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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81刑初326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01   阅读: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豫1481刑初326号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一部刑诉(2021)Z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李某开发的富城春天项目没有办好土地证,丁开东(另案处理)以自己认识领导,能给李某的项目办理土地证为由,从李某处拿走办证费用人民币77.5万元。丁开东通过被告人段某某给时任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的赵某360万元,用于办理土地证和减免土地出让金,赵某3一直没有为李某的项目办理成土地证,后经段某某多次催要,赵某3退回30万元,由段某某退给丁开东。

另查明,在(2019)豫1481刑初899号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对赵某3受贿已退还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永城市监察委移送卷宗,短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同案人丁开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某、赵某1、赵某2、赵某3、滕某、蒯某、李某的证言,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及相关机构评估,段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常 珉

人民陪审员  王学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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