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川3334刑初1号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以理检一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扎西翁姆、周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高某1(另案处理)在担任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脱贫攻坚工作之便,邀请被告人曹某某参与泸定县磨西镇喇嘛沟村、青岗坪村彝家新寨房屋风貌改造的竞争性谈判,被告人曹某某在自身无资质承建项目工程的情况下借用了三家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有限公司、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恒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竞争性谈判,在高某1的帮助下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随后以借来的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三个村子(柏秧坪村、跃进坪村、磨岗岭村)的彝家风貌改造工程。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分四次给予高某1人民币50万元的感谢费。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通过高某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工程,让被告人曹某某顺利承揽海螺沟景区风貌改造工程,被告人曹某某为了感谢,给高某150万元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四川省理塘县纪律监察委员会上交人民币30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高某1(另案处理)在2016年、2017年,全州开展脱贫攻坚期间,利用其担任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之便,邀请被告人曹某某先参与泸定县磨西镇喇嘛沟村、青岗坪村彝家新寨房屋风貌改造的竞争性谈判进而承建该项目工程。被告人曹某某在自身无资质承建项目工程的情况下借用了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有限公司、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恒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竞争性谈判,在高某1的“关照”下以某公司的名义又承建了三个村子(柏秧坪村、跃进坪村、磨岗岭村)的彝家风貌改造工程。被告人曹某某为感谢高某1的“关照”先后分四次给予高某1现金人民币5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由四川省理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从乐山带至四川省甘孜州监委留置中心并进行留置。调查组核实线索时反映的5万元系曹某某与高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在被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2016年至2017年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甘孜州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决定书、关于曹某某行贿
犯罪问题的线索来源、理塘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甘孜州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18日指定理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理塘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2.理塘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理塘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2日对被告人曹某某决定执行留置措施。同年12月25日经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四川省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4日经四川省理塘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至今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3.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系理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于2020年9月22日从乐山带至甘孜州监委留置中心,并进行留置。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自述材料。证实2003年被告人
曹某某认识了高某1。2016年海螺沟的高树清、高老二到乐山时说海螺沟创5A景区有工程项目,曹某某就联系高某1,在高某1的安排下梁某和罗某拿上曹某某借用的四川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乐山般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拿下海螺沟景区燕子沟镇跃进坪村、喇嘛沟村、磨西镇磨岗岭村、柏秧坪村、青岗坪村五个村的彝族风貌改造项目。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在磨西农行从曹初选或曹某的卡上取钱,第一次2016年取了5万元现金送到高某1家中;第二次,过了一个月又取了5万元现金送到高某1家中;第三次2016年底取了30万元现金送到到高某1女儿高某某家中,交给了高某1;第四次2017年,被告人曹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高某1住的酒店房间内给了他10万元现金;第五次2016年,高某1打电话让被告人曹某某将2万元转给他朋友曾某。2011年被告人曹某某在承建海螺沟景区物业中心景区路面修补工程期间,高某1向其借过5万元,已还。
6.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全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海螺沟景区要在2016年至2018年完成六个村脱贫攻坚任务,经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专题会议研究,由高某1具体负责海螺沟的脱贫攻坚工作,每个实职县级领导负责一个贫困村的脱贫攻坚任务,高某1负责喇嘛沟村。当年喇嘛沟和青岗坪村必须脱贫摘帽,迎接省检。经局上考察后开会决定对涉及六个村的房屋按照彝族元素进行风貌改造,并决定喇嘛沟和青岗坪村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找符合房屋改造资质的企业承建。会后高某1打电话给曹某某说海螺沟有两个贫困村的房屋改造项目,可以来参与竞谈。过了几天曹某某来高某1的办公室,高某1要求其找三家以上的企业参与竞价,并让其找农业处处长陈专、规建建设处处长肖秋、发改处副处长郑奎对接,后来开展了青岗坪村和喇嘛沟村房屋改造的竞争性谈判,当天高某1也参加了该会议,曹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由于曹某某承建的前面两个村的质量不错,后面三个村的风貌改造项目都由曹某某承建,这几个项目都验收完毕,并拨清了工程款进行了审计。在曹某某承建海螺沟彝家新寨房屋改造工程期间,曹某某分五次给了高某152万元人民币。分别于2016年底曹某某到高某1的女儿家给了高某130万元现金;2016年至2017年项目实施期间,曹某某在高某1居住的海螺沟冰川花园家里送了两次钱共计10万元现金;2017年曹某某在乐山高某1住的酒店内给了10万元;2017年曾某打电话向高某1借2万元,高某1打电话让曹某某给曾某转2万元。高某1自述称曹某某给自己送钱的原因一是给他介绍项目,为他引荐。二是这几个村的风貌改造项目之前说需要企业垫资,但是资金到位后也根据工程进度为曹某某预付了一部分资金。三是在工程的结算和支付过程中向曹某某提供了方便。四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关照了曹某某,后来曹某某在项目中赚了钱,为了感谢而送的钱。高某1将50万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到目前都没有将曹某某送的钱退还给曹某某。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曹某某借用其“乐山般
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
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曹某某说海螺沟有工程可以承揽,让其给一套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复印件看符不符合业主方要求。公司没有收到委托曹某某参加海螺沟工程的比选,也没有收到相关海螺沟工程的邀请函。公司没有叫姜某、罗亚威、罗某的人。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甘孜州承揽过三个项目都是曹某某借用其资质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是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合同,甘孜州海螺沟景区青岗坪河段泥石流治理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第二个是2011年7月1日海螺沟景区公路路面修复工程;第三个是2012年9月13日甘孜州红石公园木栈道工程。公司没有叫王洪、肖培军的员工。
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是其创办的,2017年曹某某拿过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在甘孜州海螺沟投标。曹某去参加该工程的比选会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曹某某通知曹某公司中标,将该工程交给曹某某做。曹某某借用曹某公司资质的时候说过要给一些管理费,但是没有给。曹某账户的银行卡是和曹某某共同使用。曹某和曹某某是堂兄弟关系,因为曹某某的信用问题所有卡都被银行停止使用,曹某某就借用曹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5778。2017年4月16日曹某某让曹某帮忙,二人在此卡上取了10万元。
11.证人梁某和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曹某某说在海螺沟有工程,一起承揽,6月梁某和罗某一起进入海螺沟了解房屋风貌改造工程,半个月之后曹某某到海螺沟打点关系(找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副局长高某1联系关系)时让梁某和罗某将公司资料报送给新兴乡政府,梁某报了自己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曹某某给的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泓胜建筑有限公司的资料,随后邹某乡长让他们做一个风貌改造的样板间,乡长带领政府工作人员验收合格。曹某某事先给了以前跃进坪村风貌改造的合同单价,让梁某将另外两个公司的报价上浮一些,目的是让梁某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最低价格中标。2016年7月7日曹某某让梁某和罗某及另外两个人(他们是代表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乐山泓胜建筑有限公司)去海螺沟管理局进行竞争性谈判,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最低价格中标,该工程于2016年9月底竣工,工程通过了验收。
2016年5月梁某和罗某做喇嘛沟样板房时曹某某说磨西镇青岗坪村也要做同样的房屋风貌改造。6月,曹某某让梁某和罗某先把公司资料交给磨西镇政府,随后去找磨西镇政府副书记高某2,高某2让他们先做一间样板房之后带着政府工作人员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比选,曹某某让梁某用承揽喇嘛沟的工程资料参与竞争谈判,业主方是磨西镇的政府领导,梁某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该工程于2016年10月底竣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2016年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磨西镇青岗坪村旅游扶贫房屋改造工程,没有协议合同,梁某和曹某某口头协议给梁某管理费12000元。这个工程施工之后,梁某发现没有投标邀请函、中标通知书,就去找磨西镇政府补。
2016年9月,跃进坪村旅游扶贫资金房屋改造项目开始比选,曹某某让梁某参照喇嘛沟工程方式递交资料,随后在跃进坪村进行了样板打样,邹某和政府相关人员验收通过后随即进入竞争性谈判,参加这次竞争性谈判的三家公司分别是梁某和罗某代表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还有曹某某找人代表的四川乐山华冠建筑有限公司、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为梁某事先将其他两个公司的报价上浮一些,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以最低价中标。该工程在二个月后施工完毕,也通过了验收。梁某收了12000元的管理费,该工程也没有和曹某某签订合同协议,都是口头协议。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跃进坪村旅游扶贫资金房屋改造项目,因为走形式,在施工后梁某发现没有投标邀请函和中标通知书才去找县政府补。
2017年年初,曹某某说磨西镇柏秧坪要做房屋风貌改造,政府要求先做样板间,梁某和罗某做了样板间,镇政府工作人员验收后直接指定由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房屋风貌改造。三个月之后就竣工,也通过了竣工验收。因为是指定梁某的公司承揽该工程,所以没有收到投标邀请函和中标通知书,之后磨西镇政府补给了梁某。
2017年3月曹某某给梁某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让其将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做到最低,2017年3月29日梁某代表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代表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某代表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走形式的竞争性谈判,因为梁某事先将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上浮,所以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到了该工程。
这五个工程都是曹某某围标做下的,因为每次都由曹某某找的三家公司,其中梁某的施工单位是真实有效的,其他两个建筑公司都是没有通过公司授权委托参加竞标的,也就是说除梁某的公司之外别的公司是无效的。因为王洪、姜某不是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有限公司、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而且罗某也没有看见这两家公司的委托书,程序上也不合法。曹某就是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是曹某某的堂兄弟,梁某和曹某的公司是真实有效的,罗某代表的公司是曹某某安排其作假的。每次给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三个公司其中两个都是冒充的,只有梁某的公司是手续完备的,而结果也是梁某中标,这就是曹某某围标。
1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7日姜某去磨西镇青岗坪村旅游扶贫资金房屋改造项目比选会,如果中标可以使用其工程机械。去之前有人给其一份标书,到了磨西镇青岗坪村,里面的干部让他进入会场,并在一个签到表上签字,把标书交给工作人员。他不是四川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1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不认识曹某某,公司没有叫姜某和罗某、罗亚威等人,也不知是否借用过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
14.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高某1到××镇××村××村××柏秧坪村的风貌改造质量好,磨岗岭村又是2018年脱贫村,时间紧、任务重磨岗岭还是按青岗坪村的模式邀请之前的三家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回到镇上刘某安排高某2具体负责向三家公司发邀标函的工作,高某2找到当时正在柏秧坪村施工的老板,让其提供三家公司的名字并做了邀标函,3月底高某1主持在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进行了竞争性谈判,经过报价,最后确定由报价最低的乐山绿益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磨岗岭村风貌改造工程。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因为跃进坪
村进行风貌改造,王某给张某1说跃进坪村要按照喇嘛沟村的做法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承建商,让其照着喇嘛沟村的资料做,并向参与喇嘛沟村竞谈的三家公司发邀请函等资料。2016年9月,在××村××室进行了竞争性谈判,三家公司通过两轮报价,最后确定了由报价最低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跃进坪村风貌改造项目。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燕子沟镇领
导要求王某包的跃进坪村进行风貌改造。罗某来王某办公室说邹某镇长让其找王某对接,跃进坪村的风貌改造项目也要由他们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王某说会上安排跃进坪村要按照竞争性谈判来确定承建商,罗某说那就按照喇嘛沟村的方式由他找的三家公司来参与竞争谈判,之后王某安排张某1将之前喇嘛沟村的旅游扶贫风貌工程竞争谈判的供述资料找到,针对参与竞谈的三家公司发邀请函。2016年9月在××村××室进行了竞争性谈判,三家公司通过两轮报价,最后确定了由报价最低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脱贫攻坚要求贫困村
风貌进行改造,海螺沟管理局统一研究对磨西镇和新兴乡的5个贫困村进行风貌改造,采取竞争性谈判找承建商。2016年6月,高某1安排了一家公司在青岗坪村几家先进行风貌改造作为样板。2016年7月参加竞争性谈判,确定了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青岗坪村的风貌改造项目。回到镇上刘某按高某1要求,补了竞争性谈判的邀标函等相关程序性资料。2016年8月,高某1到磨西镇检查工作时说,青岗坪村的风貌改造质量好,脱贫攻坚交账时间紧,柏秧坪村一期旅游扶贫房屋改造工程还是由乐山恒艺园林有限公司承建。2016年9月乐山恒艺园林有限公司动工修建柏秧坪村风貌改造。2017年3月,高某1到××镇××村××柏秧坪村的风貌改造质量好,磨岗岭村还是按青岗坪村的模式邀请之前三家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回到镇上刘某安排高某2具体负责向这三家公司发邀标函,3月底,在高某1的安排下在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进行了竞争性谈判,确定乐山恒艺园林有限公司承建磨岗岭村风貌改造工程。
18.证人邹某的自述材料和证言。证实邹某系新兴乡更
名为燕子沟镇镇长。2016年海螺沟管理局同意研究对磨西镇和新兴乡的5个贫困村进行风貌改造,其中新兴乡就涉及喇嘛沟村和跃进坪村。2016年7月,海螺沟管理局副局长高某1安排一家公司在喇嘛沟村几户先进行风貌改造作为样板。2016年7月进行竞争性谈判,参会的有分管喇嘛沟村的余某、包村干部杨某和邹某,海螺沟管理局的高某1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还有三家公司参会竞争,会上三家公司进行两轮报价,两轮下来乐山恒艺园林有限公司报价最低,最后就确定了这家公司承建喇嘛沟村的风貌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会后相关人员还未离开会场,高某1说给今天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三家公司,发项目建设邀请函,落款日期在会议当天前几天,同时对今天中标的公司发中标通知,尽快推进项目建设。
1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镇上领导说喇
嘛沟村几户先进行风貌改造作为样板,让其有时去看看。2016年7月,杨某接到邹某镇长通知到海管局参会,到了才知道青岗坪村、喇嘛沟村旅游扶贫房屋改造工程的竞争性谈判,会上通过两轮报价,最后以最低报价确定乐山恒艺园林有限公司中标。
20.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到燕子沟镇报到是发现喇嘛沟村有几户风貌改造的样板房已开始修建。2016年7月,邹某镇长通知其和杨某去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参加竞争性谈判,会议由副局长高某1主持,参会的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磨西镇的几个干部。会上有三家公司报价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过两轮报价后,确定报价最低的乐山恒艺园林有限公司承建喇嘛沟风貌改造项目,会上高某1强调时间紧、任务重让我们回到镇上完善相关手续。回到镇上邹某镇长安排余某按照要求补了三家公司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函、中标通知书等相关程序性资料。
2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当时其在海螺沟景区办公室工作,通知了相关科室及村镇相关人员开会,参加了跃进坪村扶贫房屋风貌改造的竞争性谈判,最后是乐山的一家公司中标,具体名字记不清楚。
22.证人郑某的自述材料和证言。证实其为海螺沟景区发改招商局副局长。2016年下半年为改善乡村住房条件及村容村貌,完成脱贫摘帽工作任务,经景区管理局研究决定启动民居风貌改造工程,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项目使用专项基资金,拟采用村民一事一议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项目未审批立项,未开展正规设计、预算和财评,未按正规程序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参照灾建时五冶公司建设单价下浮一定比例实施。为尽快开工建设,分管领导高某1召集其和规划处肖秋、农综处陈专汇报工作情况,高某1指示为完善竞谈程序,必须要有三家及以上施工企业参加谈判,以价格最低者中标,当时他们心里清楚曹某某是高某1介绍来承接彝家新寨房屋改造工程的。谈判之前有意向承担该项目施工单位老板是乐山人曹某某。从公司人员及报价材料来看,应该是一家公司找的三家公司来参加谈判。三家公司都是乐山的都是曹某某找的不同的公司来参与竞争谈判,因此不管哪个公司中标都是曹某某承建。
2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高某1是朋友关系。2016
年从事微商需要进货,钱不够就打电话给高某1借2万元,曾某将其农业银行卡号6228××××6064告诉了高某1,过了几天高某1打电话说钱已转了查一下,之后曾某打电话9××××客户电话查询,确认2万元已到账。2016年9月3日曹初选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2××××9470的卡号向曾某转账2万元,曾某不认识曹初选,这是高某1借给曾某的。
24.证人曹某的证言、甘孜州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明细、交易明细、对方信息、居民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6228××××5778农业银行卡是曹某的,曹某于2017年4月16日取款10万元。
25.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甘孜州委组织部关于高某1任职通知、中共甘孜州海螺沟景区委员会文件。
证实高某1系海螺沟景区纪委(原任磨西镇党委书记)、海螺沟景区党委委员、景区管理局副局长。协助谭智泉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扶贫开发、移民等工作,分管新兴乡党委政府工作、负责磨西镇改造等工作。
26.海螺沟景区2016年涉农资金整合推进精准扶贫方案、海螺沟景区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证实州农业局2014年下达燕子沟整村推进项目100万元,余1.16534万元全部整合。统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机制尊重群众意愿,由项目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投资516.79万元,对海螺沟景区贫困户按川西民居、彝家新寨风貌进行“五改三建”改造,标准按实际改造面积给予补助。
27.泸定县人民政府青岗坪村、柏秧坪村、磨岗岭村、
跃进坪村、喇嘛沟村彝家新寨风貌改造项目资料。证实2016年全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海螺沟景区需要在2016年至2018年完成青岗坪村、柏秧坪村、磨岗岭村、跃进坪村、喇嘛沟村五个村脱贫攻坚任务,经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专题会议研究,由谭局长负责总体工作,高某1具体负责海螺沟的脱贫攻坚工作、负责以上五个村的风貌改造工作。高某1召集农业处处长陈专、发改处副处长郑某、财政局局长王洪繁、磨西镇镇长刘某、新兴乡乡长邹某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召开会议,通过会议决定,对五个村的房屋按照彝族元素进行风貌改造,由村民一事一议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找符合房屋改造资质的企业承建。2016年7月,高某1组织发改、住××镇××村××村风貌改造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当时有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泓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竞争性谈判,通过竞争性谈判,最后以单价报价最低的乐山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定了中标单位。五个村的风貌改造项目都由曹某某承建,都验收完毕,并拨清了工程款进行了审计。
28.收款方为中共理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的转账明细。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曹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以自己的账户6228××××0619向中共理塘县纪律监察委员会账户5871××××4720转账30万元。
29.理塘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在被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2016年至2017年行贿的犯罪事实,调查组核实线索上反映的5万元为曹某某与高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
上列证据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均无异议,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予以处罚,四川省理塘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线索反映的5万元根据在案证据证明该5万元系被告人曹某某与高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故该行贿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之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交待了2016年至2017年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以自首论,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向四川省理塘县纪律监察委员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0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暂存于四川省理塘县纪律监察委员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泽仁拉姆
审 判 员 周 成 红
人民陪审员 夏 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贡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