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浙07刑终604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浙0782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傅某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7.3284万元,由扣押单位义乌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辩护提出同意被告人傅某某撤回上诉等意见。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原判所作量刑适当。被告人傅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和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傅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晔
审判员 应倩
审判员 周楚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