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玩忽职守受贿
案 号 (2021)粤1621刑初140号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凌峰、李超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赖某某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任紫金县水务局义容管理所负责人,其对义容镇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为有监管、打击职责,但赖某某未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赖开颜等人在其监管区域内进行非法采砂,并将河砂非法堆放在义容镇新民村宝金猪场、新民村枫林油站背、桥田村自来水厂门口、华星村镰子河段、汀村车田居王地、均安村永红队河段等处,且在发现后,仍不履行制止和上报主管部门的职责,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紫金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宝金猪场堆放的河砂价值人民币624000元,汀村车田居王地堆放的河砂价值人民币282180元,新民村枫林油站背、桥田村自来水厂门口、华星村镰子河段、均安村永红队河段该四处堆放的河砂价值人民币277170元。
(二)受贿罪
1.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以请求赖某某帮助解
决义容镇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工程招投标事项向赖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6万元,赖某某承诺答应帮助解决,并收受该现金人民币6万元,且在此期间赖某某收受刘某的净水器、冰箱、高仿劳力士手表,折合价值为人民币6690元。赖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已向紫金县监察委员会退赃6690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赖某某向义容镇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工程承包方刘某提出可以帮助其解决该工程款20%自筹资金,刘某以此为请托事项向赖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5万元,赖某某承诺答应帮助解决,并收受该现金人民币35万元。后刘某知悉该项目工程款无需自筹,而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后,要求赖某某返还35万元,赖某某拒不归还。2019年4月间,刘某向紫金县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赖某某。赖某某于2019年5月、6月、7月分三次以现金方式共返还刘某人民币35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庭上,被告人赖某某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中刘某贿送的价值6690元财物无异议,一笔6万元是代付款,一笔35万元是自来水工程自筹款,后来因政策改变不需要自筹款项,其已于2019年与刘某协商分三次退还;玩忽职守方面,其有履行职责,因工作出色而获得嘉奖,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赖某某担任水务所所长期间,连续被评为先进或优秀,说明其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水务所没有单独执法权,但被告人赖某某还是认真负责,多次联合有关部门巡查执法;被告人赖某某认真负责协助打击采砂行为,拍卖非法开采的砂,为国家挽回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被告人赖某某收受的35万元,是村村通自来水启动工程自筹资金,后来因政策发生变化不需要自筹资金,其已及时退还给送款人,且未为送款人谋利益;被告人赖某某收取的6万元,属于代收代付款。以上款项,均不属于受贿。(3)被告人赖某某收取6千多元财物的行为虽属于受贿,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建议法庭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表彰决定、奖金发放表、照片、收条等证据,欲以证明其辩护意见的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赖某某任紫金县水务局义容管理所负责人期间,对义容镇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为负有监管、打击职责,但赖某某未认真、正确履行巡查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赖开颜等人在其监管区域内进行非法采砂,并将河砂非法堆放在义容镇新民村宝金猪场、新民村枫林油站背、桥田村自来水厂门口、华星村镰子河段、汀村车田居王地、均安村永红队河段等处,且在发现后,仍不履行制止和上报主管部门的职责,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紫金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宝金猪场堆放的河砂价值人民币62.4万元,汀村车田居王地堆放的河砂价值人民币28.218万元,新民村枫林油站背、桥田村自来水厂门口、华星村镰子河段、均安村永红队河段该四处堆放的河砂价值人民币27.717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8.3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我从2017年12月开始全面负责义容镇水管所的工作。上一任水管所所长赖守军是2017年10月、11月退休的。义容镇水管所的工作职责是协助义容镇政府巡河,对义容镇的河道进行巡查监管,发现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的情况就要向县水务局上报。
我任义容镇水管所负责人之后,没有对赖开颜的疏河工程进行过巡查,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义容镇政府、紫金县水务局上报过赖开颜在疏河工程中非法采砂的情况。一方面,我当时认为赖开颜做疏河工程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水管员没有向我汇报过赖开颜等人有在疏河工程中非法采砂、堆砂的情况。我没有打击制止赖开颜在疏河工程中非法采砂。
赖开颜疏河工程的指定堆放点有3个,分别是华星村围龙围子塘堆放点,义容中学背后堆放点、飞鹅岭堆放点;赖开颜和张大协的非法堆点有:和平村宝金猪场、华星村镰子河段、新民村枫林油站旁、桥田村自来水厂对面;赖开颜可以清理淤泥,不可以开采河砂,而且采到的河砂必须放在指定堆放点。
2.证人证言
(1)赖守君:我是2017年10月份前和赖某某交接工作,由赖某某负责水管所的全面工作。
(2)张志雄:2017年至2018年,赖开颜在义容疏河期间,水政大队负有打击辖区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职责。水务局建设管理中心没有向我移交过关于赖开颜等人假借清淤疏河名义进行非法采砂的相关线索。
(3)郑瑜成:义容镇新民村宝金猪场不是指定的(河砂)堆放点。2017年至2018年间,对义容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也没有接到过相关违法行为的汇报。
(4)陈栋才:我没有接到过义容镇政府、水管所在义容河道治理工程中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宝金猪场堆砂的事应该是在2018年5月摸底调查行动中被发现和查处的。
(5)池国强:我是原惠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容镇现场管理员。我们采砂堆放在三个指定地点:和平村围子塘、安全水塘背、飞鹅岭。我听张远彬讲过在我们管理的河段的尾段连接处有采砂的机械,因不敢得罪那些采砂的人,他也没有去反映这件事。我们没有在另外的地方堆放河砂,被义容镇府没收堆放在宝金猪场的8000方河砂,不是我们堆放的。
(6)林常清:在对义容河治理工程进行监理时,没有发现过治理工程中存在非法采砂、偷砂的违法行为。当时义容河治理工程指定堆放点有围子塘、飞鹅岭、安全水(义容中学背后,系义容河支流)。
温远忠:义容道治理工程的实际工程实施单位是河源市泓发有限公司,后续又有赖开颜等人承包义容河道治理工程的实施。派驻现场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有郑瑜成,施工组王道华、许增阳,还有水管所的赖某某等人。宝金猪场不是规定的堆放点,我不知道宝金猪场堆放河砂的事。建管中心没有向义容镇水管所作出过疏河工程中采砂是合法的答复,疏河只是清理淤泥、疏浚河道,不可以采砂。监理公司的林常清、义容镇水管所的赖某某没有向建管中心汇报过关于工程过程中有非法采砂的情况。
(8)张远彬:赖开颜的整个清淤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2月完工结算。当时有村民向镇府反映有人偷采河砂,接到群众举报后,水务局的郑瑜成副局长、水管所的赖某某、建管中心温远忠主任、义容镇府简必松及刘志坚、派出所彭绍彬,都到现场来看过。
(9)赖紫义:在2018年10月份,义容镇水管所所长赖某某打电话联系我,其想去测量义容镇堆放的非法河砂,经测量,非法河砂有6个地方9个堆放点,堆砂量共计181117.3立方米,分别有均安村永红采砂场398.7方,和平村伯公坳340方,省道旁堆砂场5070.6方,和平村梅花岭宝金猪场堆砂场8267.9方,新民村枫林油站背堆砂场776.1方,桥田村水厂堆砂场556.9方,桥田村水厂堆砂场172方,华星镰子村河边堆砂场257.4方,华星村镰子河边堆砂场1641.8方。测算完,我把全部测量结果给了赖某某。
(10)曹悦辉:我有参与2018年紫金县联合对全县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的打击行动。我们去摸排前,义容镇水管所所长赖某某提前对各个堆砂点进行了摸底调查。我们认定这些河砂堆放点是非法的,因为这些河砂都是从水务局工程中义容河道里采上来的,有几个不是工程指定的堆放点,不符合堆砂规定。
(11)黄聪:在摸排后,我们没有对义容的非法采砂点、堆砂点采取相关措施。当地镇政府是知情的,因为镇政府也有派义容水管所所长赖某某等人去现场。
(12)李某1:从2017年下半年起,赖开颜在,几十台运砂车在现场持续好几个月,动静很大,附近的人基本都知道。我们村委有将赖开颜采砂的情况上报至义容镇水管所,水管所接到我们的上报后没有及时派人来打击制止,该所工作人员说赖开颜的疏河工程是合法的。赖开颜在我村疏河采砂时,是赖某某任义容水管所所长。2018年8月,义容镇政府出台打击非法采砂方案,义容镇政府及义容水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打击制止非法采砂行为。赖开颜没有采砂资质,在我村采了有700多方河砂,河砂堆放在下排自来水厂附近,后被义容镇政府没收并拍卖。
(13)谭某:2017年9月,我发现赖开颜、张大协在我村的枫林油站背后非法堆砂行为后,马上向义容镇政府、义容水管所、义容国土所等部门上报,至2018年8月后义容镇政府、义容水管所才来没收这些非法河砂。2018年8月前,赖某某等人没有来过我村调查、了解赖开颜在枫林油站背后堆砂的情况。
(14)李某2:2018年初,我发现李庆文在我村汀村河岸有非法采砂行为,我立刻向水管所所长赖某某上报情况。上报后,义容镇水管员李汉威有来检查,因没有执法权,当时他只制止但没有执法。2018年8月,义容镇政府出台打击非法采砂的方案,县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派出所、义容水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打击制止。李庆文采了有一两千方河砂,他将河砂堆放在汀村车田居王地附近。
(15)李汉威:2018年4月,我担任水管员,我在巡查时发现李庆文有采砂行为,我向水管所所长赖某某报告情况,赖某某接到我上报后,没有组织人员来检查、打击制止。李庆文采了有一两千方河砂,他将河砂堆放在汀村车田居王地附近。
(16)赖永青:2017年10月,我去现场核查并发现赖开颜搞疏河工程的同时也在开采河砂,我去问水管所所长赖某某,赖某某说赖开颜在做县水务局的疏河工程,其采砂行为是合法的,让我协助处理疏河工程中的村民纠纷,并让我村水管员若未发现其他情况填写“一切正常”。
(17)赖某2:2018年间,赖开颜在汀村河段疏河过程中将砂堆放在华星村镰子和河道旁,这个点不是工程规定的堆放点,水管所赖某某有监管过采砂的问题,但他以前没有制止过赖开颜在该地非法堆砂采砂。
(18)黄某2:我村的水管员是李汉威。2018年间,刘春明开挖掘机采砂,堆放在均安村汤田陂,我打电话到水管所投诉,义容水管所所长赖某某带我们村委干部到现场查看,但没有采取措施。刘春明堆放的河砂有5000方,从2018年4月份开始至2018年8月份镇府出台打击非法河砂时才停止采砂,这堆河砂后来被义容镇府没收拍卖了。非法河砂打击后,赖某某来测量过并打击非法河砂。
(19)罗某:赖某某任河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河长办的职责是对义容镇辖区内的河湖库进行监管和保护、对义容镇河道内的相关非法行为进行制止打击。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赖某某没有向我汇报过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河道内进行的相关违法行为。
(20)利某:我是义容镇义容河的河长,也是义容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河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是赖某某,义容河的巡查记录由水管所保管的。赖某某没有向我汇报过有非法采砂的情况。
(21)黄某1:我是义容镇汀村水河段的镇级河长,我未发现有违法情况,镇村干部和水管所工作人员都没有上报过有违法情况。
(22)黄景新:赖开颜从2017年10月开始做疏河工程就有采河砂。2017年10月起,赖某某担任义容水管所负责人。2017年10月,赖某某跟我说赖开颜在河道内的疏河工程是合法合规的,其采砂行为是正常的,还叫我们协助赖开颜解决村民纠纷等工作,并叫我在平时巡查河段时,对巡查记录表的巡查情况填以上内容即可。
(23)温如先:我是桥田村河长。赖开颜在借疏通河道的名义非法采砂。义容水管所所长赖某某跟我和水管员曾依英说过赖开颜在河道内的疏河工程经过招投标,是合法合规的,有采砂行为也正常,还叫我们协助赖开颜解决村民纠纷等工作,并叫我们在平时巡查该河段时,对巡查记录表的巡查情况填正常即可。
(24)赖永青:我是和平村河长。2017年10月,我到现场核查,发现赖开颜在做疏河工程时有采河砂的行为,我便问水管所负责人赖某某,他说赖开颜在做县水务局的疏河工程,疏河采砂的行为是合法的,还让我协助处理疏河工程中的村民纠纷,并让我村水管员没发现其他情况就填“一切正常”。
(25)赖开颜:2014年的时候,我承包了泓发公司的河道清淤项目,我将挖掘机挖出来的东西运到宝金猪厂、和平村附近和义容中学后面。在宝金猪厂堆放了约8000平方砂,其余两个地方仍堆放着,我不清楚具体堆放了多少。
(26)刘志忠:2014年时,赖开颜承包了河道清淤工程,我与赖开颜商量是否能在清理河道过程中挖砂卖钱,协商之后我负责联系采砂船和采砂工人的事宜。采砂船等工具到位后,当地村民投诉我们非法采砂,后面我们就没有经营了。
(27)张大协:宝金猪场里堆放的河砂是赖开颜做河道清淤清出来的,也是他叫人拉过去的,他给我每个月3000元左右。
3.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紫价认字[2020]244号,经鉴定,涉案河砂价格为人民币624000元,基准日期为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
(2)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义容镇河段汀村车田居王地非法开采河砂的矿砂价值鉴定为人民币282180元。
(3)价格认定结论书:紫价认字[2021]80号,义容镇四处河砂(均安村红河段398.7立方米,新民村枫林油站776.1立方米,华星村镰子河段2875.1立方米,桥田村自来水厂728.9立方米),于2018年12月的市场销售价为人民币277170元,且原紫价认字[2021]08号结论书作废。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赖开颜非法采砂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义容镇汀村车田村民小组居王地山岭圆潭仔水库尾河坝非法采砂现场情况及概貌。
5.书证
(1)人社局任职文件(紫人任[2018]4号)、干部任免审批表、人员信息采集表:证实赖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被聘任为县水务局义容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
(2)紫金县水务局任职文件:紫水字[2017]122号,证实赖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任水管所负责人。
(3)义容镇农林水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15日后,原紫金县水务局义容镇管理所并入河长制办公室职能协助河长办负责河道巡查。
(4)紫金县水务局义容水管所有关情况说明:证实水管所职责包括协助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管理和河道管理,负责河道巡查;证实2017年10月30日赖守君正式退休,2017年11月起,由赖某某主持义容水管所全面工作,2017年11月27日,赖某某任水管所负责人,2018年1月26日,赖某某聘任为紫金县水务局义容水管所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
(5)中国共产党紫金县义容镇委员会文件:义委[2017]37号、义委[2017]39号文件,证实有关义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方案、河流河长名录、领导小组及职责、河流村级河段长名录、赖某某兼任河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内容。
(6)关于对义容镇政府拍卖的河砂进行核价的函:证实紫金县于2021年1月6日发函委托相关部门对义容镇人民政府2019年1月9日公开拍卖的六处河砂进行核价。
(7)情况说明及非法洗砂点、堆放点调查表:证实紫金县水务局于2018年5月13日,联同义容镇政府、水管所、村委工作人员在该镇开展非法洗砂点、砂石堆放点摸底调查行动,行动中共摸底登记11处砂石堆放点,未接到义容镇水务管理所上报该非法砂石堆放点的相关情况。
(8)拍卖非法采砂点河砂的公告、拍卖现场记录表、成交公示、竞得通知书:证实堆放的河砂被拍卖的事实。
(9)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证实赖开颜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等罪名于2020年12月25日被提起公诉。
(10)关于汀村村汀村河车田村段非法采砂点的情况汇报:义容管理所向镇政府汇报处理李庆文在车田河段利用大型洗砂机械非法采矿作业的事情经过,并建议镇人民政府给予该非法采砂堆放场点的河砂资源进行没收并拍卖处理。
(11)堆砂场地理位置图、现状地形图及体积计算表:和平村梅花岭猪场背堆砂场堆砂总量8267.9m3;新民村枫林油站背堆砂场堆砂总量为776.1m3;桥田村水厂下面堆砂场堆砂总量为728.9m3;华星村镰子河堆砂场,共三堆,堆砂总量为2875.1m3;均安河右岸永红取砂场,堆砂总量为398.7m3。
(12)非法洗砂点、堆放点调查表:八处非法洗砂点、堆放点情况。
(13)赖守君退休证复印件:证实赖守君的退休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
(14)“河段长”巡查河道记录表:证实汀村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巡查一切正常,巡查人员张碧峰。
(15)自我交待:赖某某交代对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没有及时发现赖开颜非法采砂、堆砂的行为,其确实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
(16)广东省水政监察执法巡查日志:2018年3月26日:巡查人员曹悦辉、黄正峰等人,内容为:镇水管所赖所现场确认属于正常工程施工范围,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17)堆砂体积计算表及堆砂地图:九个河砂堆放点,堆砂良总计181117.3立方米(其中梅花岭宝金猪场堆砂量伟8267.9立方米)。
(18)非法堆砂点、堆放点调查表:义容镇和平村、义容镇桥田村、南坑村、均安村、新民村(宝金猪场门口)、龙腾村、青水村、和平村、龙腾村合水。
(19)2018年1月份河段长刘天喜、黄景新、曾依英、黄天顺巡查表:显示一切正常。
(20)指认现场笔录:赖开颜指认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
(21)情况说明
A华星村民委员会说明华星村镰子河段河岸堆放的河砂时间是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是赖开颜堆放的;桥田村民委员会说明桥田村自来水厂门口堆放的河砂时间是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是赖开颜堆放的;新民村民委员会说明宝金猪场门口、枫林油站堆放的河砂时间是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是赖开颜、张大协堆放的;均安村民委员会说明均安村永红队堆放的河砂时间是2018年初,是刘春明非法采砂堆放的,且发现非法采砂后向水管所汇报,水管所未派人打击制止;汀村村村民委员会说明汀村车田居王地堆放河砂的时间是2018年初,是李庆文堆放的,且发现非法采砂后向水管所汇报,水管所未派人打击制止。
B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遥感影像图,发现华星村镰子河河边地段3个位置2017年未出现堆砂现象,2018年第二季度开始出现堆砂行为;义容镇汀村车田居王地地段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遥感影像图,发现该地段位置从2017年开始出现堆砂行为;义容镇桥田村水厂附近地段位置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遥感影像图,发现该地段位置从2017年开始出现堆砂行为;新民村枫林油站背地段位置,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遥感影像图,发现该地段位置从2017年开始出现堆砂行为;均安村永红河边地段位置,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遥感影像图,发现该地段位置从2018年第二季度开始出现堆砂行为。
(二)受贿罪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以帮助解决义容镇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工程招投标事项的名义,收受刘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后,承诺帮助其解决招投标事宜。在此期间并收受刘某贿送的净水器、冰箱、高仿劳力士手表等物品,折合价值为人民币6690元。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紫金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6690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赖某某以帮助刘某解决义容镇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工程20%自筹资金,收受刘某以此为请托事项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并承诺帮助解决相关事宜。后刘某知悉该项目工程无需自筹资金后,要求被告人赖某某返还35万元,被告人赖某某拒不归还。2019年4月间,刘某向紫金县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被告人赖某某后,被告人赖某某才于2019年5月、6月、7月分三次以现金方式返还刘某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赖某某供述:2002年6月份至今,我一直在义容镇水管所工作,2018年1月份任职义容镇水管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
刘某想承包义容镇饮水工程,认为我可以给他提供帮忙,于2018年10月、11月和2019年2月分别送一台苏泊尔牌净水器、万宝牌电冰箱和一块高仿的劳力士牌手表给我。我主动于2020年4月23日将收受的三件物品按原价折算共计6690元上交缴到紫金县监察委员会涉案款专户。2018年11月底,刘某来到我家问我有无办法解决三个村自来水工程20%的自筹资金,我说根据文件要求,可以通过多方进行筹集,例如外出乡贤捐资或村民自筹等,第二天刘某再次来到我家,说给点钱让我出面协调村民纠纷和筹集剩余20%的资金,我们经过商量定为35万元,最后刘某于2019年1月份三次给我35万元作为相关经费。后来经过协商,我于2019年5月分三次拿现金给黄某1,让其帮我退回给刘某35万元。2018年10月左右,南洋村、黄洞村、安全村的饮水工程邀请招标时,刘某分三次拿了6万元现金委托我支付给参与投标公司委托人,每次2万元,都是开标前拿钱给我的,评标结束后由我代刘某支付给委托人的。我没有从中谋利,都全额支付给参与投标公司委托人。
2.证人证言
(1)刘某:2018年,我挂靠的公司在做南洋村、安全村、黄洞村饮水工程,在业务上与义容镇水管所有联系,我通过我弟弟刘奕敏介绍认识水管所所长赖某某。赖某某当时知道我准备要做南洋村、安全村、黄洞村的自来水工程,向我提出搞定招投标的事每个村要2万元作为“协调费用”,三个村一共6万元,钱到位后他会帮我们搞定;赖某某叫我当天以现金方式把6万元给他。赖某某当时说6万元是用来为了让我顺利中标自来水工程,他去负责帮我找投标公司进行操作的协调费。我挂靠的公司做了南洋村、安全村、黄洞村饮水工程,考虑到赖某某是水管所所长,想让他关照一下,我还送了一台苏泊尔净水器、万宝牌冰箱和高仿劳力士手表给他。
赖某某说可以帮我解决饮水工程20%自筹部分的费用和出面协调村民的问题,不过要我给他35万元,方便他找领导活动。为解决20%自筹资金,我拿出3个村总工程款的5%共计35万作为“活动经费”于2018年11月至12月间分三次给赖某某。我在2019年4月将这件事告到纪委,还找义容镇政府的副镇长黄某1给赖某某做工作。赖某某于2019年5月、6月、7月分三次通过黄某1退还给我。
(2)刘少辉:2018年11月份,我儿子刘某与我商量后,同意了赖某某说的给他35万元用于帮忙筹集20%资金活动经费的说法,给赖某某35万元具体是谁提出来的我不清楚。刘某到纪委告发赖某某后,赖某某在2019年5.6月份分三次退还35万元。2019年5月初,刘某、赖某某、黄某1、刘少标、我在黄某1家一起谈判如何退钱的事。刘某还给了赖某某6万元用于工程招标的开销,赖某某说要交6万元付给招标公司才能搞到饮水工程。赖某某还叫刘某给他买了冰箱、手表、净水器。
(3)刘少标:2018年11月份,赖某某刘某商量,说工程需要村民自筹20%的资金,由赖某某负责去筹集。刘某与其父亲商量后,同意了赖某某的说法,给他35万元用于帮忙筹集20%资金活动经费,他们商量的具体细节我不清楚。2018年11月,刘某在我公司一楼给了赖某某15万元现金。其余两次我不知情。2018年11月,刘某给了赖某某6万元用于工程招标的开销,4万元现金由刘某在义容镇车站三楼拿给了赖某某,剩余2万我不清楚。
(4)刘奕敏:我哥刘某给过赖某某35万元,这35万元是通过这三个工程的总工程款的5%计算出来的,给赖某某帮其解决自筹资金的事。赖某某退了35万元给我哥,是我带我哥去找到黄某1做中间人,帮忙找赖某某退回35万元。我哥还给过赖某某6万元,用于的自来水工程招投标工作。后来我了解到村里也付过招投标代理费用。我哥有向赖某某要回这6万,但赖某某没有给回。
(5)黄某1:2019年5月、6月、7月,赖某某经我手分3次还给刘某作为筹集20%自筹款的活动经费现金35万元,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2019年5月间的一天,刘奕敏告诉我,因赖某某不肯退回35万元,刘某想向纪委部门举报赖某某收取35万元的事。
(6)黄成强:2005年至2019年期间,我在紫金县金洋电器做销售员。2018年10月间,我一刘姓同学的堂弟联系我购买过一台价格1890元苏泊尔净水器和一台价格1100元万宝冰箱(实收1000元),上述电器均付了款,送货上门到义容车站。
(7)邹已初:招标投标工作由刘某全权负责。自来水工程合同是我村法定代表邹袖联与紫金县金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该工程具体由刘某实施。我村除了支付代理招投标费21200元之外,没有再支付其他费用给3间投标公司,水管所所长赖某某过来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及季度情况,有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8)赖建国:我村自来水工程项目由我和赖某某负责跟进。赖某某既是该工程招标的监督员又是验收人员。在实施自来水工程中,赖某某等人过来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及进度情况。
(9)唐俊龙:我村自来水工程中标公司是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村自来水工程完工时,义容镇水管所赖某某陪同紫金县水务局的人来参与验收工作。
(10)邹袖联: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合同是我村与紫金县金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该工程由刘某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义容镇水管所赖某某过来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及进度情况的,他也参与了工程验收工作。
(11)吴向宏、刘阳、龚彬、邓小龙:有收到过水管所赖某某给的9000元劳务费,并有写收据,收据写的是收到刘某9000元劳务费的收条。
(12)刘俊均、廖雪英、钟政、张清棠:确实没有收到过赖某某的钱,但是每人有补过一张收到刘某6000元的单据,时间都是倒回去写的“2018年12月4日”。
3.书证
(1)线索移送函:2020年12月10日,市纪委监委收到反映赖开颜、刘志忠团伙涉黑恶案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并于2021年1月7日移送紫金县。
(2)紫金县监察委员会重要信访拟办单:2019年4月10日反映人刘某向纪委监委反映2018年赖某某向其索贿41万元。
(3)立案决定书:证实紫金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对赖某某涉嫌违法的问题立案调查。
(4)自我交待:证实赖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交代其收受刘某赠送的高仿劳力士手表一个(3800元)、苏泊尔净水器一台(1890元)、万宝冰箱一台(1000元);赖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交代证实其收受刘某6万元,代他付招标服务费;收受刘某35万元,帮忙解决民事和发动乡贤捐款解决工程自筹部分资金。
(5)现场缴款单:2020年4月23日,赖某某上交涉案款6690元至紫金县监察委员会。
(6)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刘志忠分两次共给赖某某转账10200元(10000元、200元),时间是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4日。
(7)广东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刘阳、吴向宏、龚彬、邓小龙于2021年6月1日分别将招标劳务费9000元退还监察委员会。
(8)现场缴款单:2020年4月23日,赖某某上交涉案款6690元至紫金县监察委员会。
(9)归案情况说明:赖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9时,被通知到紫金县谈话时被抓获。
(10)户籍信息:证实赖某某身份情况。
对于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关于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人县税务局郑瑜成及镇水管所干部工作人员陈栋才、温远忠、张志雄、李汉威、黄景新、温如先、赖某1等证言,证实被告人赖某某没有汇报赖开颜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或水管员巡查反映了赖开颜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后,被告人赖某某没有履行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及制止打击的职责,后告知水管员关于赖开颜等人疏河是合法的,采砂也是正常的。证人镇村干部利某、罗某、黄某1、李某1、谭某、李某2、赖某1、赖某2、黄某2等证言,亦证实被告人赖某某没有汇报赖开颜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或村干部镇水管所反映了赖开颜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很长一段时间被告人赖某某没有履行其制止打击的职责,直至2018年8月镇府出台打击方案后,才有人来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在监察机关亦作了上述相应的供述和自我交待。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书证任职文件、情况说明、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赖某某在任义容镇水管所负责人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于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赖某某有到过现场,也有获奖的情况,但这并不能否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二)关于受贿罪,其中被告人赖某某收受他人6万元和35万元的定性问题,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6万元是代付款,35万元是自筹资金。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证人刘某证实,被告人赖某某提出搞定招投标的事每个村要2万元作为“协调费用”,钱到位后他会帮忙搞定,三个村一共6万元;刘某还证实,赖某某对其说他可以帮忙解决饮水工程20%自筹部分的费用和帮忙出面去协调村民的问题,不过要给赖某某35万元,方便他找领导活动。被告人赖某某亦供述,2018年10月间,南洋村、黄洞村、安全村的饮水工程招标时,刘某分三次拿了6万元现金委托其支付给参与投标公司的委托人;另还供述,刘某欲承包义容镇饮水工程认为其可以提供帮忙,于2019年1月分三次给了其35万元用于筹集剩余20%资金和处理相关纠纷的经费。从以上证据分析来看,按常理招投标不存在代收代付款的情况,即使存在也不应由被告人赖某某收取,这6万元的实质是被告人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忙搞定招投标的名义收受的贿赂款,至于款项的去向,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另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自筹款主体应为业主,被告人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自筹款的名义收受35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综上,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赖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对收受价值人民币6690元的财物如实供述,对该部分犯罪,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受贿罪,被告人赖某某已退出了大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总和刑期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退赃款人民币42690元,予以没收,(由监察委)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24000元,限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月恩
审 判 员 陈富金
人民陪审员 郭碧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赖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