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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4刑初11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0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黔0304刑初110号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审理后,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1月,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工程实施广电网络、通信、电力(以下简称“三电”)迁改工程,确定工程由“三电”设施权属所有人自行迁改,经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审计后向“三电”设施权属所有人支付补偿金。期间广电网络设施所有权人遵义市视通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通公司”)股东祝某找到时任园区办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请求其在迁改工程审计、补偿款审批发放等方面给予帮助,并承诺会给予其“好处费”。张某某将祝某请托且会给付“好处费”一事告知时任三合镇副镇长赵某(已判决)并征得其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王某(已判决)负责“三电”迁改工作。之后,祝某、张某某、王某三人商量,祝某在“三电”迁改工程完成后给予张某某、王某“好处费”20万元。

2014年5月21日,视通公司“三电”工程审计结果(审计金额为195.9892万元)出来后,王某认为事先约定的“好处费”过少,在与张某某商量并征得赵某同意后,由王某出面,要求祝某给予“好处费”50万元。且为顺利得到“好处费”,王某把迁改工程补偿款分两次拨付,要求祝某在获得第一笔补偿款80万元,给予其“好处费”50万元后,才拨付余款。

2014年5月底的一天,王某在三合镇阁庄村小地名为清水堰和东南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收受祝某所送现金50万元;并于当天在三合镇阁庄村小地名为石子垭处分给张某某现金15万元;在原遵义县家属楼下分给赵某现金20万元;王某分得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并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市遵义县)约成立于2013年4月,系三合镇人民政府下设的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进驻园区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和矛盾纠纷协调等工作。

2013年11月,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工程实施广电网络、通信、电力(以下简称“三电”)迁改工程,确定工程由“三电”设施权属所有人自行迁改,经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审计后向“三电”设施权属所有人支付补偿金。期间,广电网络设施所有权人遵义市视通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视通公司”)股东祝某找到时任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请求其在迁改工程审计、补偿款审批发放等方面给予帮助,并承诺会给予其“好处费”。张某某将祝某请托且会给付“好处费”一事告知时任三合镇副镇长并分管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赵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在征得其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负责“三电”迁改工作。之后,祝某、张某某、王某三人商量,由祝某在“三电”迁改工程完成后给予张某某、王某“好处费”20万元。

2014年5月21日,视通公司“三电”工程审计结果(经贵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额为1959892.00元)出来后,王某认为事先约定的“好处费”过少,在和张某某商量并征得赵某同意后,由王某出面,要求祝某给予“好处费”50万元。且为顺利得到“好处费”,王某把迁改工程补偿款分两次拨付,要求祝某在获得第一笔补偿款80万元,给予其“好处费”50万元后,才拨付余款。

2014年5月底的一天,王某在三合镇阁庄村小地名清水堰和东南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收受祝某所送现金50万元后,于当天在三合镇阁庄村小地名石子垭处分给张某某现金15万元,在原遵义县家属楼下分给赵某现金20万元;王某自己分得15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至播州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核表;证人赵某、王某、祝某、杨某、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优先录用退休工人子女呈报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调任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记账凭证、报账凭证,工资发放清册,《关于的通知》《关于调整阁老坝1300万吨铁路货运场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印发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党政领导分工及挂包工作的通知》,会议记录,请示,公文处理签,报告,遵义县工业园区阁老坝火车站货运场征地广电线路拆迁补偿方案,遵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广电光缆拆迁协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首付许可证,三合阁庄货运场广电网络拆安工程价格鉴定结论书,工程预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补偿决算书,有线电视网络信源整合协议,聘用合同,关于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贵C×××××车辆的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关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车辆划转的复函、车辆调拨的证明,支委会会议记录,主动交代材料、悔过书,关于给予张某某开出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张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关于对张某某从宽处罚的建议,银行业务回单,祝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储蓄(卡)业务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受贿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受贿,系共同犯罪,根据其地位、所起作用,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所分得赃款相对较少,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其分得的全部受贿款,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和其他共同犯罪人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贵刚

人民陪审员  杨茂乾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施 妮

书 记 员  杨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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