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贪污受贿
案 号 (2021)粤1202刑初228号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21〕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豪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温根强、黄玉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肇庆启聪学校校长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截留、套取等方式侵吞学生伙食费共计29.219875万元。具体如下:
1、2001年侵吞交接的截留学生伙食费1万元。2001年,肇庆市启聪学校原会计梁某宝(负责收取学生伙食费)在离任时把之前截留的学生伙食费1万元交接给出纳周某(已判刑),后该1万元被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2、2002年至2009年截留并侵吞学生伙食费共20.85496万元。2002年9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学校财会人员周某和伍某妍按照学生餐标,每月截留一定比例的学生伙食费,该笔款项被用于杨某某的个人开支。
3、2016年至2019年套取并侵吞退学休学学生剩余伙食费7.364915万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学校会财会人员周某和伍某妍,将退学休学学生的剩余伙食费套取出来,共计7.364915万元。其中5.1万元已被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开支。其余2.264915万元案发前存在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肇庆启聪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或设备采购项目的承揽、验收、项目款支付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钱款共计4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李某辉分三次所送的现金共14万元,为其承接启聪学校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广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邱某所送现金20万元,为其承接肇庆市启聪学校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收受肇庆市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老板朱某凤所送现金6万元,为其承接肇庆启聪学校设备及软件项目提供帮助。
4、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分多次收受老板池某浪所送现金3万元,为其承接的肇庆启聪学校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退还李某辉8万元、邱某20万元、朱某凤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7.312906万元,周某上交了其保管的杨某某尚未支出的贪污款2.26491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学生伙食费,数额巨大,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贪污罪,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贿罪,建议判处其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一、关于贪污罪。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部分犯罪数额认定,证据不足。首先,关于截留、套取学生伙食费的标准及金额,仅有被告人及相关证人凭记忆叙述,事情发生久远,仅凭记忆有失公允;其次,法庭上被告人明确说明,撕毁票据的原因是每一笔其本人报销的单据上都有注明和哪些人一起吃饭,其认为不妥所以销毁,销毁的票据仅能反映部分支出的情况;再次,相关截留、套取学生伙食费的款项均是存放在出纳周某银行卡,被告人与周某从未对过账目核实具体的入账和出账情况,因此尽管销毁了支出的票据、单据等材料,还是可以通过每一笔查询周某管理款项的银行卡流水才能核实截留、被告人套取金额的真实性,并且核实是否存在其他主体使用了该笔款项的犯罪事实。2、杨某某及相关证人均证实,启聪学校之前就存在截留伙食费的情况。2009年以前学校没有任何的招待经费,但基本的招待并产生经费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杨某某担任校长后,因法律意识淡薄,沿用了之前就存在的截留伙食费违规习惯。2009年以前用于招待费支出,2009年以后用于超规格招待费支出,类似于小金库,款项并非给被告人一人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贪污贿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贪污犯罪证据之间并不能相互印证,数额认定的证据关联性和证明效力存疑,辩护人建议在金额认定上从有利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角度出发,认定贪污涉案金额低于20万元,并按照低于20万元的标准予以量刑才符合相关规定。二、关于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在肇庆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前已完成退赃,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三、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杨某某贪污犯罪起因是学校发展经营所发生的超规格支出,这与贪财、为了自己挥霍的贪污犯罪截然不同,主观恶性远小于其他贪污犯罪;2、杨某某系初犯、偶犯;3、杨某某在一线教育事业耕耘30多年,任职启聪学校校长多年来,作出非常多的贡献,受到多次嘉奖,为学校引进大量社会慈善资金,改善老师和学生的生活、教育环境,请求法庭考虑杨某某的功过情况,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提供荣誉证书、聘书等书证拟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多年来为学校、学生、为社会作出的贡献。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肇庆启聪学校校长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截留、套取等方式侵吞学生伙食费共计292198.75元。具体如下:
1、2001年,肇庆市启聪学校原会计梁某宝离任时,将之前截留的学生伙食费1万元交接给出纳周某(已判刑),该1万元被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2、2002年9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学校财会人员周某和伍某妍按照学生餐标,每月截留一定比例(截留比例根据不同餐标确定)的学生伙食费用于其个人开支。经统计,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侵吞截留的学生伙食费208549.6元。
3、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学校会财会人员周某和伍某妍,将退学休学学生的剩余伙食费套取出来用于个人消费开支。经统计,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套取并侵吞退学休学学生剩余伙食费共计73649.15元,其中5.1万元被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开支,剩余22649.15元案发前存在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调查期间退出其贪污款项269549.6元,周某上交了其保管的杨某某尚未支出的贪污款22649.15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肇庆启聪学校学生餐标情况表、会议记录、2001至2009年在校人数一览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分班名册、2008年-2019年剩余学生伙食费删减情况统计表及记账凭证、签领表,广东省全日制小学校历、启聪学校各学年年度校历的材料,证人周某、邓某贵、卫某权、黎某强、梁某宝、谭某云、伍某庆、闫某、许某锋、伍某妍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肇庆启聪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或设备采购项目的承揽、验收、项目款支付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钱款共计4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5年期间,收受广东某信息科级有限公司老板李某辉分三次所送的现金共14万元,为其承接启聪学校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其中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受一个多月后退还给李某辉。
2、2018年春节前收受广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邱某所送现金20万元,为其承接肇庆市启聪学校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三、四个月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收取的20万元退回给邱某。
3、2018年春节前收受肇庆市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老板朱某凤所送现金6万元,为其承接肇庆启聪学校设备及软件项目提供帮助。一个月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收取的6万元退回给朱某凤。
4、2010年至2017年期间,分多次收受老板池某浪所送现金3万元,为其承接的肇庆启聪学校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其余的9万元受贿款。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李某辉、邱某、朱某凤、池某浪等人承接肇庆启聪学校工程的相关材料、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ATM取款凭证,证人李某辉、邱某、朱某凤、池某浪、温某、李某华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是肇庆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及市委第二巡查组移转的情况专报后,经批示组成调查组对被告人杨某某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2月4日对杨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杨某某如实交代了其贪污的违法问题,主动供述肇庆市纪委监委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问题,并上缴573129.06元违纪违法款项,其中贪污赃款269549.6元,受贿赃款9万元,其余213579.46元为廉洁自律款。
另,涉案人员周某因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上述及全案其他综合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户籍资料及个人简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调动)审核表、肇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退款凭证、肇庆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杨某某上缴违纪违法款项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021)粤12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议如下:
一、关于贪污罪的数额认定
1、原会计交接截留的学生伙食费1万元及退、休学学生剩余伙食费73649.15元,有杨某某的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伍某妍提供的统计表、交接表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02年至2009年截留学生伙食费的金额,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启聪学校会议记录等书证,可以确认启聪学校每学年规定的伙食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伙食费标准确有差距,差距原因即是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周某等人按照相应标准截留学生伙食费用于个人支出。每学年截留的伙食费金额,可以根据每学年实际在校人数、实际在校天数等书证计算得出,而上述证据均调取在案。公诉机关指控该期间截留的伙食费金额208549.6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实际侵吞的金额。梁某宝交接的1万元款项,杨某某及梁某宝均证实,梁某宝告知了杨某某该款项来源是截留学生伙食费,并按照杨某某指示交接给周某;杨某某任职校长后,是杨某某指使周某、伍某妍等财会人员截留学生伙食费用于其个人开支,故杨某某应对交接的1万元截留款及其任职期间截留的全部款项承担责任。至于上述款项支出的具体用途,不影响其贪污罪的认定。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贪污罪的数额认定,证据不足,建议认定贪污涉案金额低于20万元并按低于20万元的标准予以量刑的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贪污款项的用途
首先,根据杨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伍某妍的证言可知,周某对杨某某使用截留的学生伙食费情况是有详细开支记录的,后在杨某某的要求下当面将上述记录予以销毁。可知被告人杨某某是明确知道其截留学生伙食费的支出是违规违法的;其次,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上述被贪污的款项均用于杨某某的个人开支,无证据证实杨某某将被截留、套取的学生伙食费用于启聪学校的正常接待,启聪学校是否有接待经费及是否客观需要接待经费、截留学生伙食费是否该校之前就存在的习惯,均不是杨某某截留、套取学生伙食费用于个人开支的理由。故辩护人认为截留款项用于学校接待费支出,不予支持。
三、其他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财会人员截留学生伙食费持续时间长达数年,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贿赂亦是持续时间长、涉及次数多,且从其第一次退回受贿款项可知,其是明确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后仍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巨大。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是偶犯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教育事业工作多年,作出非常多的贡献,请求根据其功过情况,从轻处罚的意见亦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肇庆启聪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学生伙食费292198.75元,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大部分受贿款给行贿人,归案后退出了剩余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等意见确有理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382198.7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雪媚
审 判 员 李粉粉
人民陪审员 黎志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潘婉云
书 记 员 谢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