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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刑初641号受贿罪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2-2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辽0112刑初641号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Y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1〕Z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Y指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Y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3、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Y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缴纳罚金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JCY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明哲

人民陪审员  杜 娇

人民陪审员  崔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嘉铭

书 记 员  高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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