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沪0112刑初107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6月间,李某某在担任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区政府会议中心会务保障、政府集中采购等职务便利,为A公司年某某、邓某等在会场设备更换、改造升级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的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71.46万元(以下为同一币种)。
2021年11月13日,李某某主动至闵行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退出上述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邓某、年某某、宋某某、顾某的证言,《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能和领导分工》《上海市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关于调整上海市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职务证明》和《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服务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分包采购合同》、交易信息查询单、电子回单及案发经过、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其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2021年1月13日主动至闵行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蔚卿
书 记 员 李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