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黔0112刑初110号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马某2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1、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乌当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贵阳泉城五韵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国有独资企业。2014年2月14日乌当区人民政府任命被告人罗某1为旅投公司董事长,任命被告人马某2为旅投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罗某1在旅投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旅投公司的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办公室、融资。被告人马某2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被告人罗某1、马某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与旅投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鲁某、罗某、何某行贿款共100万元,事后,二人将所得赃款均分。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罗某1、马某2主动到乌当区投案,并交待了犯罪事实。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1、马某2分别主动到乌当区5万元违法所得。另鲁某主动向乌当区上交了20万元涉案款。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1、马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的同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罗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在贵阳泉城五韵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时因工作辛苦,产生不平衡心理,同时因贪念,所以收受他人钱财,请法庭考虑到其系自首,积极退赃,从宽处理。
被告人马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当时自己因公务员身份到企业上班,由于收入不高,产生贪念,请法庭考虑到其系自首,配合监察机关调查,退缴赃款,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贵阳泉城五韵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国有独资企业。2014年2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将该旅投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贵阳市乌当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公司性质仍然为国有独资企业。旅投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旅游产品项目投资、策划及管理,旅游产品开发及销售,酒店投资与经营管理,餐饮投资与管理,温泉资源调查及开发,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广告设计、发布、投放,文体商品开发及销售;教育产业项目投资、策划及管理等。2012年10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以乌府通字[2012]65号文件任命被告人罗某1为旅投公司董事长。2013年1月16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党组文件“关于提名马某2同志任职的通知”,决定提名马某2任旅投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25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以股东身份盖章确认被告人马某2为旅投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罗某1在旅投公司的工作职责:负责旅投公司的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办公室、融资。被告人马某2在旅投公司的工作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被告人罗某1在履行董事长、被告人马某2在履行总经理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旅投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鲁某、罗某、何某钱财共100万元,事后二被告人均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鲁某20万元事实
2016年5月,鲁某用挂靠的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与旅投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项目设计费为262.67万元。同年7月,鲁某在旅投公司附近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图纸文件袋交给旅投公司董事长助理徐某,让徐某将文件袋转交给被告人罗某1,尔后,徐某到被告人罗某1办公室将该文件袋交给被告人罗某1,被告人罗某1打开文件袋见袋内装的是钱,随即告知被告人马某2,二人经商议将该20万元均分,每人得10万元。
2、收受罗某30万元的事实
2016年7月,通过罗某的运作旅投公司将乌当区下坝镇九年制学校建设、乌当区水田中学建设、乌当区振新幼儿园建设项目监理项目交给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以下称骅辉公司),骅辉公司得以承接以上项目,但实际系柳某与罗某通过挂靠形式承接。同年8月,柳某从其尾号为1453的建行卡分两次共取了30万元现金,用装标书的袋子装好钱,将袋子交给罗某,随后罗某将该30万元在旅投公司被告人罗某1办公室交给被告人罗某1、马某2。事后,被告人罗某1、马某2经商议,将4万元以发红包名义发给员工王某某、陈某某、徐某、彭某某,一部分用于冲平不能报账的账目,具体:徐某、孔某两名副总各分得3万元,余款由被告人罗某1、马某2均分,每人各得10万元。
3、收受何某50万元的事实
2015年8月,贵州方聪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聪公司)实施的贵阳市乌当区香纸沟纸浆雕塑艺术博物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实施。2016年7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同意旅投公司按程序及协议约定对香纸沟纸浆艺术博物馆项目进行清算回收。同年8月,挂靠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腾公司)承接该项目装修工程的施工方何某找到被告人马某2,提出希望旅投公司先行拨付部分工程款,以便于何某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促使项目迅速恢复施工,并表示事后会给予感谢。同年8月31日,经被告人罗某1、马某2同意,旅投公司向其子公司贵阳新堡兴韵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支350万元并拨付给鸿瑞腾公司。鸿瑞腾公司收到工程款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按何某要求将工程款中50万元取现后交给何某,何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富中国际马某2家附近将50万元送给被告人马某2。次日,被告人马某2将50万元带到旅投公司找到被告人罗某1,二人经商议,将该50万元均分,每人各分得25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1、马某2获悉贵阳市乌当区纪委监委在调查涉及旅投公司相关问题以及旅投公司要被巡察,担心事情败露,将20万元现金拿给徐某,让其退还鲁某,徐某与孔某到贵阳市观山湖区鲁某家附近将该20万元退还给鲁某。同年7月,被告人罗某1、马某2与何某沟通后,安排邓某(被告人罗某1妻子的三姐)将50万元现金退还给何某,邓某到贵阳市州将50万元交给何某。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1、马某2主动到贵阳市乌当区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同时退缴赃款共计72.3万元(每人退缴36.15万元)到贵阳市乌当区。鲁某到贵阳市乌当区0万元涉案款。余款7.7万元孔某、陈世凯、王首骅等人已退缴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立案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涉案人员退赃结算票据,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任职通知,贵阳泉城五韵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贵阳泉城五韵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协议,情况说明,毛某转账记录截图,香纸沟纸浆雕塑艺术博物馆改造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贵阳泉城五韵公司招投标代理费(罗某个人承接)结算明细表,关于对“7.25”专案相关涉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何某、鲁某、罗某、柳某、邓某、孔某、徐某、毛某、王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罗某1、马某2的供述。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罗某1、马某2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马某2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鲁某、罗某、何某钱财,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和谋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1、马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1、马某2共同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所得赃款均分,故不区分主、从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罗某1、马某2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系自首,同时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缴纳。)。
三、扣押于贵阳市乌当区监察委员会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莉
人民陪审员 汤忠芬
人民陪审员 王洪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