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川0502刑初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川0502刑初6号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张永红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4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二部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起诉,后本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张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兴阳集团城投公司项目工程部、合约经济部、项目开发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管理、资金拨付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现金人民币9万元,另有5万元未遂。具体事实如下:

1.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A区)一、二期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公司代表冷某,希望在该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刘某某的帮助和关照,于2016年下半年分两次在泸州市江阳区附近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底的一天,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临时生活配套用房改造装修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刘某,希望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得到刘某某帮助和关照,在龙马潭区木崖(小地名)的一家餐馆内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四川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江阳区杨桥湖区截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刘某,希望刘某某在该项目施工期间给予帮助和关照,在杨桥三岔路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7年初,李某得知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A区)二期要招标电梯采购和安装,代表克莱斯电梯公司去兴阳集团(招标单位)找刘某某帮忙,希望其能在竞标中提供帮助。该项目开标的前一天晚上,在龙马潭区,刘某某利用自己在兴阳集团负责招标工作的经验以及类似工程的标价情况,给李某提出了下浮投标价的建议,并帮助其检查投标资料质量和完整性。在刘某某的帮助下,克莱斯电梯公司成功中标。为了感谢刘某某投标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在今后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其帮助和关照,李某向刘某某承诺工程结束后以人民币10万元作为感谢,刘某某表示同意。

2018年初的一天,李某在江阳区政府停车场大门口附近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刘某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李某均以克莱斯电梯公司未结算为由予以拒绝。

2019年10月10日,被调查人刘某某被通知到江阳区监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涉案款人民币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自首;2.初犯;3.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未损害公司及国家利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5.子女年幼,母亲患病,家庭情况困难。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泸州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合约经济部工作、项目开发部任副部长期间,在工程管理、资金拨付、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现金人民币共计9万元,另有5万元因行贿人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未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未能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A区)一、二期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公司代表冷某,希望在该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刘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分两次在泸州市江阳区附近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千元,合计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底的一天,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临时生活配套用房改造装修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刘某,希望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得到刘某某帮助和关照,在龙马潭区木崖(小地名)的一家餐馆内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初,李某得知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A区)二期要招标电梯采购和安装,代表克莱斯电梯公司去兴阳集团(招标单位)找刘某某帮忙,希望其能在竞标中提供帮助。该项目开标的前一天晚上,在龙马潭区,刘某某利用自己在兴阳集团负责招标工作的经验以及类似工程的标价情况,给李某提出了下浮投标价的建议,并帮助其检查投标资料质量和完整性。在刘某某的帮助下,克莱斯电梯公司成功中标。为了感谢刘某某投标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在今后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其帮助和关照,李某向刘某某承诺工程结束后以人民币10万元作为感谢,刘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初的一天,李某在江阳区政府停车场大门口附近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刘某某向李某催要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李某以克莱斯电梯公司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予以拒绝。

4.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四川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江阳区杨桥湖区截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刘某,希望刘某某在该项目施工期间给予帮助和关照,在杨桥三岔路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0月泸州市江阳区监察委员会发现刘某某涉嫌参与公司项目违规招投标的问题线索,同年10月10日,江阳区监察委员会对刘某某开展走读式谈话,刘某某在其受贿犯罪事实未被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线索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泸州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泸州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泸州市江阳区开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的通知、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泸州市江阳区公共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离职审批表、刘某某个人履历表、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刘某某等人的人事任命通知、城投公司关于公司员工人事分工的通知、项目开发部项目手续办理专员岗位说明书、项目开发部主要工作内容、城投公司关无个人考核表的情况说明、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缴款书、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实施的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化厂房(A区)二期电梯安装相关材料、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A区)一、二期工程勘察相关材料、江阳区杨桥湖区截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材料、江南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临时生活配套用房改造装修工程项目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冷某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李某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受贿14万元,其中9万元既遂,另有5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受贿未遂;由于其既遂和未遂部分均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故以其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系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的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华

审判员 梅 益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方胜群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