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闽0104刑初75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二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所经营的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在福州市仓山区××路××路堤项目征迁中涉迁。为多获取拆迁补偿,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请托时任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已判决)帮忙协调纸厂资产评估事宜,并推动以个案形式向征迁指挥部报送研究。藉此,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的机器设备按照不可搬迁标准获取到更高额的征迁补偿。为了表示感谢,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两次贿送张某1现金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福州市仓山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陈某、张某2的证言,福州市仓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吴某某到案经过及接受调查情况说明的函”,中共福州市仓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受贿人张某1的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仓山区拆迁工程处“关于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部分不可搬迁设备交由项目业主单位处置问题的报告”,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关于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部分不可搬迁设备处置问题的情况说明函”,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征迁补偿材料及征迁补偿款明细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现金100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缴交罚金,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雄
人民陪审员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林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石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