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冀0125刑初149号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行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彦军、高彦丽、李素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刘树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任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协调有关事宜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何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65万元。1、自2014年至2021年农历正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为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协调及拨款审批过程中,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现金共计830万元。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工程项目设计费拨款审批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1现金3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至2020年在灵寿县交通局承揽工程项目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刘某1、孟某、周某1、马某、刘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受贿罪罪名无异议,但其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悔罪;被告人的受贿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灵寿县的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被告人多种疾病缠身,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看守所也接受了教育,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任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协调有关事宜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何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65万元。
1、自2014年至2021年农历正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为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协调及拨款审批过程中,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现金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共计830万元。孙某某将其中230万元用于以外甥刘某3的名义购买华泰街与和平路交叉口林荫大院的房产;200万元存放在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处获得利息;400万元让其亲属贡某保管,孙某某已让贡某退还给何某250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让何某给其手机缴费1000元。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工程项目设计费拨款审批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1现金35万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对孙某某以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孙某某主动交代受贿865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某主动要求贡某、孟某退缴全部赃款。2021年6月23日,贡某向行唐县监察委员会缴款5025000元(包含孙某某违纪资金1000元);孟某缴款2312800元(包含利息);刘某1缴款350000元;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款2500000元,以上共计10187800元。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综合证据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行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2日决定对孙某某立案审查。
2、孙某某户籍证明信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孙某某的主要任职履历以及相关职务任免情况;案发时孙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灵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任命县政府部分组成人员职务的通知,证明:灵寿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通过决定决定任命孙某某为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决定免去孙某某的灵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灵寿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孙某某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4、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5、何某公司2012年至今在灵寿县交通局承揽工程项目明细,证明:中天公司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为56186.10915万元,未支付金额为42006.0333万元。
6、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5月12日,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将孙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案件指定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日,经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对孙某某以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孙某某主动交代受贿865万元的犯罪事实。
7、电子收据四张,证明:2021年6月23日,贡某向行唐县监察委员会缴款5025000元(包含孙某某违纪资金1000元);刘某1缴款350000元;孟某缴款2312800元;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款2500000元,以上共计10187800元。票据记载缴款项目为纪检监察罚没,原因为违纪资金。
8、2021年6月18日中共灵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市纪委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某某开出党籍处分。
9、2021年5月25日灵寿县监察委员会检察决定书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明:经灵寿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孙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二)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自述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13日供述、5月20日自述:我是灵寿县本届的党代表,具体哪一级哪一届以调取我的干部履历表为准。我是灵寿县人大代表,具体以我的干部履历表为准。我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我愿意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愿意主动把自己的问题交代清楚,争取自首。
2、被告人孙某某手写忏悔录:一、从2014年3、4月份到2021年2月份,中天道路工程公司总经理何某送的现金830万元。2014年3、4月给我送100万元,2015年3、4月给我送100万元,2016年4、5月给我送100万元,2017年6月给我送130万,2018年4月给我送100万,2019年4、5月份给我送100万,2021年2月给我送200万。我主要帮助中天道路公司协调占地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及时拨付工程款。二、2018年7月中铁某公司刘某1给我打电话找我,我没有见她,第二天我局规划科长周某1拿着个黑色手提包到我办公室,说是刘某1给我的,当时办公室人多,我没打开,回去打开后才知道是35万元。我帮助他解决了部分设计费。三、2017年11月份,我手机138××××****快没费了,我让中天公司经理何某给我缴了一千元。四、2017年7月我在,怕被查以外甥刘某3的名义买的,没有在个人重大事项中报告。
二、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收取何某830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灵寿县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马某,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
2、刘某2查阅公司账目后整理出的何某借其300万元后的还款纪录,证明:目前已还212.8192万元,剩余87.1808万元未还。
3、拍摄孙某某存放何某给的现金位置照片6张。
4、调取灵寿中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人银行流水、还款票据、欠条,证明:借王某130万元,借刘某2300万元,借马某300万元,借张某100万元。
5、调取刘某2提供中天公司还款银行票据。
6、调取灵寿中天工程公司归还刘某2300万元的相关材料。
7、调取灵寿中天工程公司上缴行唐县监察委员会账号孙某某250万元涉案资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
(1)证人何某2021年5月19日的证言:我是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我认识灵寿县交通局原局长孙某某,他从2012年4月到2020年12月任灵寿县交通局局长。我们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直做着县交通局的工程项目,2012年孙某某当灵寿县交通局局长之后,我经常去交通局参加工程项目会,这样我们就认识了。
我与孙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经过我的回忆,自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以来,我分七次给孙某某送过现金,一共送了830万元现金。其中2014年3、4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5年3、4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3、4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份送给孙某某130万元人民币,2018年3、4月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9年4、5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21年正月送给孙某某200万元人民币。
我给孙某某送现金是因为灵寿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大部分都是我公司干的,自2014年至2020年我公司中标了交通局很多修路的工程项目,工程款都是打入了交通局账户上,再由交通局账户支付给我公司。每次项目款一到交通局账户上之后,孙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一趟,让我给他准备些钱,多数是100万元,有一笔200万元,我为了孙某某能把工程款及时打给我,我就给孙某某送钱,送成后,交通局就给我公司打工程款了。
2013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一趟,孙某某告诉我准备给我拨付工程款,让我给他准备100万元,因为在2013年12月底我找过孙某某好几次要工程款,他拖了很长时间才肯给我工程款。但孙某某要我准备100万元,我心想孙某某要的太多了,这几年工程基本都是配套资金,利润很低,甚至除了发工资就不剩什么了,但是我也得给他,我就答应下来了。我和公司几个股东说了一下,从克森土石方公司经理刘某2那里借了100万元。我在2014年3、4月份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用一个黑色旅行包装着100万元现金就给孙某某送到了他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他家一楼客厅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
克森土石方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接触这个公司是因为这个公司承包着我们公司的土方工程,刘某2一直负责着这个公司,我和刘某2熟悉。刘某2,男48岁,他是克森土石方公司经理,电话号码:131××******。我和刘某2说需要用100万元现金,你借给我100万吧,刘某2说行,刘某2就借给了我100万元现金。我已经把这100万元还给克森土石方公司刘某2了。我向克森土石方公司借钱,我没有打欠条。
孙某某的家位于灵寿县。我在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给的他。当时我拿着钱从孙某某家后门进去,直接进入了他家客厅,孙某某在客厅坐着,我对孙某某说,钱给你放下了。孙某某说,行。我就把钱放在了客厅的东墙边上,我就直接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当时客厅就他自己在沙发上坐着。
我和公司股东薛某、胡某、韦某、牛清泉说了送钱的事。我说到了年底了,公司该要工程款了,需要解决工人工资还有材料款,需要给领导打点一下,送点钱,不送钱的话不及时拨工程款。当时我没有说给哪个领导送钱及送多少钱,他们也没问。他们说,你看着办吧,你不送钱,人家也不会给我们工程款。我为了孙某某能及时给我们打工程款所以给孙某某送100万元现金。
2014年12月底,孙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我早想到了这是又要谈条件了,果然孙某某又让我准备100万元,我没有办法,我想到公司的工程款和工人的工资,我还得给。我就回去和股东说了一下,我就又从克森土石方公司刘某2处借了100万元现金。2015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用一个黑色旅行包装着100万元现金送到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我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我跟刘某2说我需要用100万元,你借给我吧,刘某2同意后就把100万元现金给我了。我借钱之后还给刘某2了。
我在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给的他钱。我进去孙某某家一楼客厅之后,孙某某在沙发上坐着,我把钱放到他家东墙根后,我就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和公司股东薛某、胡某、韦某、牛清泉说了送钱的事。我说公司工程款要下来了,需要给领导送点钱。他们说,你自己看着处理吧。我没说给哪个领导送钱,他们也没问。我就是为了孙某某能尽快把工程款打给我们所以给孙某某送的这100万元现金。
2015年底,孙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孙某某又让我准备100万元,我便答应了下来。我回去之后从刘某2处借了100万元现金。2016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拿着两个香油盒子,每个香油盒子装50万元现金,一共100万元现金,我送到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他家一楼客厅后,我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我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的东墙根下。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我们什么也没说,我放下就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之后把这100万元现金还给了刘某2。2017年12月20日我召开了一个股东会,我和股东们说,为了要我们做的交通局项目的工程款,我给领导送了300万元,这钱都是借的刘某2的,现在把账处理了吧,让刘某2开成劳务和材料款,加上税款共计318万元。股东们同意了并签字了。具体支付刘某2这318万元以我公司账目为准。我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才给孙某某送这100万元现金。
2017年6月底,孙某某又打电话说让我去他的办公室,说需要现金130万元,并说有急用,我就让我公司行政科科长丁某从中铁一个公司(具体什么公司我记不清了)筹借了130万元现金。2017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某在我们公司餐厅吃饭。饭后,我用三个香油盒子,两个盒子装50万元,一个盒子装了30万元,一共100万元,我和孙某某要了他的车钥匙,我就将这130万元现金放在了孙某某车的后备箱中。这13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孙某某车是一辆黑色的迈腾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
丁某,男,是我们公司的行政科科长,40岁左右,电话号码:138××******.丁某联系好之后,告诉我直接联系王某,说借130万元。王某同意之后,就把钱送到了我的办公室。王某是中铁某公司的联系人,男,45岁左右,电话号码:137××******。我给该公司打了一张130万元借条。我借中铁某公司的钱到现在还没有还中铁某公司。
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孙某某的车是一辆黑色的迈腾,车牌号我记不清了。我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才给孙某某130万元现金。
2017年年底,孙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他让我准备100万元,孙某某每次要我准备钱基本都是在春节放假前,他知道我心里着急要工程款,肯定不敢不给他,我便向给我们送钢渣的一个叫张某的老板借了100万元现金。2018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某在我们公司餐厅吃饭。饭后,我用两个香油盒子,分别装了50万元,共计100万元,我向孙某某要了车钥匙,我把这100万元放到了孙某某车的后备箱里。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
张某,男,48岁,是一个给我们公司送钢渣的个体老板,电话号码:156××******。我给张某打了一张借条。我没有把这100万元钱还给张某。
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孙某某的车是一辆黑色迈腾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我凡是把钱放到孙某某车上的时候,都是这一辆车。我给孙某某100万元现金也是为了能让孙某某及时给我打工程款。
2018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要我准备100万元,我就从给我公司送砂石的老板马某处借了100万元现金。2019年4、5月份,我用两个香油盒子,每个盒子装50万元,共计100万元现金送到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了他家一楼客厅,我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
马某,男,43岁,是一个给我们公司送砂石及负责劳务分包的个体老板,电话号码:138××******。我没有给马某打借条。我将这100万元还给马某了。
这100万元我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的东墙根下。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给孙某某100万元现金是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
2020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200万元,我又向马某借了200万元,但是由于疫情原因,马某没能支出钱来。马某在2021年正月十五给我凑齐了200万元给我。2021年正月二十(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用四个香油盒子,分别装了50万元,共计200万元,我把钱送到了他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把钱放在了他家一楼客厅,我就走了。这2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20捆。
我向马某借钱的时候没有给他打借条。这200万元钱还剩下50万元没有还给马某。我一共借了马某300万元,孙某某退给我250万元后,我于2021年3月22日还了马某250万元。
我把钱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的东墙根下。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我们什么也没说,我放下就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给孙某某200万元现金是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
我每次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都会和公司其他股东说一下,但是我和其他股东说的时候只是说公司该要工程款了,需要拿些钱打点一下,并没有和他们说给谁钱,他们也没有问。
2017年之前,灵寿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款,县财政局只是经一下手,便如数打入县交通局账户上,县交通局再支付我们工程款。自2017年开始,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需要财政局审批后,再打入县交通局账户,县交通局再支付我们工程款。所以我们公司如果想及时收到工程款,孙某某作为交通局局长,必须签字后才能给我工程款,为了能及时得到工程款,我才给孙某某送钱的。每次给孙某某送了钱,他就会给我们拨付工程款的票据上签字,给我公司拨款。
2021年3月19日,灵寿县财政局局长崔学辉被查后,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一趟,我去了孙某某家之后,孙某某和我说,崔学辉被调查了,我退给你250万元现金,另外我再让我连襟贡某给你打一个150万元的欠条给你,我说行。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的连襟贡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灵寿县城区小区一趟,那天大概六点多,我开着车去了城区小区,我和孙某某的连襟贡某见面后,贡某让我把后备箱打开一下,我打开后备箱后,贡某就把这5个香油盒子,每个香油盒子装着50万元,共计250万元现金,放到了我车的后备箱中,贡某对我说,孙某某让贡某把这250万元现金还给我,另外贡某银行卡内还存有150万元,贡某先给我打三张借条,每张50万元,共计150万元。我拿了钱和借条后就开车走了。
因为孙某某收过我的钱,崔学辉被调查后,孙某某害怕被查,所以才把钱赶紧退给我。除了250万元和给我打的3张借条,剩余的430万元孙某某没有给我退。孙某某没有亲自或安排他人给我退还过等价值的财物。我认识孙某某的连襟贡某,我和贡某没有经济往来,我和贡某及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我和贡某及亲属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和贡某及亲属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我送给孙某某830万元的事情没有记录。
我和孙某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2)证人何某2021年5月23日14时的证言:我和孙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我为了及时要回承揽的交通局项目工程款,给孙某某送了830万元。这830万元,我找刘某2借了300万元,联系王某借了130万元,找张某借100万元,找马某借了300万元。我向刘某2借的300万元已经返还了,我给刘某2打电话说,让刘某2开几张价值300万元劳务和材料款的发票,把借他的300万元钱还给他。刘某2拿着发票给我后,我入了公司账,目前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还了刘某2200多万元。
问:(出示灵寿慧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的四张30万元和一张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140万元,灵寿县顺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的五张增值税发票,合计110.8904万元,灵寿县丁志刚建材销售部开了三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75万元,总价325.8904万元,一共13张发票),你看一下?答:我已看过,这就是刘某2拿给我的货款及劳务发票,其中300万元是刘某2欠款,18万元是税费,7.8904万元是刘某2的工程款。(经翻阅公司账目,计算还款数额后),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还了刘某2212.8192万元,还有113.0712万元(含税款和工程款)没有还给他。
(经翻阅公司财务账目),2018年2月11日,何某返还我29.5万元欠款;2018年2月13日,何某返还1.779万元;2018年9月18日,何某返还我1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8日,何某返还我3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15日,何某返还我20万元;2018年11月19日,何某返还我5万元欠款;2018年12月7日,何某返还我50万元;2020年1月18日何某支付我22.2971万元;2020年4月30日,何某返还我33.2319万元欠款,一共还了212.8192万元。
我向王某借的130万元打借条了。王某把钱给我后,过了两三天,我就写了一张借条。
问:(出示王某提供欠条复印件一张,《借条》今借王某人民币现金1300000元正(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正)利率月息1%,何某2017年8月13日),你看一下?答:这就是我给王某打的欠条。我向王某借的130万元没有返还。
我向张某借的100万元打借条了。但是欠条打的晚,2017年年底,借了我的钱之后没有打欠条,2018年底的时候,张某找我要钢渣货款的时候,让我把之前欠他的100万元打个欠条。我同意了,并且约好月利率1%。
问:(出示张某提供欠条复印件一张,《借条》),你看一下?答:我已看过,这就是我向张某借的100万元打的欠条。欠条上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
我向马某借的300万元没有打借条。我向马某借的300万元,还了250万元,还有50万元没有还。崔学辉出事后,孙某某把我叫过去,退还给我250万元现金。我拿到钱后,就将这250万元现金原封不动还给了马某。
(3)证人何某2021年5月23日18时的证言:我公司主要承揽公路桥梁工程建设项目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承揽了灵寿县交通局60多个项目,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总计价款约10个亿人民币。
问:(出示灵寿县交通局提供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20年承揽灵寿县交通局工程项目支付明细表共9页,中天公司自2012年至2020年承揽的灵寿县交通局工程项目共计66项,工程项目评审价总计98192.1424万元,其中已拨付57186.10915万元,尚未拨付41006.0333万元),你看一下,是不是这么回事?答:我已看过,是这么回事。各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评审价、拨付时间、拨付金额及未付款等内容都是正确的。
问:灵寿县交通局为什么还有41006.0333万元尚未拨付?答:因为很多工程都是配套工程,上级的专项资金都已到位,但是县里的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才欠下了这么多。
2、证人马某(灵寿县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责人)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通过我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灵寿县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12月23日成立,我是投资人,经营范围包括挖掘机等机械的出租。
我认识何某,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男,50多岁。因为我与何某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就认识了何某。何某向我借过钱,2019年至2021年间,何某分两次借了我总共300万元,第一次借了100万元,第二次借了200万元。
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用点钱,问我能不能帮他周转一下,我问需要多少钱,何某说100万元现金,我说我帮忙找找。我从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支取了30万元,加上存放在家里的70万元现金,一共100万元现金,用白色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手提袋装着。我凑齐后,把装着100万元现金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手提袋送到了何某的中天公司交给何某后,就离开了。
2018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从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支取了70万元现金,放在家里做备用金。因为我的很多花销包括工人的工资都是用的现金,收钱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转账,所以家里常备现金。何某给我打电话借钱的时候,家里大概放着80多万元的现金。
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何某向我借100万元时,没有给我打欠条。何某借我的钱时告诉我说有急事,需要资金周转,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何某第二次向我借钱是2021年2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需要花钱问我能不能凑200万元现金,我说找找看,找到了就拿给何某。大概是今年2月十几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借了200万元现金,用泸州老窖酒箱装着,拿到何某公司交给了何某。
因为我的资金也比较紧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我就找亲戚朋友借钱。我从马晓明处借了40万元,从贡艳杰处借了40万元,从吴利梅处借了30万元,从赵丽霞处借了30万元,从张玉华处借了30万元,从马景辉处借了30万元。
马晓明,男,30多岁,是我远亲,他管我叫哥,我们合伙开了一家石子厂。贡艳杰,男,46岁,是我小学同学,在灵寿县搞大棚蔬菜种植。吴利梅,女,40多岁,是我初中同学,在灵寿县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赵丽霞,女,46岁左右,是我石子厂股东耿东彦的妻子。张玉华,女,48岁左右,是我的邻居,我和她丈夫马全山是小学同学。马景辉,男,40岁左右,是我堂兄弟,在灵寿县销售殡葬用品。
我和何某的公司有业务往来,私人关系不错,再就是何某拖欠我的工程款,我也想帮忙之后,何某早点给我工程款。
这20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20捆。借给何某200万元的事在马晓明等6人的银行账户上有记录,我问马晓明等6人借现金时,他们都跟我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需要在银行支取后给我,所以有银行流水。
何某向我借200万元没有给我打欠条。2021年3月23号、24号左右,何某还了我250万元,还有50万元没有还。
何某借我的钱时告诉我说有事需要,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有跟我说过,我也没有问他。何某向我借钱的事情我没有跟别人说过,至于何某跟谁说过我不知道。
3、证人刘某2(原河北克森土石方公司有限公司经理)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认识何某,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男,50多岁,我与何某的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
何某找我借过钱,2014年至2016年期间,何某找我借过三次钱,每次100万元,共300万元。第一次借钱是在2013年12月的一天,何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借我点现金,我问他多少,他说100万元。因为钱不好凑,我说晚点凑齐了给何某。因为我之前从农行卡上支取了一部分钱放在家里没用完,2013年12月,我又从银行卡上支取了63万元,凑了100万元,过年前两三天,我将100万元放进手提袋里,开车送到何某家里或者办公室,具体在哪我记不清了。我跟何某说,这是100万元现金。把手提袋放下后,我就离开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一共100万元。何某借我100万元现金,没有打借条。何某借我的钱还给我了。何某借我钱时他只告诉我说需要现金,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没有问他。
第二次借钱是在2015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跟我说需要借100万元。我问他现金还是转账,何某说现金。我凑了100万元,用银行或者装酒的无纺布装着,应该是在何某公司办公室给的他,我跟何某说,这是你要的100万元现金,放下后我就走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我给何某的100万元现金是2014年,我借了马景霞90万元,再加上放在我家里的现金一共100万元。
问:(出示2014年8月1日至9月27日马景霞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目明细一张),你解释一下这张银行流水?答:我已仔细看过,有以下要解释的:1、这张银行流水是2014年9月2日、3日,马景霞从自己中国农业银行账目上支取的90万元现金;2、马景霞借给我90万元现金之后,我花了一段时间,后来何某找我借钱,我就把借马景霞的90万元现金连同我自己的10万元现金凑了100万元,借给了何某。马景霞,女,河北慧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纳,是我多年的朋友。
何某向我借100万元时,我没有打欠条。何某借我的钱还给我了。何某借我的钱时他只告诉我说需要100万元现金,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何某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第三次借钱我记得是在2015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准备100万元现金。后我陆陆续续给何某凑了100万元现金后,放进一个装酒的袋子里,带到了何某公司的办公室里。我和何某见面后说,这100万元我给你凑好了,你看一下,何某说放桌子上吧。我放到他办公室的桌子上就离开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
问:(出示:马景霞农村商业银行62×××26银行卡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2日银行流水),你解释一下?答:我已仔细看过,有以下要说明的:1.2015年2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找马景霞借50万元现金,马景霞说自己存放的现金不够50万元,需要从银行取款;2.2月17日支取的30万元现金是给我支取的,因为我就是那段时间向马景霞借钱的。
2016年我给何某的100万元现金我记得是2015年初,我从马景霞处借了50万元现金,我从自己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支取的20万元现金,还有存放在家里的30万元现金,一共100万元现金。
我不是因为何某找我借钱,我没有钱才找马景霞借钱的,而是因为2015年年初我公司经营需要现金才找马景霞借50万元现金,借了钱之后也没用。因我们急需用钱时从银行大额支取现金比较麻烦,就平时多存放点现金。
何某第三次向我借100万元时,我没有打欠条。何某第三次借我的钱时他只告诉我说需要100万元现金,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何某借我的300万元现金还了我一部分。借我的300万元是一起还给我的。2017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几张价值300万元货劳务和材料款的发票,把借我的300万元钱还给我。过了几天,我让灵寿慧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了四张30万元和一张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140万元,让灵寿县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了五张增值税发票,合计110.8904万元,让灵寿县丁志刚建材销售部开了三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75万元,总价325.8904万元,其中300万元是我的欠款,18万元是税费,7.8904万元是我的工程款。我拿着这三张发票找到了何某并交给他,过了一段时间,何某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把钱给我了。
(经查阅我公司财务账目),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还了我212.8192万元,还有87.1808万元没有还给我。2018年2月11日,何某返还我29.5万元欠款;2018年2月13日,何某返还1.779万元;2018年9月18日,何某返还我1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8日,何某返还我3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15日,何某返还我20万元;2018年11月19日,何某返还我5万元欠款;2018年12月7日,何某返还我50万元;2020年1月18日何某支付我22.2971万元;2020年4月30日,何某返还我33.2319万元欠款。
何某向我借钱的事情别人不知道,只有我和何某知道。我和他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公司承包着何某公司的土方工程,也为何某的公司提供分包劳务。时间长了,关系也比较好,借给何某钱,何某也能还我。
4、证人丁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科科长)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认识何某,何某是我公司经理。我认识王某,何某安排我找王某借130万元现金。2017年7月,何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让我去中铁公司(具体什么公司我记不清了)找一个叫王某的人拿130万元,并给了我王某电话。我电话联系王某说何某安排我找你拿钱。后来,王某告诉我说130万元现金准备好了,我让王某直接去找何某,把钱给何某,王某说好的。我不知道何某向王某公司借130万元时,有没有打欠条。我没有给王某打欠条,至于何某有没有给王某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借王某的钱还给他了没。我不知道何某借钱做什么,何某没有跟我说过。
5、证人王某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给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供石子。中天公司的总经理叫何某,男,50岁左右,他是干公路、桥梁建设的大老板,经常可以从政府包到基建公路工程的大活。中天公司有时承包来的活需要石料或者其他建材时,我给中天公司供货,中天公司需要开税票,我以中铁公司的名义开税票。我和中铁公司没有关系,只是以他们公司的名义代开税票。
我认识何某,何某是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和何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何某找我借过130万元。2017年7月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跟我借130万元现金,我说行。于是,我从自己邮政银行卡上支取了100万元现金,找罗兰军借了30万元现金,一共凑了130万元现金,全都装进一个银行提供的手提袋里,第二天,我打电话给何某,问怎么把钱给他,何某说,他让他们公司的丁某跟我联系,我说好。过了一会,我跟丁某钱准备好了,丁某让我去找何某,把钱直接给何某。我跟何某在他的办公室见面后,我把130万元现金给了何某,让他数数,何某数完钱之后我就走了。
我跟丁某不是很熟,只知道他是何某公司的行政科的科长。何某找我借钱时,何某和我说需要用130万元现金,有急事,让我借给他130万元,我说行。
何某找我借钱,给我打了借条。我把钱给何某送过去后,过了几天何某给我打了一个借条:今借王某人民币现金1300000元正(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正)利率月息1%,何某2017年8月13日。
借给何某130万元的事有记载,我从自己邮政银行卡上支取的100万元现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我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为准。我从罗兰军处借的30万元,是罗兰军直接给了我30万元的现金。罗兰军,男,50多岁,灵寿县人,大车司机,联系电话:180××******。
这13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万一捆,一共10捆,30把一万元的,共计130万元。何某借我的130万元钱没有还给我。何某借我时他告诉我说有急事,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和何某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我给何某的公司送石子等原材料,经常合作,所以才借给的何某。
6、证人张某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注册公司叫灵寿县聚兴石材有限公司,以前给何某的公司供过材料。我认识何某,何某是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男,50多岁。我和何某是同村发小,我给何某的公司送过钢渣。
何某找我借过钱,借过100万现金。2017年年底,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跟我借100万元现金,我说我这没有那么多,何某让我想想办法。于是,我找马景霞借了100万元,并给她打了欠条。从马景霞处拿到100万元现金后(用银行的纸袋装着),我打电话问何某在哪,想把钱给他送过去,何某说自己在公司,我就开车去他公司找他。到了他办公室后,我把装100万元现金的纸袋拿给何某说,这是100万元,你数一下,何某说,不用数了。放下后我就离开了。
马景霞从银行支取一部分现金,从家里凑了一部分现金,一共一百万元。这10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元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0万元。马景霞是我表姐,今年40多岁,从事会计工作。
何某找我借钱打借条了,但是欠条打的晚,2017年年底,何某借了我的钱之后没有打欠条,2018年底的时候,我找何某要钢渣的货款,并跟他说,把之前欠我的100万元打个欠条,何某同意了,并且约好月利率1%。具体时间以欠条为准。
何某借我的100万元钱没有还给我。何某借我的钱时他告诉我说有急事,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和何某是发小,关系不错,平时和他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所以愿意把钱借给何某。
7、证人胡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我只知道何某在年底的时候给领导送过钱,但具体是给谁送了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给领导送了多少钱,全是由何某负责的。何某给领导送钱和我说过,但是说过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都是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碰头的时候,何某说的。何某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到年底了,我们公司承包了灵寿县交通局很多项目,如果不给领导送钱,我们没法及时要回工程款。何某是总经理,我们都听何某的,何某说给领导送钱,我们股东都没有意见。何某也没有跟我们股东说过给哪个领导送多少钱。我不知道何某给领导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与过。
我认为如果公司有钱的话,给领导送的钱就是公司出钱,如果公司没钱,何某就借钱,但是具体何某给领导送的钱是哪来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何某借钱的具体情况,我记得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会,到会的有我、何某、韦某、薛某四个人,何某说给领导送钱借了刘某2300万元,处理一下刘某2的欠款,让刘某2开300万元的货款票入公司账目,冲抵了刘某2的借款。
8、证人薛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通过我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成立,现注册资金1亿元,经营范围: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公路工程预决算编制(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我占公司18%的股份。
我只知道何某给领导送过钱,但具体是给谁送了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给领导送了多少钱,具体是由何某跑办的。何某给领导送钱跟我说过,我印象中从2014年开始,几乎每年都说,都是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碰头的时候,何某说过,具体他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我们承包了灵寿县交通局很多项目,为了及时要到工程款需要用钱打点打点,公司员工们没法过年,我也认为不送钱,项目工程款不能及时发下来,就让何某去处理。何某没有跟我们股东说过送给哪个领导,给领导送多少,也没有说过给领导送的钱是哪来的,我们股东都交给由何某来处理。我不知道何某给领导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与过。给领导送的钱是何某借的。何某借钱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记得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大会,到会的有我、何某、韦某、胡某四个人,何某说给领导送钱借了刘某2300万元,想让刘某2开一张300万元的货款票来入公司账目,我们都同意了。借刘某2的300万元还了。
9、证人韦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只知道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何某给领导送过钱,但具体是给谁送了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给领导送了多少钱,由我们总经理何某跑办的。何某给领导送钱跟我说过,从2014年开始,几乎每年年底我们召开股东会时,何某都会跟我们股东说给领导送钱的事。
何某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我们干了灵寿县交通局很多工程,但是年底发不了员工工资,只有等交通局给我们拨付了工程款,我们才能给员工发工资。交通局的领导要钱,不给钱就不给我们拨工程款,所以我们需要给领导送点钱。为了给农民工发工资,我们都同意了。何某没有跟我们股东说过送给哪个领导,给领导送多少,都是何某负责的。我不知道何某给领导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与过。给领导送的钱2017年之前是向刘某2借的,借了300万元;2017年之后的我不清楚了。我公司借刘某2的钱已经还清了。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0日的供述
我想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做着县交通局的很多工程项目,为了让我给他们公司及时拨付工程款,让我协调项目占地等工,自2014年至2021年农历正月,该公司老总何某给我送过7次现金,共计830万元现金人民币。其中,2014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5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份送了130万元人民币,2018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9年4、5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21年正月的一天送了200万元人民币。
何某给我送钱是因为我从2012年4月份当交通局局长之后,交通局大部分修路工程项目都是我们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干的,并且都是垫资,何某很多工程需要我协调一些占地之类的事情,何某为了能及时拿到工程款,以及感谢我帮他协调工程事宜,才给我送的钱。
何某公司的工程款到了我们交通局账户上之后,如果没有我的签字,工程款就拨付不了何某,2014年至2021年正月何某给我送钱后,我就及时把工程款给他们公司拨付了,项目实施过程中我给他协调的比较顺畅。
何某每次给我送了钱后,我就把钱放在北屋的卧室床的抽屉里了,我也不会存到银行。其中,200万元我分两次存在了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那里吃利息;230万元我用于购买石家庄林荫大院的一套房子了;退还给何某250万元,150万元在我连襟贡某卡上存着。
何某给我送的这830万元我自愿上缴给组织。
我及我的家人和何某及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何某送给我830万元的事情没有记录。我和何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2、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0日的供述
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到我家看看我,我就答应了。何某到了我家后,在我家客厅对我说,年前忙也没顾不上看你,今天来你家看看感谢你对公司的帮助,我也就稍微寒暄了一下。何某提着一个黑色的旅行包,他放下黑色旅行包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黑色旅行包一看,包里有十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我的家位于灵寿县。我在灵寿县没有其他的房产了。何某在我家一楼客厅给的我钱,给我以后我就把钱放在了二楼东边的卧室床的抽屉里了。
何某给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
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主要是何某做着很多交通局的工程项目,他做的项目都是提前垫资的,欠着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他为了我能拨付工程款快一点,才给我的钱。何某着急要工程款,工程款到我们交通局后,我就迅速拨到他们公司账户上。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提前给我打电话说,想到我家一趟,我说行。何某到了我家客厅后对我说,年前特别忙我也没能来,现在有时间了来看看你,向你表示表示感谢。我说,别客气。何某放下一个黑色旅行包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黑色旅行包一看,包里有十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装在一个黑色的旅行包中。
何某在我家一楼客厅给的我钱,我就把钱放在了二楼东边卧室床的抽屉里了。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
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是因为当时何某公司做了交通局的农村道路等工程项目,何某为了我能及时给他们公司打工程款。我给何某提供的帮助主要是:一、为何某协调占地及地方事务;二、及时给何某公司拨付工程款。
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打电话说要到我家,我说你来吧。何某到我家客厅后对我说他来看看我,这几年公司工程做的也不少,发展的挺好,感谢我的帮助。我们寒暄了几句,何某放下两个香油盒子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两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是因为当时何某做了交通局的多个项目,何某为了我能及时给他们公司拨工程款,也感谢我给他协调地方事务。我把工程款及时拨付给他们公司了,也为他协调了地方占地等事宜。
2017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何某在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餐厅吃饭。饭后,何某对我说,听说我要买房了,这是给我赞助的买房钱。随后何某要了我的车钥匙,把三个香油盒子放在了我车的后备箱中。我回家后打开一看,其中两个香油盒子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还有一个香油盒子有三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30万元人民币,13捆。
何某在中天公司院内给的我钱,把钱放在我车的后备箱里了,我回到家后把钱放在了二楼东边卧室床的抽屉里了。
车是一辆黑色的迈腾,车牌号为冀A×××**。何某给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
在何某公司餐厅吃饭之前,我无意中透露过我要准备买房了,急需用钱,2016年他们公司又做着交通局水毁工程等项目,为了能让我及时拨款,何某就给了我130万元。何某公司做的工程项目我及时给他拨款,解决施工当中的纠纷。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在何某公司的餐厅吃饭。饭后,何某要了我的车钥匙说,“感谢孙局长对我们公司的帮助,我表示表示”。我就把车钥匙给何某了,何某把我车的后备箱打开放下两个香油盒子。我回到家后,打开两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我回到家后把钱放我二楼东屋卧室床的抽屉里了。我的车是辆黑色的迈腾,车牌号为冀A×××**。
何某给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是为了让我帮助他们公司要项目款和及时给何某公司拨付工程款。
2019年4、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打电话说想来我家看看我,我说你来吧。何某到我家客厅后对我说,感谢对他们公司的支持,给我带了些东西。何某放下两个香油盒子。何某走后,我打开两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共10捆,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何某在我家一楼客厅给的我钱,当时就我俩在场。
当时何某公司做着河北大道、磁河大道工程等项目,我给他们公司协调了占地等事宜,推进了工程实施,何某为了表示感谢以及为了让我及时给他们公司拨工程款,就给了我100万元人民币。
2021年正月二十日,何某到了我家一楼客厅后放下四个香油盒子。何某说,“孙局长,感谢你这么多年对我们公司的支持”。我推辞了推辞,他放下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四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共20捆,每捆10万元,共计200万元人民币。何某在我家中一楼客厅给的我,当时就我俩在场。何某给我送200万元现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这几年对他们公司的帮助,还有及时拨付何某公司工程款。
何某给我送钱是因为我从2012年4月份当交通局局长之后,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承包了交通局大部分修路工程,并且都是垫资,及时收到工程款对他们公司里特别重要,项目工程款何时能下来,我也做了不少的协调工作,以及何某的很多工程需要我协调一些占地之类的事情。
2017年之前,灵寿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款,县财政局只是经一下手,便如数打入县交通局账户上,我签字后,工程款再由县交通局支付给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开始,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需要财政局审批,财政局确定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后,再打入县交通局账户,我签字后,工程款再由县交通局支付给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我主要是能把工程款及时拨付给他,项目占地的协调以及解决项目进行中的纠纷。
何某每次给我送了钱后,我就把钱放在二楼东屋的卧室床的抽屉里,我也不会存到银行。2015年4月的时候,我把100万元现金放到了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那里。到2016月4月,利率为1分5,付了四个季度,2016年4月以后变成了1分2。2017年1月的时候,我又在孟某那里存放了100万元现金。截止到2020年4月,孟某共计支付了我利息款108万元。都是以现金方式给的我。
2017年7月我在石家庄林荫大院买了一套房子,是以我外甥刘某3的名义买的。房子坐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林荫大院C11-1-2502,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单价21000元/平方米左右,共计房款570万元左右,首付了330万元,贷款250万元,首付款中用了何某给我钱中的230万元。
2020年6、7月份我把150万元的现金让我连襟贡某保管起来了,贡某存在了他中国银行的账户上了;2021年3月份,我把250万元现金让贡某保管起来了。
2021年3月22日我退给了何某250万元现金,我还让贡某给何某打了150万元的借条。2021年3月19日,灵寿县财政局局长崔学辉被查后,我特别害怕。3月20日,我给何某打电话让他来我家一趟,何某来到我家之后,我对何某说,崔学辉被调查了,我退给你250万元现金,另外我再让我连襟贡某给你打150万元的借条给你,何某说行。
2021年3月22日,我给贡某打电话说,你来我家一下。贡某到了我家一楼客厅之后,我对贡某说,崔学辉出事了,我收的何某的钱帮我退给他吧。贡某说,你该退就退吧。我说,你那里还放着我多少钱?贡某说,他这里还有存放有400万元,其中存在中国银行卡上了150万元,家里还放着250万元现金。我对贡某说,你先把250万现金退给何某吧,在你卡上存的150万元现在先别支取,支取大额现金容易让人怀疑,你给何某打个借条吧,等风声过去了你再支出来给了何某,我和何某说一声,你直接和何某联系就行了。贡某说行。等到下午六点多的时候,贡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退给何某了,还给何某打了150万元欠条。我说好的。
我给何某退还400万元是因为2021年3月19日县财政局局长崔学辉被调查之后,我心里特别害怕,我收了何某这么多钱,我害怕自己也被调查,所以我就退还给了何某一部分钱。以刘某3的名义购买林荫大院房子是因为我怕被组织调查,所以就以刘某3的名义购买了房子。我存放在孟某处200万元本金的利息被我用于付林荫大院的房贷及家庭日常消费了。
我自愿上缴何某给我送的这830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6日的供述
我每次收到何某送的现金后,都是放在位于灵寿县床的三个大抽屉里。我的床一共三个抽屉。
问:(出示:2021年5月25日拍摄于孙某某灵寿县床的抽屉照片6张),解释一下这6张照片?答:我看过了。这就是我家二楼东边卧室床的3个抽屉,每次我收到何某现金后就会放到里面。
因为我收到何某的都是大额现金,我不敢存在银行,怕被查,所以我就放在抽屉里了。
4、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13日的自述材料:内容与其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三、关于孙某某收取刘某135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李静给孙某某35万元现金的特征照片2张。
2、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河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公司出具的刘某1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刘某1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河北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上缴正常利润后,剩余部分授权刘某1及团队自主分配,刘某1是河北省公路技术专家,技术水平高,爱岗敬业,工作勤勤恳恳。
4、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在灵寿县交通局工程设计明细及支付情况。
5、扣押李静向孙某某行贿的35万元的相关手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
(1)证人刘某12021年5月19日的证言:通过我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注册成立,苏灵芝是法人代表;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苏灵芝是法人代表。
我认识孙某某,孙某某是灵寿县交通局的原局长,男,50多岁。因为我们中铁城际规划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承揽灵寿县交通公路工程设计项目,就认识了孙某某。
我和孙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2018年7月,我通过灵寿县交通局综合规划科科长周某1给孙某某送了35万元现金人民币。2018年7月一天,我拿着35万元现金人民币,用黑色手提包装着,去灵寿县交通局想找孙某某要公司设计费欠款,我没有孙某某电话,于是我去找周某1要孙某某电话,我说交通局欠我们设计费,找孙局长解决解决,周某1便把孙某某电话给我了。我打电话给孙某某说我是中铁城际规划公司搞设计的刘某1,想跟他见个面。孙某某说他不在,我说,我带了点东西让周某1转交给你吧,孙某某说行。跟孙局长打完电话之后,我就跟周某1说,我给孙局长带了点东西,让你代收一下,周某1同意了,我就把装有35万元的黑色手提包交给周某1,让他转交给孙某某。周某1把35万元送给孙某某了。我把手提包交给周某1第二天、第三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又去灵寿县交通局见到了周某1,周某1跟我说,我让她转交的东西,她已经原封不动的转交给孙某某了。
2016年至2017年,我公司参与了灵寿县木佛至北洼公路改建工程设计项目和行陈线至燕川水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等设计项目,涉及资金120多万元。2018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灵寿县召开旅发大会,我公司参与设计了灵寿县交通局大约20、30个项目,涉及设计费170多万元,总共涉及资金300万元左右,这些项目的设计费用直到2018年7月灵寿县交通局也没有支付给我公司。我当了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后,为了要设计费用,我多次找孙某某也一直未解决,我就给孙某某送了这35万元现金人民币。
我自1989年7月以来我一直从事道路设计工作,各县的设计业务大都是由我们负责设计的,周某1负责该业务,我们由于工作关系比较熟了,所以让周某1转交。我没有跟周某1说我给孙某某送的东西是现金,她也没有问我是什么东西,至于后来她有没有看我不知道。
我给孙某某送了35万元现金之后,2019年交通局给我们拨付的资金,不仅解决了2018年之前的欠款,2018年的项目资金支付的比较及时。
我送给孙某某3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一共35把,每一把都用银行专用的白纸条捆扎着。我在往手提包装之前,10万元一捆,有三捆,另外5把是散着的。因为捆扎着的钱不好装进手提包里,我专门用剪刀把打捆的塑料绳剪开了,剪成一万一把的,通过周某1给孙某某钱时,是35把一万一把的现金。
这35万元中是我分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我们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经常在公司内存放现金。送给孙某某35万元的事情在公司账目上没有记载。
我送给孙某某的35万元现金孙某某通过周某1已经退还给我了。2021年五一假期期间,周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去灵寿国土局宿舍找她。我到了周某1处,见面后周某1将写着“东方国际服装中心”绿色无纺布袋子给我,说是孙某某退给我的钱,一共35万元,并交代我说,孙局长安排说这件事就当没发生过。我收到钱后也没有数,就将钱放车后备箱拉回家,放到卧室的衣柜里,一直到现在也没动过,今天我原封不动地把钱带过来了。
问:(出示刘某1带来的系起来的里面装有35万元现金的绿色无纺布袋子)你看一下,做一下解释?答:我已看过,这就是周某1交给我的盛有35万元现金的绿色无纺布袋子。
问:(打开绿色无纺布袋子,清点现金),你清点一下?
答:我已清点,是35万元现金,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3捆,5把,共35万元。
我带来的这35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万元一捆,一共3捆,用塑料绳捆着,一万一把共5把,用皮筋扎着,用写着“东方国际服装中心”绿色无纺布袋子装着。
孙某某退钱给我是因为灵寿财政局崔局长出事了,在县城反响很大,我感觉孙局长怕出事,才退钱给我。我给孙某某送钱的事情我没有和其他人说过这事,别人应该不知道。
我和孙某某及其家人之间不是亲属关系,没有投资、借贷、合伙等其他经济关系。
孙某某退还给我的35万元现金,我打算主动上缴给组织。
(2)证人刘某12021年5月18日的自述:内容与其笔录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周某1(灵寿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规划科科长)2021年5月18日的证言:我们综合规划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的跑办(包括确定有关单位制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及制图,向行政审批局送审),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路网规划、向省公路局上报每年的农村道路计划等。
我认识刘某1,女,55岁,保定地区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136××******。我和刘某1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们孙局长(孙某某)出事前,让我转交给刘某135万元现金。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1来我单位找到我,说要找孙局长要设计费,还和我要了孙局长手机号。刘某1跟孙局长联系完之后,递给我一个黑色的手提包,说这是给孙局长带的东西,让我帮忙转交孙局长。当天,孙局长回来后,我在他办公室,把这黑色的手提包交给了他。后来我和刘某1见面之后,我告诉刘某1,已经将手提包及手提包里的东西原封不动地转交给孙局长了。
我将手提包转交给孙某某时,我和孙某某说这是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1让我转交给你的。孙局长也没说什么,接过包后就放到了办公桌下面。当时我不知道包里装的是什么,因为是转交的东西,涉及到隐私,我没有看包里是什么。今年5月初,孙某某局长和我微信语音通话,让我去他家一趟,我去了他家后孙局长给了我一个黑色手提袋。他说设计单位让我转给他的黑色手提包里装的是35万元现金,让我还给设计单位。第二天早上,我就给刘某1打了电话,让她把钱取走了。
我单位与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业务联系。自2016年以来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我单位做过多次道路、桥梁设计,此项工作都是和我们综合规划科联系的。标的20万元以上的通过招投标,标的不满20万元进行三方询价,不满10万的的直接委托。每项工程都签有合同。
我在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期间,没有收受过他人的钱或物。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0日的供述
2018年7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单位综合规划科长周某1转交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1给我的35万元现金。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是中铁城际规划公司搞设计的刘某1,想跟我见个面。我不想见她,我就说我不在单位。第二天,周某1拿着一个黑色手提包到我办公室说,“这是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理刘某1让我转交给你的”。我问这是什么,周某1说她不知道,这是刘某1让她转交给我的。我就收下了,我回家后打开一看是35万元现金,我就放家里了。这35万元现金是百元面值的,1万元1把,一共35把,装在一个黑色手提包里面。
刘某1给我钱是因为刘某1所在的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做着我们交通局很多道路、桥梁工程的设计,还欠着刘某1他们公司很多设计费,刘某1为了能让我及时给她公司拨付设计费,才给我送的钱。我收了刘某1的35万元钱后,刘某1公司做的交通局道路、桥梁工程的设计费用,包括之前欠的她们公司的设计费,我及时给她们公司拨付了。
我收到这35万元之后,把钱就放在我家东屋卧室床的抽屉里,2021年3月19日崔学辉被调查后,我很害怕,2021年5月3日我就把刘某1送我的35万元现金退还给她了。
2021年5月3日,我给周某1微信上语音通话,让她来我家一趟,她来到我家,我和她说“崔学辉出事了,我把你转交给我刘某1的35万元退给她吧”。我就从家里取了35万元现金放到了一个绿色无纺布袋,给了周某1。我退还的35万元现金是用一个绿色无纺布袋装着,都是百元面值的,一万一把,10万元一捆,一共3捆,一万一把,工5把。
我及我家人和刘某1及其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及我家人和周某1及其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刘某1送给我的35万元没有纪录,我和刘某1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2、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1日的供述
问:(出示拍摄的印有“东方国际服装中心”绿色无纺布袋黑白照片一张),你看一下这张照片,这是怎么回事?
答:我已看过,这就是我用来装退还刘某135万元现金的袋子,我将这个袋子交给周某1,由周某1转交给刘某1。
问:(出示拍摄的放在桌子35万元现金和绿色无纺布袋,均是百元面值,1万元1把,10万元一捆,共3捆,5把,合计35万元现金黑白色照片一张),你看一下这张照片,这是怎么回事?答:我已看过,这就是我通过周某1退给刘某1的35万元现金及盛现金用的袋子。
我退还刘某135万元没有记录。
3、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15日的自述材料:内容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四、关于孙某某存放孟某处200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孟某和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明细表、票据及孟某支取利息的票据,证明:孟某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共计200万元现金,孟某自2015年7月至今共支取利息108万元。
2、孟某出具的关于未经公司账目向孙某某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证明:应付孙某某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6个月利息14.4万元,是孟某给的孙某某,没经过公司账目。
3、孙某某出具的要求孟某退还监察委员会200万元的自述材料。
4、扣押孟某处200万元的相关手续材料。
5、调取孟某处上缴剩余利息共计31.28万元的银行回执。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孟某(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5月17日的证言:我认识原灵寿县交通局局长孙某某。孙某某,男,50岁左右,是灵寿县交通局原局长。
2012年左右,我和孙某某经朋友介绍吃饭时认识的,当时他不是交通局长,具体是什么职务我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我因为公司周转不开,我从孙某某处借过两次钱,每一次100万元现金,共200万元现金。孙某某第一次借给我钱是在2015年2、3月,过了农历新年之后,我公司缺少资金需要融资,我跟孙某某说需要点钱,孙某某问我需要多少,我说100万元,孙某某说给我凑凑。过了一个多月,孙某某下午下班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孙某某说我给你送钱过去。当时孙某某用一个黑色的提包装着100万元现金到我家,孙某某把黑色提包放到了我家茶室后就离开了。这10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用一个黑色的大提包装着。
(经查阅公司财务账目),2015年4月7日,我将孙某某送来的钱入了公司财务账目,孙某某第一次借给我钱的时间应该是4月6日。
孙某某第二次借给我钱是在2016年12月,也是因为我公司缺少资金,需要融资,我跟孙某某说,需要100万元,孙某某说晚点给我。过了一个多月,孙某某下午下班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孙某某说我给你把钱送过去。当时孙某某用一个书包装着100万元现金到我家,孙某某把书包放到了我家茶室后就离开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用书包装着,具体是什么颜色,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
(经查阅我公司账目),孙某某第二次借给我100万元现金是2017年1月16日,孙某某给我钱后,我入了公司财务账目。
孙某某第一次借给我钱的时候,我和孙某某约定月利息是1分5,一季度一结,每个月1.5万元,一季度4.5万元,自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我以这个利息标准支付给孙某某。2016年4月开始,因为我觉得成本太高,就跟孙某某说按1分2的利息结算,还是一季度一结,每个月1.2万元,一季度3.6万元。孙某某同意了。2017年1月开始,每季度支付孙某某200万元的利息,每季度7.2万元。
我以自己的名义借给公司200万元,每次给孙某某利息,公司会将每个季度的利息现金拿给我,我再原封不动的拿给孙某某。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这六个月的利息144000元是我给孙某某的,没有经过公司财务账目。
我给孙某某支付利息的时间是2015年7月至2020年3月,一共15个季度的利息已经给了孙某某。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一共4个季度零一个月的利息还没有给孙某某。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每个季度4.5万元;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每个季度3.6万元;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每个季度7.2万元。2015年7月至2020年3月的利息没有间断过,都已经给了孙某某,一共是122.4万元。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利息还没有给孙某某,一共是31.2万元。
我不知道孙某某借给我这200万元的来源。我借孙某某的钱没有返还。我借孙某某的200万元钱没有打欠条。孙某某说不需要,我就没有打欠条。我向孙某某支付利息时,孙某某没有给我出具过收据。
(三)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2日的供述
我一共在孟某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存入了两次钱来赚取利息,一次是2015年4月份,我存入了100万元;一次是2017年1月份我存入了100万元。
第一次我拿着一个黑色手提袋装着100万元百元面值现金人民币,1万元1把,10万元1捆,共计100万元;第二次是我拿着一个黑色书包装着100万元百元面值现金人民币,1万元1把,10万元1捆,共计100万元。
2015年4月开始,前四季度利率为1分5,2016年4月以后利率就变成了1分2。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我利息的,每个季度一结。孟某支付我利息截止到到2020年4月之后就没有给过我。
自2015年4月我存入孟某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共计200万元赚取利息至2020年4月期间,利息都给我支付了,中间没有断过。截止到2020年4月,孟某共计支付了我利息款122万元左右。
我存入孟某处200万元是我收受的何某的200万元现金人民币。我两次都是拿着现金给孟某的。我和孟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五、关于贡某保管孙某某400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何某出具的关于收到孙某某退还250万元现金的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清明前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告诉我崔学辉出事了,他说他算了算这几年总共要我的钱共400万,这有250万元现金让我拿走,剩下150万元让他妹夫给我打了欠条,250万元我拿走后,就直接挡了欠款。
2、贡某手写的3张伍拾万元借条。
3、孙某某手写的要求贡某退还150万元到行唐县监察委员会的自述材料。
4、扣押贡某处150万元的相关手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贡某(与孙某某系连襟)2021年5月17日9时15分的证言:我认识何某,1996年我在化肥厂工作的时候,何某也在化肥厂工作,我们就认识了。
我和孙某某有经济上的往来,孙某某让我给他保管过现金,共计400万元人民币,这400万元现金是分两次放到我这里的。第一次是2020年3月底,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去了之后孙某某说,这些钱你先给我保管着,我用的时候再跟你要。我说行。随后孙某某把他家客厅里放着的三个香油盒子给了我,说这是150万元现金,你拿走吧。随后我就把装有150万元现金的香油盒子拿回了我家。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2020年8月份左右),我把孙某某给我的150万元现金,存入了我的中国银行卡中(我记不清卡号了)。第二次是2021年3月份的时候,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到孙某某家后,孙某某说,你再替我保管些钱,我如果要用的话再给你打电话。我说行。孙某某就让我把放在他家客厅里的五个香油盒子拿走,孙某某说这里面装着250万元现金。随后我就把那250万元拿回了我家,这些钱一直放在储藏间冰箱北边搁架上,我一直没有打开箱子看过。
2021年3月底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我家一下。我说行,我开着自己车就去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到孙某某家一楼客厅之后,孙某某在客厅沙发上坐着。孙某某说崔学辉(时任灵寿县财政局局长)出事了,我收的何某的钱退给他吧。我说,你该退就退吧。孙某某说你那里还放着我多少钱?我说,我这里还有400万元,我存在中国银行卡上了150万元,家里还放着250万元现金。
孙某某让我先把250万元现金退给何某,另外我卡上存的150万元,再给何某打个借条,他跟何某说一声,到时候让我直接和何某联系就行了。我说行。
我就回到了位于灵寿县城内小区8号楼2单元1702室的家里,我就把放在储藏间搁架上用5个香油盒子装的250万元现金拿了出来,我又打了三张借条,每张50万元,一共150万元。
等到下午6点左右,我用我的手机(180××××****)给何某打电话说,我找你有点事,我们在我住的城区小区见面吧。何某说行。等了半个多小时,何某开着他的车来到我们小区。我们见面后,我对何某说,你把后备箱打开一下,我给你点东西,何某就下车把后备箱打开了,我就把装有250万元现金的五个香油盒子放到了他车的后备箱中。我又对何某说,孙某某让我把这250万元现金还给你,另外我银行卡内还有150万元,我先给你打三张借条,你先拿着借条吧。随后我就把事先写好的三张借条给了何某,何某拿了钱和借条后,没说话就开车走了。接着我就回家了,到家之后,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说,我把250万元现金和借条一起给何某了。孙某某说知道了,我就把电话挂了。
孙某某这400万元钱说是何某给他的,孙某某让我替他保管我就替他保管了。我和孙某某说过,因为小区里发生过盗窃,我怕把钱弄丢了,就把150万元存入银行了。除了这400万元,孙某某没有在我那里放着别的钱了。这件事我没有跟其他人说过。除了还给何某250万元现金和150万元借条的事外,我与何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我和何某及其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亲属关系。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贡某2021年5月17日9时15分的证言:问:(出示2021年5月16日向何某调取的《借条》三张:1.2020年4月4日,借款人贡某,今借何某现金伍拾万元;2.2020年4月19日,借款人贡某,今借何某现金伍拾万元;3.2020年4月26日,借款人贡某,今借何某现金伍拾万元),你看一下这三张借条,说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答:这三张借条我看过了。我有要说明的:这三张借条就是我给何某打的150万元借条,这150万元孙某某给我后,我存入了中国银行,当时给何某退钱的时候,孙某某怕从银行大额支取现金出事,就让我给何某打了三张借条。
我给何某打3张借条是因为一共是150万元,我每张打了50万元。这150万元不是我借给何某的,是孙某某让我保管的钱,是孙某某的钱。这3张借条写了三个日期是因为当时我想借钱不会一次性借这么多,就分3笔,每笔50万元,分三个日期写的,这三个日期是我编的。
六、关于孙某某购买林荫大院房款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侯某提供的邮政银行汇款单及与孙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侯某用银行卡(卡号为62×××51)跨行向孙某某提供的收款人孙浩龙农行卡(卡号为62×××72)汇出30万元。
2、调取石家庄市新华区366号林荫大院C11-1-2502室的购房合同、原始付款凭证、购房人信息、地下车位认购协议、借款合同等材料,证明:购房合同上购房人为刘某3,于2018年10月16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97.5155万元,余款270万元申请贷款支付。
3、查封林荫大院房产相关手续,证明:行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查封林荫大院C11-1-2502房产。
4、解除查封林荫大院房产相关手续,证明:行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对林荫大院C11-1-2502房产的查封。
5、贡某支付林荫大院34.95万元银行流水。
6、高某、李某支付林荫大院9.6万元银行流水及票据。
7、刘某3卡上支付林荫大院银行流水。
8、曹某银行流水。
9、李贵锁银行流水。
10、孙某某要求高雪岩退还338.1万元的自述材料。
11、贡某银行流水。
12、高某银行流水。
13、贡某上缴行唐县监察委员会352.5万元银行回执凭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3(灵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科员)的证言
(1)证人刘某32021年5月18日的证言:我认识孙某某,他是我姨夫。我没有在石家庄市内购买过房产。
我已看过《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我有如下说明的:这幢房子是2007年左右由我姨夫孙某某出资购买的,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我,实际是我姨夫孙某某家的。我记得房屋总价是500多万元,购买该房屋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首付加购买车位共支付了300万元左右,贷款270万元左右,房贷也是以我的名义在农行办理的。具体购房金额我记不清了,以购房合同为准,购房合同在我手里保存,我可以提供给调查组。
购买林荫大院房产的首付款都是我姨夫孙某某的,当时购买房子时大部分是我姨夫给我现金后,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林荫大院售楼部,还有一部分是我姨夫孙某某带着现金和我一起到售楼部交的房款。购买林荫大院房屋时一共付过三次房款。2017年夏到2018年秋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先后三次跟我姨夫去位于部购买林荫大院的房子。前两次是用我银行卡转账支付售楼部房款,第三次是支付现金65万元,用我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一部分。
孙某某的购房款是多次给的我,每次交房款前,孙某某就给我一次现金,让我存进我的银行卡。孙某某给我的钱的来源我不知道。购房款中没有我的钱,都是我姨夫孙某某的钱。我不知道具体是因为什么要登记在我名下,不登记在孙某某自己名下。我姨夫孙某某就说让用我的名字买房子,我就答应他了,也没有多问。
(2)证人刘某35月21日9时的证言:2021年5月18日调查组和我谈话时,有些内容我记错了,回去后我找了一下支付林荫大院房产的银行流水,我发现有一部分是用我的银行卡支付的,有一部分是用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支付的,有一部分是我姨夫贡某的,还有一部分是孙某某用他哥哥孙磊明外甥女徐新银行卡支付的。
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1日消费支出9.6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1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一张银行卡,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我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我不认识徐新,我听姨夫孙某某提起过。徐新是我孙某某亲哥哥孙磊明的外甥女,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16对账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刘某3消费110万元),你解释一下?
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110万元现金,说是用来付林荫大院的房款,让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当天,我就存进了尾号844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因无磁换卡原尾号8440已无法使用,更换为尾号9516银行卡),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将这110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02交易流水一张,2017年7月22日,龚彦敏转入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25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尾号3002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35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贡某消费支出34.9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尾号9635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我认识贡某,贡某是我姨夫。我不知道贡某为孙某某付林荫大院的首付款钱的来源。
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消费支出9.415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由我姨夫拿着这张银行卡刷POS机付钱,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84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8日,刘某3消费支出53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8年9月28日上午,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53万元现金,说是用来付林荫大院的房款,交代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拿到现金后我就存进了尾号7084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18年9月28日下午,我和姨夫孙某某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将这53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
问:(出示田朝霞银行账户62×××72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8日,田朝霞消费4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8年9月25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4万元现金,并交代我说把这4万元现金存入我银行卡上,没有说做什么用。拿到钱的当天,我将这4万元现金存到我媳妇田朝霞的银行卡上。2018年9月28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房地产公司支付4万元。孙某某给我4万元现金的时候,我没有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只拿着田朝霞的银行卡,就存入了我媳妇的银行卡上。
2018年9月28日,林荫大院首付款一共支付了122万元,其中53万元是通过我的银行卡支付的,4万元是通过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支付的,65万元是孙某某拿着现金支付的。孙某某在购房过程中给我的现金是多次给的。一共给了我三次,每次交房款前,孙某某就给我一次现金,让我存进自己的银行卡。
这次谈话和上次内容不一致,以这次为准。
(3)证人刘某35月21日11时的证言: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1日消费支出9.6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1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一张银行卡,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我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消费支出9.415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由我姨夫拿着这张银行卡刷POS机付钱,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徐新为孙某某付林荫大院的首付款的钱,我听姨夫孙某某说过,是他借了孙磊明的钱,至于为什么用徐新的银行账户我不清楚。我听说孙某某借孙磊明的19.0155万元没有还给孙磊明。我不知道孙某某总共借了孙磊明多少钱。
(4)证人刘某35月23日的证言:我名下有一套石家庄市新华区林荫大院11-1-2502的房产,虽然在我的名下,但不是我购买的,是我姨夫购买的,实际使用人是我姨夫,我姨夫购买林荫大院的房子时,也是我和姨夫一起去售楼部交的钱,付过三次房款。2017年夏到2018年秋天,通过查看银行流水,我和姨夫孙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2日和2018年9月28日去林荫大院售楼部交房子首付。前两次是用银行卡转账支付售楼部房款,第三次是支付现金65万元,用银行卡转账支付一部分。
2017年7月1日,是我姨夫带着徐新的银行卡去售楼部刷卡支付的,我和姨夫一起去的。刷卡支付9.6万元之后,我签了名。我姨夫让我签我就签了。我不知道这笔钱的来源,当时我没有留意是谁的银行卡就签字了,后来才知道是徐新的卡,我不认识徐新,只听我姨夫提起过。
第二次购买林荫大院房产是在2017年7月22日,我带着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我姨夫带着贡某的两张银行卡和徐新的一张银行卡,我们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刷卡支付的。我的卡刷了110万元,贡某的一张卡刷了34.95万元,一张卡刷了46.25万元,徐新的卡刷了9.4155万元。这次付款的钱是从我的银行卡支付给林荫大院售楼部的110万元钱我不知道是谁的,我姨夫要了我的银行卡号,告诉我这几天会转进来几笔钱,这些钱用来支付林荫大院的房款,我也没有详细问。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16对账单一张,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2日尾号9516邮政银行对账单,刘某3消费110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17号左右,我姨夫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自己的尾号844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发给他(因无磁换卡原尾号8440现已无法使用,更换为尾号9516银行卡),说这几天会转进来几笔钱,这些钱用来支付林荫大院的房款。2017年7月17日,罗振锁转入20万元,罗丽斌转入10万元。2017年7月18日,李贵锁转入50万元。2017年7月19日,曹某转入30万元,共计110万元。2017年7月22日,这110万元用于支付林荫大院房款。
我不认识罗振锁、罗丽斌、李贵锁、曹某这四个人,我不知道为什么这四个人将钱转入我的银行卡。我姨夫只跟我说,这几天会有几笔钱转进来,这些钱是用来支付林荫大院房款的,当时我不知道有多少钱,也不知道是谁转来的。
第三次购买林荫大院房产是在2018年9月28日,我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和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我姨夫带了65万元现金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交的首付款。我自己的银行卡刷卡支付了53万元,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刷卡支付4万元,另外支付了65万元现金。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84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8日,刘某3消费支出53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8年9月28日上午,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55万元现金,说是用来付林荫大院的房款,交代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拿到现金后我就存进了尾号7084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18年9月28日下午,我和姨夫孙某某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将53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
2018年9月28日,现金存入55万元,2021年5月21日调查组和我谈话时,我记错了,以这次谈话为准。这55万元是我姨夫孙某某给我的。
问:(出示田朝霞银行账户62×××72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8日银行流水),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在办理林荫大院房贷时,我名下银行卡流水不足,所以我姨夫就给我了我四万块钱,让我倒流水,我就用我媳妇和我的银行卡倒流水。我于2018年9月27日转入田朝霞银行卡2万元,9月28日分两笔转入田朝霞银行卡,一笔1.5万元,一笔0.5万元,共计4万元。2018年9月28日,我就用这4万元钱支付了林荫大院首付款。
2018年9月28日,林荫大院首付款一共支付了122万元,其中53万元是通过我的银行卡支付的,4万元是通过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支付的,65万元是孙某某拿着现金支付的。
这次谈话和2021年5月21日谈话内容不一致,以这次为准。
2、证人贡某(孙某某连襟)的证言
(1)证人贡某2021年5月21日的证言:我没有购买过石家庄市林荫大院的房产。孙某某购买过林荫大院的房产,孙某某用我的银行卡付过钱。
2017年7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连襟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存点现金,他转账用,我到他家拿了35万元现金后存入了我尾号9635的工商银行卡中。过了三五天,孙某某电话联系我说,再给我一张银行卡,需要转账临时用一下,我就把自己的尾号3002信用社的卡和尾号9635工商银行的卡一起拿给了孙某某,并把密码告诉了他。
过了几天,孙某某把卡还给我之后,我去银行查了一下,发现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拿着我尾号9635的工商银行卡支消费了349500元,拿着尾号3002信用社卡消费了462500元。具体消费做什么了我当时不知道。直到最近纪委调查,我才知道,孙某某这两笔钱支付了林荫大院的房款。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02交易流水一张,2017年7月22日,贡某转入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25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拿着我尾号3002信用社卡消费了462500元,是孙某某支付了林荫大院的房款。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35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贡某消费支出34.9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拿着我尾号9635的工商银行卡支消费了349500元,是孙某某支付林荫大院的房款。
孙某某支付林荫大院房款时,我没有去。我为孙某某付林荫大院的首付款的钱是孙某某给我的现金和他自己存在我卡上的现金。
(2)证人贡某2021年5月23日的证言:问:(出示贡某中国工商银行灵寿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7月22日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卡号62×××35,户名贡某,该卡显示,2017年7月16日两次现金存入113035.78元、56460.82元;2017年7月20日现金存入20万元;2017年支出349500元),你看一下这张明细清单,说一下这份清单的情况?答:这份清单我看过了,我有以下要说明的:孙某某两次给的我现金让我存入我的这张工商银行卡。经查看我的工商卡银行流水,2017年7月16日孙某某一共给了我169496.6元,我当日分两次存入银行。2017年7月20日,孙某某又给我现金20万元,我当日存入银行,并把我的这张银行卡和我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后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一张银行卡一块给了孙某某。这份清单中支出的349500元,是我后来才知道孙某某用于支付石家庄林荫大院购房款。
问:(出示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7月22日账户交易流水,账号04×××50,户名贡某,该卡显示:2017年7月16日,李某转入363342.5元;2017年7月16日,高某转入96000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张卡是我于2017年7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交给了孙某某,我同时把卡的密码也告诉他了,后来发生的交易我就不清楚了,孙某某也没和我说,过了几天,我去银行查看了一下银行流水,我才发现这两笔交易。
高某是我爱人,2017年7月16日,我不知道高某给我卡中转入96000元的事情,高某的这张存单也一直在孙某某的手中。李某是我岳母,2017年7月16日,我不知道李某存入我卡中363342.5元的事情,我不知道李某的这张存单在谁手中拿着。
问:(出示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户名贡某,银行卡号:62×××64,该卡显示,2020年4月4日,现金存入50000万元;2020年4月19日,现金存入50000元;2020年4月26日,现金存入50000万元。共计150万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我看过了。我有要说明的:2020年3月底的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去了之后孙某某说,这些钱你先给我保管着,我用的时候再跟你要。我说行,我就把放在客厅里用三个香油盒子装着的150万元钱拿回家了。分别于2020年4月4日、4月19日、4月26日分三次存入了我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
3、证人高某2021年5月23日的证言:问:(出示高某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存单,账号15×××44,户名高某,显示:2017年3月21日,高某存入96000元;2017年7月16日高某转给贡某灵寿农村商业银行96000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张存单交易情况我不清楚,2017年3月份孙某某向我要了身份证,我给了他之后,这笔钱的存入和转出是孙某某操作的,我不知道什么情况,他也没有和我说过。
贡某是我爱人,李某是我母亲。
4、证人李贵锁2021年5月24日的证言:我认识灵寿县原交通局局长孙某某,我们是朋友。我不认识交通局运管站刘某3。我在2017年7月份的时候借给过孙某某钱。
问:(出示刘某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账号62×××16,户名刘某3,显示:2017年7月18日李贵锁转给刘某350万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份银行流水我看过了,我有要说明的:这50万元是孙某某于2017年7月份向我借的钱,说是用于买房的,需要50万元,孙某某给我提供了银行账号,我就于2017年7月18日把钱打过去了。过了两个月左右,孙某某就把钱还给我了。我是按照孙某某给我提供的账号打的钱,账号的户名是谁我没问。孙某某还的我现金50万元,百元面值,一万元一把。
5、证人侯某2021年5月24日的证言:我认识孙某某,孙某某是我们局长,年前退居二线,我们还是远方亲戚,我媳妇孙军芳还是孙某某当家的叔伯妹妹。
我和孙某某有经济往来,2017年7月的时候,孙某某和我说他要在石家庄买房子,钱不够让我给他凑三几十万,我让我媳妇孙军芳给孙某某转了30万元。我媳妇是用她邮政储蓄银行卡给孙某某转的钱。我媳妇孙军芳的手机上还保存着孙某某给我媳妇发的孙浩龙的农业银行卡的照片,孙浩龙的农业银行卡号是62×××72,我媳妇将30万元于2017年6月17日按孙某某的要求,转到了孙浩龙的卡上,我将孙浩龙农业银行卡的照片和我媳妇邮政储蓄银行卡的转账记录转给你们。孙某某将我的30万元还我了,2018年1月左右还了,以现金的方式还的。
6、证人周某22021年5月25日的证言:我认识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曹某。曹某,男,大概40多岁,我们是在一块吃饭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一直保持联系。
我和曹某有经济往来,2017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曹某那借过30万元。
2017年夏天的一天,我们局长孙某某和我说,他有点要紧的事,让我给他借30万元转转弯,并给了我一个账号,户名是刘某3,让我把钱存到刘某3的卡中。因曹某的妈妈以前经常放款,钱比较现成,当天,我就问曹某钱是否现成,如果现成借给我30万元,曹某说现成,我就给曹某提供了刘某3的账号,让曹某把30万元转到了刘某3的账号上。过了两三天,孙某某局长给了我30万元现金,我就把这30万元现金还给了曹某。这30万元钱都是面值百元,一把一万元,一共30把。我借曹某的钱没有打借条。
我认识刘某3,我们都在县交通局上班是一个单位的。刘某3,男,大概30多岁,孙某某局长是刘某3的姨夫。
7、证人曹某2021年5月25日的证言:我认识交通局运管站刘某3。刘某3,男,大概30多岁,在我县交通局运管站上班,我们是在一块吃饭的时候认识的。我和刘某3没有经济往来。
问:(出示曹某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账号62×××62,2017年7月19日转支30万元至账号62×××40,户名刘某3),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份银行流水我看过了,这30万元是周某2于2017年7月份向我借的钱,说花我点钱转下弯,也没说干什么用。后周某2给我提供了一个银行卡号,户名是刘某3,让我转到刘某3的卡上。过了大概两三天,周某2以现金的方式将30万元还给了我,我存到了我的银行卡中。
周某2,男,47岁左右,现在是我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我和周某2早就认识,我妈候银兰2014年去世前一直从事小额贷款工作,我认为是这个原因周某2才向我借钱的。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2日的供述
我是2017年7月开始付钱购买石家庄市新华区林荫大院C11-1-2502房产的。我共计付房子的首付款332万元左右,剩下的270万元办理的贷款。我一共付了三次款,2017年7月份两次,2018年9月份一次,具体是哪一天付的,我记不清了。第一次付款时是我带着我外甥(我爱人妹妹的儿子)刘某3去的,我拿着我外甥女(我亲哥哥孙磊明的外甥女)徐新的卡(卡号我记不清了),让刘某3从徐新的卡中刷了9万多元。用徐新的卡付9万余元房款,是我借我哥哥孙磊明的钱,我哥把他外甥女徐新的卡给我了。
第二次是2017年7月22日,我提前将10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现金给了刘某3,让刘某3存入了自己卡中。我让贡某到我这里拿了35万元现金存入贡某卡中,同时我让贡某把他自己的一张卡给了我,我拿着现金46万元左右存入了贡某卡中。那天我带着贡某两张卡(具体哪个行的记不清了),徐新一张卡,带着刘某3一起到的林荫大院售楼部,我让刘某3将自己卡中的110万元现金刷了,同时刷了贡某两张卡中共计80余万元,和徐新卡中的9万多元。
第三次是2018年9月底,我提前给了刘某34万元现金,让刘某3存入了自己卡中,买房的当天我又给了刘某353万元现金,让刘某3存入了自己卡中,我自己带着65万元现金,我带着刘某3一起去了林荫大院售楼部,共计支付了122万元。
我支付的首付款中的332万元,其中230万元是我收受的何某的现金,我借了我哥哥孙磊明18万多元,孙磊明将徐新的两张卡分两次给了我,两张卡共计18万多元,剩下的是我从孟某处赚取的利息钱和家庭的工资款。
2、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3日的供述
2017年7月初,需要交林荫大院首付款的时候,何某那130万元还没有给我,何某以前给我的钱还剩有100万元现金,别的家里也没有多少钱,我就向三圣院乡南纪城村村支书李贵锁借了50万元,向我单位运管站站长候建权借了30万元,还向谁借了30万元我记不清了。我都是给了借款人刘某3的卡号,让借款人把款打入刘某3卡中。
2017年共交了210万元首付款,这210万元分别是:2017年7月1日,我让刘某3从徐新的卡中刷了9.6万元;2017年7月22日交的200万元款中有:1、我让贡某到我这里拿了35万元现金存入贡某卡中;2、2017年3月我存入高某卡中的9.6万元,也转入了贡某卡中;3、2012年我用我岳母的证件办了个五年定期存单,存了31万多元,到2017年7月份,支取了36万元,我转入了贡某卡中;4、我借的李贵锁、侯某等人的110万元;5、徐新的9.4万元。
问:何某给你的这100万元,你用于干什么了?答:上述的存入高某卡时,我拿了10万元,我花了4000元,剩余的9.6万元存入了高某卡中;存入贡某卡时,我拿了35万元;剩余55万元在2017年底左右,用于归还李贵锁等人的借款了。
2018年9月份,交首付时我用的是何某给我的130万元。存入了刘某3卡中55万元和4万元,交首付刷卡支付了53万元和4万元,又交了65万元的现金。刘某3卡中还剩着2万元,另外剩余的6万元,我家庭日常生活花了。
我不认识打入刘某3卡中钱的罗振锁、罗丽斌、曹某,可能是我借款的人让他们的朋友打入刘某3卡的。
我以前笔录和这次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为准。
3、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5日的供述
我认识灵寿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周某2,2018年左右,周某2担任灵寿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我和周某2有经济往来,我记得2017年7月买林荫大院房子交第二期房款的时候向周某2借了30万元。
2017年7月,因为需要付房子首付款,我跟周某2说,我买房子需要借他30万元,周某2说,行。周某2问我,如何把钱给我。我把刘某3的银行卡号告诉他,让他直接把钱打到刘某3卡上。我借周某2的30万元已经还给他了,是30万元现金,没有向他打借条。我还周某230万元现金都是面值百元,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3捆。
我不认识曹某。
4、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6日的供述
经过我的仔细回忆,2017年7月我买房掏首付款时,我跟候建权借了30万元,我给候建权爱人孙军芳提供了我侄子孙浩龙的银行账号,让孙军芳将钱打入了孙浩龙的账号上了。孙军芳是我叔伯妹妹,是候建权的爱人。孙浩龙是我亲侄子,是我哥哥孙磊明家的孩子。
我仔细回忆了一下,我当时是借了李贵锁50万元,向我们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周某2借了30万元,并给他提供了刘某3的银行账号,周某2通过谁转入刘某3卡中的我不清楚,其他的30万元我实在想不起来是借谁的了。我把借的110万元都还了。
我以前笔录和这次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为准。
七、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孙某某立功受奖的证书及文件材料,证明目的是被告人在任领导职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工程协调、项目设计、拨款审批过程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何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1018.78万元,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某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且被告人认可,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天,二日折抵一日,折抵刑期8天,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孳息1018.7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温 欣
审 判 员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韩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会娟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5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1年5月12日被行唐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5月27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4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行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彦军、高彦丽、李素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刘树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任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协调有关事宜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何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65万元。1、自2014年至2021年农历正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为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协调及拨款审批过程中,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现金共计830万元。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工程项目设计费拨款审批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1现金3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至2020年在灵寿县交通局承揽工程项目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刘某1、孟某、周某1、马某、刘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受贿罪罪名无异议,但其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悔罪;被告人的受贿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灵寿县的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被告人多种疾病缠身,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看守所也接受了教育,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任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协调有关事宜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何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65万元。
1、自2014年至2021年农历正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为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协调及拨款审批过程中,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现金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共计830万元。孙某某将其中230万元用于以外甥刘某3的名义购买华泰街与和平路交叉口林荫大院的房产;200万元存放在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处获得利息;400万元让其亲属贡某保管,孙某某已让贡某退还给何某250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让何某给其手机缴费1000元。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工程项目设计费拨款审批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1现金35万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对孙某某以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孙某某主动交代受贿865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某主动要求贡某、孟某退缴全部赃款。2021年6月23日,贡某向行唐县监察委员会缴款5025000元(包含孙某某违纪资金1000元);孟某缴款2312800元(包含利息);刘某1缴款350000元;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款2500000元,以上共计10187800元。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综合证据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行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2日决定对孙某某立案审查。
2、孙某某户籍证明信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孙某某的主要任职履历以及相关职务任免情况;案发时孙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灵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任命县政府部分组成人员职务的通知,证明:灵寿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通过决定决定任命孙某某为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决定免去孙某某的灵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灵寿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孙某某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4、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5、何某公司2012年至今在灵寿县交通局承揽工程项目明细,证明:中天公司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为56186.10915万元,未支付金额为42006.0333万元。
6、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5月12日,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将孙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案件指定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日,经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对孙某某以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孙某某主动交代受贿865万元的犯罪事实。
7、电子收据四张,证明:2021年6月23日,贡某向行唐县监察委员会缴款5025000元(包含孙某某违纪资金1000元);刘某1缴款350000元;孟某缴款2312800元;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款2500000元,以上共计10187800元。票据记载缴款项目为纪检监察罚没,原因为违纪资金。
8、2021年6月18日中共灵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市纪委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某某开出党籍处分。
9、2021年5月25日灵寿县监察委员会检察决定书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明:经灵寿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孙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二)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自述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13日供述、5月20日自述:我是灵寿县本届的党代表,具体哪一级哪一届以调取我的干部履历表为准。我是灵寿县人大代表,具体以我的干部履历表为准。我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我愿意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愿意主动把自己的问题交代清楚,争取自首。
2、被告人孙某某手写忏悔录:一、从2014年3、4月份到2021年2月份,中天道路工程公司总经理何某送的现金830万元。2014年3、4月给我送100万元,2015年3、4月给我送100万元,2016年4、5月给我送100万元,2017年6月给我送130万,2018年4月给我送100万,2019年4、5月份给我送100万,2021年2月给我送200万。我主要帮助中天道路公司协调占地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及时拨付工程款。二、2018年7月中铁某公司刘某1给我打电话找我,我没有见她,第二天我局规划科长周某1拿着个黑色手提包到我办公室,说是刘某1给我的,当时办公室人多,我没打开,回去打开后才知道是35万元。我帮助他解决了部分设计费。三、2017年11月份,我手机138××××****快没费了,我让中天公司经理何某给我缴了一千元。四、2017年7月我在,怕被查以外甥刘某3的名义买的,没有在个人重大事项中报告。
二、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收取何某830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灵寿县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马某,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
2、刘某2查阅公司账目后整理出的何某借其300万元后的还款纪录,证明:目前已还212.8192万元,剩余87.1808万元未还。
3、拍摄孙某某存放何某给的现金位置照片6张。
4、调取灵寿中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人银行流水、还款票据、欠条,证明:借王某130万元,借刘某2300万元,借马某300万元,借张某100万元。
5、调取刘某2提供中天公司还款银行票据。
6、调取灵寿中天工程公司归还刘某2300万元的相关材料。
7、调取灵寿中天工程公司上缴行唐县监察委员会账号孙某某250万元涉案资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
(1)证人何某2021年5月19日的证言:我是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我认识灵寿县交通局原局长孙某某,他从2012年4月到2020年12月任灵寿县交通局局长。我们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直做着县交通局的工程项目,2012年孙某某当灵寿县交通局局长之后,我经常去交通局参加工程项目会,这样我们就认识了。
我与孙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经过我的回忆,自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以来,我分七次给孙某某送过现金,一共送了830万元现金。其中2014年3、4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5年3、4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3、4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份送给孙某某130万元人民币,2018年3、4月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19年4、5月份送给孙某某100万元人民币,2021年正月送给孙某某200万元人民币。
我给孙某某送现金是因为灵寿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大部分都是我公司干的,自2014年至2020年我公司中标了交通局很多修路的工程项目,工程款都是打入了交通局账户上,再由交通局账户支付给我公司。每次项目款一到交通局账户上之后,孙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一趟,让我给他准备些钱,多数是100万元,有一笔200万元,我为了孙某某能把工程款及时打给我,我就给孙某某送钱,送成后,交通局就给我公司打工程款了。
2013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一趟,孙某某告诉我准备给我拨付工程款,让我给他准备100万元,因为在2013年12月底我找过孙某某好几次要工程款,他拖了很长时间才肯给我工程款。但孙某某要我准备100万元,我心想孙某某要的太多了,这几年工程基本都是配套资金,利润很低,甚至除了发工资就不剩什么了,但是我也得给他,我就答应下来了。我和公司几个股东说了一下,从克森土石方公司经理刘某2那里借了100万元。我在2014年3、4月份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用一个黑色旅行包装着100万元现金就给孙某某送到了他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他家一楼客厅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
克森土石方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接触这个公司是因为这个公司承包着我们公司的土方工程,刘某2一直负责着这个公司,我和刘某2熟悉。刘某2,男48岁,他是克森土石方公司经理,电话号码:131××******。我和刘某2说需要用100万元现金,你借给我100万吧,刘某2说行,刘某2就借给了我100万元现金。我已经把这100万元还给克森土石方公司刘某2了。我向克森土石方公司借钱,我没有打欠条。
孙某某的家位于灵寿县。我在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给的他。当时我拿着钱从孙某某家后门进去,直接进入了他家客厅,孙某某在客厅坐着,我对孙某某说,钱给你放下了。孙某某说,行。我就把钱放在了客厅的东墙边上,我就直接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当时客厅就他自己在沙发上坐着。
我和公司股东薛某、胡某、韦某、牛清泉说了送钱的事。我说到了年底了,公司该要工程款了,需要解决工人工资还有材料款,需要给领导打点一下,送点钱,不送钱的话不及时拨工程款。当时我没有说给哪个领导送钱及送多少钱,他们也没问。他们说,你看着办吧,你不送钱,人家也不会给我们工程款。我为了孙某某能及时给我们打工程款所以给孙某某送100万元现金。
2014年12月底,孙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我早想到了这是又要谈条件了,果然孙某某又让我准备100万元,我没有办法,我想到公司的工程款和工人的工资,我还得给。我就回去和股东说了一下,我就又从克森土石方公司刘某2处借了100万元现金。2015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用一个黑色旅行包装着100万元现金送到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我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我跟刘某2说我需要用100万元,你借给我吧,刘某2同意后就把100万元现金给我了。我借钱之后还给刘某2了。
我在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给的他钱。我进去孙某某家一楼客厅之后,孙某某在沙发上坐着,我把钱放到他家东墙根后,我就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和公司股东薛某、胡某、韦某、牛清泉说了送钱的事。我说公司工程款要下来了,需要给领导送点钱。他们说,你自己看着处理吧。我没说给哪个领导送钱,他们也没问。我就是为了孙某某能尽快把工程款打给我们所以给孙某某送的这100万元现金。
2015年底,孙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孙某某又让我准备100万元,我便答应了下来。我回去之后从刘某2处借了100万元现金。2016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拿着两个香油盒子,每个香油盒子装50万元现金,一共100万元现金,我送到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他家一楼客厅后,我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我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的东墙根下。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我们什么也没说,我放下就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之后把这100万元现金还给了刘某2。2017年12月20日我召开了一个股东会,我和股东们说,为了要我们做的交通局项目的工程款,我给领导送了300万元,这钱都是借的刘某2的,现在把账处理了吧,让刘某2开成劳务和材料款,加上税款共计318万元。股东们同意了并签字了。具体支付刘某2这318万元以我公司账目为准。我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才给孙某某送这100万元现金。
2017年6月底,孙某某又打电话说让我去他的办公室,说需要现金130万元,并说有急用,我就让我公司行政科科长丁某从中铁一个公司(具体什么公司我记不清了)筹借了130万元现金。2017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某在我们公司餐厅吃饭。饭后,我用三个香油盒子,两个盒子装50万元,一个盒子装了30万元,一共100万元,我和孙某某要了他的车钥匙,我就将这130万元现金放在了孙某某车的后备箱中。这13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孙某某车是一辆黑色的迈腾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
丁某,男,是我们公司的行政科科长,40岁左右,电话号码:138××******.丁某联系好之后,告诉我直接联系王某,说借130万元。王某同意之后,就把钱送到了我的办公室。王某是中铁某公司的联系人,男,45岁左右,电话号码:137××******。我给该公司打了一张130万元借条。我借中铁某公司的钱到现在还没有还中铁某公司。
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孙某某的车是一辆黑色的迈腾,车牌号我记不清了。我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才给孙某某130万元现金。
2017年年底,孙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他让我准备100万元,孙某某每次要我准备钱基本都是在春节放假前,他知道我心里着急要工程款,肯定不敢不给他,我便向给我们送钢渣的一个叫张某的老板借了100万元现金。2018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某在我们公司餐厅吃饭。饭后,我用两个香油盒子,分别装了50万元,共计100万元,我向孙某某要了车钥匙,我把这100万元放到了孙某某车的后备箱里。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
张某,男,48岁,是一个给我们公司送钢渣的个体老板,电话号码:156××******。我给张某打了一张借条。我没有把这100万元钱还给张某。
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孙某某的车是一辆黑色迈腾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我凡是把钱放到孙某某车上的时候,都是这一辆车。我给孙某某100万元现金也是为了能让孙某某及时给我打工程款。
2018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要我准备100万元,我就从给我公司送砂石的老板马某处借了100万元现金。2019年4、5月份,我用两个香油盒子,每个盒子装50万元,共计100万元现金送到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放在了他家一楼客厅,我就走了。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
马某,男,43岁,是一个给我们公司送砂石及负责劳务分包的个体老板,电话号码:138××******。我没有给马某打借条。我将这100万元还给马某了。
这100万元我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的东墙根下。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给孙某某100万元现金是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
2020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200万元,我又向马某借了200万元,但是由于疫情原因,马某没能支出钱来。马某在2021年正月十五给我凑齐了200万元给我。2021年正月二十(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用四个香油盒子,分别装了50万元,共计200万元,我把钱送到了他位于灵寿县家里。我把钱放在了他家一楼客厅,我就走了。这2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20捆。
我向马某借钱的时候没有给他打借条。这200万元钱还剩下50万元没有还给马某。我一共借了马某300万元,孙某某退给我250万元后,我于2021年3月22日还了马某250万元。
我把钱放在了孙某某家一楼客厅的东墙根下。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我们什么也没说,我放下就走了。我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给孙某某200万元现金是为了孙某某能及时打给我们工程款。
我每次给孙某某送钱的时候,都会和公司其他股东说一下,但是我和其他股东说的时候只是说公司该要工程款了,需要拿些钱打点一下,并没有和他们说给谁钱,他们也没有问。
2017年之前,灵寿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款,县财政局只是经一下手,便如数打入县交通局账户上,县交通局再支付我们工程款。自2017年开始,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需要财政局审批后,再打入县交通局账户,县交通局再支付我们工程款。所以我们公司如果想及时收到工程款,孙某某作为交通局局长,必须签字后才能给我工程款,为了能及时得到工程款,我才给孙某某送钱的。每次给孙某某送了钱,他就会给我们拨付工程款的票据上签字,给我公司拨款。
2021年3月19日,灵寿县财政局局长崔学辉被查后,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一趟,我去了孙某某家之后,孙某某和我说,崔学辉被调查了,我退给你250万元现金,另外我再让我连襟贡某给你打一个150万元的欠条给你,我说行。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某的连襟贡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灵寿县城区小区一趟,那天大概六点多,我开着车去了城区小区,我和孙某某的连襟贡某见面后,贡某让我把后备箱打开一下,我打开后备箱后,贡某就把这5个香油盒子,每个香油盒子装着50万元,共计250万元现金,放到了我车的后备箱中,贡某对我说,孙某某让贡某把这250万元现金还给我,另外贡某银行卡内还存有150万元,贡某先给我打三张借条,每张50万元,共计150万元。我拿了钱和借条后就开车走了。
因为孙某某收过我的钱,崔学辉被调查后,孙某某害怕被查,所以才把钱赶紧退给我。除了250万元和给我打的3张借条,剩余的430万元孙某某没有给我退。孙某某没有亲自或安排他人给我退还过等价值的财物。我认识孙某某的连襟贡某,我和贡某没有经济往来,我和贡某及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我和贡某及亲属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和贡某及亲属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我送给孙某某830万元的事情没有记录。
我和孙某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2)证人何某2021年5月23日14时的证言:我和孙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我为了及时要回承揽的交通局项目工程款,给孙某某送了830万元。这830万元,我找刘某2借了300万元,联系王某借了130万元,找张某借100万元,找马某借了300万元。我向刘某2借的300万元已经返还了,我给刘某2打电话说,让刘某2开几张价值300万元劳务和材料款的发票,把借他的300万元钱还给他。刘某2拿着发票给我后,我入了公司账,目前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还了刘某2200多万元。
问:(出示灵寿慧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的四张30万元和一张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140万元,灵寿县顺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的五张增值税发票,合计110.8904万元,灵寿县丁志刚建材销售部开了三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75万元,总价325.8904万元,一共13张发票),你看一下?答:我已看过,这就是刘某2拿给我的货款及劳务发票,其中300万元是刘某2欠款,18万元是税费,7.8904万元是刘某2的工程款。(经翻阅公司账目,计算还款数额后),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还了刘某2212.8192万元,还有113.0712万元(含税款和工程款)没有还给他。
(经翻阅公司财务账目),2018年2月11日,何某返还我29.5万元欠款;2018年2月13日,何某返还1.779万元;2018年9月18日,何某返还我1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8日,何某返还我3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15日,何某返还我20万元;2018年11月19日,何某返还我5万元欠款;2018年12月7日,何某返还我50万元;2020年1月18日何某支付我22.2971万元;2020年4月30日,何某返还我33.2319万元欠款,一共还了212.8192万元。
我向王某借的130万元打借条了。王某把钱给我后,过了两三天,我就写了一张借条。
问:(出示王某提供欠条复印件一张,《借条》今借王某人民币现金1300000元正(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正)利率月息1%,何某2017年8月13日),你看一下?答:这就是我给王某打的欠条。我向王某借的130万元没有返还。
我向张某借的100万元打借条了。但是欠条打的晚,2017年年底,借了我的钱之后没有打欠条,2018年底的时候,张某找我要钢渣货款的时候,让我把之前欠他的100万元打个欠条。我同意了,并且约好月利率1%。
问:(出示张某提供欠条复印件一张,《借条》),你看一下?答:我已看过,这就是我向张某借的100万元打的欠条。欠条上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
我向马某借的300万元没有打借条。我向马某借的300万元,还了250万元,还有50万元没有还。崔学辉出事后,孙某某把我叫过去,退还给我250万元现金。我拿到钱后,就将这250万元现金原封不动还给了马某。
(3)证人何某2021年5月23日18时的证言:我公司主要承揽公路桥梁工程建设项目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承揽了灵寿县交通局60多个项目,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总计价款约10个亿人民币。
问:(出示灵寿县交通局提供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20年承揽灵寿县交通局工程项目支付明细表共9页,中天公司自2012年至2020年承揽的灵寿县交通局工程项目共计66项,工程项目评审价总计98192.1424万元,其中已拨付57186.10915万元,尚未拨付41006.0333万元),你看一下,是不是这么回事?答:我已看过,是这么回事。各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评审价、拨付时间、拨付金额及未付款等内容都是正确的。
问:灵寿县交通局为什么还有41006.0333万元尚未拨付?答:因为很多工程都是配套工程,上级的专项资金都已到位,但是县里的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才欠下了这么多。
2、证人马某(灵寿县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责人)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通过我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灵寿县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12月23日成立,我是投资人,经营范围包括挖掘机等机械的出租。
我认识何某,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男,50多岁。因为我与何某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就认识了何某。何某向我借过钱,2019年至2021年间,何某分两次借了我总共300万元,第一次借了100万元,第二次借了200万元。
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用点钱,问我能不能帮他周转一下,我问需要多少钱,何某说100万元现金,我说我帮忙找找。我从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支取了30万元,加上存放在家里的70万元现金,一共100万元现金,用白色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手提袋装着。我凑齐后,把装着100万元现金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手提袋送到了何某的中天公司交给何某后,就离开了。
2018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从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支取了70万元现金,放在家里做备用金。因为我的很多花销包括工人的工资都是用的现金,收钱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转账,所以家里常备现金。何某给我打电话借钱的时候,家里大概放着80多万元的现金。
这10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何某向我借100万元时,没有给我打欠条。何某借我的钱时告诉我说有急事,需要资金周转,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何某第二次向我借钱是2021年2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需要花钱问我能不能凑200万元现金,我说找找看,找到了就拿给何某。大概是今年2月十几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借了200万元现金,用泸州老窖酒箱装着,拿到何某公司交给了何某。
因为我的资金也比较紧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我就找亲戚朋友借钱。我从马晓明处借了40万元,从贡艳杰处借了40万元,从吴利梅处借了30万元,从赵丽霞处借了30万元,从张玉华处借了30万元,从马景辉处借了30万元。
马晓明,男,30多岁,是我远亲,他管我叫哥,我们合伙开了一家石子厂。贡艳杰,男,46岁,是我小学同学,在灵寿县搞大棚蔬菜种植。吴利梅,女,40多岁,是我初中同学,在灵寿县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赵丽霞,女,46岁左右,是我石子厂股东耿东彦的妻子。张玉华,女,48岁左右,是我的邻居,我和她丈夫马全山是小学同学。马景辉,男,40岁左右,是我堂兄弟,在灵寿县销售殡葬用品。
我和何某的公司有业务往来,私人关系不错,再就是何某拖欠我的工程款,我也想帮忙之后,何某早点给我工程款。
这20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20捆。借给何某200万元的事在马晓明等6人的银行账户上有记录,我问马晓明等6人借现金时,他们都跟我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需要在银行支取后给我,所以有银行流水。
何某向我借200万元没有给我打欠条。2021年3月23号、24号左右,何某还了我250万元,还有50万元没有还。
何某借我的钱时告诉我说有事需要,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有跟我说过,我也没有问他。何某向我借钱的事情我没有跟别人说过,至于何某跟谁说过我不知道。
3、证人刘某2(原河北克森土石方公司有限公司经理)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认识何某,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男,50多岁,我与何某的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
何某找我借过钱,2014年至2016年期间,何某找我借过三次钱,每次100万元,共300万元。第一次借钱是在2013年12月的一天,何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借我点现金,我问他多少,他说100万元。因为钱不好凑,我说晚点凑齐了给何某。因为我之前从农行卡上支取了一部分钱放在家里没用完,2013年12月,我又从银行卡上支取了63万元,凑了100万元,过年前两三天,我将100万元放进手提袋里,开车送到何某家里或者办公室,具体在哪我记不清了。我跟何某说,这是100万元现金。把手提袋放下后,我就离开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一共100万元。何某借我100万元现金,没有打借条。何某借我的钱还给我了。何某借我钱时他只告诉我说需要现金,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没有问他。
第二次借钱是在2015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跟我说需要借100万元。我问他现金还是转账,何某说现金。我凑了100万元,用银行或者装酒的无纺布装着,应该是在何某公司办公室给的他,我跟何某说,这是你要的100万元现金,放下后我就走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我给何某的100万元现金是2014年,我借了马景霞90万元,再加上放在我家里的现金一共100万元。
问:(出示2014年8月1日至9月27日马景霞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目明细一张),你解释一下这张银行流水?答:我已仔细看过,有以下要解释的:1、这张银行流水是2014年9月2日、3日,马景霞从自己中国农业银行账目上支取的90万元现金;2、马景霞借给我90万元现金之后,我花了一段时间,后来何某找我借钱,我就把借马景霞的90万元现金连同我自己的10万元现金凑了100万元,借给了何某。马景霞,女,河北慧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纳,是我多年的朋友。
何某向我借100万元时,我没有打欠条。何某借我的钱还给我了。何某借我的钱时他只告诉我说需要100万元现金,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何某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第三次借钱我记得是在2015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准备100万元现金。后我陆陆续续给何某凑了100万元现金后,放进一个装酒的袋子里,带到了何某公司的办公室里。我和何某见面后说,这100万元我给你凑好了,你看一下,何某说放桌子上吧。我放到他办公室的桌子上就离开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
问:(出示:马景霞农村商业银行62×××26银行卡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2日银行流水),你解释一下?答:我已仔细看过,有以下要说明的:1.2015年2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找马景霞借50万元现金,马景霞说自己存放的现金不够50万元,需要从银行取款;2.2月17日支取的30万元现金是给我支取的,因为我就是那段时间向马景霞借钱的。
2016年我给何某的100万元现金我记得是2015年初,我从马景霞处借了50万元现金,我从自己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支取的20万元现金,还有存放在家里的30万元现金,一共100万元现金。
我不是因为何某找我借钱,我没有钱才找马景霞借钱的,而是因为2015年年初我公司经营需要现金才找马景霞借50万元现金,借了钱之后也没用。因我们急需用钱时从银行大额支取现金比较麻烦,就平时多存放点现金。
何某第三次向我借100万元时,我没有打欠条。何某第三次借我的钱时他只告诉我说需要100万元现金,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何某借我的300万元现金还了我一部分。借我的300万元是一起还给我的。2017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几张价值300万元货劳务和材料款的发票,把借我的300万元钱还给我。过了几天,我让灵寿慧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了四张30万元和一张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140万元,让灵寿县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了五张增值税发票,合计110.8904万元,让灵寿县丁志刚建材销售部开了三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75万元,总价325.8904万元,其中300万元是我的欠款,18万元是税费,7.8904万元是我的工程款。我拿着这三张发票找到了何某并交给他,过了一段时间,何某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把钱给我了。
(经查阅我公司财务账目),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还了我212.8192万元,还有87.1808万元没有还给我。2018年2月11日,何某返还我29.5万元欠款;2018年2月13日,何某返还1.779万元;2018年9月18日,何某返还我1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8日,何某返还我30万元欠款;2018年11月15日,何某返还我20万元;2018年11月19日,何某返还我5万元欠款;2018年12月7日,何某返还我50万元;2020年1月18日何某支付我22.2971万元;2020年4月30日,何某返还我33.2319万元欠款。
何某向我借钱的事情别人不知道,只有我和何某知道。我和他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公司承包着何某公司的土方工程,也为何某的公司提供分包劳务。时间长了,关系也比较好,借给何某钱,何某也能还我。
4、证人丁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科科长)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认识何某,何某是我公司经理。我认识王某,何某安排我找王某借130万元现金。2017年7月,何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让我去中铁公司(具体什么公司我记不清了)找一个叫王某的人拿130万元,并给了我王某电话。我电话联系王某说何某安排我找你拿钱。后来,王某告诉我说130万元现金准备好了,我让王某直接去找何某,把钱给何某,王某说好的。我不知道何某向王某公司借130万元时,有没有打欠条。我没有给王某打欠条,至于何某有没有给王某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借王某的钱还给他了没。我不知道何某借钱做什么,何某没有跟我说过。
5、证人王某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给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供石子。中天公司的总经理叫何某,男,50岁左右,他是干公路、桥梁建设的大老板,经常可以从政府包到基建公路工程的大活。中天公司有时承包来的活需要石料或者其他建材时,我给中天公司供货,中天公司需要开税票,我以中铁公司的名义开税票。我和中铁公司没有关系,只是以他们公司的名义代开税票。
我认识何某,何某是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和何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何某找我借过130万元。2017年7月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跟我借130万元现金,我说行。于是,我从自己邮政银行卡上支取了100万元现金,找罗兰军借了30万元现金,一共凑了130万元现金,全都装进一个银行提供的手提袋里,第二天,我打电话给何某,问怎么把钱给他,何某说,他让他们公司的丁某跟我联系,我说好。过了一会,我跟丁某钱准备好了,丁某让我去找何某,把钱直接给何某。我跟何某在他的办公室见面后,我把130万元现金给了何某,让他数数,何某数完钱之后我就走了。
我跟丁某不是很熟,只知道他是何某公司的行政科的科长。何某找我借钱时,何某和我说需要用130万元现金,有急事,让我借给他130万元,我说行。
何某找我借钱,给我打了借条。我把钱给何某送过去后,过了几天何某给我打了一个借条:今借王某人民币现金1300000元正(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正)利率月息1%,何某2017年8月13日。
借给何某130万元的事有记载,我从自己邮政银行卡上支取的100万元现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我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为准。我从罗兰军处借的30万元,是罗兰军直接给了我30万元的现金。罗兰军,男,50多岁,灵寿县人,大车司机,联系电话:180××******。
这13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万一捆,一共10捆,30把一万元的,共计130万元。何某借我的130万元钱没有还给我。何某借我时他告诉我说有急事,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和何某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我给何某的公司送石子等原材料,经常合作,所以才借给的何某。
6、证人张某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注册公司叫灵寿县聚兴石材有限公司,以前给何某的公司供过材料。我认识何某,何某是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男,50多岁。我和何某是同村发小,我给何某的公司送过钢渣。
何某找我借过钱,借过100万现金。2017年年底,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跟我借100万元现金,我说我这没有那么多,何某让我想想办法。于是,我找马景霞借了100万元,并给她打了欠条。从马景霞处拿到100万元现金后(用银行的纸袋装着),我打电话问何某在哪,想把钱给他送过去,何某说自己在公司,我就开车去他公司找他。到了他办公室后,我把装100万元现金的纸袋拿给何某说,这是100万元,你数一下,何某说,不用数了。放下后我就离开了。
马景霞从银行支取一部分现金,从家里凑了一部分现金,一共一百万元。这10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元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0万元。马景霞是我表姐,今年40多岁,从事会计工作。
何某找我借钱打借条了,但是欠条打的晚,2017年年底,何某借了我的钱之后没有打欠条,2018年底的时候,我找何某要钢渣的货款,并跟他说,把之前欠我的100万元打个欠条,何某同意了,并且约好月利率1%。具体时间以欠条为准。
何某借我的100万元钱没有还给我。何某借我的钱时他告诉我说有急事,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和何某是发小,关系不错,平时和他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所以愿意把钱借给何某。
7、证人胡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我只知道何某在年底的时候给领导送过钱,但具体是给谁送了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给领导送了多少钱,全是由何某负责的。何某给领导送钱和我说过,但是说过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都是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碰头的时候,何某说的。何某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到年底了,我们公司承包了灵寿县交通局很多项目,如果不给领导送钱,我们没法及时要回工程款。何某是总经理,我们都听何某的,何某说给领导送钱,我们股东都没有意见。何某也没有跟我们股东说过给哪个领导送多少钱。我不知道何某给领导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与过。
我认为如果公司有钱的话,给领导送的钱就是公司出钱,如果公司没钱,何某就借钱,但是具体何某给领导送的钱是哪来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何某借钱的具体情况,我记得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会,到会的有我、何某、韦某、薛某四个人,何某说给领导送钱借了刘某2300万元,处理一下刘某2的欠款,让刘某2开300万元的货款票入公司账目,冲抵了刘某2的借款。
8、证人薛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通过我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成立,现注册资金1亿元,经营范围: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公路工程预决算编制(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我占公司18%的股份。
我只知道何某给领导送过钱,但具体是给谁送了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给领导送了多少钱,具体是由何某跑办的。何某给领导送钱跟我说过,我印象中从2014年开始,几乎每年都说,都是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碰头的时候,何某说过,具体他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我们承包了灵寿县交通局很多项目,为了及时要到工程款需要用钱打点打点,公司员工们没法过年,我也认为不送钱,项目工程款不能及时发下来,就让何某去处理。何某没有跟我们股东说过送给哪个领导,给领导送多少,也没有说过给领导送的钱是哪来的,我们股东都交给由何某来处理。我不知道何某给领导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与过。给领导送的钱是何某借的。何某借钱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记得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召开股东大会,到会的有我、何某、韦某、胡某四个人,何某说给领导送钱借了刘某2300万元,想让刘某2开一张300万元的货款票来入公司账目,我们都同意了。借刘某2的300万元还了。
9、证人韦某(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1年5月20日的证言:我只知道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何某给领导送过钱,但具体是给谁送了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给领导送了多少钱,由我们总经理何某跑办的。何某给领导送钱跟我说过,从2014年开始,几乎每年年底我们召开股东会时,何某都会跟我们股东说给领导送钱的事。
何某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我们干了灵寿县交通局很多工程,但是年底发不了员工工资,只有等交通局给我们拨付了工程款,我们才能给员工发工资。交通局的领导要钱,不给钱就不给我们拨工程款,所以我们需要给领导送点钱。为了给农民工发工资,我们都同意了。何某没有跟我们股东说过送给哪个领导,给领导送多少,都是何某负责的。我不知道何某给领导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与过。给领导送的钱2017年之前是向刘某2借的,借了300万元;2017年之后的我不清楚了。我公司借刘某2的钱已经还清了。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0日的供述
我想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做着县交通局的很多工程项目,为了让我给他们公司及时拨付工程款,让我协调项目占地等工,自2014年至2021年农历正月,该公司老总何某给我送过7次现金,共计830万元现金人民币。其中,2014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5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份送了130万元人民币,2018年3、4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19年4、5月份送了100万元人民币,2021年正月的一天送了200万元人民币。
何某给我送钱是因为我从2012年4月份当交通局局长之后,交通局大部分修路工程项目都是我们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干的,并且都是垫资,何某很多工程需要我协调一些占地之类的事情,何某为了能及时拿到工程款,以及感谢我帮他协调工程事宜,才给我送的钱。
何某公司的工程款到了我们交通局账户上之后,如果没有我的签字,工程款就拨付不了何某,2014年至2021年正月何某给我送钱后,我就及时把工程款给他们公司拨付了,项目实施过程中我给他协调的比较顺畅。
何某每次给我送了钱后,我就把钱放在北屋的卧室床的抽屉里了,我也不会存到银行。其中,200万元我分两次存在了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那里吃利息;230万元我用于购买石家庄林荫大院的一套房子了;退还给何某250万元,150万元在我连襟贡某卡上存着。
何某给我送的这830万元我自愿上缴给组织。
我及我的家人和何某及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何某送给我830万元的事情没有记录。我和何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2、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0日的供述
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到我家看看我,我就答应了。何某到了我家后,在我家客厅对我说,年前忙也没顾不上看你,今天来你家看看感谢你对公司的帮助,我也就稍微寒暄了一下。何某提着一个黑色的旅行包,他放下黑色旅行包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黑色旅行包一看,包里有十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我的家位于灵寿县。我在灵寿县没有其他的房产了。何某在我家一楼客厅给的我钱,给我以后我就把钱放在了二楼东边的卧室床的抽屉里了。
何某给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
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主要是何某做着很多交通局的工程项目,他做的项目都是提前垫资的,欠着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他为了我能拨付工程款快一点,才给我的钱。何某着急要工程款,工程款到我们交通局后,我就迅速拨到他们公司账户上。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提前给我打电话说,想到我家一趟,我说行。何某到了我家客厅后对我说,年前特别忙我也没能来,现在有时间了来看看你,向你表示表示感谢。我说,别客气。何某放下一个黑色旅行包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黑色旅行包一看,包里有十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装在一个黑色的旅行包中。
何某在我家一楼客厅给的我钱,我就把钱放在了二楼东边卧室床的抽屉里了。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
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是因为当时何某公司做了交通局的农村道路等工程项目,何某为了我能及时给他们公司打工程款。我给何某提供的帮助主要是:一、为何某协调占地及地方事务;二、及时给何某公司拨付工程款。
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打电话说要到我家,我说你来吧。何某到我家客厅后对我说他来看看我,这几年公司工程做的也不少,发展的挺好,感谢我的帮助。我们寒暄了几句,何某放下两个香油盒子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两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是因为当时何某做了交通局的多个项目,何某为了我能及时给他们公司拨工程款,也感谢我给他协调地方事务。我把工程款及时拨付给他们公司了,也为他协调了地方占地等事宜。
2017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何某在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餐厅吃饭。饭后,何某对我说,听说我要买房了,这是给我赞助的买房钱。随后何某要了我的车钥匙,把三个香油盒子放在了我车的后备箱中。我回家后打开一看,其中两个香油盒子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还有一个香油盒子有三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30万元人民币,13捆。
何某在中天公司院内给的我钱,把钱放在我车的后备箱里了,我回到家后把钱放在了二楼东边卧室床的抽屉里了。
车是一辆黑色的迈腾,车牌号为冀A×××**。何某给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
在何某公司餐厅吃饭之前,我无意中透露过我要准备买房了,急需用钱,2016年他们公司又做着交通局水毁工程等项目,为了能让我及时拨款,何某就给了我130万元。何某公司做的工程项目我及时给他拨款,解决施工当中的纠纷。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在何某公司的餐厅吃饭。饭后,何某要了我的车钥匙说,“感谢孙局长对我们公司的帮助,我表示表示”。我就把车钥匙给何某了,何某把我车的后备箱打开放下两个香油盒子。我回到家后,打开两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我回到家后把钱放我二楼东屋卧室床的抽屉里了。我的车是辆黑色的迈腾,车牌号为冀A×××**。
何某给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何某给我送100万元现金是为了让我帮助他们公司要项目款和及时给何某公司拨付工程款。
2019年4、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打电话说想来我家看看我,我说你来吧。何某到我家客厅后对我说,感谢对他们公司的支持,给我带了些东西。何某放下两个香油盒子。何某走后,我打开两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共10捆,每捆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何某在我家一楼客厅给的我钱,当时就我俩在场。
当时何某公司做着河北大道、磁河大道工程等项目,我给他们公司协调了占地等事宜,推进了工程实施,何某为了表示感谢以及为了让我及时给他们公司拨工程款,就给了我100万元人民币。
2021年正月二十日,何某到了我家一楼客厅后放下四个香油盒子。何某说,“孙局长,感谢你这么多年对我们公司的支持”。我推辞了推辞,他放下就走了。何某走后,我打开四个香油盒子一看,每个香油盒子有有五捆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共20捆,每捆10万元,共计200万元人民币。何某在我家中一楼客厅给的我,当时就我俩在场。何某给我送200万元现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这几年对他们公司的帮助,还有及时拨付何某公司工程款。
何某给我送钱是因为我从2012年4月份当交通局局长之后,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承包了交通局大部分修路工程,并且都是垫资,及时收到工程款对他们公司里特别重要,项目工程款何时能下来,我也做了不少的协调工作,以及何某的很多工程需要我协调一些占地之类的事情。
2017年之前,灵寿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款,县财政局只是经一下手,便如数打入县交通局账户上,我签字后,工程款再由县交通局支付给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开始,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需要财政局审批,财政局确定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后,再打入县交通局账户,我签字后,工程款再由县交通局支付给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我主要是能把工程款及时拨付给他,项目占地的协调以及解决项目进行中的纠纷。
何某每次给我送了钱后,我就把钱放在二楼东屋的卧室床的抽屉里,我也不会存到银行。2015年4月的时候,我把100万元现金放到了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那里。到2016月4月,利率为1分5,付了四个季度,2016年4月以后变成了1分2。2017年1月的时候,我又在孟某那里存放了100万元现金。截止到2020年4月,孟某共计支付了我利息款108万元。都是以现金方式给的我。
2017年7月我在石家庄林荫大院买了一套房子,是以我外甥刘某3的名义买的。房子坐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林荫大院C11-1-2502,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单价21000元/平方米左右,共计房款570万元左右,首付了330万元,贷款250万元,首付款中用了何某给我钱中的230万元。
2020年6、7月份我把150万元的现金让我连襟贡某保管起来了,贡某存在了他中国银行的账户上了;2021年3月份,我把250万元现金让贡某保管起来了。
2021年3月22日我退给了何某250万元现金,我还让贡某给何某打了150万元的借条。2021年3月19日,灵寿县财政局局长崔学辉被查后,我特别害怕。3月20日,我给何某打电话让他来我家一趟,何某来到我家之后,我对何某说,崔学辉被调查了,我退给你250万元现金,另外我再让我连襟贡某给你打150万元的借条给你,何某说行。
2021年3月22日,我给贡某打电话说,你来我家一下。贡某到了我家一楼客厅之后,我对贡某说,崔学辉出事了,我收的何某的钱帮我退给他吧。贡某说,你该退就退吧。我说,你那里还放着我多少钱?贡某说,他这里还有存放有400万元,其中存在中国银行卡上了150万元,家里还放着250万元现金。我对贡某说,你先把250万现金退给何某吧,在你卡上存的150万元现在先别支取,支取大额现金容易让人怀疑,你给何某打个借条吧,等风声过去了你再支出来给了何某,我和何某说一声,你直接和何某联系就行了。贡某说行。等到下午六点多的时候,贡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退给何某了,还给何某打了150万元欠条。我说好的。
我给何某退还400万元是因为2021年3月19日县财政局局长崔学辉被调查之后,我心里特别害怕,我收了何某这么多钱,我害怕自己也被调查,所以我就退还给了何某一部分钱。以刘某3的名义购买林荫大院房子是因为我怕被组织调查,所以就以刘某3的名义购买了房子。我存放在孟某处200万元本金的利息被我用于付林荫大院的房贷及家庭日常消费了。
我自愿上缴何某给我送的这830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6日的供述
我每次收到何某送的现金后,都是放在位于灵寿县床的三个大抽屉里。我的床一共三个抽屉。
问:(出示:2021年5月25日拍摄于孙某某灵寿县床的抽屉照片6张),解释一下这6张照片?答:我看过了。这就是我家二楼东边卧室床的3个抽屉,每次我收到何某现金后就会放到里面。
因为我收到何某的都是大额现金,我不敢存在银行,怕被查,所以我就放在抽屉里了。
4、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13日的自述材料:内容与其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三、关于孙某某收取刘某135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李静给孙某某35万元现金的特征照片2张。
2、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河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公司出具的刘某1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刘某1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河北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上缴正常利润后,剩余部分授权刘某1及团队自主分配,刘某1是河北省公路技术专家,技术水平高,爱岗敬业,工作勤勤恳恳。
4、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在灵寿县交通局工程设计明细及支付情况。
5、扣押李静向孙某某行贿的35万元的相关手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
(1)证人刘某12021年5月19日的证言:通过我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注册成立,苏灵芝是法人代表;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苏灵芝是法人代表。
我认识孙某某,孙某某是灵寿县交通局的原局长,男,50多岁。因为我们中铁城际规划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承揽灵寿县交通公路工程设计项目,就认识了孙某某。
我和孙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2018年7月,我通过灵寿县交通局综合规划科科长周某1给孙某某送了35万元现金人民币。2018年7月一天,我拿着35万元现金人民币,用黑色手提包装着,去灵寿县交通局想找孙某某要公司设计费欠款,我没有孙某某电话,于是我去找周某1要孙某某电话,我说交通局欠我们设计费,找孙局长解决解决,周某1便把孙某某电话给我了。我打电话给孙某某说我是中铁城际规划公司搞设计的刘某1,想跟他见个面。孙某某说他不在,我说,我带了点东西让周某1转交给你吧,孙某某说行。跟孙局长打完电话之后,我就跟周某1说,我给孙局长带了点东西,让你代收一下,周某1同意了,我就把装有35万元的黑色手提包交给周某1,让他转交给孙某某。周某1把35万元送给孙某某了。我把手提包交给周某1第二天、第三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又去灵寿县交通局见到了周某1,周某1跟我说,我让她转交的东西,她已经原封不动的转交给孙某某了。
2016年至2017年,我公司参与了灵寿县木佛至北洼公路改建工程设计项目和行陈线至燕川水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等设计项目,涉及资金120多万元。2018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灵寿县召开旅发大会,我公司参与设计了灵寿县交通局大约20、30个项目,涉及设计费170多万元,总共涉及资金300万元左右,这些项目的设计费用直到2018年7月灵寿县交通局也没有支付给我公司。我当了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后,为了要设计费用,我多次找孙某某也一直未解决,我就给孙某某送了这35万元现金人民币。
我自1989年7月以来我一直从事道路设计工作,各县的设计业务大都是由我们负责设计的,周某1负责该业务,我们由于工作关系比较熟了,所以让周某1转交。我没有跟周某1说我给孙某某送的东西是现金,她也没有问我是什么东西,至于后来她有没有看我不知道。
我给孙某某送了35万元现金之后,2019年交通局给我们拨付的资金,不仅解决了2018年之前的欠款,2018年的项目资金支付的比较及时。
我送给孙某某3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一共35把,每一把都用银行专用的白纸条捆扎着。我在往手提包装之前,10万元一捆,有三捆,另外5把是散着的。因为捆扎着的钱不好装进手提包里,我专门用剪刀把打捆的塑料绳剪开了,剪成一万一把的,通过周某1给孙某某钱时,是35把一万一把的现金。
这35万元中是我分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我们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经常在公司内存放现金。送给孙某某35万元的事情在公司账目上没有记载。
我送给孙某某的35万元现金孙某某通过周某1已经退还给我了。2021年五一假期期间,周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去灵寿国土局宿舍找她。我到了周某1处,见面后周某1将写着“东方国际服装中心”绿色无纺布袋子给我,说是孙某某退给我的钱,一共35万元,并交代我说,孙局长安排说这件事就当没发生过。我收到钱后也没有数,就将钱放车后备箱拉回家,放到卧室的衣柜里,一直到现在也没动过,今天我原封不动地把钱带过来了。
问:(出示刘某1带来的系起来的里面装有35万元现金的绿色无纺布袋子)你看一下,做一下解释?答:我已看过,这就是周某1交给我的盛有35万元现金的绿色无纺布袋子。
问:(打开绿色无纺布袋子,清点现金),你清点一下?
答:我已清点,是35万元现金,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3捆,5把,共35万元。
我带来的这35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万元一捆,一共3捆,用塑料绳捆着,一万一把共5把,用皮筋扎着,用写着“东方国际服装中心”绿色无纺布袋子装着。
孙某某退钱给我是因为灵寿财政局崔局长出事了,在县城反响很大,我感觉孙局长怕出事,才退钱给我。我给孙某某送钱的事情我没有和其他人说过这事,别人应该不知道。
我和孙某某及其家人之间不是亲属关系,没有投资、借贷、合伙等其他经济关系。
孙某某退还给我的35万元现金,我打算主动上缴给组织。
(2)证人刘某12021年5月18日的自述:内容与其笔录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周某1(灵寿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规划科科长)2021年5月18日的证言:我们综合规划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的跑办(包括确定有关单位制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及制图,向行政审批局送审),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路网规划、向省公路局上报每年的农村道路计划等。
我认识刘某1,女,55岁,保定地区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136××******。我和刘某1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们孙局长(孙某某)出事前,让我转交给刘某135万元现金。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1来我单位找到我,说要找孙局长要设计费,还和我要了孙局长手机号。刘某1跟孙局长联系完之后,递给我一个黑色的手提包,说这是给孙局长带的东西,让我帮忙转交孙局长。当天,孙局长回来后,我在他办公室,把这黑色的手提包交给了他。后来我和刘某1见面之后,我告诉刘某1,已经将手提包及手提包里的东西原封不动地转交给孙局长了。
我将手提包转交给孙某某时,我和孙某某说这是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1让我转交给你的。孙局长也没说什么,接过包后就放到了办公桌下面。当时我不知道包里装的是什么,因为是转交的东西,涉及到隐私,我没有看包里是什么。今年5月初,孙某某局长和我微信语音通话,让我去他家一趟,我去了他家后孙局长给了我一个黑色手提袋。他说设计单位让我转给他的黑色手提包里装的是35万元现金,让我还给设计单位。第二天早上,我就给刘某1打了电话,让她把钱取走了。
我单位与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业务联系。自2016年以来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我单位做过多次道路、桥梁设计,此项工作都是和我们综合规划科联系的。标的20万元以上的通过招投标,标的不满20万元进行三方询价,不满10万的的直接委托。每项工程都签有合同。
我在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期间,没有收受过他人的钱或物。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0日的供述
2018年7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单位综合规划科长周某1转交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1给我的35万元现金。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是中铁城际规划公司搞设计的刘某1,想跟我见个面。我不想见她,我就说我不在单位。第二天,周某1拿着一个黑色手提包到我办公室说,“这是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理刘某1让我转交给你的”。我问这是什么,周某1说她不知道,这是刘某1让她转交给我的。我就收下了,我回家后打开一看是35万元现金,我就放家里了。这35万元现金是百元面值的,1万元1把,一共35把,装在一个黑色手提包里面。
刘某1给我钱是因为刘某1所在的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做着我们交通局很多道路、桥梁工程的设计,还欠着刘某1他们公司很多设计费,刘某1为了能让我及时给她公司拨付设计费,才给我送的钱。我收了刘某1的35万元钱后,刘某1公司做的交通局道路、桥梁工程的设计费用,包括之前欠的她们公司的设计费,我及时给她们公司拨付了。
我收到这35万元之后,把钱就放在我家东屋卧室床的抽屉里,2021年3月19日崔学辉被调查后,我很害怕,2021年5月3日我就把刘某1送我的35万元现金退还给她了。
2021年5月3日,我给周某1微信上语音通话,让她来我家一趟,她来到我家,我和她说“崔学辉出事了,我把你转交给我刘某1的35万元退给她吧”。我就从家里取了35万元现金放到了一个绿色无纺布袋,给了周某1。我退还的35万元现金是用一个绿色无纺布袋装着,都是百元面值的,一万一把,10万元一捆,一共3捆,一万一把,工5把。
我及我家人和刘某1及其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及我家人和周某1及其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刘某1送给我的35万元没有纪录,我和刘某1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2、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1日的供述
问:(出示拍摄的印有“东方国际服装中心”绿色无纺布袋黑白照片一张),你看一下这张照片,这是怎么回事?
答:我已看过,这就是我用来装退还刘某135万元现金的袋子,我将这个袋子交给周某1,由周某1转交给刘某1。
问:(出示拍摄的放在桌子35万元现金和绿色无纺布袋,均是百元面值,1万元1把,10万元一捆,共3捆,5把,合计35万元现金黑白色照片一张),你看一下这张照片,这是怎么回事?答:我已看过,这就是我通过周某1退给刘某1的35万元现金及盛现金用的袋子。
我退还刘某135万元没有记录。
3、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15日的自述材料:内容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四、关于孙某某存放孟某处200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孟某和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明细表、票据及孟某支取利息的票据,证明:孟某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共计200万元现金,孟某自2015年7月至今共支取利息108万元。
2、孟某出具的关于未经公司账目向孙某某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证明:应付孙某某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6个月利息14.4万元,是孟某给的孙某某,没经过公司账目。
3、孙某某出具的要求孟某退还监察委员会200万元的自述材料。
4、扣押孟某处200万元的相关手续材料。
5、调取孟某处上缴剩余利息共计31.28万元的银行回执。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孟某(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5月17日的证言:我认识原灵寿县交通局局长孙某某。孙某某,男,50岁左右,是灵寿县交通局原局长。
2012年左右,我和孙某某经朋友介绍吃饭时认识的,当时他不是交通局长,具体是什么职务我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我因为公司周转不开,我从孙某某处借过两次钱,每一次100万元现金,共200万元现金。孙某某第一次借给我钱是在2015年2、3月,过了农历新年之后,我公司缺少资金需要融资,我跟孙某某说需要点钱,孙某某问我需要多少,我说100万元,孙某某说给我凑凑。过了一个多月,孙某某下午下班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孙某某说我给你送钱过去。当时孙某某用一个黑色的提包装着100万元现金到我家,孙某某把黑色提包放到了我家茶室后就离开了。这10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用一个黑色的大提包装着。
(经查阅公司财务账目),2015年4月7日,我将孙某某送来的钱入了公司财务账目,孙某某第一次借给我钱的时间应该是4月6日。
孙某某第二次借给我钱是在2016年12月,也是因为我公司缺少资金,需要融资,我跟孙某某说,需要100万元,孙某某说晚点给我。过了一个多月,孙某某下午下班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孙某某说我给你把钱送过去。当时孙某某用一个书包装着100万元现金到我家,孙某某把书包放到了我家茶室后就离开了。这10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10捆,用书包装着,具体是什么颜色,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
(经查阅我公司账目),孙某某第二次借给我100万元现金是2017年1月16日,孙某某给我钱后,我入了公司财务账目。
孙某某第一次借给我钱的时候,我和孙某某约定月利息是1分5,一季度一结,每个月1.5万元,一季度4.5万元,自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我以这个利息标准支付给孙某某。2016年4月开始,因为我觉得成本太高,就跟孙某某说按1分2的利息结算,还是一季度一结,每个月1.2万元,一季度3.6万元。孙某某同意了。2017年1月开始,每季度支付孙某某200万元的利息,每季度7.2万元。
我以自己的名义借给公司200万元,每次给孙某某利息,公司会将每个季度的利息现金拿给我,我再原封不动的拿给孙某某。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这六个月的利息144000元是我给孙某某的,没有经过公司财务账目。
我给孙某某支付利息的时间是2015年7月至2020年3月,一共15个季度的利息已经给了孙某某。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一共4个季度零一个月的利息还没有给孙某某。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每个季度4.5万元;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每个季度3.6万元;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每个季度7.2万元。2015年7月至2020年3月的利息没有间断过,都已经给了孙某某,一共是122.4万元。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利息还没有给孙某某,一共是31.2万元。
我不知道孙某某借给我这200万元的来源。我借孙某某的钱没有返还。我借孙某某的200万元钱没有打欠条。孙某某说不需要,我就没有打欠条。我向孙某某支付利息时,孙某某没有给我出具过收据。
(三)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2日的供述
我一共在孟某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存入了两次钱来赚取利息,一次是2015年4月份,我存入了100万元;一次是2017年1月份我存入了100万元。
第一次我拿着一个黑色手提袋装着100万元百元面值现金人民币,1万元1把,10万元1捆,共计100万元;第二次是我拿着一个黑色书包装着100万元百元面值现金人民币,1万元1把,10万元1捆,共计100万元。
2015年4月开始,前四季度利率为1分5,2016年4月以后利率就变成了1分2。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我利息的,每个季度一结。孟某支付我利息截止到到2020年4月之后就没有给过我。
自2015年4月我存入孟某河北创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共计200万元赚取利息至2020年4月期间,利息都给我支付了,中间没有断过。截止到2020年4月,孟某共计支付了我利息款122万元左右。
我存入孟某处200万元是我收受的何某的200万元现金人民币。我两次都是拿着现金给孟某的。我和孟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五、关于贡某保管孙某某400万元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何某出具的关于收到孙某某退还250万元现金的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清明前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告诉我崔学辉出事了,他说他算了算这几年总共要我的钱共400万,这有250万元现金让我拿走,剩下150万元让他妹夫给我打了欠条,250万元我拿走后,就直接挡了欠款。
2、贡某手写的3张伍拾万元借条。
3、孙某某手写的要求贡某退还150万元到行唐县监察委员会的自述材料。
4、扣押贡某处150万元的相关手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贡某(与孙某某系连襟)2021年5月17日9时15分的证言:我认识何某,1996年我在化肥厂工作的时候,何某也在化肥厂工作,我们就认识了。
我和孙某某有经济上的往来,孙某某让我给他保管过现金,共计400万元人民币,这400万元现金是分两次放到我这里的。第一次是2020年3月底,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去了之后孙某某说,这些钱你先给我保管着,我用的时候再跟你要。我说行。随后孙某某把他家客厅里放着的三个香油盒子给了我,说这是150万元现金,你拿走吧。随后我就把装有150万元现金的香油盒子拿回了我家。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2020年8月份左右),我把孙某某给我的150万元现金,存入了我的中国银行卡中(我记不清卡号了)。第二次是2021年3月份的时候,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到孙某某家后,孙某某说,你再替我保管些钱,我如果要用的话再给你打电话。我说行。孙某某就让我把放在他家客厅里的五个香油盒子拿走,孙某某说这里面装着250万元现金。随后我就把那250万元拿回了我家,这些钱一直放在储藏间冰箱北边搁架上,我一直没有打开箱子看过。
2021年3月底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我家一下。我说行,我开着自己车就去了孙某某位于灵寿县家里。我到孙某某家一楼客厅之后,孙某某在客厅沙发上坐着。孙某某说崔学辉(时任灵寿县财政局局长)出事了,我收的何某的钱退给他吧。我说,你该退就退吧。孙某某说你那里还放着我多少钱?我说,我这里还有400万元,我存在中国银行卡上了150万元,家里还放着250万元现金。
孙某某让我先把250万元现金退给何某,另外我卡上存的150万元,再给何某打个借条,他跟何某说一声,到时候让我直接和何某联系就行了。我说行。
我就回到了位于灵寿县城内小区8号楼2单元1702室的家里,我就把放在储藏间搁架上用5个香油盒子装的250万元现金拿了出来,我又打了三张借条,每张50万元,一共150万元。
等到下午6点左右,我用我的手机(180××××****)给何某打电话说,我找你有点事,我们在我住的城区小区见面吧。何某说行。等了半个多小时,何某开着他的车来到我们小区。我们见面后,我对何某说,你把后备箱打开一下,我给你点东西,何某就下车把后备箱打开了,我就把装有250万元现金的五个香油盒子放到了他车的后备箱中。我又对何某说,孙某某让我把这250万元现金还给你,另外我银行卡内还有150万元,我先给你打三张借条,你先拿着借条吧。随后我就把事先写好的三张借条给了何某,何某拿了钱和借条后,没说话就开车走了。接着我就回家了,到家之后,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说,我把250万元现金和借条一起给何某了。孙某某说知道了,我就把电话挂了。
孙某某这400万元钱说是何某给他的,孙某某让我替他保管我就替他保管了。我和孙某某说过,因为小区里发生过盗窃,我怕把钱弄丢了,就把150万元存入银行了。除了这400万元,孙某某没有在我那里放着别的钱了。这件事我没有跟其他人说过。除了还给何某250万元现金和150万元借条的事外,我与何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我和何某及其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亲属关系。我和孙某某及亲属之间没有投资、入股及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贡某2021年5月17日9时15分的证言:问:(出示2021年5月16日向何某调取的《借条》三张:1.2020年4月4日,借款人贡某,今借何某现金伍拾万元;2.2020年4月19日,借款人贡某,今借何某现金伍拾万元;3.2020年4月26日,借款人贡某,今借何某现金伍拾万元),你看一下这三张借条,说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答:这三张借条我看过了。我有要说明的:这三张借条就是我给何某打的150万元借条,这150万元孙某某给我后,我存入了中国银行,当时给何某退钱的时候,孙某某怕从银行大额支取现金出事,就让我给何某打了三张借条。
我给何某打3张借条是因为一共是150万元,我每张打了50万元。这150万元不是我借给何某的,是孙某某让我保管的钱,是孙某某的钱。这3张借条写了三个日期是因为当时我想借钱不会一次性借这么多,就分3笔,每笔50万元,分三个日期写的,这三个日期是我编的。
六、关于孙某某购买林荫大院房款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侯某提供的邮政银行汇款单及与孙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侯某用银行卡(卡号为62×××51)跨行向孙某某提供的收款人孙浩龙农行卡(卡号为62×××72)汇出30万元。
2、调取石家庄市新华区366号林荫大院C11-1-2502室的购房合同、原始付款凭证、购房人信息、地下车位认购协议、借款合同等材料,证明:购房合同上购房人为刘某3,于2018年10月16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97.5155万元,余款270万元申请贷款支付。
3、查封林荫大院房产相关手续,证明:行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查封林荫大院C11-1-2502房产。
4、解除查封林荫大院房产相关手续,证明:行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对林荫大院C11-1-2502房产的查封。
5、贡某支付林荫大院34.95万元银行流水。
6、高某、李某支付林荫大院9.6万元银行流水及票据。
7、刘某3卡上支付林荫大院银行流水。
8、曹某银行流水。
9、李贵锁银行流水。
10、孙某某要求高雪岩退还338.1万元的自述材料。
11、贡某银行流水。
12、高某银行流水。
13、贡某上缴行唐县监察委员会352.5万元银行回执凭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3(灵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科员)的证言
(1)证人刘某32021年5月18日的证言:我认识孙某某,他是我姨夫。我没有在石家庄市内购买过房产。
我已看过《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我有如下说明的:这幢房子是2007年左右由我姨夫孙某某出资购买的,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我,实际是我姨夫孙某某家的。我记得房屋总价是500多万元,购买该房屋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首付加购买车位共支付了300万元左右,贷款270万元左右,房贷也是以我的名义在农行办理的。具体购房金额我记不清了,以购房合同为准,购房合同在我手里保存,我可以提供给调查组。
购买林荫大院房产的首付款都是我姨夫孙某某的,当时购买房子时大部分是我姨夫给我现金后,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林荫大院售楼部,还有一部分是我姨夫孙某某带着现金和我一起到售楼部交的房款。购买林荫大院房屋时一共付过三次房款。2017年夏到2018年秋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先后三次跟我姨夫去位于部购买林荫大院的房子。前两次是用我银行卡转账支付售楼部房款,第三次是支付现金65万元,用我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一部分。
孙某某的购房款是多次给的我,每次交房款前,孙某某就给我一次现金,让我存进我的银行卡。孙某某给我的钱的来源我不知道。购房款中没有我的钱,都是我姨夫孙某某的钱。我不知道具体是因为什么要登记在我名下,不登记在孙某某自己名下。我姨夫孙某某就说让用我的名字买房子,我就答应他了,也没有多问。
(2)证人刘某35月21日9时的证言:2021年5月18日调查组和我谈话时,有些内容我记错了,回去后我找了一下支付林荫大院房产的银行流水,我发现有一部分是用我的银行卡支付的,有一部分是用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支付的,有一部分是我姨夫贡某的,还有一部分是孙某某用他哥哥孙磊明外甥女徐新银行卡支付的。
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1日消费支出9.6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1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一张银行卡,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我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我不认识徐新,我听姨夫孙某某提起过。徐新是我孙某某亲哥哥孙磊明的外甥女,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16对账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刘某3消费110万元),你解释一下?
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110万元现金,说是用来付林荫大院的房款,让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当天,我就存进了尾号844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因无磁换卡原尾号8440已无法使用,更换为尾号9516银行卡),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将这110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02交易流水一张,2017年7月22日,龚彦敏转入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25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尾号3002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35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贡某消费支出34.9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尾号9635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我认识贡某,贡某是我姨夫。我不知道贡某为孙某某付林荫大院的首付款钱的来源。
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消费支出9.415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由我姨夫拿着这张银行卡刷POS机付钱,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84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8日,刘某3消费支出53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8年9月28日上午,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53万元现金,说是用来付林荫大院的房款,交代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拿到现金后我就存进了尾号7084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18年9月28日下午,我和姨夫孙某某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将这53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
问:(出示田朝霞银行账户62×××72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8日,田朝霞消费4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8年9月25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4万元现金,并交代我说把这4万元现金存入我银行卡上,没有说做什么用。拿到钱的当天,我将这4万元现金存到我媳妇田朝霞的银行卡上。2018年9月28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房地产公司支付4万元。孙某某给我4万元现金的时候,我没有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只拿着田朝霞的银行卡,就存入了我媳妇的银行卡上。
2018年9月28日,林荫大院首付款一共支付了122万元,其中53万元是通过我的银行卡支付的,4万元是通过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支付的,65万元是孙某某拿着现金支付的。孙某某在购房过程中给我的现金是多次给的。一共给了我三次,每次交房款前,孙某某就给我一次现金,让我存进自己的银行卡。
这次谈话和上次内容不一致,以这次为准。
(3)证人刘某35月21日11时的证言: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1日消费支出9.6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1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一张银行卡,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付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我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问:(出示徐新银行账户62×××51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消费支出9.415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我跟姨夫孙某某在林荫大院售楼部付首付时,我姨夫带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尾号是9151的银行卡,当时由我姨夫拿着这张银行卡刷POS机付钱,我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我没有问,孙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他只说让在POS机消费回执单上签字。
徐新为孙某某付林荫大院的首付款的钱,我听姨夫孙某某说过,是他借了孙磊明的钱,至于为什么用徐新的银行账户我不清楚。我听说孙某某借孙磊明的19.0155万元没有还给孙磊明。我不知道孙某某总共借了孙磊明多少钱。
(4)证人刘某35月23日的证言:我名下有一套石家庄市新华区林荫大院11-1-2502的房产,虽然在我的名下,但不是我购买的,是我姨夫购买的,实际使用人是我姨夫,我姨夫购买林荫大院的房子时,也是我和姨夫一起去售楼部交的钱,付过三次房款。2017年夏到2018年秋天,通过查看银行流水,我和姨夫孙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2日和2018年9月28日去林荫大院售楼部交房子首付。前两次是用银行卡转账支付售楼部房款,第三次是支付现金65万元,用银行卡转账支付一部分。
2017年7月1日,是我姨夫带着徐新的银行卡去售楼部刷卡支付的,我和姨夫一起去的。刷卡支付9.6万元之后,我签了名。我姨夫让我签我就签了。我不知道这笔钱的来源,当时我没有留意是谁的银行卡就签字了,后来才知道是徐新的卡,我不认识徐新,只听我姨夫提起过。
第二次购买林荫大院房产是在2017年7月22日,我带着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我姨夫带着贡某的两张银行卡和徐新的一张银行卡,我们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刷卡支付的。我的卡刷了110万元,贡某的一张卡刷了34.95万元,一张卡刷了46.25万元,徐新的卡刷了9.4155万元。这次付款的钱是从我的银行卡支付给林荫大院售楼部的110万元钱我不知道是谁的,我姨夫要了我的银行卡号,告诉我这几天会转进来几笔钱,这些钱用来支付林荫大院的房款,我也没有详细问。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16对账单一张,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2日尾号9516邮政银行对账单,刘某3消费110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17号左右,我姨夫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自己的尾号844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发给他(因无磁换卡原尾号8440现已无法使用,更换为尾号9516银行卡),说这几天会转进来几笔钱,这些钱用来支付林荫大院的房款。2017年7月17日,罗振锁转入20万元,罗丽斌转入10万元。2017年7月18日,李贵锁转入50万元。2017年7月19日,曹某转入30万元,共计110万元。2017年7月22日,这110万元用于支付林荫大院房款。
我不认识罗振锁、罗丽斌、李贵锁、曹某这四个人,我不知道为什么这四个人将钱转入我的银行卡。我姨夫只跟我说,这几天会有几笔钱转进来,这些钱是用来支付林荫大院房款的,当时我不知道有多少钱,也不知道是谁转来的。
第三次购买林荫大院房产是在2018年9月28日,我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和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我姨夫带了65万元现金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交的首付款。我自己的银行卡刷卡支付了53万元,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刷卡支付4万元,另外支付了65万元现金。
问:(出示刘某3银行账户62×××84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8日,刘某3消费支出53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8年9月28日上午,我姨夫孙某某交给我55万元现金,说是用来付林荫大院的房款,交代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拿到现金后我就存进了尾号7084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18年9月28日下午,我和姨夫孙某某一起去林荫大院售楼部,将53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
2018年9月28日,现金存入55万元,2021年5月21日调查组和我谈话时,我记错了,以这次谈话为准。这55万元是我姨夫孙某某给我的。
问:(出示田朝霞银行账户62×××72对账单一张,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8日银行流水),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在办理林荫大院房贷时,我名下银行卡流水不足,所以我姨夫就给我了我四万块钱,让我倒流水,我就用我媳妇和我的银行卡倒流水。我于2018年9月27日转入田朝霞银行卡2万元,9月28日分两笔转入田朝霞银行卡,一笔1.5万元,一笔0.5万元,共计4万元。2018年9月28日,我就用这4万元钱支付了林荫大院首付款。
2018年9月28日,林荫大院首付款一共支付了122万元,其中53万元是通过我的银行卡支付的,4万元是通过我妻子田朝霞的银行卡支付的,65万元是孙某某拿着现金支付的。
这次谈话和2021年5月21日谈话内容不一致,以这次为准。
2、证人贡某(孙某某连襟)的证言
(1)证人贡某2021年5月21日的证言:我没有购买过石家庄市林荫大院的房产。孙某某购买过林荫大院的房产,孙某某用我的银行卡付过钱。
2017年7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连襟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存点现金,他转账用,我到他家拿了35万元现金后存入了我尾号9635的工商银行卡中。过了三五天,孙某某电话联系我说,再给我一张银行卡,需要转账临时用一下,我就把自己的尾号3002信用社的卡和尾号9635工商银行的卡一起拿给了孙某某,并把密码告诉了他。
过了几天,孙某某把卡还给我之后,我去银行查了一下,发现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拿着我尾号9635的工商银行卡支消费了349500元,拿着尾号3002信用社卡消费了462500元。具体消费做什么了我当时不知道。直到最近纪委调查,我才知道,孙某某这两笔钱支付了林荫大院的房款。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02交易流水一张,2017年7月22日,贡某转入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25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拿着我尾号3002信用社卡消费了462500元,是孙某某支付了林荫大院的房款。
问:(出示贡某银行账户62×××35历史明细清单一张,2017年7月22日,贡某消费支出34.95万元)你解释一下?答:我已看过,有如下要说明的: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拿着我尾号9635的工商银行卡支消费了349500元,是孙某某支付林荫大院的房款。
孙某某支付林荫大院房款时,我没有去。我为孙某某付林荫大院的首付款的钱是孙某某给我的现金和他自己存在我卡上的现金。
(2)证人贡某2021年5月23日的证言:问:(出示贡某中国工商银行灵寿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7月22日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卡号62×××35,户名贡某,该卡显示,2017年7月16日两次现金存入113035.78元、56460.82元;2017年7月20日现金存入20万元;2017年支出349500元),你看一下这张明细清单,说一下这份清单的情况?答:这份清单我看过了,我有以下要说明的:孙某某两次给的我现金让我存入我的这张工商银行卡。经查看我的工商卡银行流水,2017年7月16日孙某某一共给了我169496.6元,我当日分两次存入银行。2017年7月20日,孙某某又给我现金20万元,我当日存入银行,并把我的这张银行卡和我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后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一张银行卡一块给了孙某某。这份清单中支出的349500元,是我后来才知道孙某某用于支付石家庄林荫大院购房款。
问:(出示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7月22日账户交易流水,账号04×××50,户名贡某,该卡显示:2017年7月16日,李某转入363342.5元;2017年7月16日,高某转入96000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张卡是我于2017年7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交给了孙某某,我同时把卡的密码也告诉他了,后来发生的交易我就不清楚了,孙某某也没和我说,过了几天,我去银行查看了一下银行流水,我才发现这两笔交易。
高某是我爱人,2017年7月16日,我不知道高某给我卡中转入96000元的事情,高某的这张存单也一直在孙某某的手中。李某是我岳母,2017年7月16日,我不知道李某存入我卡中363342.5元的事情,我不知道李某的这张存单在谁手中拿着。
问:(出示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户名贡某,银行卡号:62×××64,该卡显示,2020年4月4日,现金存入50000万元;2020年4月19日,现金存入50000元;2020年4月26日,现金存入50000万元。共计150万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我看过了。我有要说明的:2020年3月底的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去了之后孙某某说,这些钱你先给我保管着,我用的时候再跟你要。我说行,我就把放在客厅里用三个香油盒子装着的150万元钱拿回家了。分别于2020年4月4日、4月19日、4月26日分三次存入了我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
3、证人高某2021年5月23日的证言:问:(出示高某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存单,账号15×××44,户名高某,显示:2017年3月21日,高某存入96000元;2017年7月16日高某转给贡某灵寿农村商业银行96000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张存单交易情况我不清楚,2017年3月份孙某某向我要了身份证,我给了他之后,这笔钱的存入和转出是孙某某操作的,我不知道什么情况,他也没有和我说过。
贡某是我爱人,李某是我母亲。
4、证人李贵锁2021年5月24日的证言:我认识灵寿县原交通局局长孙某某,我们是朋友。我不认识交通局运管站刘某3。我在2017年7月份的时候借给过孙某某钱。
问:(出示刘某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账号62×××16,户名刘某3,显示:2017年7月18日李贵锁转给刘某350万元),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份银行流水我看过了,我有要说明的:这50万元是孙某某于2017年7月份向我借的钱,说是用于买房的,需要50万元,孙某某给我提供了银行账号,我就于2017年7月18日把钱打过去了。过了两个月左右,孙某某就把钱还给我了。我是按照孙某某给我提供的账号打的钱,账号的户名是谁我没问。孙某某还的我现金50万元,百元面值,一万元一把。
5、证人侯某2021年5月24日的证言:我认识孙某某,孙某某是我们局长,年前退居二线,我们还是远方亲戚,我媳妇孙军芳还是孙某某当家的叔伯妹妹。
我和孙某某有经济往来,2017年7月的时候,孙某某和我说他要在石家庄买房子,钱不够让我给他凑三几十万,我让我媳妇孙军芳给孙某某转了30万元。我媳妇是用她邮政储蓄银行卡给孙某某转的钱。我媳妇孙军芳的手机上还保存着孙某某给我媳妇发的孙浩龙的农业银行卡的照片,孙浩龙的农业银行卡号是62×××72,我媳妇将30万元于2017年6月17日按孙某某的要求,转到了孙浩龙的卡上,我将孙浩龙农业银行卡的照片和我媳妇邮政储蓄银行卡的转账记录转给你们。孙某某将我的30万元还我了,2018年1月左右还了,以现金的方式还的。
6、证人周某22021年5月25日的证言:我认识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曹某。曹某,男,大概40多岁,我们是在一块吃饭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一直保持联系。
我和曹某有经济往来,2017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曹某那借过30万元。
2017年夏天的一天,我们局长孙某某和我说,他有点要紧的事,让我给他借30万元转转弯,并给了我一个账号,户名是刘某3,让我把钱存到刘某3的卡中。因曹某的妈妈以前经常放款,钱比较现成,当天,我就问曹某钱是否现成,如果现成借给我30万元,曹某说现成,我就给曹某提供了刘某3的账号,让曹某把30万元转到了刘某3的账号上。过了两三天,孙某某局长给了我30万元现金,我就把这30万元现金还给了曹某。这30万元钱都是面值百元,一把一万元,一共30把。我借曹某的钱没有打借条。
我认识刘某3,我们都在县交通局上班是一个单位的。刘某3,男,大概30多岁,孙某某局长是刘某3的姨夫。
7、证人曹某2021年5月25日的证言:我认识交通局运管站刘某3。刘某3,男,大概30多岁,在我县交通局运管站上班,我们是在一块吃饭的时候认识的。我和刘某3没有经济往来。
问:(出示曹某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账号62×××62,2017年7月19日转支30万元至账号62×××40,户名刘某3),你看一下这张交易流水,说一下这份交易流水情况?答:这份银行流水我看过了,这30万元是周某2于2017年7月份向我借的钱,说花我点钱转下弯,也没说干什么用。后周某2给我提供了一个银行卡号,户名是刘某3,让我转到刘某3的卡上。过了大概两三天,周某2以现金的方式将30万元还给了我,我存到了我的银行卡中。
周某2,男,47岁左右,现在是我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我和周某2早就认识,我妈候银兰2014年去世前一直从事小额贷款工作,我认为是这个原因周某2才向我借钱的。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2日的供述
我是2017年7月开始付钱购买石家庄市新华区林荫大院C11-1-2502房产的。我共计付房子的首付款332万元左右,剩下的270万元办理的贷款。我一共付了三次款,2017年7月份两次,2018年9月份一次,具体是哪一天付的,我记不清了。第一次付款时是我带着我外甥(我爱人妹妹的儿子)刘某3去的,我拿着我外甥女(我亲哥哥孙磊明的外甥女)徐新的卡(卡号我记不清了),让刘某3从徐新的卡中刷了9万多元。用徐新的卡付9万余元房款,是我借我哥哥孙磊明的钱,我哥把他外甥女徐新的卡给我了。
第二次是2017年7月22日,我提前将10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现金给了刘某3,让刘某3存入了自己卡中。我让贡某到我这里拿了35万元现金存入贡某卡中,同时我让贡某把他自己的一张卡给了我,我拿着现金46万元左右存入了贡某卡中。那天我带着贡某两张卡(具体哪个行的记不清了),徐新一张卡,带着刘某3一起到的林荫大院售楼部,我让刘某3将自己卡中的110万元现金刷了,同时刷了贡某两张卡中共计80余万元,和徐新卡中的9万多元。
第三次是2018年9月底,我提前给了刘某34万元现金,让刘某3存入了自己卡中,买房的当天我又给了刘某353万元现金,让刘某3存入了自己卡中,我自己带着65万元现金,我带着刘某3一起去了林荫大院售楼部,共计支付了122万元。
我支付的首付款中的332万元,其中230万元是我收受的何某的现金,我借了我哥哥孙磊明18万多元,孙磊明将徐新的两张卡分两次给了我,两张卡共计18万多元,剩下的是我从孟某处赚取的利息钱和家庭的工资款。
2、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3日的供述
2017年7月初,需要交林荫大院首付款的时候,何某那130万元还没有给我,何某以前给我的钱还剩有100万元现金,别的家里也没有多少钱,我就向三圣院乡南纪城村村支书李贵锁借了50万元,向我单位运管站站长候建权借了30万元,还向谁借了30万元我记不清了。我都是给了借款人刘某3的卡号,让借款人把款打入刘某3卡中。
2017年共交了210万元首付款,这210万元分别是:2017年7月1日,我让刘某3从徐新的卡中刷了9.6万元;2017年7月22日交的200万元款中有:1、我让贡某到我这里拿了35万元现金存入贡某卡中;2、2017年3月我存入高某卡中的9.6万元,也转入了贡某卡中;3、2012年我用我岳母的证件办了个五年定期存单,存了31万多元,到2017年7月份,支取了36万元,我转入了贡某卡中;4、我借的李贵锁、侯某等人的110万元;5、徐新的9.4万元。
问:何某给你的这100万元,你用于干什么了?答:上述的存入高某卡时,我拿了10万元,我花了4000元,剩余的9.6万元存入了高某卡中;存入贡某卡时,我拿了35万元;剩余55万元在2017年底左右,用于归还李贵锁等人的借款了。
2018年9月份,交首付时我用的是何某给我的130万元。存入了刘某3卡中55万元和4万元,交首付刷卡支付了53万元和4万元,又交了65万元的现金。刘某3卡中还剩着2万元,另外剩余的6万元,我家庭日常生活花了。
我不认识打入刘某3卡中钱的罗振锁、罗丽斌、曹某,可能是我借款的人让他们的朋友打入刘某3卡的。
我以前笔录和这次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为准。
3、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5日的供述
我认识灵寿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周某2,2018年左右,周某2担任灵寿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我和周某2有经济往来,我记得2017年7月买林荫大院房子交第二期房款的时候向周某2借了30万元。
2017年7月,因为需要付房子首付款,我跟周某2说,我买房子需要借他30万元,周某2说,行。周某2问我,如何把钱给我。我把刘某3的银行卡号告诉他,让他直接把钱打到刘某3卡上。我借周某2的30万元已经还给他了,是30万元现金,没有向他打借条。我还周某230万元现金都是面值百元,一万一把,10把一捆,一共3捆。
我不认识曹某。
4、被告人孙某某2021年5月26日的供述
经过我的仔细回忆,2017年7月我买房掏首付款时,我跟候建权借了30万元,我给候建权爱人孙军芳提供了我侄子孙浩龙的银行账号,让孙军芳将钱打入了孙浩龙的账号上了。孙军芳是我叔伯妹妹,是候建权的爱人。孙浩龙是我亲侄子,是我哥哥孙磊明家的孩子。
我仔细回忆了一下,我当时是借了李贵锁50万元,向我们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周某2借了30万元,并给他提供了刘某3的银行账号,周某2通过谁转入刘某3卡中的我不清楚,其他的30万元我实在想不起来是借谁的了。我把借的110万元都还了。
我以前笔录和这次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为准。
七、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孙某某立功受奖的证书及文件材料,证明目的是被告人在任领导职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灵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工程协调、项目设计、拨款审批过程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何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1018.78万元,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某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且被告人认可,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天,二日折抵一日,折抵刑期8天,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行唐县监察委员会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孳息1018.7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温 欣
审 判 员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韩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