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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426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沪0113刑初42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先后担任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宝山城管局”)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下简称“杨行城管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开展工作缺少活动经费为名,向上海庆龙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洪宝索取现金5万元。

二、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永祥多次收受上海蓄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方树以其儿子结婚、孙子百日宴、买烟钱等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8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为上海蓄辉运输有限公司承接的垃圾清运工程提供帮助。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至本区杨行镇纪委接受谈话,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受贿款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洪宝、王方树、周殷、袁华、施大威、包瑾华、邹一斌所作的证言,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委员会组织人事科出具的《陈某某主体身份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的任免通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及杨行城管中队经费呈请报告,2017年杨行镇拆违办建筑垃圾清运清单,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扣押通知书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没收。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 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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