给“五营”说不管使,不管使。当时他没看见有人受伤。他没看见“五营”拿刀。他没见五营的女婿拿东西。“五营”的媳妇手里拿的有没有东西他没看见。
12、张某1的证言:当天晚上七八点钟,当时他在家里看电视,听到外面有敲门,声音响得很,他家的狗也叫,他就出去看看,看他五嫂门口她娘家兄弟、兄弟媳妇、娘家侄、侄媳妇,得有七八个人在她家门口在那个骂人,他五嫂抱着小孩出来,她兄弟和她侄子就骂他五嫂。后来他五哥从屋里出来,还有他五哥的女婿也从屋里出来,就在门口吵,他就去劝他们,他五哥的女婿也在劝对方的人,后来他看他们推搡起来,吵的厉害,他就劝他五嫂娘家人,叫他们走,当时也没打起来。后来他五嫂娘家人都走了,到那边路口,但没有走,他五哥就骂他五嫂,用手还打他五嫂一下,没打住。他五嫂娘家人在路口没有走,在路口骂,后来他五哥往路口走,他五嫂娘家人也过来,两边就打起来了。当时他五哥的女婿被对方的人打倒了,具体都是谁打的他也认不清,他五哥也跟他五嫂娘家人打,具体和谁打,他也没有看清楚,就那几分钟的情况。后来说他五嫂娘家人受伤了,然后他五哥就被延安和梦杰拉回家了。
打架时他没看到谁拿东西。双方打架他五哥这边就他五哥和他女婿,他们那边他看到的有他五嫂的两个侄子。还有她兄弟。
13、张某2的证言:当晚八点左右,他听到楼下有人吵架,看到邹某3、邹某3的父母、邹某3的弟弟邹某2他们正在跟“五营”的媳妇邹某4吵骂,骂的非常厉害,当时“五营”在旁边站着也没吭声,邹某3那边连“五营”也骂,“五营”听到骂他,就跟邹某3那边的人对骂,当时外号“兔子头”姓陈的老头把“五营”拉屋里了,邹某4还在路上跟邹某3他们对骂,当时邹某4手里还抱着一个小孩。“五营”又从屋里出来把邹某4手里的小孩抱过来交给梦杰的媳妇,“五营”就劝邹某4到她娘家把事说清楚,一开始邹某4不愿意,“五营”还朝邹某4头上打了一下,邹某4也就同意到她娘家说事了。他俩就一起朝东去,当时邹某3那边的人迎面朝“五营”这边来,走着骂着,他看到邹某3到跟前就打五营,“五营”和邹某3对打,邹某3那边的人也上去打,具体都是谁没看清,就看到邹某3、邹某3的父亲、邹某3的弟弟上去打。当时围的人多,突然围的人都朝一边跑,还听到有人说“有刀有刀”,邹某3那边的人也朝东跑,“五营”朝东撵,结果被梦杰和朱某给拉住了,把“五营”朝家拉。到他家门口的时候,他看见“五营”手里拿着一把刀,梦杰用手按住“五营”拿着刀的手,梦杰还跟“五营”说:“你不能这样,得想想后果,不能太冲动”,就把“五营”拉屋里了,“五营”也就没再出来,邹某3那边的人开黑色奔驰走了。
14、张某3的证言:当天晚上他吃过饭听到外面吵闹,他出去一看邹某4兄弟一家在邹某4门口骂,后来骂一阵子他几个侄子就朝东边路口去了,邹某4的丈夫“五营”就叫邹某4去找他们摆摆理,然后邹某4就跟她丈夫朝东去,还没到路口邹某4侄子那边就过去跟邹某4丈夫打起来了,当时人多,打的乱,打了一阵就散了,然后延安(姓朱)跟另一个人就把“五营”从东边拉回来了,他俩把“五营”拉回家,延安就出来了,当时东边人散了,然后他进“五营”家劝“五营”,他劝两句就出来了,他在门口站的有一二十分钟,派出所就去了。
15、李某的证言:当天晚上八点左右,她和她老公路过时看到“五营”媳妇娘家人,有娘家侄、侄女、娘家兄弟在他家门口吵。当时看到“五营”的媳妇在那个,也没说啥,就见她娘家侄在那骂。应该还打了她,没多大会“五营”就出来了,就吵起来了。当时在门口也没怎么吵,后来她五叔还打她五婶,让她五婶去说说是怎么回事,然后她娘家侄和兄弟就来打她五叔,当时人乱,她还抱着她五叔家的小孩。还看着她小儿,没往前边去,后来听说她娘家那边有人受伤了,就散了;她五叔也被人弄回家了。
16、孙某3的证言:他跟邹某3玩的好,案发后他到现场就发现邹某3跟邹某2在地上躺着,邹某3在地上躺着,别人在掐着他人中;邹某2捂着大腿,邹某1也受伤了,胸口上衣服都划烂了。人送医院后,他又到现场去看看。并录了音,一个女的说什么:“就在你一个人身上”。
17、张某4的证言:那天晚上他在屋里睡觉,听见外面闹,他一看是邹某4她家跟她娘家人斗架,他没看见张某5,看见邹某4抱着小孩,邹某1小儿子骂邹某4,邹某4也没还嘴,他没具体看就又回屋里睡觉了。
六、被害人陈述
1、邹某1陈述:他被他姐夫“五营”给扎伤了。2020年2月14日晚上7点多钟,因之前他姐邹某4在税镇街上说他的坏话,他们一家七口,到他姐家理论家务事,他媳妇叫他姐家的门,他姐抱着小孩开门,“五营”和女婿“西外”在后面跟着,他家就和“五营”家在门口理论家务事,吵了一会“五营”就回屋了。接着就从屋里在门口开始骂了起来,他两个儿一听又朝前面去了,这时候打的架,具体怎么打的他没看清,后来在路口那有个垃圾桶。他看见张某5右手拿个刀,他还说:“来吧,来吧”,这个时候他已经受伤了,他拿着垃圾桶挡他前面,他怕张某5再伤他,后来朱某来了,说:“你这是啥亲戚,你不管拿刀啊”,把张某5劝回去了。张某5走后,他大儿邹某3从北面过来,说:“俺爸我不行了,‘西外’不该拉我,‘五营’拿刀扎的啊”,说的同时还把棉袄掀起来让他看,他一看左胸口上有个印子,流的都是血,他赶紧叫人把他儿送医院抢救。
他听邹某3说有刀,他就看到“西外”和邹某2扭打在一起。“西外”将邹某2摔倒。听到有刀后他就往后撤,“五营”就拿着刀说:“都别动,都别动”,并向他的胸口扎来,“五营”拿刀扎他胸口后,就被别人给拉走了,他看到他大儿邹某3胸口淌着血。他小儿邹某2大腿根处也有血,接着他女婿开车把他两个儿拉走了,他才发现他的左胳膊也淌血了,他就回家和他邻居朱某一起开车到了医院。刀刃有十五厘米左右,宽两厘米左右,两边带刃,像个匕首。
视频中朝北跑的是他大儿邹某3,张某5在后面撵,那个跳起来的男的,个子高,是他二儿邹某2,跺的是张某5。还有一个抬脚跺人的人是他。他看见张某5的刀了,他就拿个垃圾捅挡着了。他胸口被扎了一刀,靠胸中间的位置,没扎进去,扎住骨头了。他左胳膊上臂被扎伤了。他小儿子邹某2的裤裆被扎伤了,伤着阴囊了,肚子上被划伤一点。大儿被扎住心脏了。
2、邹某2陈述:当天晚上吃过饭大概八点多钟的样子,他妈和他爸去找他姑邹某4说说照顾他爷,她当着他爸的面跟他爷要钱。还说要是钱不给她等他爷死了也不给烧纸,她还上他大姨家卖他家里的赖。说他姑多差劲,让周围邻居都听听,他妈他爸前面走,他和邹某3、邹某5、嫂子孙某2在后面跟着。到了他姑家,她家门关着,他踹了一脚门,她女婿“西外”和他姑父在家,他妈就和他姑说起来,接着争吵起来,“西外”和他姑父也跟着吵,他和邹某3、他爸几个人也和西外、他姑父争吵。一开始西外、他姑父和他、邹某3、他爸撕扯。接着他姑父回屋去了,从屋里出来就向邹某3走去,接着他感觉到腰被他姑父捅伤后,他才发现他哥邹某3已经在地上歪着了,西外拉住他的两个手。从后面把他拉歪了。他姑父就朝他下体捅了一刀,他感觉下体流血就坐地了、看到他妈捂住邹某3胸口,等他看到他爸时,邹某3已经在捂住胸口了。后来他姑父跑回家去了。
他没看见“西外”拿刀,“西外”从他身后拉他,他姑父连续两刀,一刀捅腰上,一刀捅下体,“西外”用拳还打他一拳。
当时有没有跟“五营”吵他弄不清了,有没有身体接触他也记不得了,最多也就是推推搡搡的,当时肯定没有动手打架,后来旁边的人给他们劝到东边路口,他们就在那跟旁边的邻居说是他姑干的事,说着说着“五营”就拉着他姑到路口,就开始骂他们一家的人,走着骂着,他跟他哥听着就不愿意了,他跟他哥说就上去指着“五营”骂,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了。他一开始用脚踹一脚,他哥怎么打的他记不得了。刚开始打的时候“五营”女婿拉住他了,他们当时摔倒了,他跟“五营”女婿一起倒在地上了,在地上的时候。他听他姑说:“毁啦,要出人命了”,然后他就看见他哥跑,“五营”在后面撵。他起来后他打了“五营”女婿,他爸有没有打他记不得了,然后他看见“五营”撵他哥没撵上回来,他就上去打“五营”。等他打过“五营”,他回头看见他哥捂着胸口回来,他当时怎么受伤的他也不清楚,他下体受伤应该是在墙角打“五营”的时候。他姑还在那喊:“出人命啦,出人命啦”,然后“五营”就去撵着捅他爸,他看见他爸拿个垃圾桶在那举着挡,他看见“五营”手里拿个刀,具体是啥样的他没看清。然后他们就开车去中医院了。
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某5供称:当天晚上八点多钟,来他们家的有邹某1、邹某1的两个儿子,还有邹某1的妻子、邹某1儿媳妇。他媳妇听见有人叫门,就开了门,邹某1跟邹某4因为邹某1父亲留钱的事,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邹某1父亲现在还在世。邹某1骂也就算了,邹某1两个儿子也参与骂了,他就跟邹某1的儿子说:“你骂你邹某4靠她娘,不就是骂你奶奶吗?”他们听他这样讲,邹某1父子三人就一起动手打他,他被打急了,就往院子里跑,跑到他家院子里从他家院子里的一个板车上摸到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他们爷三个还追他到院子里,把他从院子里拖到了他家大门口,又把他拖到他东面邻居家厕所跟前打他,他被打急了,用手里的水果刀划了他们。邹某1父子三人就是用手打的他,他们应该没有拿东西。他划了他们后。水果刀好像被人给夺走了,但他不知道被谁夺走的。他当时是右手拿的刀,是往左面划的。他是用刀划的,他就划了一下。划了一下后就被人夺走了。他的刀划到人吗这他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人受伤这他不知道,对方没有人倒地,也没有听见有人喊疼。他用刀划过他们后,他就被人架回了家,他当时被打的头也是蒙的,他也不知道是谁架的他,他也不知道对方怎么离开的。
他在被打时,孙某1想上来拉架,他不知道孙某1是否参与打架,他当时被打迷糊了。
他拿的是个水果刀。刀柄是红色的,刀刃是不锈钢的,双刃的,有十几公分长。
他就是用刀“划拉”的,就是横着“划拉”。他就是弯着腰,用手拿着刀“划拉”的,他不知道有没有扎进去。他当时就是划过以后,又挥舞了几下,有没有碰到人他就不知道了。这时候他听见有人喊“有刀”,然后他就看见有个人跑了,他就去撵这个人。他也不知道这个人是谁,跑几步没有撵上人,然后他就回来了。回来过后邹某1就跟邹某1另外一个儿子打他,他从这以后就没有再跟他们近身,他后来就被人拉住了。他手里的刀真不知道弄哪里了。
视频中在路中间穿红色睡衣的妇女是他媳妇邹某4,旁边这两个人是谁是他邻居,他们应该是在夺他的刀。他感觉应该是给他夺掉了,但是谁给他夺掉的他就不知道了,而且他们给他拉院子里他当时都不知道是谁,现在看像是“孟杰”跟“延安”。视频监控显示朝东走的一男一女是他跟他媳妇。在邹某1跟他儿相继跺他的时候,在监控左边,路北边,倒在地上的是谁,他当时不知道是,应该是他女婿倒地了。当时他女婿拉架,他女婿拉倒了一个人,邹某1俩人就去打他女婿,另外一个人跑了,他就趁他们倒地的时候去撵这个人。他当时也没有想伤人,他就想威胁威胁他们,他想给他们撵开,他手里拿个刀,不想有人围一起。他们看见他手里有刀。还都朝前扑的。
当时现场他也不知道有几个人受伤。他们都是啥时候受的伤这个他也不知道,要不是民警跟他说有人受伤了他还不知道呢。从他回家,就在椅子上躺着没有动,他都不知道。现场除了邹某1一家他一家,他不知道还有谁。他只记得有小青。他把小孩递给她,叫她帮他抱着,他怕吓到小孩了。按监控所示,邹某1他们已经被人劝到大路上了,他是叫他媳妇去南边找他老岳父。他开始出来的时候就把刀放在左手里了,用手攥着刀身,刀尖朝后刀柄朝前。
邹某1的一个儿子,他分不清是哪个儿子从东往西来,面对着他蹦起来用拳打他,他用拿刀的左手扬起来挡的,紧接着邹某1和他另一个儿子也来到了,他们围着他打他,有人按着他的左肩膀,把他按的弯着腰。他当时头朝南。他低着头,把刀交到右手,用右手拿刀划拉一圈,他感觉划到东西了,像是划拉到软东西的感觉。划拉一圈后人就躲开了,有个人从丁字路口往北跑,他就去撵这个人,他跑两步就不撵了,他就拐回来,邹某1蹦起来踹他,他就拿着刀在他面前挥动着。他不知道刀碰住邹某1没有,要是碰住也只能碰住邹某1的胳膊。邹某1打过,他的一个儿子也上来打。是哪个儿子他也不知道,这个儿子也是蹦起来踹他,此时,他也挥动刀在面前挡着,踹过后来用拳头打住他的头了。把他的头打懵了。当时有人拉他,把他拉回家了,他回到家后。感觉头晕,喝过水后就一直躺在椅子上了。
他女婿孙某1报警,他在家的时候派出所把他带走的。他很后悔,不该回去拿刀,不该伤人。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亦未发表新的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张某5在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争执时,持刀不计后果刺、划,并刺中被害人邹某3身体心脏部位,其对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显然持放任态度,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故对张某5关于原判事实不清,定性有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自首。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张某5系在家等候并被公安民警带走;张某5归案后供称,其知晓孙某1报警,110接警记录及孙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孙某1电话报警。因此,张某5系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张某5归案后虽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中称只持刀划了一下,辩称并无杀人故意,但其对持刀攻击他人并致人死亡、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其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仍属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构成自首。原判未认定张某5自首不当,应予纠正。故对张某5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关于被害人一方过错。经查:被害人一家七口于夜间到被告人家拍打、踢踹大门,先挑起事端。双方见面后邹某3、邹某2等人作为晚辈亲属,辱骂邹某4、张某5,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邹某1、邹某3、邹某2父子三人又率先动手殴打张某5,行为显属不当。但本案系亲属之间因家事纠纷引发,被害人一方并未携带打斗工具,因此,应当认定本案被害人一方对案件引发存在一定责任,但尚不足以认定明显存在过错,原判对此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5不能正确处理亲属矛盾,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不计后果持刀刺、划,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张某5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接受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张某5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张某5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根据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情况,依法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数额准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邹某1、邹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张某5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原判量刑偏重,依法应予纠正,对张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附带民事赔偿判处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张某5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某5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曹 昆
审 判 员 段志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岳岳
书记员(代) 高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