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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01刑初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川3201刑初9号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阿马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琦、书记员任永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某某及辩护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扎西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坝州藏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1等人在医疗药品、医疗设备采购,阿坝州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刘某1等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8.6606万元,商铺出租所得犯罪孳息人民币8.21104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7年,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刘某1为向被告人扎西某某表示感谢并达到长期向阿坝州藏医院提供药品的目的,先后两次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送给扎西某某价值人民币54.6606万元的商铺一间。商铺出租所得犯罪孳息8.211049万元。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承建阿坝州藏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及医技辅助用房、藏药浴中心建设项目的建筑商人陈某为感谢被告人扎西某某在该项目资金支付中给予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四川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为与被告人扎西某某搞好关系,在项目实施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不被为难,先后两次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期间,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业务代表韩某为向被告人扎西某某表示感谢并达到长期向阿坝州藏医院供应医疗设备的目的,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

5.2017年底的一天,成都XXXX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片区销售经理罗某为感谢被告人扎西某某选择该公司承担藏文数字化诊疗平台系统开发业务,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以上指控,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等书证、刘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扎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西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判处。

被告人扎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扎西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扎西某某在被留置第一时间主动向监委交代了所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构成坦白。2.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没有遭受损失,其受贿行为系行贿人主动提出,仅仅是向扎西某某表示感谢并希望与其搞好关系。3.被告人家属及行贿人已将所有的赃款退缴至阿坝州纪委监委违法违纪账户,积极退赃。4.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被告人在工作期间为藏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扎西某某曾经获得荣誉、专家称号、聘书的复印件和患者请求对被告人扎西某某从宽处罚的请愿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扎西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坝州藏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1等人在医疗药品、医疗设备采购,阿坝州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刘某1等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8.66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7年,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刘某1为向被告人扎西某某表示感谢并达到长期向阿坝州藏医院提供药品的目的,于2014年的一天,在成都市西门附近的一茶楼内,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的一天,在云翔金谷小区门口,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2017年上半年,刘某1代为支付了扎西某某购买于成都市新都区商的铺资金人民币54.6606万元,扎西某某收下该款。2019年底,扎西某某为避免自己被组织查处,将该商铺购房款55万元归还给刘某1妻子。该商铺出租所得收益人民币8.211049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购销合同、配送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为阿坝州藏医院提供药品,刘某12007年至2019年担任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一职,负责2013年至2019年向阿坝州藏医院药品销售业务。

2.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明成都市新都区商铺的购买情况及该铺面出租情况。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7年,扎西某某担任阿坝州藏医院院长期间,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为阿坝州藏医院供货。刘某1为了感谢扎西某某对自己关照,使自己能在阿坝州藏医院长期供应药品,2014年的一天,在成都西门附近的一家茶楼内,送给扎西某某现金10万元,2015年的一天,在成都云翔金谷小区门口,送给扎西某某现金7万元。2017年,刘某1了解到扎西某某想购买商铺,便与扎西某某一起到新都选购铺面,并为其支付了商铺款54.6606万元。

4.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刘某1为了能够多做一些藏医院的原药供应业务,给扎西某某送钱。第一次送钱是2014年左右,其与刘某1约扎西某某在成都西门附近一个茶楼喝茶,刘某1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扎西某某。第二次是2015年春节前,刘某1在扎西某某位于成都的家(云翔金谷)小区门口送给扎西某某7万元现金。大概2016年左右,扎西某某与刘某1夫妇一起看铺面,开盘的时候,宁某到销售部为扎西某某交了54万元的商铺购房款,后该商铺登记在扎西某某女儿名下。超市租了这个铺面,租赁事宜是扎西某某女儿在办理。送钱给扎西某某一是因为扎西某某是州藏医院的院长,一直有业务往来;二是因为希望和扎西某某继续保持良好关系,能够长期做藏医院的原药供应业务带来更多的利润,希望得到扎西某某的关照。2019年12月的一天,扎西某某给宁某打电话,约其见面后,扎西某某将一个口袋递给宁某,说是退还购买商铺的钱,一共是55万元。并说购买商铺是54万元,多的钱就算利息。扎西某某还钱时,其丈夫刘某1已经被纪委带走调查。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刘某1女婿,其自2012年担任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阿坝州片区相关业务,其与刘某1具体经办阿坝州藏医院业务的情况。

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年底或者2020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其陪母亲宁某到扎西某某所居住的小区,扎西某某将55万元现金交给其母亲,并告诉其母亲,是退还帮忙购买铺面的钱,多的算利息。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扎西某某的妻子,其与扎西某某在成都购买有一套房子。其女儿名下在成都购买有一套房子,还有一套商铺。王某2不知道购买商铺的资金来源,以为是借的钱,其与扎西某某在购买商铺后还去交过这个商铺的税款。

8.证人旺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扎西某某女儿,其名下的商铺是2017年7月左右购买。其父亲打电话给自己,让自己把身份证号码发给销售人员。旺某某某在其父亲的安排下到销售部去签了合同,销售人员告诉其房款已经支付了,其不知道是谁支付的这笔款。

9.证人曼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扎西某某的侄儿,2017年左右扎西某某在其处借款30万元,一年后归还。2019年12月底,扎西某某在其处借了30万元现金。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刘某1、宁某和一个藏族人选购商铺,之后刘某1和宁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了一个18平米的商铺款,并由一个叫旺某某某的女孩子来签订商铺购买合同。

11.证人王某3、索某、泽某的证言,证明三人分别为阿坝州藏医院的领导和职工。阿坝州藏医院药品采购分为原药采购和西药采购,西药采购是网上采购平台采购,藏药原药采购在2020年前都是通过自主采购,自主采购也是通过比选的方式,择优进行采购的。2013年,扎西某某到阿坝州藏医院任党委书记、院长。为了规范藏药原药采购,扎西某某安排王某3和索某、泽某及财务人员到成都考察藏药原药供药商,希望通过考察选出资质较好的供药商向州藏医院供药。通过对各家公司的资质、生产规模、药品质量和报价进行了综合考察,比选出四川XX医药报价相对较低,扎西某某便安排人员向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

12.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担任州藏医院的院长,同意选择了刘某1所在的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作为藏医院的药品供应商。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验收及药款的拨付上,扎西某某没有为难过刘某1,让刘某1及时结清了药款。刘某1也多次向扎西某某表示希望继续得到关照。扎西某某先后两次收受了刘某1送给自己的现金和一次商铺购房款。分别是2014年左右在成都市迎宾大道的一个茶楼,刘某1送其10万元现金,2015年左右在成都刘某1送给其7万元现金,2017年左右刘某1送给其54万多元的购买商铺款。2019年因为阿坝州其他医院的院长被组织调查。扎西某某担心被组织调查,便在2019年底的时候,在自己侄子曼某处借款,凑成55万元现金,将此款作为商铺购买款还给了刘某1的妻子宁某。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承建阿坝州藏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及医技辅助用房、藏药浴中心建设项目的建筑商人陈某为感谢被告人扎西某某在该项目资金支付中给予的帮助,先后两次在成都羊犀立交附近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阿坝州藏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及医技辅助用房、藏药浴中心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财务资料等,证明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坝州藏医院签订阿坝州藏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及医技辅助用房、藏药浴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陈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同时证实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拨款情况。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大概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陈某使用华蓥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投标中了阿坝州藏医院的综合楼项目,这个项目除了修建综合楼外,还修建了住院综合楼及医技辅助用房、藏药浴中心等业务用房。项目是2015年进场施工,2017年竣工验收,合同价是2000多万元,后来追加了一部分,最后工程总价是3000多万元。2016年该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陈某得知扎西某某在成都出差,便约其见面,二人在成都羊犀立交附近的一个茶馆里喝茶,离开时陈某从自己的越野车上取出事先装有10万元现金的口袋交给扎西某某。2017年10月左右,陈某约扎西某某在成都见面,在羊犀立交附近陈某将事先装有4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扎西某某,表示对扎西某某的感谢。给扎西某某送钱是担心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希望扎西某某帮忙积极筹备资金,以便及时拨付项目款,也为了和其搞好关系。陈某分两次总共送给扎西某某50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阿坝州藏医院办公楼进行招标建设,中标公司是华蓥XX公司,陈某用华蓥XX公司的资质在做这个项目。2016年医院办公楼建设过程中,其在成都办事,陈某联系其见面,二人在羊犀立交附近巷子里的一个小茶馆喝茶。分手时陈某从自己车上拿了一个装有东西的纸口袋,交给扎西某某。扎西某某回家后打开纸袋子看,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2017年下半年,扎西某某在成都办事,陈某约其见面,二人在羊犀立交附近一个面馆,陈某将事先准备好的40万元人民币送给扎西某某。陈某给扎西某某送钱是因为其是藏医院院长,是项目业主方的负责人,扎西某某争取到项目资金后都会及时拨付给陈某。

(三)2017年底,四川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为与被告人扎西某某搞好关系,在项目实施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不被为难,先后两次在成都扎西某某家附近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9年12月,扎西某某为避免组织查处,将15万元现金退还给余某。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标通知书、安装合同、记账凭证、发票、情况说明等,证明成都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阿坝州藏医院净化手术室(含安装)采购项目,余某自1997年至今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项目。该项目完工后阿坝州藏医院向该公司支付项目款的情况。

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成都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坝州藏医院有一个手术室装修的项目,其任该公司法人。2017年底,被告人扎西某某给余某打电话,说急用钱,让余某帮其准备15万元。第二天,余某取了5万元现金装入一个纸袋里面,在成都羊犀立交扎西某某家附近将钱交给了扎西某某,并对扎西某某说这些钱不用还了,余某表示本来就打算项目结束后要感谢扎西某某,现在既然扎西某某急需用钱,先给5万元,剩下的10万元第二天再送过来,感谢扎西某某的照顾。第二天,余某与扎西某某在相同的地方见面后,余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给扎西某某。送钱给扎西某某是为了拉近二人之间的关系,也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和工程款拨付上不被为难。余某在扎西某某向其借款时,明确对扎西某某说这15万元是送其的感谢费。2019年12月左右,扎西某某给余某打电话,约其在扎西某某家附近见面,扎西某某将一个装有15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给余某,退还了这15万元。

3.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底,其想在成都家小区附近购买一个铺面,但自己钱不够,便给余某打电话,要求借15万元应急。第二天,余某到了扎西某某家小区门口,交给扎西某某5万元现金,扎西某某表示自己有钱了就还,余某让其把钱拿到,并对其说自己在工程上赚了钱,本来就是要感谢扎西某某的,还有10万元第二天交给扎西某某。第二天,余某在扎西某某家小区门口将10万元交给扎西某某。扎西某某本来是想借钱,但是听了余某的话后,心态发生变化,就当感谢费收下了这15万元。2019年底,扎西某某了解到调查,为了自己收受余某钱的事情不被发现,于2019年底将这15万元还给了余某。

(四)2016年,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阿坝州藏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像系统采购项目。在项目采购过程中,销售业务代表韩某为向被告人扎西某某表示感谢并达到长期向阿坝州藏医院供应医疗设备的目的,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韩某在成都市云翔金谷小区门口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州级部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合同协议书、记账凭证、发票、情况说明等,证实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阿坝州藏医院数字X射线摄像系统采购项目,韩某为其公司销售业务代表,该项目通过了验收并支付了相应款项。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在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其与熊某到阿坝州藏医院推销飞利浦牌DR设备,正好藏医院也需要购买DR设备,后通过招投标中标阿坝州藏医院的这个采购项目,这台设备的合同金额为200多万元。中标后进行了安装,在签订合同后,阿坝州藏医院付购货款的前一天傍晚,韩某得知扎西某某在成都,便约其见面。韩某到达扎西某某在成都居住的云翔金谷小区门口,二人见面后韩某将事先装有12万元现金的纸袋交给扎西某某,向其表示感谢,扎西某某接过纸袋后二人分开。韩某送钱给扎西某某主要是为了感谢其选择了自己提供的设备,希望和其搞好关系,通过其销售更多的医疗设备。

3.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与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另一名员工韩某到阿坝州藏医院向扎西某某介绍公司经销的飞利浦牌DR设备,后来阿坝州藏医院在网上进行了挂网招标。XXX公司中标,中标价是260多万元。中标后于2017年进行了安装,当时韩某在与阿坝州藏医院进行联系和协调。阿坝州藏医院支付了DR摄像系统款项。

4.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证明韩某是XXX公司的销售人员,2016年下半年,韩某到阿坝州藏医院来推销DR设备(数字化X射线摄像系统)。当时藏医院也正好需要采购DR系统。后来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也是XXX公司中标。中标价格是269.98万元,设备安装验收后,按合同价足额拨付给了XXX公司。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傍晚,扎西某某在成都家中接到韩某的电话,约其见面。二人在扎西某某居住的小区门外见面,韩某交给扎西某某一个纸袋,并对其表示感谢,希望以后多多关照。二人分手后扎西某某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是12万元人民币。韩某给其送钱是为了与扎西某某搞好关系,以后能向州藏医院销售更多的医疗设备。

(五)2017年底的一天,成都XXXX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片区销售经理罗某为感谢被告人扎西某某选择该公司承担藏文数字化诊疗平台系统开发业务,在成都羊犀立交附近,送给扎西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采购方式审批表、技术开发合同、记账凭证、发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明成都XXXX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为阿坝州藏医院承担藏文数字化诊疗平台系统开发业务,罗某担任该公司片区销售经理。该软件开始运行后进行了验收,阿坝州藏医院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罗某在阿坝州的一些医院做销售业务。其了解到阿坝州藏医院的信息系统没有藏文,不方便藏医院的医生和病人操作,罗某联系到院长扎西某某,告诉其自己公司有能力把藏医院的信息系统改造成藏文的,扎西某某便同意和该公司研发这套藏文的信息系统。后来藏医院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医星公司以130多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公司研发了这套藏文系统,并投入了使用。2017年左右,罗某得知扎西某某在成都休假,便约其见面。二人在成都羊犀立交附近见面,罗某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给扎西某某,扎西某某收下。罗某给其送钱是因为扎西某某是藏医院的院长,选择了公司的医院信息系统,在项目中罗某也挣到了钱,希望扎西某某也向其他医院推荐公司的信息化系统,为了感谢扎西某某而向其送钱。

3.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初,XXXX的销售经理罗某到阿坝州藏医院,向扎西某某推荐其公司有能力开发藏文电子病历管理系统。通过考察,扎西某某就决定请XXXX公司开发州藏医院的藏文电子病历系统。在向阿坝州财政局咨询后,州藏医院就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模式挂网采购,最后由XXXX公司中标。这套系统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如期开发并投入使用,项目款也全部给付。2017年下半年,罗某给扎西某某打电话,得知其在成都后就约其见面。二人在成都羊犀立交附近,罗某把一个纸袋子交给扎西某某,并对其表示感谢。扎西某某回家后打开纸袋,发现是10万元现金。

其他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据,证明本案的诉讼程序合法。

2.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扎西某某出生于1965年6月1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员编制卡、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职、免职文件、情况说明,证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医院系事业单位,被告人扎西某某于2013年5月任阿坝州藏医院党委书记、2013年6月任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医院院长,扎西某某曾用名扎东。

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扎西某某归案后在审查调查期间,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审查调查工作,除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刘某1、余某、罗某贿赂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陈某、韩某贿赂的情况,并积极退赃。

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客户回单、违法款退赃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赃款158.6606万元和违法所得8.211049万元已全部退缴至阿坝州纪委违法违纪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8.66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扎西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扎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被告人扎西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扎西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58.6606万元及违法所得8.211049万元(均已退还至阿坝州纪委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英

审 判 员  赵明喜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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