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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681刑初8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豫1681刑初86号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二部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韩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蔡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卢某的前妻张某1(二人2017年离婚,张某1受贿案已判决。)提出想在郑州市上街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张某1找到时任上街区区长戴某帮忙成立了瑞鑫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郑州市中小企业局下发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个亿。在增资事项过程中,蔡某通过张某1协调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事项。蔡某给张某1、卢某说:“把没有用的股东(挂名股东)去掉,留住卢某的,股份占20%,不用卢某出钱,张某1、卢某也表示同意。2013年7月12日依据《公司法》蔡某、卢某等人到上街区工商局办理了股东、股权变更,本次瑞鑫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增资8000万元。其中卢某占20%股份,增资1600万元。2014年7月9日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红,被告人卢某分红15107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卢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并提供了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张某1、蔡某、戴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蔡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卢某的前妻张某1(二人2017年离婚,张某1受贿案已判决。)提出想在郑州市上街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张某1找到时任上街区区长戴某帮忙成立了瑞鑫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郑州市中小企业局下发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个亿。在增资事项过程中,蔡某通过张某1协调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事项。蔡某给张某1、卢某说:“把没有用的股东(挂名股东)去掉,留住卢某的,股份占20%,不用卢某出钱,张某1、卢某也表示同意。2013年7月12日依据《公司法》蔡某、卢某等人到上街区工商局办理了股东、股权变更,本次瑞鑫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增资8000万元。其中卢某占20%股份,增资1600万元。2014年7月9日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红,被告人卢某分红151074.5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卢某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被告人卢某无犯罪记录。

3、证明

证明被告人卢某在2006年至2017年在永煤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担任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永煤任【2006】233号

该书证复印件由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部出具,证明2006年10月21日被告人卢某被任命为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正处级)。

5、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永煤任【2014】6号

证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卢某被任命为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正处级调研员。

6、中共周口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周口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周纪(监)指字[2019]第2号

该书证由周口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19日指定项城市纪委监委进行审查调查。

7、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三部指辖决[2020]4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

该书证证明被告人卢某涉嫌受贿一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0日指定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8、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相关资料

该书证由郑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供,证明蔡某设立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股东信息以及2013年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注册资本情况,证明卢某占公司出资比例20%。

9、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交易明细

该书证复印于中共项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审查调查室,证明张某1投资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往情况及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股东入资资金交付和增资股东资金交付情况。

证明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及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卢某在瑞鑫公司出资1600万元。2014年7月9日股东分红:蔡某151074.5元、张万军37768.63元、卢某151074.5元、河南银浩实业有限公司434339.2元、高喆67983.53元。

10、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工商资料

该书证复印于中共项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审查调查室,证明卢某在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股20%。

11、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院卷宗

该书证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蔡某、卢某等5人将持有瑞鑫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蔡某、卢某等对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2、张某1受贿案件复印卷

该书证复印于中国共产党项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审查调查室,证明张某1因涉嫌受贿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3、蔡某抽逃出资2000万元判决书

该书证复印于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抽逃出资案卷,证明被告人蔡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14、张华君因受贿400万元判决情况

2020年6月24日张华君因犯受贿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15、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我和张某1接受过蔡某2000万元的干股,涉嫌受贿犯罪,这个情况我在公安机关已经主动交代了。我认识蔡某的时间记不住了,在2009年成立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前认识的,是蔡某租赁我和张某1的房子时认识的,当时蔡某只是做个小生意,经济生活不是很好。在2009年蔡某给张某1说想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让张某1帮忙,后来在张某1的帮助下成立了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为当时河南省的政策是每个区只能成立两个小额贷款公司,张某1和郑州市上街区的区长戴某是同学关系,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当地政府同意,蔡某不认识戴某,需要张某1给戴某打招呼才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张某1给戴某打招呼后,戴某同意了,后来蔡某怎么办理的公司手续我不清楚,有多少股东、怎么入股的我不知道,是蔡某找的股东。2009年下半年成立了郑州市上街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2000万元。有我10%的股份,占200万的股份,我不参与经营。如果没有张某1给戴某打招呼,蔡某的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不了。2009年前后蔡某成立瑞鑫小额贷款公司之前我借给蔡某20万元,每月3分的利息,成立小额贷款之后,我陆续借给蔡某的还有钱,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从2009年至2015年每月清一回利息,按3分的利息给我,总共多少我记不住了。我借给蔡某的钱和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关联。蔡某成立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时需要9个股东,大股东持股不能超过20%,小股东不能超过10%。蔡某给我和张某1说:让洪哥(卢某)当个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和张某1都同意了。我就当了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10%的股份,也就是2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料是蔡某准备的,到工商局登记时,蔡某叫上我和其他几个股东过去签字,就办理了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我不知道张某1给谁打的招呼,我知道瑞鑫小额贷款公司贷过两次款,2012年蔡某在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蔡某了解的国家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蔡某通过张某1给省担保集团的打招呼帮忙,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我是股东,就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了。第二次在2013年瑞鑫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到一个亿的注册资金后也是在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5000万元,我不知道蔡某通过谁给省担保集团打的招呼,当时我也签字了。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一亿元,其中有我20%的股份,也就是2000万元。

在2013年的时候,河南省的政策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必须增资到一个亿,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一个亿,就要注销。有次和蔡某、张某1吃饭时,蔡某提出公司增资到一个亿了,把公司的其他股东去掉,留下洪哥(卢某)的股份,让洪哥(卢某)占有公司20%的股份(价值2000万元),也不要你们出资,我给你们弄好,我和张某1也同意了。后来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我和其他几个股东都去郑州市上街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了,我们几个股东在增资手续上签字了。这20%的股份我没有出资,张某1也没有出资,是蔡某给我和张某1的干股。张某1在蔡某成立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时,给蔡某帮忙找人打招呼,蔡某为了感谢张某1,就给我和张某1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的20%的干股,也就是2000元。让我持有股份是因为我当时在国有公司上班,并且已经退休了,而张某1在省政府金融办上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害怕影响不好,当时我和张某1还没有离婚,我持有股份和张某1持有股份是一样的。

2015年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我害怕承担责任,我给蔡某说给我的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的20%的干股,我不能承担责任,我和蔡某在2015年补签过一个股份代持协议,我给张某1说过张某1也知道此事。协议上写的时间是2013年7月,内容是我代替蔡某持有20%的股份,我不承担2000万元的责任,也不享有2000万元的权利。这份协议是虚假的。2014年7月(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分了15万多元的红利,蔡某打到我浦发银行卡上了。

按照正常的程序,如果没有张某1的帮助,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不会这么顺利,应该成立不了,因为当时国家规定,一个区县只能成立两个小额担保公司,如果没有张某1给相关单位的领导打招呼,瑞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不了,也不会有以后的贷款和担保。

郑州聖火煤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户名为卢某的郑州市农村信用社银行明细内容不属实,名字也不是我本人签的。我名下没有2012年在滑县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的广场商铺、郑州聖火煤制品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0%和银行存款2135.59万元的资产,我不知道这是谁提供的。我愿意主动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16、证人张某1证,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瑞鑫公司增资扩股时,当时蔡某向我和卢某提出来说保留卢某股份,让卢某占20%股份,不用卢某出资,另外蔡某还说张华君占的有股份。蔡某这样做,是为了感谢在公司成立期间,给他提供帮助的人。瑞鑫公司在筹备、成立等期间,我给蔡某帮过忙,一是为了表示感谢我;二是为了方便以后他公司的经营,想让我继续给他提供帮助。蔡某的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利用我和有关人员,为他公司发展提供更大方便,他让卢某作为股东,并不是看中了卢某本人,而是以卢某的名义,让卢某在前面,让我在背后继续帮他。其目的就是拉拢我,拴住我,让我继续给他提供支持和帮助。

17、证人戴某证,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张某1给我打过招呼。因为张某1是省政府金融办的处级干部,她和我区金融办是上下级关系,碍于情面我给时任上街区工信局长张华君安排了此事。之后我给张某1联系说:“你说的事,我已经安排过了,让你的朋友到区工信局找张华君局长,把资料交给他。”后来,具体是怎么办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18、证人张某2,2010年3月我任上街区工信局局长,在瑞鑫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成立、开业过程中时任上街区区长戴某给我打招呼,该公司开业时戴某也参加了剪彩,开业时我和张某1在一起吃过饭。

19、证人王某1,卢某是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张某1的老公,2014年6、7月份,公司给股东分过红,大概分了70万元,给卢某分了大概14万多,都是通过银行转的账,以银行流水为准。蔡某成立公司时,让我做了瑞鑫公司的股东,我没有投资钱,2013年我把股份转给了卢某,卢某也没有给我钱。

20、证人蔡某证,2012年年底,郑州市中小企业局下发文件要求小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个亿,否则不予年审。在增资期间,需要股东、股权变更,当时我给张某1、卢某说:“把没有用的股东全部剔除掉,留住洪哥的,洪哥的股份占20%,不用洪哥出钱,张洪芝说:“好,你看着处理吧。”卢某也表示同意。后来在2013年我公司实际增资8000万元,卢某等人到上街区工商局办理了股东、股权变更,完成了增资,实际上卢某没有出资。卢某是张某1的丈夫,在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公司贷款过程中张某1没少帮忙,我在郑州也没有什么社会关系,我是想利用张某1的身份给我提供帮助和支持。以后公司经营、运行还需要张某1的协调帮忙,所以就给卢某20%的股份。

21、证人高某1,2012年左右,蔡某找到我父亲高某2借钱时我认识的蔡某,到2013年由于蔡某还不起钱,就跟我父亲说这钱现在还不上,不如你找个人到我公司担任股东,每年领取分红,我借的这笔钱算是公司股份。后来我父亲就让我去担任股东,我与蔡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我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

22、证人王某2,当时张某1给我推荐了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这个项目,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过三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017年对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起司法诉讼,将蔡某等人上了失信黑名单,2018年第一季度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某实行了司法拘留十五天。

23、证人赵某,蔡某申请成立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张某1为此事打过招呼,但不管是谁打招呼,我都是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办理。

24、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

该书证复印件由项城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证明被告人卢某因抽逃出资到案后主动交代收受蔡某瑞鑫小额贷款干股2000万元,并检举揭发张华君涉嫌受贿500万元的事实。

25、检举揭发材料

该书证由被告人卢某书写,检举郑州市上街区原工信局局长张华君涉嫌受贿瑞鑫小额贷款公司5%股份的犯罪事实。

26、反映材料

该书证由被告人卢某书写,证明检举揭发张华君收受瑞鑫小额贷款公司500万元股份的犯罪事实。

27、自首材料

该书证由被告人卢某书写于2019年4月19日,证明被告人主动交代接受蔡某瑞鑫小额贷款公司20%股份的犯罪事实。

28、情况说明

该书证由项城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9年4月18日将被告人卢某拘留,在讯问时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写出自首材料和检举揭发材料。

29、张华君判决书

该书证证明被告人卢某检举揭发张华君受贿案已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的检举揭发行为构成立功。

30、农业银行存单

该存单由被告人卢某退缴的分红151,074.5元。

31、卢某因涉嫌抽逃出资被羁押情况

项公(经侦)拘字[2019]10109号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该书证复印件由项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证明被告人卢某因涉嫌抽逃出资于2019年4月1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2、关于卢某党员身份的调查情况

(1)卢某工作情况说明

该书证由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被告人卢某1988年12月13日被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批准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1990年2月12日批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2006年12月21日被永城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资本运营部副部长(正处级);2014年3月20日被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资本运营部正处级调研员;2017年8月1日被批准正式遐休。

(2)监委对卢某党员身份调查情况说明

该书证由项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证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卢某没有缴纳过党费,也没参加过党的组织生活,自愿放弃党员身份。经查阅没有找到卢某的党组织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活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可以认定卢某不再具有党员身份。

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张某1利用张某1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卢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被告人卢某积极退赃,且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151,074.5元予以追缴。(已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华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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