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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21刑初125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25   阅读: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黔0121刑初125号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孟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开阳县原县委书记张某1专职驾驶员期间,利用其与张某1之间的特殊关系,请托张某1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同学杨某承揽了开阳县禾丰乡明德广场、禾丰乡杨方寨街道整治、开阳县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项目第五标段等工程项目,多次从杨某处非法获利600万元。事后,王某某为了感谢张某1的帮助,先后分五次送给张某1财物折合人民币110.282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张某1欲流转开阳县毛云乡土地用于建房养老,王某某便为张某1办理相关流转手续并支付土地流转费人民币33.9625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王某某为张某1支付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小区张某1家屋顶花园装修款人民币40万元。

3.2018年初,王某某得知张某1欲购买车辆,为其支付购车定金、购置税6.32万元。

4.2018年8月,王某某以其侄子王某3名义办理了中国银行储蓄卡并交给张某1,2018年8月23日、9月20日,王某某分两次向该卡转账人民币共计20万元。

5.2019年春节,王某某在观山湖区财富中心大厦地下停车场内送给张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涉嫌行贿罪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80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陈孟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同时依法见证了被告人王某某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基于没有争议的量刑情节(包括行贿金额110.2825万元、坦白、退还非法所得80万元、认罪认罚)所作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在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特别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开阳县原县委书记张某1专职驾驶员期间,利用其与张某1之间的特殊关系,请托张某1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同学杨某承揽了开阳县禾丰乡明德广场、禾丰乡杨方寨街道整治、开阳县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项目第五标段等工程项目,多次从杨某处非法获利600万元。事后,王某某为了感谢张某1的帮助,先后分五次送给张某1财物折合人民币110.282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张某1欲流转开阳县毛云乡土地用于建房养老,王某某便为张某1办理相关流转手续并支付土地流转费人民币33.9625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王某某为张某1支付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小区张某1家屋顶花园装修款人民币40万元。

3.2018年初,王某某得知张某1欲购买车辆,为其支付购车定金、购置税6.32万元。

4.2018年8月,王某某以其侄子王某3名义办理了中国银行储蓄卡并交给张某1,2018年8月23日、9月20日,王某某分两次向该卡转账人民币共计20万元。

5.2019年春节,王某某在观山湖区财富中心大厦地下停车场内送给张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分两次退缴非法所得共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通知书;户籍信息、人事档案资料、任职文件;到案情况说明;(2020)黔03刑初20号张某1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1、王某1、曾某、杨某、朱某、牟某、郭某、方某、张某2、蒋某、张某3、吴某、王某2、王某3等人的证言。

3.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4.贵州思敏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吴某身份证复印件。

5.王某某汇款凭证。

6.征地补偿明细表、领条、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7.文峰苑房顶装修款收条。

8.张某1购买大众途锐相关资料复印件及购置税完税证明。

9.王某3中国银行卡(62×××154)银行卡流水。

10.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生产证、关于开阳县(2017-2019)年农村组组通(五标段)公路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开阳县禾丰乡杨方寨街道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开阳县禾丰乡明德广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情况说明。

11.借条2张。

12.开阳县禾丰乡杨方寨街道综合整治项目资料及拨款明细表。

13.开阳县禾丰明德广场建设项目资料及拨款明细表。

14.开阳县农村组组通五标段资料及拨款明细表。

15.王某某转款200万元给张某2凭证。

16.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146671077905990599)账户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交易流水信息。

17.吴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00013172643)2019年2月2日交易信息及凭证。

18.杨某贵阳银行卡(6217359901007281850)及建设银行卡(6214997100307772)交易流水信息。

1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陈孟君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陈孟君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特别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110.28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多次从杨某处非法获利600万元,事后,王某某先后分五次送给张某1财物折合人民币110.2825万元(这笔赃款在张某1受贿案追缴),案发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80万元,王某某未退缴非法所得为409.7175万元。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部分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05天。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已退缴非法所得80万元(现暂存于开阳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退缴非法所得409.7175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华江

审 判 员  秦 勇

人民陪审员  崔明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班荣升

书 记 员  禹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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