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
案号 (2021)湘1028刑初14号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3日,又以安检刑检补诉〔2021〕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补充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4月28日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斌、检察官助理何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军、段盼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任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职务,在任期内,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曾某1、马某、胡某1、卢某1、卢某2、肖某、邝代文等人人民币共计29.76万元。
(一)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曾某1、马某、胡某1、卢某1、卢某2、肖某等6人人民币共计29.76万元。
(二)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罗某某利用特定关系人黄某1收受“三顾茶炉”茶楼老板马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为犯罪分子马某在茶楼开设赌场提供帮助,逃避查处。
(三)2018年9月,罗某某要胡某1支付其个人在华致酒行消费的1.57万元、欧拉酒庄消费的1.63万元、好日子酒楼消费的0.58万元后,为开设“城市猎人”游戏室老板的胡某1提供关照,共计3.78万元。
(四)2019年10月,罗某某通过司机刘某1收受卢某1现金3.2万元,承诺为卢某1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五)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罗某某收受临武城关派出所辅警卢某2送给罗某某价值0.3万元的中石化油卡一张、现金0.18万元,为卢某2经营麻将馆不被查处提供关照。
(六)2018年年底,罗某某收受临武县城关派出所辅警肖某现金0.3万元,为肖某经营麻将馆不被查处提供关照。
(七)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邝代文在临武县××镇××村李自斌家的山庄开设“虾公鲤鱼”赌场,为使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邝代文送给时任临武县城关派出所所长罗某某现金4万元。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邝代文在临武县××镇××村李自斌家的山庄开设“虾公鲤鱼”赌场,为使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邝代文送给时任临武县城关派出所所长罗某某现金4万元。2020年6月22日,临武县城关派出所邓某1收到市长热线“12345”转来的投诉线索,有群众举报舜峰镇贝溪村与庄田村交界的山庄存在聚众赌博行为。罗某某得知消息后,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情况下,明知被举报地是邝代文所经营的赌场,仍打电话向邝代文通风报信,帮助邝代文逃避处罚,致使6月28日晚,临武城关派出所民警刘某3带队对该场所进行查禁行动失败。
三、徇私枉法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查办谭慧武、邝代利、陈学涛、邓细强、邝成加等人开设赌场案,罗某某明知犯罪分子邝成加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不积极对邝成加采取传唤、拘传以及追逃等措施,造成邝成加逃避侦查8个月的后果。期间向邝加成索要了5万元好处费用于支付其在华致酒行消费的1.6万元、“欧拉酒庄”消费的1.8万元、“骏德红酒”消费的1万元、“好日子酒楼”消费的0.6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安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受审查人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入党志愿书、郴州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中共临武县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罗永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关于罗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务及邝海雯同志岗位调整的决定、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罗某某身份信息表、临武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辖区村委及自然村地名表、到案经过、出警情况表、值班日志、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考察表、微信转账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华致烟酒销售单、中石化油卡明细,邝代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移动业务受理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罗某某手机开户信息、通话记录、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明知犯罪分子邝成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故意包庇,致使邝成加逃避侦查8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并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三年零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的建议。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所犯下的罪深表忏悔,并提出自己已在纪委退赃六万多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徇私枉法罪是在纪委受贿罪调查中自己主动交代的事实,请求核查,其他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志军、段盼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量刑方面,被告人罗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违纪及犯罪前科,且于2005年、2006年曾获嘉奖、先进个人。2、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庭审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悔罪态度明显。3、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系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主动交代的,系自首。4、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前已劝说邝成加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挽回徇私枉法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且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法院给被告人罗某某一次机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任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职务,在任期内,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曾某1、马某、胡某1、卢某1、卢某2、肖某、邝代文等人人民币共计29.76万元。
(一)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武县星力动漫有限公司经营赌博机业务提供关照,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1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2018年中秋节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楼下收受曾某1现金1万元;
2、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临武国际小区门口收受曾某1现金1万元;
3、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门口收受曾某1现金1万元;
4、2019年1月的一天,罗某某安排司机刘某1在临武九通小区找曾某1索要了现金3万元;
5、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楼下收受曾某1现金1.5万元;
6、201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收受曾某1现金1万元;
7、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收受曾某1所送现金1万元;
8、2019年11月的一天,在临武国际小区收受曾某1现金1万元;
9、2019年农历春节的一天,在临武国际小区收受曾某1现金1.5万元;
10、2020年端午节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收受曾某1现金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临武县星力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被登记注册,登记法人代表为曾某2。
2.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他在临武县城注册了一家临武县星力动漫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电子娱乐游戏业务,法人用的是他叔叔曾某2的名义,平时管理的人是杜某。公司在城关派出所辖区范围,罗某某当时任城关派出所所长,他送钱给罗某某是想给他的电子娱乐游戏室多关照。他先后于: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楼下他送给罗某某1万元现金及一箱红酒;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临武国际小区门口,送给罗某某1万元现金;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门口,送给罗某某1万元现金;2019年1月的一天,罗某某安排司机刘某1在临武九通小区找他索要了3万元;2019年2月(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楼下,他和杜某一起送给罗某某1.5万元现金;201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6月6日)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送给罗某某1万元;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门口送给罗某某1万元;2019年11月的一天,在临武国际小区他送给罗某某1万元;2019年农历春节的一天,在临武国际小区送给罗某某1.5万元;2020年端午节的一天晚上,在临武国际小区送给罗某某1万元。共10次送给罗某某13万元。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临武县星力娱乐城主要经营游戏机、夹娃娃,有时还摆放了几台赌博用的机子(老虎机),位于临武城关派出所辖区,是其姐夫曾详学出资开设,日常经营由他负责。2019年2月,他和曾某1在临武国际小区松给罗某某两件红酒和两条香烟。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的一天,罗某某要他找在临武九通小区找曾某1要了3万元。其中1万元支付了罗某某在吉祥商店个人消费的香烟、矿泉水等款,2万交给了罗某某。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某安排刘某1在他经营的吉祥商店拿烟、矿泉水等共计1万元,2019年1月刘某1归还了1万元货款。
6.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临武星力电漫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为曾某1,是借用他的名义注册的公司,他系曾某1的叔叔。
7.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1月25日罗某某辨认出3号照片为“曾建建”。
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供认收受临武县星力动漫有限公司老板曾某1现金人民币13万元。
(二)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罗某某利用特定关系人黄某1收受“三顾茶炉”茶楼老板马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为犯罪分子马某在茶楼开设赌场提供帮助,逃避查处。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考察表,证实黄某1于2016年9月在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任辅警,2019年4月辞职。
2.微信转账明细表,证实马某向黄某1转账情况。
3.“三顾茶炉”茶楼受举报的出警记录表、值班日志,证实2018年12月以来,该茶馆经常遭到举报,临武县城关派出所出警后无实质查处情形。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罗某某与黄某1为情人关系,黄某1送了0.5万给罗某某打牌,并为其购买衣物的事实。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0月、11月,2020年4月、6月,他五次共微信转账5万元给黄某1与罗某某开支。
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她转达马某请求罗某某照顾“三顾茶炉”茶馆赌博的生意请托事项,在罗某某的知情同意下,收受马某的好处费6.5万元。
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他利用特定关系人黄某1收受赌场老板马某的贿赂款,为马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逃避查处,具体金额以黄某1交代的为准。
(三)2018年9月,罗某某要胡某1支付其个人在华致酒行消费的1.57万元、欧拉酒庄消费的1.63万元、好日子酒楼消费的0.58万元后,为开设“城市猎人”游戏室老板的胡某1提供关照,共计3.7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临武林某电子游戏室的登记信息情况。
2.华致烟酒销售单等,证实罗某某在华致烟酒消费了酒水的事实。
3.销售清单,证实2020年4月至7月罗某某在黄某2店里有消费酒水的事实。
4.关于“城市猎人”电子游戏厅的举报出警情况表、值班日志,证实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游戏厅被多次多人举报存在赌博行为,城关派出所出警后无查处情况。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胡某2在华致酒行支付罗某某个人消费烟酒款约1.5万元;在“欧拉酒庄”支付罗某某个人消费烟酒款1.6万元;在“好日子酒楼”支付罗某某个人吃饭签单0.5万元。
6.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国庆至2019年3月,他在临武县解放路阳光商业广场开了一家“城市猎人”的电子游戏厅,全称为临武县林某电子游戏室,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他的妻子林某,主要经营跳舞机、夹娃娃机等电子娱乐项目,期间摆放了一两台老虎机。2018年6月左右,游戏厅因消防问题需停业整改,他找到罗某某说情,并送了5万给罗某某,但被拒绝了。2018年9月,罗某某同意提供便利,并要他结了个人消费的烟酒款和餐费共3.78万元。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临武县林某电子游戏室的实际经营者是她丈夫胡某1。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刘某1带一个老板在华致酒行帮罗某某结了1.57万烟酒款。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刘某1带了一个老板到好日子酒楼支付了罗某某个人消费的0.5万元餐费。
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刘某1带了一个老板在欧拉酒庄支付了罗某某挂账的酒水款1.6万元。
11.辨认笔录,2020年12月7日公安局将印制的6张一寸照片让罗某某辨认,罗某某辨认出5号照片为“胡某2”。
1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他要胡某2帮其结个人请客吃饭及购买烟酒签单费用3.78万元。
(四)2019年10月,罗某某通过司机刘某1收受卢某1现金3.2万元,承诺为卢某1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9年6月帮助卢某1送1.2万元给罗某某,2019年10月帮卢某1送2万元给罗某某。
2.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实他为开设赌场,通过“野牛”(刘某1)送给罗某某3.2万元。
3.证人邝建军的证言,证实他介绍卢某1和罗某某认识。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6月的一天卢某1经刘某1送给他1.2万;2019年10月的一天,卢某1经刘某1送给他2万。他关照了卢某1开的赌场,未安排警力查处。
5.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7日罗某某从公安民警出示的1英寸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为“卢代龙”。
(五)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罗某某收受临武城关派出所辅警卢某2送给罗某某价值0.3万元的中石化油卡一张、现金0.18万元,为卢某2经营麻将馆不被查处提供关照。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卢某2麻将馆受举报出警表、值班日志,证实卢某2的麻将馆多次受人举报,派出所民警出警时间及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并未发现有赌博情况的事实。
2.证人卢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他和邝红琴在临武县城开了一家麻将馆,获得罗某某的照顾,送给罗某某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和现金1800元、两条价值1920元的和天下烟。之后,他的麻将馆一直没有被打击处理过。
3.证人邝红琴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她和卢某2在临武县城开了一家麻将馆,获得罗某某的照顾,送给罗某某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和现金1800元、两条价值1920元的和天下烟。之后,她的麻将馆一直没有被打击处理过。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1月左右,他收受卢某2一张价值3000元的加油卡;2020年元宵节前几天,在他办公室又送了1800元现金和两条和天下香烟。
(六)2018年年底,罗某某收受临武县城关派出所辅警肖某现金0.3万元,为肖某经营麻将馆不被查处提供关照。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肖某麻将馆受举报出警情况统计表、值班日志,证实肖某的麻将馆多次受人举报,派出所民警出警时间及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并未发现有赌博情况的事实。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他和他母亲胡某3在临武县××路××号开了一家麻将馆,2018年4月为使麻将馆不被打击处理,他送给罗某某3000元和三条和天下烟。
3.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她和儿子肖某开了一家麻将馆,实际是肖某在管理经营。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年底,肖某为了感谢他平时对麻将馆的关照,送给他3000元现金及三条和天下的烟。
(七)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邝代文在临武县××镇××村李自斌家的山庄开设“虾公鲤鱼”赌场,为使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邝代文送给时任临武县城关派出所所长罗某某现金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邝代文的证言,证实他在临武县××镇××村××庄××村处汇处的一个叫卢比开的山庄里开设赌场,为了不被公安民警查处,在临武国际小区办明峰楼下,送给罗某某4万元,罗某某收下4万元后,答应会给予关照。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6月份,邝代文在城关派出所辖区瞬峰镇开设赌场,为免于公安机关查处,送给他4万元。他为其通风报信,帮助邝代文逃避查处。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20年6月22日,临武县城关派出所邓某1收到市长热线“12345”转来的投诉线索,有群众举报舜峰镇贝溪村与庄田村交界的山庄存在聚众赌博行为。罗某某得知消息后,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情况下,明知被举报地是邝代文所经营的赌场,仍打电话向邝代文通风报信,帮助邝代文逃避处罚,致使6月28日晚,临武城关派出所民警刘某3带队对该场所进行查禁行动失败。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从邓某1手机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6月22日晚18:03,邓某1向罗某某汇报了瞬峰镇贝溪村庄田鱼塘旁有人聚众赌博的线索。
2.邝代文通话记录,证实2020年6月28日下午罗某某使用刘某1的手机(138××××9498)拨打了他的电话(188××××5888)。
3.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邝代文讯问笔录、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临武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贝溪村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邝代文于2020年11月4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2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邝代文等开设赌场罪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邝代文赌场受举报出警情况表、值班日志,证实邝代文开赌场受人举报,派出所民警出警时间及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并未发现有赌博情况的事实。
5.移动业务受理单,证实138××××9498手机号机主为刘某1。
6.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2日下午18:03分接到“市民诉求单”,因罗某某当时不在所里,他就拍照用微信发给罗某某,但是中间一直没有回复,罗某某到7月1日才回复。6月28日时因回复时间很近了,他有点着急,就向当天值班的刘某3报告了。刘某3在6月30日告诉我,6月28日已到被举报地走访核查,未发现聚众赌博情况。7月1日罗某某告知他说举报一事已安排,要他一同前往,他告诉已经回复县局了。
7.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与证人邓某1的证言一致。
8.证人卢某2、雷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日,罗某某带着他们去过舜峰镇贝溪村委庄田村鱼塘旁边处警,说有人举报这里聚众赌博。
6月22日,城关派出所收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线索,举报卢代文的赌场,辅警邓某1和他汇报后,他没有答复邓某1。6月28日下午,他用刘某1的手机给邝代文打了一个电话,告知被举报的消息。6月29日晚,6月30日早,邝代文两次打电话给他问什么时候去检查赌场。他告诉这两天就会去查。7月1日上午,他和瞬峰镇党委书记到县城查看赌场,因为之前有通知,所以是去走过场,现场没有赌博痕迹,返回后,他把现场照片发给邓某1,邓某1进行了反馈和答复工作,答复结果为未发现有聚众赌博的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9日公安局将印制的6张一寸照片让罗某某辨认,罗某某辨认出4号照片为“铁拐李”即邝代文。
三、徇私枉法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查办谭慧武、邝代利、陈学涛、邓细强、邝成加等人开设赌场案,罗某某明知犯罪分子邝成加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不积极对邝成加采取传唤、拘传以及追逃等措施,造成邝成加逃避侦查8个月的后果。期间向邝加成索要了5万元好处费用于支付其在华致酒行消费的1.6万元、“欧拉酒庄”消费的1.8万元、“骏德红酒”消费的1万元、“好日子酒楼”消费的0.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10日临武县公安局对谭慧武、邝代利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7日,邓细强辨认出邝成加系2019年9月9日在临武县怡然街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
2020年8月8日,陈红新辨认出邝成加系2019年9月9日在临武县怡然街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
3.从移动公司调取的罗某某手机开户信息、通话记录,证实137××××7799的机主为罗某某,2020年8月26日至9月5日之间与邝成加有联系。
4.邝成加2020年6月份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证据卷4第67-98页)
5.唐代雄、邝代利、邓细强的讯问笔录,证实邝成加涉嫌开设赌场。
6.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12月31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2号指控邝代利涉嫌开设赌场罪,其中邝成加在逃。
7.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14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对邝成加以涉嫌开设赌博罪批准逮捕。
8.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11月25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邝成加提起公诉,同年12月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邝成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临武县城关派出所对邝成加下达了传唤证,罗某某知道后告知他说他会去劝邝成加自首。
10.证人邝成加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赌场被查处后,过了几天他就开始找陈某帮忙找罗某某帮忙摆平赌场的事情。2019年年底,罗某某提出要他拿5万元来,他就让陈某送了5万元给罗某某,罗某某表示只要自己在城关派出所的位置上,就不会抓捕他。2020年8月底,支部书记邝玉加打电话告诉他,说村委会收到公安局寄来的传唤证,要他去投案自首,9月5日他就去投案自首了。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左右的一天,罗某某要他找陈某,告诉他说陈某会给他5万元。拿到钱后,他根据罗某某的指示分别在李某1那里结了烟酒单1.6万元,“欧拉酒庄”1.8万,龙禹含的“骏德红酒”结账1万元,到“好日子酒楼”结账0.6万元。
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刘某1帮罗某某在他酒楼支付了0.6万元餐饮费。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刘某1帮罗某某在她酒行支付了1.6万元烟酒费用。
14.证人邝代玉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26日告知邝成加去投案自首。
1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临武县城关派出所对邝成加下达了传唤证,罗某某知道后告知他说他会去劝邝成加自首。
16.证人邝仁加、邓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至2020年9月份之间,邝成加生活、工作自由的情况。
1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刘某1在他的酒庄帮罗某某结了1.8万酒钱。
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左右,他朋友邝成加因开设赌场一事,城关派出所要抓捕邝成加,邝成加就通过他给罗某某送了5万元,罗某某收了钱后,答应不会抓邝成加。直到2020年8月,罗某某出问题被停职了,给他打电话,把钱退给了他,他就把钱还给了邝成加。
19.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为开设赌场的一事,收受邝成加5万元贿赂款,并未将邝成加抓捕归案。
本案综合证据:
1.临武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辖区村委及自然村地名表,证实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辖区的村委名称及自然村地名。
2.临武县公安局临公通[2019]62号,证实湖南省临武县城关派出所辖区范围。
3.出警情况表、值班日志,证实出警和值班情况。
4.郴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23日郴州市监察委员会已郴纪监指[2020]3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罗某某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指定安仁县纪委监委管辖。
5.安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安仁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3日对罗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
6.留置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28日安仁县监察委员会对罗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7.受审查人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入党志愿书、郴州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受审查时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干部履历、2007年3月29日转公务员、2006年6月28日成为正式党员、现任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职务及机关单位工作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通过调整。
8.中共临武县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罗永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关于罗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务及邝海雯同志岗位调整的决定,证实2018年3月26日罗某某同志任城关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武水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9.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证实2020年8月28日罗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停止执行职务。
10.罗某某身份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年龄等基本信息。
11.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证实2020年12月15日罗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一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理。
12.罗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一案指定管辖的批复,证实2020年12月15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指定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1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9月28日,安仁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唐继文、李谦等人从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罗某某带至郴州市廉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事实。
14.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9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某某身为派出所所长,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犯罪分子涉嫌开设赌场罪,而故意包庇,致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主动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受贿罪中共计收受他人财物297600元,在徇私枉法犯罪中索要财物50000元,以上共计违法所得347600元,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被监察机关留置,留置一日应予折抵刑期一日。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李志军等提出的被告人罗某某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中系自首,且在受贿罪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的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所掌握,故不宜作自首论。被告人罗某某至法庭审理前,仍未退缴全部赃款,不具有积极退赃的量刑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徇私枉法罪系自首且有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760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世斌
审 判 员 谭水文
人民陪审员 何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