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苏1203刑初71号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二部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韦莉、检察官助理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学、曹锐文(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国有泰州市鑫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之便,在鑫通公司负责开发鑫福源等小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朱某、吴某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6万元,并为朱某、吴某等人在工程承接、竣工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在量刑方面提出“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无索贿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最大限度地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
国有泰州市鑫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之便,在鑫通公司负责开发鑫福源等小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朱某、吴某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6万元,并为朱某、吴某等人在工程承接、竣工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春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市普济医院北大门停车场,2次分别非法收受泰州市杰诚装饰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6万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竣工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宫涵花园小区南门附近,非法收受南京泽震自动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为其在竣工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欧亚国际花园小区家中,非法收受江苏省东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所送现金人民币l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鑫福源项目部门口,非法收受泰州市瑞轩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市盛和花园小区北门,非法收受个体老板殷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市明珠小区楼下,非法收受泰州辉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款项拨付、工程签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8年中秋节至202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在鑫福源小区项目部办公室、鑫通公司办公室、泰州市明珠小区北门,5次非法收受泰州雷立行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所送财物,其中4次为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1次为现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4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2次非法收受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泰州项目部负责人常某通过储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所送人民币0.9万元、1.3万元,合计人民币2.2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市明珠小区停车场、鑫福源小区项目部办公室,分别非法收受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和泰州闽艺石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辛某共同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3万元,合计人民币8万元,并为两人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9年中秋节前至202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在鑫福源小区项目部办公室、欧亚国际花园小区家中、鑫通公司门口,3次非法收受江苏万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所送财物,其中2次分别为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金鹰商场购物卡,1次为现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竣工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泰州国宾馆门口,非法收受个体老板柏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欧亚国际小区楼下,非法收受泰州市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
13.2020年春节前至中秋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鑫通公司办公室,2次非法收受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柏某所送现金人民币l万元,合计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在竣工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2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鑫通公司办公室,非法收受泰州加固尚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诉讼中,其向本院预缴财产保证金人民币2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泰州市高港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朱某、吴某、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所提合理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韩 燕
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