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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102刑初9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桂1102刑初99号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和诈骗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秋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的事实

2011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贺州市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贺州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80.4万元。案发后,黎某3代陈某某退出赃款50万元。

(一)2014年至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黎某3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65万元。

1.2014年的中秋节的前一天,陈某某在其承包的果园附近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10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住处楼下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5万元。

3.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5万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黎某3家门口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10万元。

5.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黎某3家中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5万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黎某3家楼下停车的地方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10万元。

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黎某3家门口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20万元。

(二)2013年至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扶贫办主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万某2及其亲属唐某、万某1承揽某县扶贫办、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万某2及唐某、万某1送的现金24.5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承包的果园附近收受万某2通过唐某送的现金20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路边其私家车上收受万某2送的现金2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路边其私家车上收受万某2送的现金2万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饭店旁边收受万某1送的现金0.5万元。

(三)2016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胡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胡某送的现金23.5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贺州市总工会小区的住处收受胡某送的现金20万元。

2.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贺州中南丰田4S店收受胡某为其刷卡支付的购车定金3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的路边,收受胡某送的现金0.5万元。

(四)2014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黎某2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9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2万元。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的路口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1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边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2万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边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2万元。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龟石路口附近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2万元。

(五)2015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李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李某送的现金20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加油站附近收受李某送的现金5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农发行附近收受李某送的现金5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捷美洗车店旁边收受李某送的现金10万元。

(六)2014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谢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谢某送的现金5.4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谢某送的现金0.3万元。

2.2014年中秋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边收受谢某送的现金0.3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收受谢某送的现金0.3万元。

4.2015年中秋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谢某送的现金0.5万元。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谢某送的现金1万元。

6.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口收受谢某送的现金1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口收受谢某送的现金2万元。

(七)2016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边收受廖某送的现金5万元。

(八)2015年至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1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吴某1送的4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某公司楼下收受吴某1送的现金1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某公司楼下收受吴某1送的现金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某公司收受吴某1送的现金1万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某公司门口收受吴某1送的现金1万元。

(九)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金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县金域蓝湾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某县城一个饭店门口收受该公司股东陈某3送的现金2万元。

(十)2015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顺公司开发的某县壹号商业广场、某县某顺江景小区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饭店收受杨某送的现金2万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壹号商业广场门口收受杨某送的现金2万元。

(十一)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滕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县科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某2送的现金1万元。

(十二)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新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公园华庭、公园世家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柯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送的现金共计8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路边收受柯某送的现金1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书香路口附近收受柯某送的现金1万元。

3.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南宁市洋国际的鑫伟某酒店收受张某通过欧某送的现金6万元。

(十三)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二建钟山项目部实施的“四馆两中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某县“四馆两中心”项目部附近收受该项目部经理苏某送的现金1万元。

(十四)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金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县金域蓝湾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送的现金2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城捷美洗车店附近收受陈某2送的现金1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部附近收受陈某2送的现金1万元。

(十五)2015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某县帝景豪园小区房地产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财物共计6万元。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詹某位于农发行的住处,收受詹某财物送的现金2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帝景豪园小区停车场,收受詹某财物送的现金2万元。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某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停车场,收受詹某财物送的现金2万元。

二、诈骗的事实

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梁某甲处接手一个位于某县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陈某某从梁某甲处听说政府对果园经营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后陈某某为骗取政府补助金,隐瞒其是该果园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于2013年期间指使董某2找到其姐姐董某1,以董某1下岗职工的身份将其经营的果园注册成某县某镇某贡柑种植园,并于2013年12月24日通过某县某镇某贡柑种植园向某县政府成功申请得到了微型企业补助资金3万元,于2014年10月13日通过某县某镇某贡柑种植园向某县政府成功申请得到农机补贴1.2万元。在此过程中,董某2及董某3二人并未参与某县某镇某贡柑种植园的实际经营,也未获利。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微企业补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就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就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2011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贺州市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贺州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80.4万元。案发后,黎某3代陈某某退出赃款5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3年至2018年春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扶贫办主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万某2及其亲属唐某、万某1承揽某县扶贫办、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某镇杨岩塘村石炭山的果园附近、某县住建局附近路边其私家车上、某县饭店旁等处分四次共收受万某2及唐某、万某1送的现金24.5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任免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事项报告、党组织关系材料,领导班子分工文件,2009至2020年某县扶贫办基础设施扶贫工程项目一览表、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某县2015到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广西政府采购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材料、工程拨款相关材料,万某1挂靠广西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唐某挂靠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万某2、唐某、万某1、聂某、黄某1、刘某、钟某、黄某2、周某、王某、潘某、黄某3、卢某、邱某、陈某1、黎某1、莫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至2017年春节或中秋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黎某2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城、某县住建局附近、某县城龟石路口附近等处分五次共收受黎某2送的现金9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某县2015到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拨款相关材料,黎某2挂靠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人黎某2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至2017年春节或中秋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谢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住建局其办公室内、某县住建局附近、某县城等处分七次共收受谢某送的现金5.4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某县2015到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拨款相关材料,谢某挂靠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人谢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至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黎某3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某镇杨岩塘村石炭山果园附近、其住处的楼下、某县城、某县广场西路62号楼下停车处、某县广场西路62号家中和门口等处分七次共收受黎某3送的现金65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材料、工程拨款相关材料,黎某3挂靠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县建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西农村信用社通用凭证、广西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证人黎某3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5年至2017年春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李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加油站附近、某县农发行附近、某县城捷美洗车店旁等处分三次共收受李某送的现金20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某县2015到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拨款相关材料,李某挂靠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5年至2017年春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县壹号商业广场、某县天顺江景小区房地产等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饭店、某县壹号商业广场门口等处分二次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12年到2020年某县房地产项目一览表,某县住建局提供的某县房地产管理所2016年8月承接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核工作以来的工作流程说明、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某县2012年以来房地产项目统计情况,某县天顺江景小区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审批材料,陈某某辨认杨某送的两瓶黄色2.5L羊年生肖茅台酒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5年至2017年春节或中秋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某县帝景豪园小区房地产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在詹某位于次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财物共计6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12年到2020年某县房地产项目一览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社发〔2019〕50号文件、钟山帝景豪园项目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承诺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劳保站交款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款单、某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缴费明细表,某县帝景豪园项目缓交农民工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及文件,某县帝景豪园项目施工许可相关材料,证人詹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5年至2018年春节,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1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城某公司公司里、门口、楼下等处分四次共收受吴某1送的现金4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某县2015到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广西政府采购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材料,工程拨款凭证,证人吴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6年至2017年春节前后,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胡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贺州市总工会小区其住处、贺州市八步区贺州中南丰田4S店内、某县的路边等处分三次共收受胡某送的23.5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拨款相关材料,贺州中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汽车销售合同一份,收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关于协助查询有关人员车辆信息的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胡某挂靠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人胡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6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承揽某县住建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某县住建局附近的路边收受廖某送的现金5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拨款相关材料,廖某挂靠广西某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人廖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7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山项目部实施的“四馆两中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某县“四馆两中心”项目部附近收受该项目部经理苏某送的现金1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09年到2020年某县住建局工程项目一览表,“四馆两中心”检查整改材料、事故材料,证人苏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7年至2018年春节及2018年6月的一天,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新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公园华庭、公园世家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某县城书香路口附近、南宁市洋国际城附近的鑫伟某酒店等处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柯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送的现金共计8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12年到2020年某县房地产项目一览表,某县公园华庭二期项目相关材料,某县公园华庭、公园世家办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材料,证人张某、柯某、欧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17年至2018年春节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金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县金域蓝湾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在某县城捷美洗车店附近、某县部附近、某县城一个饭店门口等处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股东陈某3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12年到2020年某县房地产项目一览表,某县金域蓝湾项目相关材料,证人陈某2、陈某3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18年,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县滕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县科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某2送的现金1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2012年到2020年某县房地产项目一览,2013年以来房地产审批的相关材料,某县科技文化片区棚改项目A地块-飞达·御景园项目相关材料,证人吴某2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的事实

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梁某甲处接手一个位于某县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陈某某为骗取政府补助金,隐瞒其是该果园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于2013年期间指使董某2找到其姐姐董某1,以董某1下岗职工的身份将其经营的果园注册成某县某镇某贡柑种植园(以下简称某贡柑种植园),并于2013年12月24日通过某贡柑种植园向某县人民政府成功申请得到了微型企业补助资金3万元,于2014年10月13日通过某贡柑种植园向某县人民政府成功申请得到农机补贴1.2万元。在此过程中,董某2及董某3二人并未参与某贡柑种植园的实际经营,也未获利。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中国共产党贺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贺纪函〔2020〕24号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农机办〔2014〕22号关于印发《广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县农机事业局、某县财政局钟农机发〔2014〕15号关于印发《某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州市人民政府贺政办发〔2011〕258号办公室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电脑咨询单,申请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指标确认通知书,果园及耕地租用转包协议,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发票,某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签领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广场支行提供的某县某镇某贡柑种植园对公帐户流水,董某2个人帐户流水,证人董某2、董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黎某3、黎某2、李某、谢某、万某2、唐某、万某1、廖某、詹某、吴某2、杨某、陈某3、陈某2、苏某、柯某、张某等人财物共计152.9万元的犯罪事实。陈某某还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贺州市监察委员会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贵州茅台16箱、贵州茅台乙未羊年纪念酒2瓶、贵州茅台(15年)2瓶、2008贵州茅台珍藏版1瓶。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陈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涉嫌诈骗犯罪问题的情况说明,自书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出庭检察员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故对于出庭检察员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数罪并罚后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8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和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黎某3、黎某2、李某、谢某、万某2、唐某、万某1、廖某、詹某、吴某2、杨某、陈某3、陈某2、苏某、柯某、张某等人152.9万元的事实,对于受贿罪是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罪行,对于诈骗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赃款,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收款机关贺州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某县人民政府人民币4.2万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尚未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30.4万元。

五、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贵州茅台16箱、贵州茅台乙未羊年纪念酒2瓶、贵州茅台(15年)2瓶、2008贵州茅台珍藏版1瓶,由扣押机关贺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惠娟

审 判 员  盘桂淑

人民陪审员  江小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唐 婕

书 记 员  何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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