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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刑初5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8   阅读:

案由    受贿罪

案号    (2021)川3401刑初51号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任州商务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健康提供帮助,越级审批西昌市月城化工和喜德县东西河林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房手续,事后收受黄健康送的50万元现金。其中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获孳息28.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已退还所有赃款和孳息。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任州商务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职务上的行为,为黄健康提供帮助,越级审批西昌市月城化工和喜德县东西河林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房手续,事后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收受了该经济适用房项目代建企业凉山州玖间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黄健康送的感谢费50万元人民币。其中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获孳息28.2万元。

监委调查案件时,被告人赵某某主动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感谢费的事实,并积极退还了赃款和孳息。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户籍资料

证实:赵某某(1962年3月20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立案决定书

证实:2020年8月21日喜德县监察委员会对赵某某案立案调查。

(3)案件交办通知书

证实: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交办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凉检三部交诉【2020】8号)。

(4)指定管辖决定书

证实:2020年8月21日凉山州监察委员会指定赵某某案由喜德县监委调查。

(5)缴款书

证实:2020年8月21日凉山州监察委员会交款45万元至凉山州财政局。

孳息29万、审查起诉阶段退赃款5万。

(6)情况说明

证实:在案件调查中,监委并未掌握赵某某的受贿行为,但赵某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问题,并主动交代,属自首,并积极退缴赃款,凉山州监察委员会出具。

(7)任免通知

证实:2005年11月28日赵某某任凉山州商务局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1月4日赵某某任凉山州商务局人事科副科长,免去商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职务;2008年7月8日免去赵某某商务局人事科副科长职务;2009年2月5日赵某某任州纪委监察局派驻州商务局纪检组、监察室主任;2017年3月20日赵某某年满55岁退休。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2020年9月21日喜德县监察委员会对赵某某违法资金产生利息29万元予以扣押。

(9)银行流水

证实:赵某某6348××××3967账户于2013年12月22日开户并存入30万元,2014年6月5日30万元转入罗剑锋6222××××2366账户;赵某某6348××××1723账户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从罗阳英6228××××7976账户收到28笔6000元转款,共计14.8万元;赵某某6348××××1723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30日从罗剑锋6222××××2366账户收到41.6万;黄健康6542××××1374账户2013年12月21日收到胡燕飞22-6312××××7354账户转款30万;2013年12月22日黄健康将该30万取出;

(10)月城化工与喜德县东西河林场联建经适房文件

(11)留置决定书

2.证人证言

(1)黄健康

2011年上半年为了月城化工和东西河林场联建经济适用房手续审批问题,在办理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当时我们去了凉山州规建局咨询手续如何办理的,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到凉山州住房保障办审批,然后我们按照正常程序给州住房保障办报了一次,但是被否决了。然后经过多方打听也咨询柏宇是否认识住房保障办的领导,柏宇说赵某某可能有办法,就帮我们把赵某某约出来吃了一次饭。饭桌上我就把经济适用房的情况给赵某某说了,赵某某说她要咨询一下才回话。没过多久(大概2011年下半年)她就电话回复说可以办并约好到凉山州住房保障办主任李跃平办公室去,我到了之后她就说这个事情办好之后需要10万元感谢费,然后就把我带到去李主任办公室,李主任咨询了一下相关情况,表示州住房保障办可以批,但需要我们这边要从西昌市逐级报并交代了办手续的流程,我就离开了,之后我们就准备走相关程序了。先从西昌市经信局开始,由经信局出同意建设经适房的批复并报西昌市政府,西昌市政府就安排市规建、市国土、市房改办提出意见后,再上报市政府,由西昌市政府的领导签批后报凉山州住房保障办。最后由西昌市经信局把各部门相关意见经西昌市领导批复汇总,报凉山州住房保障办。州住房保障办出批文同意修建。大概在2012年年初先由赵某某出面请西昌市经信局陈局长吃了一次饭,饭桌上就把情况给陈局长说了一道,陈局长说好你们就按程序把请示写好报过来,赵某某说需要给陈局长封个红包,饭局上赵某某就把用信封装好的红包给了陈局长,红包是我封的,大概1万元以内。之后就由西昌市月城化工于2O12年2月8日写了份请示(西月化【2012】01号)报给西昌市经信局,西昌市经信局2012年3月6日出一份请示(西市经信【2012】08号)报给西昌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在该请示上签批请市规建、市国土、市房改办提出意见,当时李俊在市规建的文件上签批西昌市经适房已停批,是否可行,报州上。之后陈局长调离西昌市经信局,新来的局长也不晓得这个事情,但我们还需要西昌市经信局给州住房保障办出具请示报告,而且我们报过去的材料市经信局有点推脱,迟迟不办理,我就找到赵某某,赵某某就说这个西昌市经信局罗副局长她比较熟,可以找一下她。之后赵某某和我就一起去找罗副局长,找她过程中我封了红包给罗副局长以示感谢,大概1万以内,钱是装在信封里由赵某某给罗副局长,我站在罗副局长办公室门口。之后西昌市经信局就把各单位的意见和西昌市领导的批示汇总,给凉山州住房保障办出具了请示,时间是2012年5月4日,文号是西经信【2012】31号。在州住房保障办同意的批文下来前几天,赵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事情都要成了,喊我表示一下,我把5万元装在纸袋子里,开车到赵某某住的地方下西街那里给了她,之后我就走了。之后我们就于2012年5月16日取得了州住房保障办同意修建的批复。过了一两天,赵某某打电话给我喊我再表示一下,我就安排吴锡伟去给她送了5万元。取得州住房保障办的批文过后,我们就去西昌市规建局办理规划许可证,在办证过程中因为规划条件满足不了规划要求等技术原因,再加上月城化工职工对谭子平有意见和信访问题,西昌市领导说先查清楚再说,所以就拖了一年多。谭子平的事情调查结束之后,我们于2013年年底我们又开始启动跑程序的事,为了更快推进这个工作,我就找赵某某商量怎么快速推动,赵某某说她问一下,看能不能请州住房保障办、州国资委的领导给西昌市的领导说一下加快办理规划许可证,没过多久她就回复可以办,但是需要我先拿50万的活动经费,我当时没那么多钱就在朋友那里先借了30万。在送钱的前一天她打电话喊我准备50万的活动经费,我说只能先给30万,她就喊我等通知,第二天她就打电话喊我到州商务局她的办公室去,接完她的电话后中午一点左右,我和吴锡伟一起去南坛农行那里取了30万元现金(具体时间以银行交易流水为准),取好钱后用一个偏黑的装鞋的纸袋子装起,吴锡伟和我就开车到州商务局她的办公室(凉山州政务中心),我一个人拿着这个装30万(面值100,10万一捆,共3捆)的纸袋子送进她办公室啥子话都没说,把30万放下就走了。2014年3月28日州住房保障办给市政府出了一个函(凉国企住房办函【2014】1号),这个函在该项目过西昌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起了很大作用。过了规委会后我就着手办规划许可证。办规划许可证中需要很多手续,西昌市规划局需要西昌市国土局拿出对土地性质的意见,我又叫赵某某去找了州住房保障办,让州住房保障办给西昌市国土局发了个函(凉国企住房办函【2015】1号),时间是2015年4月21日发的。发函到市国土局后没过多久我们就拿到了《西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上就明确了收回原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月城化工有限公司修建职工保障性住房,明确了供地价格,我们没有叫供地价格的原因是我们咨询了国土局说是向这类自有土地的都没有交,等以后办证石说,我拿到这个会议纪要后附上其他相关手续拿去给西昌市规划局,之后就顺利的拿到了规划许可证。2015年5月份我们就取得了开工许可证,工程就顺利开工了。开工没多久,赵某某就多次催促我把剩下的20万元给她,我当时觉得不妥就一直拖起,后来实在拖不过去了就在2017年年初,我叫吴锡伟拿了10万元现金送过去给赵某某,具体吴锡伟如何给赵某某我不清楚。就这样我和吴锡伟前后4次总共给了赵某某50万元人民币用于帮忙跑月城化工项目的相关手续。赵某某是州商务局上班的,听说她人员关系比较好,对西昌市经信局很多领导和州住房保障办相关领导都熟,于是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西昌市月城化工和喜德县东西河林场经济适用房联建项目,所以我才找到赵某某,利用她是公职人员身份和各种关系好的优势,帮我们办理相关手续。事实上我们也是通过赵某某的关系办到了相关手续。

2020年9月2日证实:第一次5万元是我开起车子把钱用口袋装起去送给赵某某的,车子是个蓝色的铃木小越野车,应该是赵某某说可以把陈局长约出来吃饭的那个时间段给的。第一次送了5万后委托赵某某把手续办起走,约定在州住房保障办批文下来后再给她5万。第二次送赵某某5万元是州住房保障办批文下来以后,我和吴锡伟现金凑的,凑给后我安排吴锡伟去送的。第三次是我和吴锡伟在南坛取的现金,在2013年年底一个周末,在南坛农行营业厅取了30万,按赵某某要求给她送到州政务中心办公室;第四次是2017年年初,我安排吴锡伟给赵某某送了10万元人民币。

(2)吴锡伟

黄健康安排我给赵某某一共送过3次现金,一次30万,一次10万,一次5万,共计45万。黄健康和我请赵某某吃过几次饭,给赵某某送过一些红酒和一部6000元左右的苹果手机。大概是2013年,黄健康安排我和他一起把3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袋子里,共3捆,都是100元面值的,然后我开车载着黄健康到西昌市航天大道州政务中心大门后,黄健康一个人把装着30万现金的袋子拿到赵某某办公室给了赵某某,我当时在车上等着。30万来源我不清楚。除了这3次,听黄健康说这些年他还陆续拿过一些现金给赵某某用于请客吃饭和送礼红包之类的,资金大概有5万元左右。赵某某出面协调办理过经适房项目建设的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

2020年9月10日证实:大概2012年底,黄健康给我说需要凑5万送给赵某某,我们凑了几天凑齐了5万,凑齐当天下午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我拿点钱来给你,赵某某回复喊我在农垦大厦(步行街口)等他,我就用纸袋子装起5万元现金(用橡皮筋扎起,1扎1万),开黑色奥迪A6(川WAJ1**)到农垦大厦。到的时候差不多天黑了,她已经在步行街路口等我,我在车上把副驾驶那边车窗摇下来并把纸袋子给了赵某某,说是黄总(黄健康)给你安排的,赵某某没有推辞就收下了。送5万元的时间以我今天说的为准。大概2017年1月,黄健康在公司里给我说需要送赵某某10万元,并且说由他负责筹钱,筹好钱之后他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喊我去拿钱。我开车到大益茶楼,黄健康找大益茶楼要了个装茶的纸袋子,把10万元现金(1扎1万,共10扎,用银行那种纸扎好的)装好后我就把钱拿走了。当天下午天快黑时候我打电话给赵某某,赵某某说她在下西街,个体大厦右边不到100米的一个小区门口的公路边等我。之后我开黑色奥迪A6(川WAJ1**)到她说的地方。我到时候赵某某已经等起了,我在车上把副驾驶那边的车窗摇下来之后,把纸袋子给她,并说这是黄总(黄健康)安排的10万元,赵某某收下后给我说了些客套话,我就开车走了。送10万元地点以我今天说的为准。

(3)陈铭

大概在2012年时候,黄健康给我打电话说喜德县东西河国有林场与西昌月城化工联建经适房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州国企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复了,说是赵某某帮忙办理的这个批复,要安排她吃个饭,让我好好跟赵某某喝几杯,吃饭的地方就是老海亭礼州九大碗,在这个饭局上认识的赵某某。如何办理批复,黄健康只是给我说,赵某某找认识办理经适房项目的领导,帮我们这个项目立项批复是要花些代价的(送钱的意思),赵某某具体找谁,如何办的我不清楚。我记得在经适房项目办齐手续正式开工以后,有一天大概晚上十点左右,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黄健康让她帮忙办理项目手续以后,答应给她的酬劳没有全部兑现,太小气了,让我跟黄健康说一下。后来我打电话给黄健康说赵某某帮我们办了事,答应她的就要兑现,让黄健康把答应赵某某的酬劳兑现。我知道黄健康是拿了钱给赵某某的,具体怎么给的,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4)柏宇

我单独找过赵某某,将月城化工与东西河林场联建经适房项目的简单情况向赵某某介绍了一下,赵某某答应我,她先去找原单位的同事了解后再给我答复。2012年左右我打电话让黄健康将月城那个经适房相关材料带到我办公室,将赵某某介绍给黄健康认识,黄健康将带来的月城化工经适房相关资料就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对黄健康说等她向相关人员了解清楚后再回复他。过了一两周,赵某某与黄健康约好时间,就带着黄健康到州国资委去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怎样办理我不清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黄健康找到我,说要给赵某某一点活动经费,用来办理经适房审批手续,大概是5万元,当即给赵某某打电话约她,她说在金色阳光大酒店。我和黄健康在金色阳光大酒店1楼大厅见到的赵某某,黄健康对赵某某说,请她帮忙协调西昌市经信商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约好请客吃饭后,当面向有关领导汇报。随即,黄健康就将装有5万元的塑料袋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当时表示,如果办不好就把钱退给黄健康,说完后我们就离开了。在2009年还是2011年,当时我刚和吴静(前妻)离婚,家中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吴静和柏丫(长女),同时要负担房贷和孩子的抚养费,吴静开服装店生意失败后欠下几万元的外债,经济压力比较大,我在成都出差期间,给赵某某打电话,请她借2万元给我渡过难关,她在电话里就答应了,并说谁都有困难的时候,我表示了感谢。这2万元到现在都没有归还。

(5)陈同良

大概在2011年下半年秋天(9、10月左右)州经信委的纪委书记沈毅叫我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经沈毅介绍我认识了赵某某,当时赵某某在州招商局上班,在吃饭的时候说西昌月城化工要职工集资建房,需要我们单位出个同意发文至州国资委,并说是州国资委已经同意了。吃饭后过了两三天赵某某单独来我办公室找我,喊我们出文要求我们同意并行文给州国资委,并给了我西昌月城化工修建集资房的请示,还在我办公室强制给了我一个牛皮纸的信封,信封里面装了一扎红色面值的百元人民币,具体多少钱我没有数,大概在l万元以内。大概过了一两天我就安排单位的人起草了文件向市政府请示,时任分管副市长唐军签字同意后,我们以我们单位名义给月城化工行文,同意他们修建集资房。同意的文件出来后过了一两天我就让赵某某到我办公室来,我把文件给她了。之后大概过了两三天,赵某某拿着文件来找我,说是要求我们抬头直接就报给州国资委,当时我坚持不报,因为州国资委又不是我们的上级单位,按照行文的要求和规定,我们没有理由行文给州国资委。当时赵某某很不高兴,之后就走了。之后就再也没有找过我。

(6)罗剑峰

我通过马学成从赵某某那边借了30万元,当时是2分利息的高利贷,每月给赵某某6000元利息。2014年6月5日赵某某6228××××2073农行卡转到我6222××××9616工商银行卡上的30万就是我通过马学成介绍找赵某某借的。我是2014年7月7日开始每个月打给赵某某(62284809625000928412)6000元,一直打到2015年8月5日,之后从2015年9月开始打到赵某某6228××××7771农行卡,最开始是用我妹妹罗阳英6228××××7976转的,后面用我的6222××××2366转的,一直到2017年3月10日通过我的尾号2366卡还了赵某某尾号7771的农行卡10万元本金。从2017年3月10日开始每个月通过我的卡打给赵某某7771卡利息4000元,一直打到2018年12月13日。2019年因为公司财务紧张2019年1月、2月利息是在2019年2月1日一起打的8000元。之后我打电话给赵某某协商后每个月还2万元本金,利息先欠到,以后有钱了给。所以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基本上每个月还了2万元,总共还了20万元本金。总共支付给赵某某28.2万元利息。

(7)贾星

我2012年3月21日调任西昌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2012年3月21日我报到的时候陈同良给我说过月城化工与东西河林场联建经济适用房的事情,陈同良跟我交接工作的时候专门说到月城化工职工申请修建经济适用房已经几年了,之前已经给西昌市政府打了报告,因为西昌市经信局是西昌市所有商业、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这个事情应该支持,而且还提到月城化工职工已经多次上访。后来我多次找月城化工职工了解情况,初步掌握了一些谭子平可能有经济问题的线索,并多次向市纪委和市领导反映过谭子平相关问题并请求启动对谭子平和月城化工经适房进行调查,后来市纪委和市公安局都确实介入调查了谭子平和月城化工经适房,月城化工经适房相关信访问题一直是我关注的重点,按照前任陈同良局长前期月城化工经适房报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我签署同意了给凉山州住房保障办公室的请示,直到2014年3月31日下午2:40,西昌市规委会召开会议,其中第四个议题就是研究月城化工经适房问题,参加会议的有马廷贵、伍文江等领导,列席的是市规委会成员单位,会前我向马廷贵市长、伍文江书记当面汇报了月城化工经适房问题。按照我当年工作笔记的记录,当时的会议结论是“第一,方案今天原则上过,方案该取消修改的要修改;第二,定原则:东西河林场只有户口在西昌的才能享受;第三,由西昌市经信局牵头、纪委监察参加核实户口问题。”之后我们按照市规委会的会议要求进行审核户口工作,直到2014年8月27日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完成,2015年2月28日我和林剑峰通知谭子平来汇报经适房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进展并提出六点要求,之后月城化工经适房的工作在我这儿就没有信访问题了,我也没接触相关人物了。

(8)林建峰

2012年下半年,当时局长陈同良安排局纪检组长杨林牵头做审核西昌化工职工是否具备集资资格这个事情,杨林组长就安排我来具体做这个事情。当时我通知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来我办公室,调查处理这个事情,前后花了一个月左右才审核清楚,我把审核结果报杨林组长。我不认识赵某某。

(9)范红玲

我们州国有企业住房保障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审核把关州属国有企业修建经济适用房和棚改房的工作,协助州属企业到州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州属国有企业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廉租房的审批。2011年上半年,月城化工的人到我办公室找我衔接说是他们要修建经济适用房解决职工住房的问题,然后我看了他们的资料,给他们说他们单位是西昌市属的企业不属干州属企业,我们州国有企业住房保障办不能给他们批,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应该找西昌市的给他们批。然后他们就走了。2011年年底,西昌月城化工的人又来到我们办公室说他们找了西昌市,西昌市答复没有这个机构给他们批复,叫他们来问我们,然后我给他们说我们批复的对象是州属国有企业,他们单位不是州属国有企业我们没有职责给他批复,给他们说他们还是要去找西昌市审批。2012年5月份的时候,李书记(李跃平,当时是州国资委纪委书记,州国有企业住房保障办主任)就拿着月城化工的修建申请一套资料,叫我拟一个同意月城化工修建经济适用房的审批文件,我当时给李书记提出月城化工是西昌市企业,不属于州属国企,我们不能批。当时李书记答复西昌市领导找到国资委领导和住房办要求支持一下西昌市的工作西昌市月城化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因为西昌市没有单独的对企业住房审批的部门,西昌市领导和建设部门都有报告和签字,叫我看一下资料。我看了资料有西昌市的分管领导、书记的签字和建设部门的批复。李书记就叫我把这个批复的文件拟了,然后由他们来签字签发批复文件,之后我就拟了《凉山州国有企业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西昌市月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凉国企住房办【2012】3号),我拟好就拿给李书记了,李书记和蔡军主任签字同意后就发文给西昌月城化工了,之后我就没有参与过关于西昌月城化工的其他事情了。

(10)周伟

2015年以后我们单位和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去巡查州棚户区改造项目,我才发现西昌月城化工修建经济适用房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因为他是我们州本级的计划项目,属于我们督导范围内,之后我还去参加过对该项目的督导。西昌月城化工属于市属企业为什么修建经济适用房会纳入我们州本级的计划我不清楚。

(11)李跃平

西昌市月城化工经适房项目开始审批程序的时候,赵某某到我办公室来过,要求在审批环节给予该经适房项目关照,但是该项目因为没有西昌市委、市政府的批文同意,所以我当时没有批。大概经历了几个月时间,该经适房项目的经办人把西昌市建设局、商务局以及唐军副市长、马廷贵副市长、李俊市长签字同意的文件报上来后,才开始走的审批程序。西昌市月城化工经适房项目不属于州国企住房保障办经适房项目的审批范围。2012年我妻子杨萍生病在西昌市医院住院过后,赵某某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杨姐生病了也没能去看望,很不好意思。随后就给我一个现金红包,里面有1万元现金。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1年年底我通过州商务局的同事柏宇介绍认识黄健康,黄健康是给东西河林场修建经济适用跑手续一个人,我帮助黄健康跑西昌月城化工和东西河林场联建经济适用房项目过程当中,我在2011年年底,黄健康给了5万元用于办事情找人,2012年年底州住房保障办同意修建经济适用房的批文下来后,黄健康叫他公司的人员吴锡伟给我了5万元作为感谢费。2013年12月左右黄健康又给了我30万元叫我办事情,说是跑西昌市的关系。2017年1月的时候黄健康又叫吴医生(吴锡伟)给了我10万元作为我帮忙的感谢费。以上黄健康总共给了我50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用于前期跑关系,给了陈同良(西昌市商务经信局原局长)1万元,罗昌玉(西昌市商务经信局原副局长)1万元,李跃平(州国有企业住房保障办主任)1万元,我的同事柏宇借走了2万元;15万元是作为感谢费,30万元是用于办事情,只是我没有用出去,我存入我的银行卡后借人收利息了。2011年年底柏宇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那个地方,我当时给他说我在金色阳光茶楼,他让我等一下他来找了,过了十几分钟我到楼下大厅,看见柏宇和黄健康都在,当时黄健康给了一个袋子里面装了5万元人民币(现金),黄健康当时给我说准备到前期工作要花钱,万一你要请人吃饭,送红包烟酒都要花钱,就叫我先拿到起,他们两个把钱给我后就走了,之后我就把钱拿到我办公室的柜子里面。黄健康给我5万元主要是当时经过柏宇介绍后我认识黄健康,黄健康当时给我说他们要修经济适用房,要跑手续,说是下来要给我好处,当时他给我这5万元之前我带黄健康去州上咨询了州住房保障办主任李跃平关于西昌月城化工和东西河林场联建项目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程序,当时李跃平说是你们要修经济适用房要先打申请给西昌市经信和商务局,然后由西昌市经信局出文报州上,由州住房保障办出批文。然后我还带黄健康去了西昌市经信局找了陈同良局长,陈同良局长说要先有申请单位写申请,然后根据申请由西昌经信局打报告给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经信局才能出报告给州上。因为当时西昌市经信局领导和州上领导我都认识,黄健康才给了5万元用于跑关系用。李跃平是我在州经贸委的老领导,陈同良和我没用私交,但之前我们单位是他们单位的上级领导,开会时候经常遇见,所以是认识的。5万元黄健康给我钱的第二天柏宇借走了2万元;2012年1月左右,黄健康叫我约李跃平吃饭,我到办公室约李跃平的时候李跃平回绝了,之后黄健康叫我买烟酒给李跃平我没有同意,后我就用信封装了1万元人民币在李跃平的办公室里把装有钱的信封给了李跃平。2012年3月左右,西昌市政府同意修建文件一直没出,我就打电话问了陈同良,陈同良说市上还没出文。大概过了1个星期左右,我问黄健康怎么办,黄健康说给陈同良封一个红包吧,然后我就用信封装了1万元人民币,在陈同良的办公室将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拿给了陈同良,同时我问了陈同良市上签好字没,他说还没有,我就给他说你就过问到一下,他说好的。2012年5月左右,有一天黄健康给我打电话说又过了那么久西昌经信局怎么还没有出文件,我问之后才发现陈同良已经调走了,之后我给黄健康说我认识市经信局的罗副局长(罗昌玉),我就给罗昌玉打了电话问她在办公室没有,确认她在办公室后,我去罗昌玉的办公室找了罗昌玉并把事情给她说了一遍,她给我说这个问题应该不是很大,她说她下来过问一下,我说好,然后给了罗昌玉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然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和黄健康一起到罗昌玉的办公室去找她,塞暄了几句,她说让我们在办公室坐会,她出去了一趟,中间她出去了两趟,第二次出去回来后她就把西昌市经信局打给州住房保障办西昌市月城化工和东西河联建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文件拿给我和黄健康,然后我和黄健康就把该文件拿到州上给了李跃平。2012年年底,黄健康给我打电话说州住房保障办的批复(《关于同意西昌市月城化工直限公司修建经济适用房的批复》(凉国企住房办[2012]3号)文件)下来了,他说感谢我,让吴锡伟来给我5万元人民币。后吴锡伟在西昌市口,当时吴锡伟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从轿车的副驾驶拿给我一袋子,里面装了5万元人1民币。5万元我直接存入我的银行卡,用于平时开支了。

2013年12月的一天,黄健康提了一个装鞋子的纸袋子到我办公室,说这个袋子里面有30万人民币,要我去跑一下,我问他怎么了,他说市上遇见麻烦了跑不动了,还需要我帮下忙,之前黄健康也给我打电话说过,我给他说我没有办法。我当时答应黄健康说我下来帮你问一下,当天我就把这30万元人民币在我们办公室附近农行新开了一张农行卡把这30万元存在了卡里,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到办公室去找李跃平,给他说黄健康他们的事情在市上办不下来,需要他帮下忙,李跃平就说他下来问一下具体情况是咋回事,我印象中他说他问下西昌市的领导。之后我就没有管了。这30万元一直在我农行卡里过了半年左右,在20l4年6月左右我就借给了一个叫罗剑峰的人,当时约定利息每月2分息,罗剑峰每月还利息6000元,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2017年1月黄健康打电话给我说感谢我,他叫吴锡伟给我送10万元过来,后吴锡伟电话就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西昌市下西街105号家里,然后我到门口,吴锡伟从车(黑色轿车)里递给我一个厚的类似装茶叶的袋子,里面装了10万元人民币,然后就走了。因为在2013年12月他给我30万元的时候,黄健康说过把事情办好后要给我感谢费。之后大概过了两三年,有一次我和黄健康通话中,我给黄健康说你上次说的要给我感谢费怎么没动静了,黄健康说让我放心会感谢我的,所以作为我帮黄健康办事的感谢费,黄健康才给我10万元。这10万元我存在卡里用于平时开支了。

20l4年左右吴锡伟给我一个红包里面装了2000元人民币。也是大概在2014年我的包包在西昌被抢了,手机,银行卡都全部掉了,黄健康知道后,吴锡伟送了我一个苹果手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除该案具体行贿时间,因时间久远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记不清楚之外,其他证据之间对于指控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和工作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受贿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被留置期间的时间应予折抵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扣押的赃款及孳息应依法没收,应当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赵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二、对扣押被告人赵某某的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龚 亚 红

审 判 员 何 志 宏

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字 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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