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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15刑初332号贪污、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29   阅读:

案  由    贪污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案  号    (2020)辽0115刑初332号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刑检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君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某某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以上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罪名及理由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从2011年至2020年期间受贿的犯罪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院认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贪污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此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案发前返还给行贿人李树佳的5万元受贿款应计算在返赃数额中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贪污罪中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上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受贿罪中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上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中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同时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已扣除先期留置177日。)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九千四百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被告人马某某已追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或追缴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维娜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赵 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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