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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04刑初31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青0104刑初314号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挂靠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赵×、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宁广场项目负责人韩×1、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卫设备采购、承揽亮化工程及验收、资金结算、购房款支付、拆迁土地置换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788元。

1、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挂靠在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赵×在承榄城东区夏都大道公共卫生间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12月,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赵×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

2、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记、局长、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在釆购环卫垃圾果皮箱及以后承揽城东区政府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2011年10月、2018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先后在其办公室和安泰华庭小区家中收受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给予人民币20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共计30000元。

3、2011年4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西宁市城东区玉带桥、水城门清真寺楼体亮化工程及后续验收、结算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该公司员工宁×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4、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为泰宁社区购置办公用房向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置房产剩余款事宜提供帮助。2016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宁广场项目负责人韩×1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

5、2017年11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林家崖一颗印的仓库拆迁土地置换事宜提供帮助,2017年11月、2019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先后两次收受青海兴青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飞天茅台白酒共计2箱。价值人民币16788元。

被告人祁某某将收受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白酒饮用。2020年4月14日,调查人员在本市城西区安泰华庭小区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认真悔罪。被告人祁某某的家属主动向监察机关上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18,788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留置措施文书,刑事强制措施文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干部任免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政府文件,会议纪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赵×、林×、孟×、刘×、宁×、韩×2、韩×1、马×、韩×3、柴×、王×、徐×、游×的证言,被告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且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祁某某受贿的数额应为20000元;被告人祁某某虽然收取了其他98788元,但没有为行贿人及其所在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3、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属于坦白;其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赃,没有使国家利益和他人遭受损失;被告人祁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祁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4月14日,西宁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位于海湖新区安泰华庭小区祁某某家中将其带至监察委员会谈话,同日,经西宁市监察委员会初步核实,对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祁某某被留置调查后,向监察机关供述了收受林×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收受赵×、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韩×1、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海兴青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等贿赂共计8.8788万元的犯罪事实。

2、起诉意见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证明西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祁某某受贿一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将该案交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3、证人林×的证言,称2011年年初,我到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祁某某办公室里找到祁某某说我是做果皮箱等环卫设备的,问城东区需不需要采购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我记得祁某某说不需要,让我等一段时间再说。后来过了几天,我又去找祁某某,这次祁某某说我们需要一两百个果皮箱,并让我找姓孟的工作人员去谈。我在城东区城管局找到姓孟的工作人员,具体谈了采购果皮箱的数量、价格、款式等。后来我就以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城东区城管局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我记得是20多万元。这次签合同没有招投标,是直接签的合同。2011年国庆节后,我去了祁某某办公室,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把一个提前准备好装有2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祁某某,然后我就离开了祁某某的办公室。我给祁某某这2万元现金,一方面是想感谢一下祁某某让我给城东区供了20多万的果皮箱让我赚了一点钱;另一方面因为我本人是做环卫设备的,正好祁某某管环卫这一块,我就想和他搞好关系,以后能多给城东区供环卫设备。

2018年春节过完后,我去祁某某安泰华庭家里看他。当时他和他的孙子在家。我和他寒暄一会儿,就从兜里掏出准备好的1万元钱准备送给他,但是他推辞没有收。过了一会,他到隔壁房间去了,我就把这一万元放到他的孙子身上衣服兜里了。我离开后,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怎么把钱放下了,我就说这一万块钱是给孩子的钱,祁某某在电话里客气了几句就没再说什么。祁某某当时已经是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了,送钱是为了和他一直维持好关系,以后在城东区有什么事可以找他帮忙。除了我送给祁某某的这3万元以外,我和祁某某及其家人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也没有借贷关系。

4、证人孟×的证言,称我于2008年10月至2017年1月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服务公司经理。祁某某是2010年开始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林×是向城东区城管局供应环卫设备的。2011年,有一天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解决一下向林×购买果皮箱的事。因为祁某某是城管局局长,也是环卫服务公司的领导,后来我就按照祁某某的要求采购了林×的垃圾桶。我记得那年采购的垃圾桶数量大概是300个左右,总金额是30万左右,因为时间比较久了,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

5、证人刘×的证言,称2003年3月至今,我是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投标了城东区城管局下面的西宁市玉带桥、水城门清真寺楼梯亮化工程。我记得工程总价170万左右,挣了20多万元。当时负责城东区这个项目的是我手下的业务员宁×,具体情况她比较清楚。工程全部做完后,到了验收的时候,我去了祁某某的办公司,并介绍了自己,说工程我们干完了,可以验收了,后续的验收工作很顺利,到2012年工程款下来后,我为了感谢祁某某,准备了一个5万元的红包,然后把5万元装在档案袋里,又把档案袋放在一个纸质手提袋中交给宁×,让她给祁某某送过去了。宁×把钱送给祁某某后,给我汇报了。我给祁某某钱,一方面是我们干的玉带桥、水城门清真寺两个亮化工程很顺利,没有找什么麻烦;另一方面是为了和祁某某搞好关系,有其他项目的话,关照我们一下。我跟祁某某及其家属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6、证人宁×的证言,称我是2009年至2017年间在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业务员、夜景事业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公司中标城东区城管局水城门、玉带桥清真寺亮化工程,我代表公司和西宁市城东区城管局签订了合同。工程总金额175万元,具体利润我不清楚。中标后,大概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项目就完工了。有一天,具体时间忘了,刘×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给我了一个手提纸袋,里面装有一个档案袋,让我送给祁某某。我当天就把这个手提袋送到了祁某某的办公司里,当时我印象比较深的是祁某某已经没有在城东区城管局,他在城东区政府的办公楼里上班,我到了祁某某的办公室后,只有他一人在。我告诉他刘总让我给你带点东西。他问我是什么东西,我说不知道,是刘总让我带来的。我放下东西后,和他寒暄了几句就离开了。我把手提袋送给祁某某后,我给刘×说了一声东西送到了。刘×给我这个袋子的时候没有告诉我里面装的是什么,但是我把这个袋子拿在手里的时候感觉比较重,我想里面装的应该是现金。我没有打开看,所以不知道具体数目。

7、证人赵×的证言,称我认识祁某某,2009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挂靠重庆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城东区城管局夏都大街536医院旁一新建公共卫生间工程项目。我记得这个项目大概四十多万元。因为在实施该建设工程项目中资金短缺,结算工程进度款需要时任城管局局长祁某某审批,我为能够顺利结算到一些工程进度款,事先准备一红包将2000元现金放在里面,带着红包到祁某某办公室。我见他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员,我就跟他说祁局长麻烦您将公司承揽的公共卫生间工程尽快先结算部分工程款,并随手将我包好现金的红包放在他办公桌上。祁某某答应表示尽快为我公司解决工程款,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过了一段时间,城东区城管局就给我结算了一部分工程进度款。我和祁某某及其亲属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8、证人韩×1的证言,称我于2006年10月开始在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至今。2015年年底我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房屋的面积是1200平米左右,装修费用每平米1000元,最终价格为8000元每平米,合同总金额960万元,具体以合同为准。合同约定,城东区民政局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首付300万元于2015年底付清,余款660万元要在2016年9月前付清。2015年12月份支付了300万元。2016年年初快过年了,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公司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比较紧张,工人也有些着急了。我就去找了当时主管财政的城东区副区长祁某某,在他的办公室,向他说明了企业的困难和资金的需求,希望政府能及时拨付剩余的购房资金。祁某某对我说,我会尽快催促付款的。我一听就放心了,当场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袋放到了祁某某的办公桌上,然后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前后在他办公室待了不到十分钟。几天后,城东区民政局就给我们支付了400万元的房款。到了2017年年底,政府又给我们支付了130余万元,到现在,政府还没有付清购房款。我给祁某某送这2万元现金是因为祁某某当时是城东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是为了让他催促财政能尽快给我们公司付房款。这笔钱是公司的钱,公司项目工地设有项目部,项目部平时就会预留一部分现金,用于招待,方便展开工作,提高参建单位的积极性。我拿钱的时候就是从项目部的保险柜里拿的。这笔钱在公司的账目上没有体现,公司账目上只记录备用金。当时华宁广场项目就是由我在负责,我给祁某某送2万元现金,我们公司股东韩×2、韩克福不知道,2万元以内的支出我自己可以决定,不需要给公司股东汇报或者报备。

9、证人韩×2的证言,称青海华宁房地产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一共有两个股东,分别是我和韩克福,我占股84%,韩克福占股16%。华宁广场项目是我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具体开发工作我委托了一个项目经理,名字叫韩×1,所有的事情由他全权负责,我只负责出资。城东区泰宁社区买了华宁广场的一层楼作为办公楼,具体洽谈、买卖都是韩×1负责。我知道祁某某,但我和他没打过交道。我与他及其亲属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10、证人马×证言,称我认识祁某某有十几年了。我在青海兴青工贸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我们公司在城东区林家崖一颗印附近有个仓库,这件仓库是我的一个叫韩×3的朋友在管理,仓库占地大概十亩左右。2013年,政府要实施工程项目,就把我们公司的仓库拆迁了,对我们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当时答应为我们公司在别的地方置换土地,但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1月,有一天韩×3告诉我城东区国土资源局发了一份文件,答应给公司在清真产业园进行土地置换,管理清真产业园的是一个叫祁某某的领导。我就对韩×3说我认识祁某某,随后韩勇产提议请祁某某吃饭,把土地置换的事情尽快落实一下。我就电话约了祁某某在海湖新区的一家私房菜吃了饭,地方是祁某某找的,也来了一些他的朋友。祁某某他自己也知道我们请他吃饭就是为了土地置换的事情,吃完饭后我就让公司员工送我回家了,祁某某怎么回家的我不清楚。席间我们喝的是公司购买的飞天茅台酒。政府虽然答应为公司进行土地置换,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落实。这次请祁某某吃饭,至于是否送他一箱飞天茅台酒我不清楚。我没有送过。

11、证人韩×3的证言,称我从青海物产集团退休后,因与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是多年好友,受聘至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担任任何职务。2013年,青海兴青公司在林家崖一颗印附近有一家仓库,占地大约十亩,后来因为城东区实施机场高速环境整治拆迁工程,仓库就拆迁了,土地上的仓库等附着物政府对我们进行了补偿,对于土地的补偿,青海兴青公司和城东区达成协议,对我们公司被占用的十亩土地进行置换,当时在哪里置换没有解决。青海兴青公司委托我办理土地置换的事情。2017年我为了土地置换的事情又找到了城东区政府,后来城东区证据经过研究,决定在城东区国际绿色产业园内为我们进行土地置换,为此在2017年11月,原城东区国土资源局给我们公司发了一份关于土地置换的答复。后来,我拿着答复找到了主管绿色产业园区的主观副区长祁某某,祁某某答应办理,但是必须要等到市上关于绿色产业园的批复下来后才可以办理。回来后我向董事长汇报这件事。因为董事长和祁某某也认识,我就提议把祁某某叫上大家一起吃个饭,尽快把土地置换的事情解决掉。后来我和祁某某等一些人就在海湖新区金座的一家私房菜一起吃饭,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因为这个私房菜是祁某某找的,有些人也是祁某某叫来的我不认识。席间大家没有明说吃饭是为了解决土地置换的事情,当时祁某某心里也清楚,我们请他吃饭是为了解决土地置换问题。席间我们喝的是茅台酒,我记得没有喝完,剩了一箱茅台酒,我们公司董事长的司机柴×把祁某某送回家了,并把剩下的一箱茅台酒送给了祁某某。2019年初,我知道因为土地置换的事情柴×在春节前又给祁某某送了一箱茅台酒。

12、证人柴×的证言,称我大概1983年或者1984年开始在青海兴青公司工作,2010年开始担任青海兴青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办公室、物业、后勤等工作。2013年,青海兴青公司在城东区林家崖一颗印附近有一家仓库,大约十亩,后来拆迁了,政府对我们公司土地上的仓库、房屋等进行了补偿,但是对于土地的补偿一直没有解决,后来答应为我们置换土地。这个事情一直由我们公司的一个叫韩×3的人在负责。201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董事长马×、韩×3说请祁某某在海湖新区的一个私房菜一起吃饭,吃饭的原因我不清楚,吃饭的时候我有事没有去。因为在吃饭前马×给我说在他们吃完饭后去接他,所以我就开着自己的车在私房菜楼下等他。后来韩×3下楼后,让我将他们喝剩下的一箱茅台酒装到了祁某某的车上,我记得他的车是褐色或者黑色的越野车,我将酒装到他的车上后我就走了。2019年春节前后,我以拜年的名义又给祁某某送了一箱茅台酒。这箱酒是我让我们公司的员工王×送给了祁某某,我还把祁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王×,送酒的详细经过王×清楚。我公司送给祁某某的两箱酒都是飞天茅台酒。2017年送酒的原因我不清楚,因为那次吃饭我没有去;2019年年初送酒是因为快过年了,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土地置换的事情,二是为了联络感情,方便以后办事。马×不知道我送祁某某酒的事,这些事情我自己就可以决定。

13、证人王×的证言,称我2013年4月开始在青海兴青公司工作,是工程部的一名员工。2019年年初,柴总把我叫到他办公室指着座椅后面的一箱酒说快过年了,让我把这箱酒送给东区的祁区长,然后把祁区长的电话号码给我,叫我到城东区政府联系他。然后我就提酒叫上司机李双福前往东区政府。中途我给祁区长打电话说,领导我是兴青公司的,柴总让我过来给你送个酒,你在单位吗?他说,我在单位,你过来吧。到区政府门口我给他说,领导我到门口了。我的车是黑色帕萨特,尾号179。他说,你等一会,我就出来。然后我就下车在车跟前等他。过了一会,他从城东区政府院子里开车出来右拐看见我的车,给我按了个喇叭,打了个手势让我车跟上,我开车跟着他的车向北走了50米左右,他停车了,我也赶紧停车下车问,领导,酒放哪里?他打开他的车后座说,放这里就行了。我放好酒,说领导我就先走了。他说,好好好,再见。我回到单位打电话给柴总说事情办好了。柴总安排我给祁区长送的是一箱飞天茅台酒。

14、证人徐×的证言,称我1998年11月起开始在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我在集团内一直负责财务工作。青海兴青公司会购买烟酒等物品,这块工作我在负责。烟酒购买一般是我们给烟酒的销售企业打电话,告诉他们需要购买的酒类数量、商品名称,然后由销售企业配送,销售企业会同时给我们开好发票,我们根据发票金额直接向酒类销售企业进行付款。公司购买酒一般都是用于公司招待,购买的酒类低、中、高档都有,购买的酒类品牌有互助八大作坊、天佑德、红花郎、五粮液、飞天茅台,购买酒的同时也会购买烟。茅台酒基本上每年都会购买,公司一直是在青海井源酒业公司购买,但是每年购买的数量不固定。我记得2017年1月从青海井源公司购买了两次。兴青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国贸大厦的11层和12层,在11层我们有一间小的仓库用于存放购买回来的飞天茅台酒。青海井源公司没有给我们公司出具购买清单。我记得从2019年3月起,国家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那以后,发票必须标明购买的商品名称、单价和总金额等明细。在那之前发票上写的都很笼统,就写酒、烟酒和总金额。公司会对购买回来的烟酒进行登记,但是有时候公司领导也会直接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要用的烟酒数量和品牌,然后派人来直接取走。公司领导取酒的时候不会告诉我宴请谁、在哪里宴请或者用于赠送等用途。公司如果有业务需要,将存放的茅台酒取走时也是随意取的,我只是记录一个总账。我不认识祁某某,也不知道公司向他送茅台酒的事情。

15、证人游×的证言,称我是青海井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公司自2000年成立之初就在销售飞天茅台酒。每年我们公司会和贵州茅台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最近几年贵州茅台公司一年给我们8吨,每吨354箱,每一箱是6瓶装。青海兴青公司是我们青海井源酒业有限公司的一个客户,每年都会在我们公司购买一些烟酒,也会购买飞天茅台酒,每次购买的数量不固定,有时候是几箱,有时候是十几箱。

16、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称我收过林×给的3万元现金,收过西宁偏转照明公司给予的5万元现金,收过韩×1给予的2万元现金,收过赵×给的5000元现金,收过青海兴青工贸公司给我的两箱飞天茅台酒。

2011年3月份,我已经到城东区城市管理局任局长。大概六七月份,城东区城管局需要自行采购一批果皮箱,有一天林×来到我的办公室找我,希望可以采购他的果皮箱。我随后就给城东区管理局所属的环卫服务公司经理孟×打电话。后来林×就跟孟×谈采购的事情了,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随后城东区城管局自行采购了200个果皮箱。2011年国庆节后,林×到我办公室来,说给我拜个年,然后走到我办公桌旁拉开抽屉,把一个信封袋子塞进了我的抽屉里,然后他就离开了。林×走后,我拉开抽屉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过完,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林×到我在安泰华庭的家里,说过年了来看看我,来的时候给我提了一些海鲜。当时我和小孙子在家里,他来了后说要给我小孙子点年钱,我推辞不要,后面林×走后,我发现我孙子的衣服兜里放着1万元现金。我知道这是林×放下的,我就给林×打了电话,说不要这么客气,让他把钱拿走,但是林×说这钱是给孙子的压岁钱,我就没再推辞。林×说是给我孙子的,我知道其实是给我的,自从我和林×认识后,一直都有联系,他有时候回来我家,也会给我钱,我都没有收,但是这一次我收下了。我收林×的3万元,作为日常开销花掉了。

2011年4月,我当时担任城东区城管局局长,当年城东区选定了城东区水城门清真寺和玉带桥清真寺和其他一些建筑、街道进行亮化。在工程施工期间,西宁偏转照明和城东区城管局对接业务的是宁×。亮化合同是她代表西宁偏转公司和城东区城管局签订的。2012年初,春节前,详细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已经任城东区财政局局长,两座清真寺的亮化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宁×来到我在区政府五楼的办公室,和我聊了一会,说对我表示感谢顺便拜个年,她走的时候将一个纸质的手提袋放在了我的办公室。她走后,我看手提袋里有一个档案袋,档案袋里有5万元现金。她是代表西宁偏转公司给我送钱的,因为西宁偏转公司承揽了两座清真寺亮化工程,工程做的比较顺利,东区的领导们也很满意,还有一个原因是我想是为了和我能够搞好关系,为以后承揽城东区的工程给予照顾。我收的5万元现金作为日常开销花掉了。

2010年4月份,我当时任城东区城管局局长,赵×在夏都大街长青小学、536医院旁修建了一个公共卫生间,我和他因为这个项目认识的。2010年1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厕所项目实施结束后,他来我办公室,想让我们尽快给他拨付工程款,我说这个要等财政局进行核算,按程序支付。聊了一会儿,他走的时候,给我放了一个红包。红包里我记得有5000元现金,但是时间长了,不敢肯定。这五千元我用于个人消费了。

2015年,我已经担任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财政、发改等部门。当时区政府决定给泰宁社区购置新的办公用房,新购置的办公用房就选在了城东区政府隔壁的华宁广场。2015年国庆过完后,我带着发改、财政、民政、泰宁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去华宁广场就办公用房的交付、装修、格局进行商议,接待我们的是叫韩×1的人。具体购房事情是城东区民政局和泰宁社区办理的。在2016年初,我记得是春节前,我当时在办公室,韩×1到我办公室,说快过年了,企业要给农民工支付工资,需要资金,希望政府可以尽快支付房款。我告诉他政府研究完后会尽快拨付的。他走的时候给我放下了一个信封袋子,我打开信封看了一下里面有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用于个人消费了。

2017年11月份,青海兴青公司韩×3拿着城东区国土资源局的文件,要求政府给他们解决在绿色产业园置换土地的事情,当时我负责分管绿色产业园工作,但是这个事情我也办不了。因为要等西宁市整体规划的文件出来,看看政策是什么样的。过了几天兴青公司董事长马×请我吃饭,我们在海湖新区金座盛景小区的一家私房菜吃的,这次韩×3也在。饭后韩×3让青海兴青公司的人把一箱飞天茅台酒装到了我的车上,随后我就被送回安泰华庭的家里了。

2019年春节前,青海兴青公司的一个员工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拜年,并送我一箱酒,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城东区政府。这个青海兴青公司的员工来了以后,将一箱飞天茅台酒送到了我的车上。2017年送的那箱酒我已经喝完了,2019年送的那箱酒我喝了几瓶,还剩下几瓶在家里放着。兴青公司送我两箱酒主要是想让我帮他们协调在清真产业园置换10亩土地,他们请我吃饭也是这个目的。

17、中国共产党西宁市委员会、城东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城东区人民政府文件,证明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祁某某担任青海省西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担任青海省西宁市××区财政局副局长;2012年2月至2014年7月担任青海省西宁市××区财政局局长;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担任青海省西宁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财政、发改、统计、经济、清真产业园区方面的工作;分管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区统计局、清真产业园区筹建办公室。

18、关于给予祁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西宁市纪委常委会议(西宁市监委委员会)研究讨论,并报2020年9月26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祁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9、玉带桥、水城门清真寺亮化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果皮箱采购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夏都大街公共卫生间项目及付款凭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4月27日与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玉带桥、水城门清真寺亮化安装工程合同。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办人宁×在合同上署名。2011年8月31日至2011年11月4日间,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1年6月15日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果皮箱200个,总金额22万元。2011年7月31日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万元整。

2010年9月10日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城东区夏都大道公共卫生间,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祁某某、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在合同上署名。开工日期2010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6日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整。

2015年12月11日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与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城东区昆仑东路178号1号楼4层178-16室,建筑面积1200.37平米,单价8000元每平米,总价款9602960元,分期付款,首期300万元于2015年12月14日支付,剩余房款660296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于2015年12月11日支付300万元购房款;2016年2月2日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7年11月29日支付130万元购房款;

20、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报告、回复、答复、兴青公司报告,证实2017年9月26日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作出请求落实土地置换的报告。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建议请区政府在绿色产业园区内进行规划选址,以解决兴青公司土地置换问题。2017年11月15日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向市信访局答复称,因园区正在进行土地规划调整及筹措用地指标等事项,故暂不能立即解决青海兴青工贸公司用地问题,待土地用地相关工作结束后,尽快解决青海兴青工贸公司用地问题。

21、贵州茅台酒经销授权书、合同书,证实2017年、2019年青海井源酒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贵州茅台酒的专卖授权,有销售贵州茅台酒的区域销售资格。

22、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3、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20年7月1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宁价认字【2020】4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茅台(飞天)白酒6瓶,2017年11月的认定价格是7794元;2019年1月的认定价格为8994元,两项认定合计16788元。

24、暂予扣留涉案款物通知书,证明2020年7月13日,办案单位暂予扣留被告人祁某某的违法所得118788元。

25、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祁某某的基本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记录。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据此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挂靠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赵×、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宁广场项目负责人韩×1、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卫设备采购、承揽亮化工程及验收、资金结算、购房款支付、拆迁土地置换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7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挂靠在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赵×在承榄城东区夏都大道公共卫生间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12月,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赵×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

2、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记、局长、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在釆购环卫垃圾果皮箱及以后承揽城东区政府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2011年10月、2018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先后在其办公室和安泰华庭小区家中收受西宁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给予人民币20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共计30000元。

3、2011年4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西宁市城东区玉带桥、水城门清真寺楼体亮化工程及后续验收、结算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宁偏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该公司员工宁×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4、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为泰宁社区购置办公用房向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置房产剩余款事宜提供帮助。2016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青海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宁广场项目负责人韩×1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

5、2017年11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林家崖一颗印的仓库拆迁土地置换事宜提供帮助,2017年11月、2019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先后两次收受青海兴青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飞天茅台白酒共计2箱,价值人民币16788元。

被告人祁某某将收受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白酒饮用。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祁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区家中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林×20000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祁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8788元。

关于被告人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某某受贿的数额应为20000元;被告人祁某某虽然收取了其他98788元,但没有为行贿人及其所在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祁某某在收受赵×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林×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刘×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韩×1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青海兴青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飞天茅台白酒共计2箱,价值16788元时,或是明知上述单位或个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是明知上述单位或个人系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获得了利益而给予财物,依然收取上述财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8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十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八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田航远

审判员 穆志燕

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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