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案号 (2021)鄂1125刑初116号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二部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辩护人李继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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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闫某某采取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向房产部门申办房产证的手段多次为他人代办房产证。期间,为寻求时任的黄冈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在办证审核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其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1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左右,被告人闫某某与谈建国在黄州区房屋,三层半12户。2014年7月份,被告人闫某某从王某1处得知现在可以不用纳税就能办理房产分证,遂与王某1约定以8万元的价格办理房产分证。随后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某约王某1在黄州区湖滨酒店对面的路边见面,在闫某某车上将一个装有8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王某1,王某1收下后利用完税制度漏洞,为被告人闫某某办理了房产分证。
2、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闫某某和谈建国商量将他们此前开发的两栋56户房屋也办理房产分证。后,被告人闫某某与王某1商定以35万元的价格办理房产分证。后来在购房户面签时,被告人闫某某分三次送给王某135万元现金(第一次给10万,第二次给10万,第三次给15万)。每次都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着,由被告人闫某某开车到黄州区东门路德尔福建行路边与王某1见面,在闫某某车上将装有现金的牛皮纸袋交给王某1,王某1予以收下。
3、2015年年底,谈建国叫被告人闫某某帮忙为他用陈某等人名义开发的超层超面积房屋办理房产证。闫某某在征得王某1能够办理的答复后,联系制假证人员某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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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再通过王某1办理房产证。2016年2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在黄州区东门路德尔福建行路边与王某1见面,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牛皮档案袋交给王某1,王某1予以收下。在随后办理分证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某再次约王某1在同一地点见面,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牛皮档案袋交给王某1,王某1予以收下。王某1收下闫某某两笔共计20万元后,为被告人闫某某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产总证和房产分证。
4、2016年1月份,被告人闫某某接受黄某的委托,为黄某在黄州区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与黄某商定以10万元的价格办理房产证。后闫某某又与王某1约定,其中送给王某1人民币6万元。随后被告人闫某某联系制假证人员某一张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在王某1将证快要办下来时,被告人闫某某在黄州区东门路德尔福建行路边与王某1见面,将一个装有6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交给王某1,王某1予以收下。
2016年3月30日,黄某在房产局领到该房屋的房产总证。半个月后,黄某又联系被告人闫某某帮忙办理房产分证,并约定给18万元费用闫某某。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闫某某在东门路德尔福路边与王某1见面,在闫某某车里将8万元现金用一个牛皮档案袋装着送给王某1,王某1收下。又过几天,闫某某在东门路建行路边与王某1见面,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档案袋交给王某1,王某1收下。王某1收到闫某某上述10万元钱后,为被告人闫某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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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证办理出来。
5、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闫某某接受夏某的委托,为其在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与夏某商定以60万元价格为其代办房产证。随后,被告人闫某某联系制假证人员某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后在黄州区东门路德尔福建行路边与王某1见面,在闫某某的车里,闫某某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王某1,王某1收下。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闫某某通过王某1办理了夏某的房产总证。在办分证时,被告人闫某某在黄州区东门路德尔福建行路边与王某1见面,在闫某某车上,闫某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王某1,王某1收下。
王某1两次收受闫某某共计30万元,为被告人闫某某办理房产总证和房产分证。
6、2015年年底,被告人闫某某接受委托为喻某在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在征得王某1可以办理房产证的答复后,联系制假证人员购买了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2016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某在黄冈市房管局楼下与王某1见面,在闫某某车里面,王某1将喻某的房产证交给闫某某,闫某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建设银行纸袋交给王某1,王某1收下。
同时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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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拘留后,主动供述自己的行贿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1月28日退赃23万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4年下半年,黄冈市房管局不再协助黄冈市地税局审核契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先后为了给自己超规划建设的楼房办理房产证,或受他人委托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他人房屋办理房产证,采取购买他人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段,多次通过黄冈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王某1办理房屋的房产证。具体分述如下:
2014年9月,被告人闫某某找王某1帮忙,为其在2011年左右和谈建国合伙在黄州区桐梓岗四组建造的超规划的两栋七层楼房56户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通过街边广告联系制假证人员,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
2016年,黄某在黄州区户的房屋,有土地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闫某某接受黄某的委托,为其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联系制假证人员,按照之前给的模板,提供黄某的妻子王文珍的姓名和房屋信息,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制假证人员伪造的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闫某某接受夏某的委托,为其在黄州区房屋办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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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被告人闫某某联系制假证人员,按照之前给的模板,提供了原始规划证的模板,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制假证人员伪造的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
2016年,被告人闫某某接受谈建国的委托,为其和陈某、王某2、王爱莲在户的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联系制假证人员,按照之前给的模板,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制假证人员伪造的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
2015年左右,被告人闫某某为喻某在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闫某某联系制假证人员,按照之前给的模板,制假证人员为闫某某伪造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该假证的复印件邮寄给被告人闫某某,闫某某再通过王某1办理了房产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向黄冈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王某1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通过制假证人员制作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具有投案自首、退赃、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行贿罪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非税收入缴款书、浠水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陈某、王文珍、夏某、喻某房屋产证资料等书证;证人王某1、黄某、夏某、喻某的证言;被告人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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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浠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房产产权档案等书证;证人王某1、夏某、陈某、黄某、喻某、雷某、王某2、王某3、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员工工资表、在建工程合同、受捐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闫某某具有除起诉书中提及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外,闫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偶犯、初犯;闫某某在犯罪前的日常生活中是一个对社会有贡献且具有爱心的人,2020年疫情期间,为了帮助当地政府抵抗疫情自觉向桐梓岗社区捐赠价值18000元的铁挡板和价值4600元的木方,除此之外他还向社会福利院的孤寡老人捐赠价值3000元的甜蒜、外婆菜以及腌制榨菜;闫某某是湖北祥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工人60余人,并有在建项目工程的承建。长期羁押闫某某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解决该公司60余人的就业,更主要是与当前的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相背离。辩护人恳请一审法院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辩护人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员工工资表、在建工程合同、受捐单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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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闫某某是湖北祥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员工数十人,并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建。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接受社区矫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闫某某多次通过制假证人员制作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共湖北省委文件鄂发(2020)23号《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的措施意见,且经调查评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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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五千元。
二、违法所得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凌人民陪审员周琪人民陪审员郑心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