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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11刑初14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豫0611刑初140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1)Z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华蕾、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淇县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郝某、郜某等十六人财物共计910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淇县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郝某,为了在日常环保检查中得到李某某的照顾和表示感谢,分八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2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2.2016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河南殷都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郜某为了让李某某在日常环保检查中给予照顾和表示感谢,分五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3.2016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淇县欣永福门窗厂负责人路某为了得到李某某在日常环保检查中给予照顾,分五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7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4.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淇县人民银行职工陈某为感谢李某某让其爱人所办的淇县资麟牧业有限公司不交排污费,分五次送给李某某购物卡共计2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5.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专工高某1,为感谢李某某在环保检查方面的照顾,分四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6.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春节前,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法人田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处理其公司信访件中提供的帮助,同时为了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希望在环保检查中给予照顾,分三次送给李某某购物卡共计3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7.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鹤壁市恒新冶炼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某,为了在环保检查中得到李某某的照顾,分两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8.2018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淇县鑫旺铸造配件厂法人王某1,为感谢李某某在环保检查方面的照顾,分三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9.2018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河南省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2为了让李某某在环保检查中给予照顾,委托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副局长张海军,分三次送给李某某购物卡共计4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0.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邵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2018年国家环保在线监测中对该公司的帮助及为了和李某某搞好关系,分两次送给李某某购物卡共计2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1.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为感谢李某某在环保检查中给予的帮助及为了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分两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2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2.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邢某为了得到李某某在环保方面的照顾,委托淇县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中队长队长岳小伟,分两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3.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鹤壁大用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赵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对其企业环保罚款中提供的帮助及为了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分两次送给李某某购物卡共计4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4.2020年春节前,鹤壁市中鑫砼业有限公司承包人高某2,为了感谢李某某对其公司罚款中给予的帮助,及为了让李某某在环保检查中给予照顾,送给李某某购物卡1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5.2020年春节前,河南豫龙电缆有限公司法人王某3,因其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为了得到李某某在环保检查中给予照顾,送给李某某购物卡1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16.2020年春节前,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包人闫某,为了让李某某在环保检查中对该企业予以照顾,送给李某某购物卡1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出。

被告人李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收受王某130000元贿赂款一事,并主动交代鹤壁市淇滨区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61000元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主动退至鹤壁市淇滨区监察委员会赃款9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郝某、郜某、路某等人的证言,环保检查立案处罚的相关书证,涉案财物报告,扣押通知书,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入党申请书,领导分工文件,开除党籍决定,开除公职决定,认罪认罚具结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91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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