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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刑初37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25   阅读: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浙0521刑初371号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1]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先后担任湖州海关驻德清办事处综合业务科副科长、综合科副科长、业务二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承担企业进出口申报现场综合业务处置、单证验核、风险参数提炼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7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共计827500元。

2.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湖州某报关有限公司王某、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90000元。

3.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上海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简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文件、湖州海关关于功能化建设涉及部门机构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湖州海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取款凭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湖州海关协查数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杨某涉及浙江湖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数据、报关单信息查询记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暂扣款票据、证人杨某、王某、谈某、张某、吴某、詹某、钱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清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七万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谈晓丽

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

人民陪审员    衡珏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璐婷

代书记员    沈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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