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苏1081刑初208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刑诉〔2021〕Z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刘宁、检察员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请托仪征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仪征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原负责人孙某甲(另案处理),在仪征市违规经营8台彩票投注机用于福利彩票网络销售,并非法获得仪征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给予的彩票销售考核奖励费人民币37.959174万元。此间,为感谢孙某甲在申请投注机、获取彩票销售奖励费等方面提供的帮助,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三次送给孙某甲人民币18.8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孙某甲办公室内送给孙某甲现金人民币10.88万元。
2、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孙某甲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孙某甲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90791.74元,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周某等人证言、个人简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仪征市民政局文件、仪征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财物入库清单、发破案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了违法所得,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谢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零七百九十一元七角四分(现扣押于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正
审 判 员 封 峰
人民陪审员 田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圆园
书 记 员 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