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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83刑初25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02   阅读: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鲁0683刑初253号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三山岛派出所所长期间,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006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和情人王某4日常花用。具体如下:

1、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惠晶采石场经营者于某的请托,在其采石场门外设立警务保障室,在维护惠晶采石场治安、减少盗采砂石给惠晶采石场带来损失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底,张某某先后4次向于某索要或收受其钱款共计13万元。

2016年1月,张某某以郭家店派出所名义向于某借用现代ix35汽车一辆,用于单位日常工作。张某某调任三山岛派出所所长后,2020年9月,张某某与于某商量后将该车据为己有,并于2021年3月将车过户到张某某司机鞠某名下,实际该车一直为张某某个人使用。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该车价值8.806万元。

2016年10月,张某某以借为名向于某索要30万元,15万元用于购买曼哈顿公寓1706号房,15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倒卖苹果。

2、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东埠村刘某1的请托,为刘某1在小沽河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自2016年中秋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张某某先后8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2018年春,刘某1从洼里曹家和七里岚河道橡皮坝工程采沙,张某某同意不对其进行针对性查处,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0.3万元;2019年春,张某某帮助刘某1承揽了郭家店镇东埠村风力发电基座土石方工程,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0.3万元。

3、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东埠村刘某1的请托,对郭家店镇蒋家村池某2从高埠水库非法采沙未予查处。2019年秋,张某某通过刘某1收受池某2给予的现金1万元。

4、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柞村镇陈家疃村党支部书记吕某的请托,答应为其即将在郭家店镇柴棚东开采大理石矿的朋友赵某1在处理关系和处理纠纷方面提供帮助。自2017年9月至2019年中秋节,张某某先后5次通过吕某收受赵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5、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的请托,为王某2在郭家店镇吴家村南山售卖机制砂营利提供便利。先后于2017年年底和2018年年初,张某某2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6、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三山岛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大李家村李某的请托,为其调解与他人的矛盾,并为李某在郭家店镇涧里村开设洗沙场提供照顾。2018年夏天,张某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2020年春节,张某某向李某索要现金3万元;2020年4月,张某某向李某索要1.5万元;2020年8月,张某某向李某索要2万元;2021年3月,张某某向李某索要0.7万元。

7、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大李家村李某的请托,为刘某2亲戚王政和在非法破坏基本农田案中提供帮助。2019年2月,张某某通过李某收受刘某2给予的现金2万元。

8、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后沟村刘某3的请托,为刘某3在郭家店镇后沟矿区矿山治理工作方面提供照顾。2018年春,张某某收受刘某3给予的现金1万元。

9、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马台石村宋某2的请托,为宋某2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6年秋至2020年2月,张某某先后4次收受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2.1万元。

10、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柳上村王某3的请托,为王某3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

11、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七里岚村赵某2的请托,为赵某2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自2016年中秋至2019年中秋,张某某先后9次收受赵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已全部退缴涉案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林维强的辩护意见是,一、在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基础上,认为涉及于某三十万元借款、ix35越野车及李某名下部分款项的情节特殊、存疑,不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构成要件,希望合议庭在对张某某定罪量刑时从严审查和掌握。

于某与李某在主观上自愿接受和不排斥向张某某行贿,长期屈从,随时准备,只要张某某有需求即全力以赴的满足,像提款机一样,根据司法实践,这样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索贿,属于行贿。索贿与行贿很难区分时,应作出对张某某更有力的认定,如果法院认定张某某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按照行贿处理。

其一,张某某在郭家店派出所任职期间,于某给郭家店派出所提供了一辆SUV的使用权,每年负担警务室办公费用,逢年过节还要额外支付费用,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于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利用价值已经发挥到极致,张某某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再给于某带来其他任何的额外利益。对于某而言,张某某根本就没有提供三十万元利益或合理对价的能力,于某的三十万元借款,张某某没有可以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张某某因真实购房向于某借款30万元,出具了借款条,于某公司如实下账,借款到期后于某夫妇多次向张某某追要借款,这些借款履行经过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这三十万元借款有别于犯罪的情节还有:(1)张某某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借款后,张某某因购房花费十五万元,销售苹果占用十五万元有合理的用途,借款去向与借款理由基本相符;(3)张某某和于某平时关系很好、经济往来频繁,有困难互相帮助;(4)借款后,于某夫妇基于借贷关系多次向张某某催要借款。(5)索贿的完成仅有张某某不想还的勾勾心是不行的,借了不想还和索贿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张某某强要,于某一般不会给,强要的后果只能是未遂。(6)本案不存在不得已而给付的强迫性。总之,对于某三十万元借款的性质请法庭予以从严审查。

其二,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金钱往来问题。张某某及李某均陈述二人关系不错,相互之间都愿意长期交往,二人之间存在进行交往的感情基础,对于张某某向李某索要的款项,在索要时根本不存在请托、谋利、职权管理等社会关系,完全是因为急需、关系近、双方都比较信任而发生的,虽然法律规定事后索贿也算受贿,但是张某某索要的款额已经远远超出李某及正常人能够正常预见到的合理预期利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单说就是:张某某没有可以带给李某合理对价的能力,索贿超出李某的合理预期利益,单纯的索贿,李某很可能不给、不配合,索贿根本无法完成,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忙才是李某给付钱款的根本原因,所以对李某名下的8.2万元不宜按照索贿处理。

其三,关于车牌号鲁Y8××××白色ix35越野车。该车于2020年9月签定协议,2021年3月实际过户到鞠某名下。该车是于某在被告人已经调走之后才将车送给被告人的,被告人已经不在郭家店担任所长,和于某之间没有了行政管理关系,于某不再是被告人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对象,也没有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于某亦没有职务上的请托,仅仅出于人情往来,感念旧情,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车不应计入受贿罪数额。

另外,如果将该车以8.806万元评估价格投放市场,这个价格将无人问津,通过查询等当下流行二手车买卖APP,该车的市场价格也就六万元左右,截至到评估日的新车价格也就十万元出头,办案机关对该车的价值认定过高。

二、被告人存在以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拿国家利益进行交换,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后果。

3、被告人积极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某在交代自己问题的同时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多起犯罪线索,这些线索一旦落实,对于打击犯罪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都属于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张某某在郭家店派出所任职期间逢年过节都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发放福利,有目共睹。就拿牛肉来说,每斤四五十元,每人十斤,每次购买三十多份,这些费用都是张某某个人支付,这个情节张某某在办案机关也陈述过,是客观事实,因各种原因未记入笔录,但是该事实经得住调查落实,张某某对该部分费用放弃申辩,对该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张某某定罪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6、被告人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为了促进更多贪污受贿人员主动投案,希望法官在审判时充分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优待政策,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被告人及其他打算投案自首人员看到坦白确实可以从宽的希望,公诉机关只是建议减刑,并未建议缓刑,希望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对张某某判处缓刑,让更多的涉案人员看到希望,主动投案自首,进一步扩大教育整顿的战果,让整个社会感受到法制的人性化,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民心。

7、从降低社会风险的角度出发,恳请法庭对张某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其一,于某的三十万元一旦没收,是否会引起于某信访的问题;其二,退赔资金都是张某某父母和亲属筹措,真正的受贿资金受益人账户却未被查封、冻结、扣划,未被采取任何措施,一旦量刑达不到预期和承诺,退赔资金的出资人是否会信访的问题;其三,张某某的交代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交代的很美满,恰恰是因为过于美满的原因,才隐含着巨大风险,张某某交代的很多犯罪情节,特别是组成犯罪构成的情节,充分透露着张某某急于立功、急于获得宽大处理的心理预期,一旦量刑达不到预期或承诺,张某某会不会翻供,案件事实是否能经得住审验。

综上,本案部分事实定性存疑,虽然被告人放弃辩解,但是对某些款额还是应该从严审查。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宽严相济,以教育为主,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对张某某判处缓刑。

辩护人卢峰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受贿款70余万元中绝大部分的受贿款约50万元来自于某某,从于某某及其采石场的报警记录显示,自2016年至2020年11月,于某某的单位共报警9次,派出所9次出警记录均为正常公务行为,并无违法违规处理情况,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于某某的交往中并没有徇私情枉法办案,为其谋取利益,危害后果轻微。

3、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已经减轻了不利影响和损失。

4、被告人到案以来一直积极悔罪认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羁押期间也表现良好。

鉴于以上几点,综合应减轻处罚的各情节,在被告人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莱州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的。恳请法院酌情裁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可以对更多类似的犯罪行为起到警示、感化和督促作用,更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三山岛派出所所长期间,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006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和情人王某4日常花用。具体如下:

(一)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惠晶采石场经营者于某的请托,在其采石场门外设立警务保障室,在维护惠晶采石场治安、减少盗采砂石给惠晶采石场带来损失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底,张某某先后4次收受于某钱款共计13万元。

2016年1月,张某某以郭家店派出所名义向于某借用现代ix35汽车一辆,用于单位日常工作。张某某调任三山岛派出所所长后,2020年9月,张某某与于某商量后将该车据为己有,并于2021年3月将车过户到张某某司机鞠某名下,实际该车一直为张某某个人使用。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该车价值8.806万元。

2016年10月,张某某以借为名向于某索要30万元,15万元用于购买曼哈顿公寓1706号房,15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倒卖苹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张某某认可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涉案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查验记录等档案资料、购车发票、机动车保险单等复印件18张,佐证张某某供述。

(2)经张某某认可的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涉案现代ix35越野车的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涉案车辆于2021年3月份的价值认定为88060元,佐证张某某供述。

经于某认可的涉案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及二手车买卖协议各一份,证实涉案车辆于2021年3月3日由山东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移登记给了鞠某,佐证于某证言。

经鞠某认可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佐证鞠某证言。

调取于莱州市车管所的涉案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查验记录、购车发票、机动车保险单等复印件一宗、调取于青岛宝威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涉案车辆购车发票、销售记录等2份,佐证案件事实。

经于某签字认可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交易明细各二份,证实2016年6月26日王某1账号为6228××××8670的账户向张某某账号为6228××××9971账户转账2万元;2016年8月16日艾某账号为6228××××7569账户向张某某账号为6228××××9971账户转账2万元的事实,佐证于某证言。

调取于莱州市郭家店镇惠晶采石场的与张某某经济往来的相关财务凭证及单据一宗,佐证案件事实。

经张某某认可的借条、30万元转账记录、与池某1、董某、李河山转账记录、收据、同意书等资料一宗,佐证张某某的供述。

王某1认可的该在青岛农商银行账户资料一份,佐证其证言。

莱州市郭家店镇惠晶采石场记账凭证、借条、银行转账单据、营业执照、王某1青岛农商银行6216××××0018账号交易明细等材料一宗,佐证于某转账给张某某30万元的事实。

满建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佐证张某某以满建波名义购买曼哈顿公寓1706号房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任职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向该借用现代ix35汽车一辆用于个人使用,在其调任三山岛派出所所长后,该看其没有还车表示,为了表示之前的照顾和感谢,经与张某某商议后为掩人耳目将车辆过户到张某某司机鞠某名下,实际车辆一直是张某某在个人使用。还供述该为了请求张某某帮忙照顾,特别是在帮该维护好采石场矿区治安、减少盗采矿石给该公司造成损失方面提供关照,从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底送给张某某个人13万元的事实。另外该还供述2016年10月,张某某以借款名义向该索要30万元,该为了维护与张某某的关系,也对张某某在维护该采石场治安和处理警情上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通过王某1的账户向张某某转账30万元,张某某也未归还的事实。

证人艾某证实,该按照丈夫于某的安排,与司机王某1于2016年1月在平度北京现代4S店内购买了一辆白色ix35现代越野车,由该丈夫于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后于2020年9月通过一份买卖协议将车辆给了张某某,但并未要钱。同时该还证实×××15年5月为了给该女儿完成银行开户任务,该让王某1办理了一张青岛农商银行的储蓄卡,并一直在该手中使用,该于2016年10月11日根据丈夫于某的要求,向张某某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的事实。

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1月,该按照艾某的要求,从平度市现代汽车宝威中盛4S店开回一辆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停在艾某家小区地下停车场;×××15年5月7日该在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河里吴家网点办过一张储蓄卡,并将该卡交付给艾某使用,该从未使用过该张储蓄卡的情况。

证人鞠某证实,该按照张某某的指示,于2020年9月与于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该并未支付钱款,该于2021年3月正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车一直都是张某某在使用的情况。

证人宋某1证实,该根据张某某的安排,于2016年1月到惠晶采石场老板于某那开回来一辆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张某某在郭家店派出所任职期间一直在使用该车的情况。

证人满某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曾以满建波的名义在莱州市,购房款、贷款、购房契税等手续费用都是张某某支付的情况。

(7)证人董某证实,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出资15万元和该合伙倒卖苹果,其中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池某1,池某1给该10万元现金,另5万元张某某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给该的情况。

(8)证人池某1证实,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董某合伙倒卖苹果,同年10月12日,张某某向该银行转账10万元后,该将10万元现金给了董某。

3、鉴定意见

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涉案现代ix35越野车的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涉案车辆2021年3月份的价值认定为88060元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2016年1月,因在于某位于莱州市,维护了采石场周边治安、减少了因盗采砂石给采石场带来的损失,该以郭家店派出所名义向于某借用现代ix35汽车一辆,用于单位日常工作。在该调任三山岛派出所所长后,2020年9月,该与于某商量后将该车据为己有,并于2021年3月将车过户到该司机鞠某名下,实际车辆一直为该个人使用的事实,同时该认可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为8.806万元。

同时该还供述了该在任职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于某欲与该维护关系,接受于某的请托,为其经营的惠晶采石场维护治安、减少因盗采砂石造成损失、协调处理案件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底,先后4次收取于某钱款共计13万元,用于个人和情人花用的事实。

另外该还供述了2016年10月,该以借款为名向于某索要3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用于购买曼哈顿公寓1706号房,15万元用于与董某合伙倒卖苹果,该自始自终就没想归还、实际也没有还过这30万元的事实。

(二)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东埠村刘某1的请托,为刘某1在小沽河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自2016年中秋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张某某先后8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2018年春,刘某1从洼里曹家和七里岚河道橡皮坝工程采沙,张某某同意不对其进行针对性查处,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0.3万元;2019年春,张某某帮助刘某1承揽了郭家店镇东埠村风力发电基座土石方工程,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0.3万元。

(三)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东埠村刘某1的请托,对郭家店镇蒋家村池某2从高埠水库非法采沙未予查处。2019年秋,张某某通过刘某1收受池某2给予的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刘某1认可的该和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东埠村风力发电的用地补偿及服务协议、工程量清单各一份,佐证刘某1证言。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证实,该为了与张某某处理好关系,请求其在该盗采砂石上提供照顾,以及对其帮助承揽风力发电基座土石方工程表示感谢,该自2016年中秋至2020年春节期间,先后送给张某某现金4.4万元,同时该还证实池某2通过该请求张某某对其从高埠水库清淤工程中盗采砂石提供帮助,池某2通过该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

(2)证人张某证实,通过张某某的推荐和建议,该将刘某1引荐给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由刘某1负责该公司在东埠村的风力发电项目征地协调工作的事实,与刘某1的证言和张某某的供述相吻合。

(3)证人池某2证实,该为了请求张某某对该从高埠水库清淤工程中盗采砂石提供帮助以及日常照顾,通过刘某1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与刘某1证言、张某某供述相吻合。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在该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刘某1的请托,为刘某1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6年至2020年每年中秋、春节,该8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2018年春,该同意刘某1在洼里曹家和七里岚河道橡皮坝工程中采沙,不对其进行针对性查处,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0.3万元;2019年春,该帮助刘某1承揽了郭家店镇东埠村风力发电基座土石方工程,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0.3万元。同时该还供述了接受刘某1的请托,对池某2从高埠水库非法采沙未予查处。2019年秋,该通过刘某1收受了池某2给予的现金1万元的情况。

(四)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柞村镇陈家疃村党支部书记吕某的请托,答应为其即将在郭家店镇柴棚东开采大理石矿的朋友赵某1在处理关系和处理纠纷方面提供帮助。自2017年9月至2019年中秋节,张某某先后5次通过吕某收受赵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赵某1认可的其即将承包的矿坑现场照片一宗,佐证赵某1证言。

(2)调取于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莱州市东誉石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等材料一宗,佐证赵某1证言。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证实,该朋友赵某1委托该请求张某某在其即将开采303大理石矿上提供帮助和照顾,赵某1于2017年9月至2019年中秋先后5次通过该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的情况。

(2)证人赵某1证实,该通过吕某请求张某某在其郭家店柴棚东开采303大理石矿这件事上提供关照以及将来在处理事故、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吕某先后5次送给张某某6万元的事实。与吕某的证言、张某某的供述相吻合。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该在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吕某的请托,答应为其和其朋友即将在郭家店镇柴棚东开采大理石矿处理关系、纠纷等方面上提供帮助。自2017年9月至2019年中秋节,该先后5次接受吕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的情况。

(五)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的请托,为王某2在郭家店镇吴家村南山售卖机制砂营利提供便利。先后于2017年年底和2018年年初,张某某2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王某2签字认可的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莱州市柞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莱州市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机制砂、石子矿山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意见的函,证实王某2从事机制砂售卖有正规手续,得到政府部门批准,佐证王某2证言。

(2)调取于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莱州市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等材料三份,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经营范围为销售新型建材,砂石,石材及石制工艺品,佐证王某2证言。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2证实,该为了拉拢与张某某的关系,请求张某某在该于郭家店吴家村南山售卖机制砂这件事上提供关照以及帮忙协调矛盾,于2017年年底和2018年年初,分2次每次2万元送给张某某共计4万元现金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该在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王某2的请托,为王某2在郭家店镇吴家村南山售卖机制砂营利提供便利,先后于2017年年底和2018年年初,该2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用于个人花用的事实。

(六)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三山岛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大李家村李某的请托,为其调解与他人的矛盾,并为李某在郭家店镇涧里村开设洗沙场提供照顾。2018年夏天,张某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2020年春节,张某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2020年4月,张某某让李某给结算了1.5万元的水果款;2020年8月,张某某收受李某给予的微信转账2万元;2021年3月,张某某收受李某给予的微信转账0.7万元。

(七)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大李家村李某的请托,为刘某2亲戚王政和在非法破坏基本农田案中提供帮助。2019年2月,张某某通过李某收受刘某2给予的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张某某认可的李某给其微信转账7000元、20000元的交易记录截图2张,证实2020年8月21日,李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2021年3月23日,李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0.7万元,佐证张某某供述。

(2)经曹某认可的帮张某某结算1.5万元水果款的人的微信账号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佐证曹某证言。

(3)调取于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王政和非法破坏基本农田案的卷宗一宗,佐证李某和刘某2证言以及张某某供述,证实王政和一案由莱州市郭家店派出所移交给了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莱州市郭家店惠科钠长石料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莱州市元霖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及李某经营的沙场照片等材料一宗,佐证李某从事沙场经营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任莱州市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该的请托,为该处理与他人矛盾、开设洗沙场及后期企业转型等方面提供帮助照顾,自2018年夏天至2021年3月,张某某先后收受或索要钱款8.2万元,同时该还证实该作为中间人,为刘某2的亲戚在案件处理上请求张某某提供帮助,张某某通过该收受了刘某2给予的现金2万元的事实。

(2)证人刘某2证实,因张某某在该亲戚王政和在非法破坏基本农田一案中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以及拉拢关系,该通过李某给了张某某2万元现金的事实。

(3)证人曹某证实,一个微信号为×××33,微信名为洲的人为张某某在该店内购买的水果支付了1.5万元费用的事实。与李某的证言相吻合。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在该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三山岛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李某的请托,为其调解与他人的矛盾,并为李某在郭家店镇涧里村开设洗沙场提供照顾,该先后收受李某人民币8.2万元。其中,2018年夏天,该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2020年春节,该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2020年4月,该让李某给结算了1.5万元的水果款;2020年8月,该收受李某给予的微信转账2万元;2021年3月,该收受李某给予的微信转账0.7万元。同时该还供述了接受李某的请托,为其朋友在盗采砂石案中提供帮助,通过李某收受其朋友现金2万元的事实。

(八)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家店镇后沟村刘某3的请托,为刘某3在郭家店镇后沟矿区矿山治理工作方面提供照顾。2018年春,张某某收受刘某3给予的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刘某3签字认可的莱州市郭家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原恒盛白麻矿后沟矿区进行渣石清运以及延长清运期限的批复文件、莱州市郭家店镇恒盛白麻矿后沟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意见、评审专家名单等材料一宗,证实刘某3从事的郭家店镇后沟矿区矿山治理工程通过了政府部门审批,有正规手续,佐证刘某3证言。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3证实,该为了请求张某某在该后沟矿区矿山治理工程上提供照顾,于2018年春天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在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刘某3的请托,为刘某3在郭家店镇后沟矿区矿山治理工作方面提供照顾。2018年春,该收受刘某3给予的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花销的事实。

(九)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马台石村宋某2的请托,为宋某2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6年秋至2020年2月,张某某先后4次收受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2证实,该为了请求张某某在该盗采砂石牟利这件事上提供照顾,自2016年秋至2020年2月先后4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2.1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在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宋某2的请托,为宋某2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6年秋至2020年2月,该先后4次收受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2.1万元,用于个人花用的事实。

(十)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柳上村王某3的请托,为王某3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经王某3签字提供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20年11月,王某3因在郭家店镇薛家村北非法采矿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佐证王某3证言。

(2)调取于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王某3非法采矿一案案卷材料一宗,证实王某3存在多次非法采矿行为,佐证王某3证言。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3证实,该为了请求张某某在该盗采砂石牟利这件事上提供照顾,分别于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2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在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王某3的请托,为王某3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该先后2次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用于个人花用的事实。

(十一)张某某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莱州市郭家店镇七里岚村赵某2的请托,为赵某2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自2016年中秋至2019年中秋,张某某先后9次收受赵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2证实,该为了请求张某某在该盗采砂石牟利这件事上提供照顾以及维持与其的关系,自2016年中秋至2019年中秋,该先后9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在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赵某2的请托,为赵某2盗采砂石资源营利提供便利。自2016年中秋至2019年中秋,该先后9次收受赵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用于个人花用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

本案还有其综合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归案情况。

(2)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莱州市监察委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各二份,证实莱州市监察委于2021年4月27日扣押涉案现代ix35车辆一辆,于2021年6月10日扣押涉案款77.2万元的事实。

(4)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莱州市委任免通知、户籍证明等材料一宗,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9年6月任莱州市公安局柞村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14年12月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2020年6月任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派出所所长、三级警长。

(5)调取于莱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公安局职能配置中层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莱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一份,证实莱州市公安局各镇街派出所均为副科级单位,主要承担相应镇街行政区划内的治安管理、巡逻出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职责。

(6)张某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涉嫌受贿犯罪真诚认罪悔罪的情况。

(7)×××15年1月至2021年4月莱州市郭家店派出所涉案相关出警记录一宗,佐证案件事实。

(8)奥城名邸6幢17—06室不动产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及满建波兴业银行账号(3780××××2566)交易流水等材料一宗,佐证张某某用赃款以满建波名义购买房屋的犯罪事实,与其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吻合。

(9)满建波死亡证明一份,证实满建波已于2019年5月13日死亡。

(10)莱州鼎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莱州鼎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莱州鼎顺货运有限公司、莱州叁零叁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一宗,证实莱州鼎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莱州鼎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莱州鼎顺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于某,莱州叁零叁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某。

(11)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账户交易明细一宗,佐证案件事实。

(12)经张某某辨认认可的王某4微信账号截图、×××15年至2021年该通过两个微信号给王某4微信转账汇总及各微信账号×××15年至2021年给王某4微信转账具体明细等一宗,佐证张某某将赃款用于情人王某4花用(通过微信转账或代付共计917624.21元)的事实。

(13)经张某某辨认认可的该两个微信号(分别是微信账号昵称为“将夜”,微信号是“×××op”,另一个微信账号昵称为“约里壹等”,微信号是“×××ng”)自×××15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各一宗,佐证案件事实。

(14)王某4微信号(微信号是×××14)自×××15年1月3日至2021年4月30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宗,与张某某两个微信号转账的交易记录相吻合,佐证案件事实。

(15)个体户信息及经营者信息各一份,证实莱州市莱州北路月照京华摄影工作室的经营者为王某4,于2019年4月29日成立。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4证实,该和张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4年认识,后同居在曼哈顿公馆1706房间,自2016年至2021年,张某某给了该50余万元的生活费被该日常花销掉了,钱大部分通过微信转账,也有现金的形式。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在该任莱州市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所长、三山岛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于某、刘某1、吕某等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006万元,用于个人和情人王某4花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已全部退缴涉案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涉及于某三十万元借款、ix35越野车及李某名下部分款项的情节特殊、存疑,不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张某某因真实购房向于某借款30万元,出具了借款条,于某公司如实下账,借款到期后于某夫妇多次向张某某追要借款,这些借款履行经过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不予采信。对于其辩护人关于“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长期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现代ix35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进林

人民陪审员  谭秀平

人民陪审员  崔坚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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