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粤1322刑初400号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二部刑诉〔2020〕Z368号起诉书、博检二部刑追诉〔2020〕Z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5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委托辩护人杨某61、吴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行贿罪
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惠阳辖区内充当“职业保车人”(为向他缴纳“管理费”的违法运输车辆提供保护,使其逃监管)。为利用时任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政治教导员吴某2(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其所代理的违法运输车辆逃避监管,周某送给吴某2“好处费”共计59万元人民币(以下钱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期间,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吴某2帮助其承接惠阳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街土方外运工程。事成之后,周某为了感谢吴某2的帮忙,分两次到吴某2位于淡水豪苑山庄的家中,共送给吴某2“介绍费”10万元。
2016年10月,周某通过吴某2的引荐,认识时任某1区交警大队永湖中队中队长刘某51,周某为了其车队在永湖辖区内有违章的情况得到降格处理,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周某多次到刘某51办公室,以每个月5000元至10000元标准送“好处费”给刘某51,合计16万元。
2015年周某通过吴某2介绍,认识时任某1区交通整治办公室主任陈某1,为了让陈某1“照顾”其车队,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间,周某多次到陈某1办公室,以每个月10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陈某1,合计16万元。
2014年底,周某通过吴某2的引荐,认识时任平潭中队指导员杨某62,期间杨某62抽调到惠阳区秋南片区秋南中队负责上路查车。为了让杨某62“照顾”其车队,2015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多次到杨某62办公司,以每月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杨某62,合计10.8万元。
2015年6月,周某通过刘某51介绍,认识时任惠州市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永湖中队民警林某1,为了让林某1“照顾”其车队,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间,周某先以每个月3000元,后增加到每个月5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林某1,合计8.6万元。
2017年,周某通过林某1介绍,认识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永湖中队职工魏某1,期间魏某1主要负责带队到路上查处违法违章车辆、维持路面交通秩序等。为了让魏某1“照顾”其车队,2017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多次给魏某1送香烟以及“好处费”,现金合计1.7万元。
综上,周某给吴某2、刘某51、陈某1、杨某65、林某1、魏某1等六人输送利益累计共122.1万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3年10月16日,惠州市治超联合执法队对惠阳新圩、秋场等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整治。19时55分,治超联合执法队在省道S358秋长路段发现一辆号牌为粤B×××××(驾驶员“四眼仔”)的白色四轴重型货车,车辆满载沙子,存在严重超限超载嫌疑。治超联合执法队执法员向该车司机表明身份,准备对该车进行检查,但该车驾驶员态度恶劣,反锁车门,紧闭车窗,在车内一直打电话,不理会执法人员劝说。该货车车主于某1(已判决)得知货车被查获事宜,联系被告人周某,叫周某到场处理,协调货车放行事宜,并交代千万不能让执法部门将货车开走。周某纠集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一起,由周某驾驶号牌为粤B×××××黑色小轿车搭载上述四人来到现场,周某将黑色小轿车横向拦在治超执法车辆前面,随后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下车围住执法人员,并示意货车强行冲卡,治超人员阻止冲卡并立即报警。约十分钟后秋长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拒不配合检查,并企图制造混乱。最终通过增派警力,将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并将超载运输号牌为粤B×××××车辆引导至惠州市古塘坳湘惠河停车场过磅检测,经检测,货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40.68吨。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委托辩护人杨某61、吴某1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行贿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侦查机关是由于周某的主动交代,提供了行贿对象的线索;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本人是残疾人,其父母年迈,其母亲也是残疾人,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综上,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周某在判处刑期和罚金时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3年10月16日,惠州市治超联合执法队对惠阳新圩、秋场等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整治。19时55分,治超联合执法队在省道S358秋长路段发现一辆号牌为粤B×××××(驾驶员“四眼仔”)的白色四轴重型货车,车辆满载沙子,存在严重超限超载嫌疑。治超联合执法队执法员向该车司机表明身份,准备对该车进行检查,但该车驾驶员态度恶劣,反锁车门,紧闭车窗,在车内一直打电话,不理会执法人员劝说。该货车车主于某1(已判决)得知货车被查获事宜,联系被告人周某,叫周某到场处理,协调货车放行事宜,并交代千万不能让执法部门将货车开走。周某纠集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一起,由周某驾驶号牌为粤B×××××黑色小轿车搭载上述四人来到现场,周某将黑色小轿车横向拦在治超执法车辆前面,随后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下车围住执法人员,并示意货车强行冲卡,治超人员阻止冲卡并立即报警。约十分钟后秋长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拒不配合检查,并企图制造混乱。最终通过增派警力,将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并将超载运输号牌为粤B×××××车辆引导至惠州市古塘坳湘惠河停车场过磅检测,经检测,货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40.68吨。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报案后,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提交两段视频录像。
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文某1持有的OPPO白色手机一台。
4.惠州市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1)2013年10月16日,该所接惠州市交通局执法人员报警后,立即出警,现场有五人在阻拦市交通局联合执法,出警人员试图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调查,但现场阻拦执法的五人拒不配合,其中一人还跑到公路上拦停一辆正常行驶的社会车辆,制造混乱,后出警人员呼叫增援,才将其中的四人带回派出所。该四人在秋长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拒不如实交代自身阻碍执法的具体行为,也未交代为首的“阿某1”的具体个人情况及指使该四人实施妨害公务的具体情况,导致该所无法判定案发当晚同时在新圩发生的于某1妨害公务案与周某、冯某1、文某1、邓某2等人妨害公务案是同一团伙,故当时未能进行并案侦查。
(2)经多方查找,暂未能找到于2013年10月16日晚对当日在人民一路秋长敬老院对面路段参与阻碍执法的冯某1、邓某2、文某1三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情况的三份笔录原件。
5.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1述称,其是2013年8月认识的“四川龙”,当时其在惠阳区从事泥头车运输,听行业的司机说,“四川龙”在惠阳“包路面”很有名气,即向他交“保护费”,他会处理交警、交通等执法部门的关系,能保证超载超限的泥头车不被交警等执法部门处罚。其就通过关系联系到“四川龙”,了解到收费模式,一是包月收费,一是按车次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记不太清楚了,之后“四川龙”就一直找其,想其向他交“保护费”。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其有两部泥头车因为超载分别在秋长和新圩被惠州市交通局治超办的工作人员查处了,接到泥头车司机的电话后,其就马上打电话给“四川龙”,说其两部泥头车分别在秋长和新圩被查扣了,要他去现场帮忙处理,要求他能够在现场协调好可以放行,如果不能就尽量拖延,别让执法人员把车开走现场,事后就会给他一辆车给5000元的好处,并承诺如果这件事处理好了,以后就向他交“保护费”。“四川龙”就答应了,并说他马上出发去现场。通知“四川龙”后,其就分别告诉司机让他们尽量拖延等“四川龙”到现场,其也叫了“华某1”“阿某2”和“华某1”的两名朋友四个人一起出发去现场,其五个人就开了三部车过去。在经过秋长敬老院附近路段的时候,就看见其一辆号牌为粤B×××××的泥头车被执法人员查扣了,其就示意大家停车,下车就看到“四川龙”在现场,并且他将一辆号牌为粤B×××××黑色小轿车横档在执法车的前面,“四川龙”带了四五个人在拦住执法人员,不让他们将车开走,其过去问他什么情况,“四川龙”说是市交通局治超办来查处,比较难找关系现场放行,其就让他不能让执法人员将泥头车拖走,最好能够在惠阳处理,这样比较容易操作,“四川龙”说就交给他处理,之后其就带人开车赶去新圩,途中其一直与“四川龙”保持电话联系,“四川龙”说他会通过各种手段不让执法人员将车开走。其三部车去到新圩的时候,其就指挥大家逼停其号牌为粤B×××××的泥头车和执法车辆,然后就指挥大家把泥头车上的执法人员赶下车,由于当时车窗是关闭的,其就叫同伙砸开车窗,“华某1”从其皮卡车上拿了一把车方向盘锁,“华某1”的一名朋友拿了一张板凳,还有一名男子拿了一根铁棍砸开车窗,之后就强行把车上的两名执法人员拉下车,并打伤了他们,其看到有执法人员在录像,就上前把录像机抢了过来,接着其指挥司机(不记得是谁)将被查扣的泥头车开走。后来其回到家后,“四川龙”电话告诉其说秋长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他带去的四名人员都带回去秋长派出所调查了,他们在秋长阻碍执法的时候,他叫人在公路中间拦停了一辆社会车辆,已经尽力拖延不让执法人员开走被扣的泥头车,但派出所将人都带走就没办法了。之后,“四川龙”说秋长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调解了被损坏的社会车辆后就将四名人员放走了。其还让其老婆把执法记录仪拿回去还给了执法人员。过了差不多一个月,其与“四川龙”电话联系过说事情搞大了,其准备去投案自首,叫他自己看着处理。
(2)证人黄某贵述称,其是惠州市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的一名民警。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派出所接事主报警称:有人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敬老院对面马路对惠州市治超办联合行动组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接报后,李某31所长指派其带领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到场后,发现五名身份不明人员态度极其嚣张,不配合检查并辱骂执法人员,其中还有两人冲到路上对正常行驶的群众车辆进行拦截,经多次口头警告均无效且多次挣脱控制,其就马上汇报值班领导李某31所长现场情况,约十分钟后,李某31所长带领增援警力到场后,对方还是继续拦截过路车辆并不配合执法,李某31所长就果断采取措施组织到场警力强行将上述四名身份不明身份的闹事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有一两名他们的同伙溜走了。经了解,当时是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惠州市治超办联合行动组联合执法,依法查扣了对方的泥头车,对方在现场拒不配合执法。
(3)证人刘某5华述称,其是惠州市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的一名民警。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当时其在派出所内接到通知,秋长街道办敬老院有人对惠州市治超办联合行动组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接报后,李某31所长就指派民警黄某贵带队出警。过了十多分钟,李某31所长接黄某贵的电话后,便立即带领其及其他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其看见有四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正在叫嚣辱骂现场的执法人员,其中两名男子在马路中间拦停过往车辆企图造成混乱,有一名比较高大的男子冲到马路上故意碰撞了一辆被他们拦停下来的车辆并躺在车头前面。随后,李某31所长下达指令,其民警们就强行将上述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现场还有一名他们的同伙偷偷溜走了。该四名男子名叫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均是四川邻水人,其它情况不详。
(4)证人徐某1军述称,其是惠州市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的一名民警。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其接报警称:有人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敬老院对面马路对惠州市治超办联合行动组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值班领导李某31所长就指派民警黄某贵带领几名值班人员过去现场出警,十多分钟后,李某31说要去现场增援,其就立即带领剩余的值班人员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其看到四名不明身份男子正在大声叫嚣和辱骂现场的执法人员,其中一人冲到马路上故意碰撞一辆被他们拦停的群众车辆,并躺在车头前面的地上,造成现场交通拥堵、群众围观,李某31所长当即下令让其强行将四名身份不明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该四名男子名叫冯某1、邓某2、文某1、查某1,均是四川邻水人,其它情况不详。
(5)证人李某31述称,其是惠州市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所长。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派出所接事主报警称:有人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敬老院对面马路对惠州市治超办联合行动组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接报后,其就指派值班民警黄某贵带员前往现场出警,约十五分钟,其就接到黄某贵电话要求增援,便立即带领所有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其看见四名身份不明的人员正在辱骂执法人员,其中一人还冲到马路上故意碰撞一辆被他们拦停的群众车辆,并躺在车头前面,其就立即组织在场警力强行将四名身份不明的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6)证人李某32述称,其是惠城区交通运输分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2013年10月16日19时许,朱某1飞副大队长带队巡查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S358路段发现一辆号牌为粤B×××××的泥头车涉嫌超载,其表明身份后拦停了车辆,司机停车后拒绝打开车门并在车里打电话,其就一直隔着车窗在劝驾驶员下车。过了一会,一辆号牌为粤B×××××的黑色丰田小车停在执法车前,车上下来了五名男子,带头男子“龙某1”(事后经派出所民警告知)把其等执法人员围起来并质问“凭什么扣车”,之后“龙某1”对泥头车司机挥了一下手,泥头车司机就启动车辆准备把车强行开走,其就赶紧阻拦。“龙某1”带着几名男子就一直和其纠缠、阻碍执法,其看情况比较混乱就报警了。过了一会,秋长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对上述男子进行盘查,但他们仍不配合民警执法。“龙某1”还示意其中两人冲到马路中间拦车,其中两人就冲到马路中间随意拦截正在行驶的小车,故意制造混乱,泥头车司机就乘乱跑走了,随后派出所民警想把这些人都带上警车,但控制不住,就呼叫来增援,之后就强行把其中四名男子都带上了警车,据其管观察,其中“龙某1”因在场指挥并未亲自动手,派出所的人没注意到,没把他带走。之后其就把泥头车的车门撬开,开到检测站进行了检测,由违章办处理了该车,当时在场的有其、林某2、杨某63、朱某1飞等人。经调查了解,该车是于某1的,“龙某1”等人在阻碍执法的时候,于某1也开车带了几名男子来现场,他和“龙某1”说了几句话(没有听清楚),随后于某1就开车带着其他男子往秋长方向去了,后来听说于某1带人抢走了交通运输分局其他执法人员扣的泥头车。“龙某1”等人没有殴打其等执法人员,但有辱骂。
(7)证人朱某1飞述称,其是惠城区交通运输分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2013年10月16日晚上,其带队巡查到惠阳区秋长镇S358路段养老院路段时,其在路面看到一辆号牌为粤B×××××的泥头车涉嫌超载,表明身份后其就开着执法车截停了该车,但是泥头车司机不配合,锁了车门不下车,并在驾驶室打电话。过了一会,一辆黑色的号牌为粤B×××××丰田小车直接堵在了执法车前面,车上下来了大概五名男子,为首的“龙某1”(事后经派出所民警告知)把其几个执法人员围住,司机见状也下了车,“龙某1”口气很凶问其等执法人员是什么部门的,其就说是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龙某1”问能不能把泥头车放了,其说不行要开回检测站检测。“龙某1”见状很生气,就直接对司机说“上去开车”,司机就上去了泥头车,打火加油准备开走车辆,其就马上上了执法车阻止泥头车开离现场,并让同事李某32报警。随后,秋长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要求在场的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并出示身份证核实信息,但这些人都不听民警劝阻,在现场继续反抗,其中的一名穿白色衣服的高大男子冲到了国道拦停了一辆白色小车,一拳把小车的引擎盖砸了个坑,民警上前阻拦,其他几名男子就跟着起哄,意图制造混乱,交通一度中断,民警控制不住局面就呼叫了支援,增援警力到现场之后,“龙某1”就偷偷溜走了,最后民警就把除了“龙某1”的其他四人带回了派出所。后“龙某1”在派出所的人走了带一名女子回到现场,将抢走的执法人员摄像机塞回到其执法车里。在“龙某1”等人拦车的过程中,有来过几部车,其看到“龙某1”跟其中一辆皮卡车上的人说了几句话,之后他们就往前开了,后经了解,这伙人是去了新圩抢走其执法扣押的泥头车,并打伤了执法人员。
(8)证人冯某1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两个老乡在淡水草洋花旗宾馆附近喝酒,之后其就回家路过其家附近的麻将馆看人打麻将,当时文某1、邓某2、查某1三人也在麻将馆。“何某1”(即周某)停了车在接电话,他接完电话就问其有没有空,有点事情一起去帮忙处理一下。文某1、邓某2和查某1听到其和“何某1”在讲话也出来了,“何某1”也问他们三人有没有空,他们都说有空,于是其四人就坐上了“何某1”的黑色丰田卡某1小轿车,“何某1”往秋长方向急速驶去。“何某1”在驾驶过程中接了几个电话,其记得的他在讲电话的过程中语气是很急促的,大概通话内容有这么几句话“你不要急,我在过来的路上了,你不要下车”“我快到了”,其就知道他是车被扣了,叫上其几人去看一下。“何某1”将奇几人带到了秋长街道办S358省道维布村路段,到了现场后,“何某1”就把卡某1小车停在了一辆交通局执法车前面,下车后,其看到一辆白色的泥头车,交通局的执法车停在泥头车前面,现场有三四个穿着交通执法马甲的工作人员在场,泥头车司机锁了门没下车,工作人员喊他下来他也不下,“何某1”带其几人过去围住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并问对方“你们是哪个单位的”,对方回答市执法局,“何某1”问“能不能不处罚”,对方说不行要把车扣回去,“何某1”就很生气大声吼到“这个月第二次被扣了”,还争吵了一会,对方坚持要把车扣回去,“何某1”就对泥头车司机说“不要理他们,把车开走”,司机就启动车辆把车往前面开,想直接冲走,工作人员就赶紧上执法车继续堵住泥头车。这时,不知道是谁报警了,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来到了现场,民警称让其几人上警车带回去进行调查。其几人就称没犯法、为什么抓,都不肯上车,并和派出所民警吵了起来,其就很生气直接冲到国道上拦停了一辆大众小车,小车停下来后,其就用拳头捶了一下引擎盖,引擎盖被捶凹陷了一点,派出所民警就追了过来,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国道上其他车也停了下来。后来派出所又增援来了一辆警车,来了更多的警察,其看到后就不敢拦其他的车,就跟派出所民警回去调查了。其与查某1、文某1、邓某2都被带回派出所了,事后两三天“何某1”各给了其几人200元的买烟钱。
(9)证人邓某2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1”(即周某)看到其与冯某1、文某1、查某1在草洋小店打麻将,他就叫上其四人跟他一起走,他的车被执法部门查了。其四人就坐上“何某1”的车,由“何某1”开车,去到秋长一马路边,“何某1”称先不要下车,其就在车上坐着,“何某1”就去找执法部门的人求情。等了一会,其四人也下车站着在“何某1”旁,“何某1”在用广东话与执法部门在谈(其听不懂)。后来,派出所到了现场要将其几人都带回派出所,其几人认为没有犯法,为什么要被带回派出所,冯某1就不愿意被带走,就拍了一下路过此路的一辆车,民警看到场面混乱,就将其与冯某1、文某1、查某1四个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了。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周某供称,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其接到于某1的两个泥头车司机给其的电话(这些泥头车司机跟其相熟,被交警等执法部门查到通常都会打电话通知其),称他们的车分别在秋长和新圩给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查扣了,其马上电话告知于某1此事,于某1亦称接到了该司机的电话,让其立马带人去现场处理,能够现场找到关系协调放行最好,如果不能就想办法不让执法人员把车开走现场,如果能搞定放行泥头车,他答应每辆车给5000元的报酬。于是其就叫上了冯某1等四人,该四人是其四川邻水的同乡,跟他们说其泥头车被交警查扣了,让他们一起去现场处理。他们说好,于是其就开号牌为粤B×××××的卡某1轿车载他们四个一起往秋长、新圩方向开去,在车上,其电话告知被查扣的泥头车司机不要下车,将车门锁好,等其过去。其在秋长敬老院门前路段看到了于某1被查扣的号牌为粤B×××××泥头车,其就把车停在执法车的前面,下车问了现场的执法人员他们是哪里的,现场的其中一个执法人员说他们是市交通局联合执法的,其问能不能放行这部泥头车,但被他当场拒绝了。其几个人就一直在现场吵吵嚷嚷,叫过来的几个老乡可能也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行为。不久,于某1也带着六七个人开了三部车过来,他看到其几人后就下车问其有没有办法找关系现场放行,其告知他是市交通局联合执法的,没有办法找到关系疏通,于某1就说那就想尽办法拦住他们,不要让他们把车开走,其称好,于某1还说他要带人去处理在新圩被查扣的一辆泥头车,秋长这里就交给其处理。于某1就带人开着三部车往新圩方向赶去,路上他还一直跟其保持电话联络了解秋长这里的情况,一直交代不要让执法人员将泥头车开走。于某1走后不久,应该是执法工作人员那边报警了,秋长派出所派来了两个警察到现场,他们要把其几人带到秋长派出所去接受调查。看到这个情形,其就不肯去派出所,冯某1等人见状就也不配合警察,其几人就一直跟警察说“凭什么带我们走,我们又没有做什么事情”,一直跟警察发生口角,不肯跟他们回去。后来,冯某1突然跑到公路中间去拦车,拦停一辆正常行驶的社会车辆,还用拳头在车前盖砸了一个坑。出警的警察叫来了增援,一会就来了一辆警车,来了一批警察。其见状就先偷偷躲起来了,冯某1他们四个人就被秋长派出所的警察带走了。其就打电话将这个情况跟于某1说了,跟他说在公路中间拦停了一辆社会车辆,已经尽力拖延不让执法人员开走被扣的泥头车,但派出所将人带走就没办法了,于某1说他知道了,他在新圩那边也砸了车,已经将被查扣的泥头车从执法人员手中抢走了,他还抢了执法人员手上的一部执法记录仪,他也离开了新圩的现场,也问还有没有办法拖住秋长被查的泥头车,其称没办法。秋长派出所的警察将冯某1等人带走了之后,其就一直在现场看着,后面于某1的老婆带了一部执法记录仪过来还给了执法人员。事后差不多一个月,于某1电话联系其称事情搞大了,他准备去投案自首,让其自己看着处理。
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地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联塑家装管店门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勘验并拍照固定。
8.辨认笔录,证实,经对照片组的辨认:
(1)被告人周某辨认出邓某2、冯某1、查某1、文某1就是其叫去秋长的男子,辨认出于某1,辨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粤B×××××车辆就是其开去现场的,辨认出照片中的本人;
(2)于某1辨认出周某就是“四川龙”,辨认出执法视频截图中的本人,辨认出“四川龙”驾驶的车辆;李某32、朱某1飞辨认出照片中及执法视频截图中带头阻碍执法的“龙某1”;
(3)冯某1辨认出查某1、文某1、邓某2、“何某1”,辨认出执法视频截图中的“何某1”及“何某1”驾驶的车辆;
(4)邓某2辨认出冯某1、文某1、查某1、“何某1”,辨认出执法视频截图中的“何某1”周某;
(5)文某1辨认出本人及其妻子的微信号之间的聊天记录。
(二)行贿罪
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惠阳辖区内充当“职业保车人”(为向他缴纳“管理费”的违法运输车辆提供保护,使其逃避监管)。为利用时任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政治教导员吴某2(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其所代理的违法运输车辆逃避监管,周某送给吴某2“好处费”共计59万元(以下钱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4年底,周某通过吴某2的引荐,认识时任平潭中队指导员杨某62,期间杨某62抽调到惠阳区秋南片区秋南中队负责上路查车。为了让杨某62“照顾”其车队,2015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多次到杨某62办公司,以每月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杨某62,合计10.8万元。
2015年,周某通过吴某2介绍,认识时任某1区交通整治办公室主任陈某1,为了让陈某1“照顾”其车队,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间,周某多次到陈某1办公室,以每个月10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陈某1,合计16万元。
2015年6月,周某通过刘某51介绍,认识时任惠州市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永湖中队民警林某1,为了让林某1“照顾”其车队,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间,周某先以每个月3000元,后增加到每个月5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林某1,合计8.6万元。
2016年10月,周某通过吴某2的引荐,认识时任某1区交警大队永湖中队中队长刘某51,周某为了其车队在永湖辖区内有违章的情况得到降格处理,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周某多次到刘某51办公室,以每个月5000元至10000元标准送“好处费”给刘某51,合计16万元。
2017年,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吴某2帮助其承接惠阳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街土方外运工程。事成之后,周某为了感谢吴某2的帮忙,分两次到吴某2位于淡水豪苑山庄的家中,共送给吴某2“介绍费”10万元。
2017年,周某通过林某1介绍,认识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永湖中队职工魏某1,期间魏某1主要负责带队到路上查处违法违章车辆、维持路面交通秩序等。为了让魏某1“照顾”其车队,2017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多次给魏某1送香烟以及“好处费”,现金合计1.7万元。
综上,周某给吴某2、刘某51、陈某1、杨某65、林某1、魏某1等六人输送利益累计共122.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对周某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惠州市双龙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某。
3.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函,证明惠阳区监委会于2019年8月12日以惠阳监函【2019】2号《关于周某涉案情况的函》移交周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线索至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依法办理。
4.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清单,证实惠州市公安局冻结刘某5毛、钱某21、刘某52、周某21、钱某2碧、惠州市双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周某的银行账户。
5.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①林某1现任职: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四级警长。②魏某1现任职: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永湖中队事业职工。
6.惠阳市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证实魏某1于2000年8月3日经惠阳市劳动局同意吸收为合同制正式工人,定位普某1六级。
7.情况说明,证实:
(1)惠州盛百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明陈某2于2014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在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2)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出具说明,证明对卢某1、刘某53等十多人行贿的情况,目前已对上述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待调查结果终结后再依法查处。
(3)惠阳区刑侦大队反黑中队出具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据周某笔录供述,其无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他人挂靠其公司并缴纳管理费或者保护费,强迫他人退出马担车运输土方或者相关行业的行为。同时公安机关无接到关于周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挂靠其公司并缴纳管理费或者保护费,强迫他人退出马担车运输土方或者相关行业的相关举报线索。
(4)惠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反黑中队于2020年1月21日发往广东省四会公安局协作调取周某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的截图,系统显示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已经签收,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反黑中队还未收到相关邮件。
(5)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监察委已将刘某51、陈某1、杨某62等三人涉嫌收受周某贿赂的笔录材料附卷,其余人员另案处理。
8.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2述称,其于2014年3月至今时任某1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一职。2013年年末,其因处理“四川龙”(周某)的3台马担车事故一事而认识他,之后他偶尔会到其办公室闲聊。2014年6月,“四川龙”到其办公室,称他的车队恢复正常运营,也赚了点钱,并拿了1万元给其作为感谢,同时他提出,以后他的车队给惠阳的各交警中队查获,希望其能帮他处理,尽量不要查扣或者不要罚那么重,另外让其介绍他认识各交警中队的中队领导,他自己会去处理好跟各交警中队领导的关系,并答应他的车队赚到钱会报答其,基于前面说的这起交通事故,其觉得交警队有对不起“四川龙”的地方,另外他这人也会做人,其也答应在这方面帮助他;然后其就陆续通过约吃饭等方式介绍“四川龙”认识各交警中队的中队长,包括城区一中队中队长邓某21等人,另外“四川龙”的马担车被各中队查处,其也有打电话跟各中队的中队领导向他们表达关照“四川龙”的车辆,再加上“四川龙”这个人比较灵活、大方,所以他的生意越做越大。
从2014年6月开始,“四川龙”的车队有运营都会给其好处费,他一年当中是运营10个月(春节1、2月份没运营),2014年6月至12月,每个月给其1万元的好处费;到2015年标准上升到每月2万元,这个标准一直给到2016年12月,即2015年至2016年,合计20个月,2万元/月,共40万元;2017年,“四川龙”说生意一般,给其好处费降为1万元/月,2017年年中,“四川龙”不知道因何事停运了2个月,该年给了8个月好处费给其,合计8万元;2018年,“四川龙”给其的好处费还是1万元,给到2018年7月,总共5个月,合计5万元,“四川龙”就不做马担车生意了。这几年其收受“四川龙”给的好处费共计59万元。以上好处费有时会在办公室给,有时会一起出去吃饭的时候交给其,地点都不固定。
2016年惠阳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商场的工程负责人陈某2副总经理因工程涉及交通道路围闭等事宜,其当时作为交警大队的领导帮他协调处理相关事宜,认识了陈某2以后,陈某2常请其吃饭,过程中,其有带着“四川龙”跟陈某2一起吃饭,想让陈某2把地下街的土方外运工程给“四川龙”做,陈某2表示要由工程老板黄总确定,他不能拍板决定。后该土方外运被中铁二十局中票总包,后不知道什么原因退出了,2017年初,该土方外运工程又转由“四川龙”做,“四川龙”也是接下这土方工程才跟其说,这个土方工程“四川龙”做了差不多一年,过程中,“四川龙”分两次到其豪苑山庄的家里,每次给了5万元给其,合计10万元。
(2)证人陈某2述称,其从2016年1月份始在惠州盛百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好宜多地下商场的施工现场工作,认识吴某2。2016年2月份一天,盛百利地下街工程准备动工的时候,需要涉及到道路围挡封路的事情。其就到惠阳区交警大队找大队领导协调这个围挡封路的事宜,当时是教导员吴某2接待,他接待的时候比较热情,还给其详细指引了需要办理的流程和涉及的有关部门,因此就互相认识了。在认识吴某2以后,其经常请他吃饭,吴某2有时候也会带上“阿某1”(周某)一起吃饭。吴某2在介绍“阿某1”的时候,说“阿某1”是搞土方工程的,其与“阿某1”相互之间留有名片和联系方式。大约是2016年6月地下街工程开工之前,“阿某1”到其办到室来,说他也是做土方的,看能否有工程给他做。因为在这之前,吴某2一起吃饭的时候,他介绍过“阿某1”,其想“阿某1”这次找上门来,就应该是吴某2介绍过来的。因为当时招投标还没有完成,其就跟他说,有机会的话会给点工程给他做。这个工程最后是由中铁二十局中标,所有的工程以及土方工程都是由中铁二十局去做。一开始,其跟公司总工说,土方工程这块,看中铁二十局是用“阿某1”的双龙腾公司来做,还是他们自己找另外的土方工程公司来做。后来,他们自行找了一家深圳土方工程公司做。在施工初期,主要是地面的土方外运,都是深圳公司做的,做到2017年初,涉及到土方工程主要是地下土方,外运难度大,深圳这家公司外运的进度很慢,跟不上施工进度要求,而且土方再运不出去马上到雨季,所以其作为业主方也急,深圳这家公司不是惠阳本地公司,各方面的效率提高不上,中铁二十局没有办法,最后中铁二十局直接找其业主方把土方外运工程交回。最后其就在惠阳区域打听哪家土方工程的公司在价格、工程效率上能满足其公司的需要,包括“阿某1”的双龙腾公司,然后让他们报价,最后选了“阿某1”的双龙腾公司。2017年3月份和双龙腾公司签订《土方外运消纳协议》的工程以后,“阿某1”就经常出现地下街的工地现场。选择“阿某1”公司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吴某2介绍过“阿某1”来做土木工程,第二是“阿某1”公司是惠阳本地公司,各方面熟悉。
(3)证人刘某51述称,其于2015年9月至今时任交警大队永湖中队中队长。2015年11月份左右,其通过吴某2介绍认识“阿某1”(周某)。2015年12月份的时候,“阿某1”有到其单位并拿信封给其,但被其拒绝没有收下,具体多少钱也不知道。2016年1月份,教导员吴某2单独过来其办公室,让其照顾他朋友“阿某1”的车辆,并拿出一个信封交给其,称是他的朋友“阿某1”给的,是支持中队的经费,请你多多关照。吴某2走了后,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的是1万元。从2016年1月份开始,“阿某1”本人和通过吴某2拿给其的都是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2016年送给了其10个月的钱,因为他都是年初有两个月没有经营的,所以一年正常经营的就有10个月;2017年送给其10个月,2018年送了2个月,因为当时在惠阳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马担车的交通事故,以及执法局当时惠阳对马担车查的很严,所以经营的时间也不太正常。其还记得2016年或者2017年期间有3个月也没有送,因为当时他在镇隆镇或者新圩镇与交通局治超办的人打架后躲起来了,就没有给。所以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份,“阿某1”一共送给其19次“好处费”,每次1万元,合计19万元。“阿某1”给其好处费主要是因他的马担车车队需要经过永湖辖区,马担车一般都有超重超载等违章行为才好赚钱,“阿某1”希望其在职权范围把查处车辆尽量降格处理,即在无分扣的时候不要扣分,不然驾驶员会因为扣完分失去驾驶马担车的资格。
(4)证人陈某1述称,其于2014年9月至今时任某1区公安分局较大大队违章办指导员兼惠阳区交通整治办主任。2015年年底的一天,其通过吴某2的介绍认识“阿某1”(周某),让其在“阿某1”有事的时候帮助一下。2016年初,“阿某1”来到其办公室并拿了一个信封称感谢其对他生意的关照。他走了以后,打开来信封看是1万元。2016年“阿某1”一共送了10个月的“好处费”,合计10万元。他一般是过年那两个月没有开工,所以就没有送“好处费”。2017年送给其7个月的“好处费”,每个月1万元,合计7万元。除了两个月没有开工外,当时还有三个月“阿某1”是没有在淡水,其也听别人说他是回了老家,所以也没有送“好处费”。2018年送给其5个月好处费,平时每个月是1万元,春节的那个月送给其3万元,合计7万元。2018年6月份以后到现在都没有看过“阿某1”,听别人说他是回了老家。2016年至2018年这三年间,其总共收受了“阿某1”的“好处费”24万元。
“阿某1”送好处费的时候,一般都会打电话问其在不在办公室,确认在再过来,过来之后都是在其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就亲手交给其,有时候有信封装着,有的时候没有用信封装着。他给好处费的原因,主要是他的马担车车队经常会被“整治办”查到超载、超限,他希望其能在职权范围尽量能不处罚、少查处他的车,查处到了的话能尽量轻处罚等方面照顾他。其有利用职权帮“阿某1”处理他车的违章业务,在路上查到“阿某1”车队的车时,比较轻微的违章其会交待现场的工作人员放行不处罚,违章严重的就会扣车,也会对他的车子罚款和驾驶员做降格处理,尽量进行并处,但也是需要他到交通局处理。其记得“阿某1”有说过他的车队贴了那些具体的标识,具体不记得了,其一般不上外面查车,一般“阿某1”的车被查了,他都会直接找到其处理,因为吴某2教导员已经带“阿某1”认识了整治办主要负责路面查车的陈某3,所以这些标识真正的用处不大。除了收受“阿某1”的好处费外,他来办公室的时候经常拿一些茶叶放在其办公室,偶尔会拿几条硬盒中华、芙蓉王放在其办公室,但是次数不记得了。
(5)证人杨某62述称,其于2014年9月至今时任平潭中队指导员,2017年3月兼秋南中队负责人。其主要负责秋南片区路面交通整治工作,2015年通过吴某2介绍认识“阿某1”(周某)。认识他之后不久,在10月份的一天,“阿某1”就到其中队办公室并拿了一个信封给其,其收下事后拆开看装有3000元。这次以后,“阿某1”就经常给其输送利益。2015年其收受“阿某1”3个月(10-12月)的好处费,每个月3000元,共计9000元;2016年收受“阿某1”10个月好处费,其中8个月是每个月收受3000元,2个月(春节、中秋月份)是每个月收受5000元,共计3.4万元;2017年-2018年6月,共计收受“阿某1”15个月的好处费,每个月5000元,共计7.5万元。另外,2015年春节以及2016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阿某1”都有送其两条芙蓉王,每次价值约400元,共计2000元。综上,“阿某1”这几年送其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
“阿某1”给好处费的原因,主要是他的马担车车队需要经过其管理的辖区,马担车一般都有超重超载等违章行为,他希望其在职权范围内、管理辖区内尽量能少查处或者从轻处罚他的车队。中队在路上查到“阿某1”车队的车,“阿某1”找到其时,如果是比较轻微的违章,其会交代现场的工作人员放行不处罚,如果违章严重的,会对他的车子作降格、从轻处理。其记得他有说过他的车队贴了那些具体的标识(一般放在车头的位置),但是已经不记得当时是什么标识,他的车队每个月都会换。但其没有交代中队的民警和协警不要去查处贴有这些特殊标识的车辆,平时查处到“阿某1”的车辆,基本“阿某1”都会打电话给其帮忙处理。
(6)证人林某1述称,其于1991年11月至2019年7月时任某1交警中队永湖大队民警一职。大概是2016年6月的时候,当时其在永湖中队负责路面超载查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查处到“四川龙”(周某)车队的马担车,他的车队都是超载行驶的,“四川龙”那时经常到其中队说情,也多次私下找其说情想送好处,但其那时没有搭理他。2016年8月的一天(记得是刘某51刚刚到任永湖中队长不久),刘某51让其去他的办公室,当时“四川龙”也在他办公室,刘某51说“四川龙”是做马担车运输的,让期以后在路面上多点“关照”(从轻处理或不查处)他的车,其就说好,这次之后就跟“四川龙”接触上了。
在刘某51说让其照顾“四川龙”生意的当月,其查处了“四川龙”车队的两辆马担车,然后他到车队找到其并塞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2000元,其收下了。从2016年8月第一次收了“四川龙”的钱后,他每个月都会送一次钱,开始两个月是每次2000元,后来每个月5000元,每逢中秋和春节还会给其送两条芙蓉王香烟和两包茶叶,一年送10个月的钱(春节期间停工2个月),一直送到2018年6月,每次他都是亲自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估算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收受“四川龙”现金、香烟和茶叶约9万元。
“四川龙”给好处是因“四川龙”的泥头车车队都是存在超载等违章行为的,他的车队需要经过永湖中队辖区,他希望其在职权范围把查处的车辆尽量价格处理(能够只罚款就不扣分)或者能不处罚的就不处罚放行。在第一次收了钱后,其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就不会对他车队进行查处,有时查处到了也会进行降格或从轻处罚。“四川龙”会让他车队的车辆在车头挡风玻璃放一个小物件做标记,有时候是一个可乐罐,有时候是一个车标,有时候是马担车头的相片等,基本上每个月都会更换一次,每次更换后,“四川龙”都会通知其。“四川龙”具体经营模式其不清楚,但其听说“四川龙”是收了相关泥头车司机的费用,然后替该些司机处理相关违章业务,曾经听一个被其查处的马担车司机说每辆马担车要交3000元给“四川龙”当保护费,那样才能超载拉货。
(7)证人魏某1述称,其于2015年6月至今时任某1交警大队永湖中队职工。记得大概在2017年3、4月份期间,“阿某1”(周某)经常来交警中队处理车辆业务,有时候喝茶聊天,久而久之交警中队的人都和他熟悉起来了,其也是那时候和他逐渐开始有来有往的。记得是刚认识“阿某1”当月的一天,“阿某1”给其电话让其到永湖交警中队的路边,见面后“阿某1”拿了4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给其;在那以后,“阿某1”在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一共12个月)每月送4条芙蓉王香烟,合计送了48条芙蓉王香烟;另外,“阿某1”在2017年8月期间给了其5000元现金,2017年9月、10月、11月这三个月每月给4000元现金,合计给了17000元现金;另外,在2017年底,那时其新居入伙,“阿某1”送了一套红木沙发给其,价值16500元。总的来说,2017年至2018年以来其收受“阿某1”芙蓉王香烟48条、现金17000元、价值16500元的红木沙发一套,合计价值43100元。
“阿某1”给其好处的是因他的马担车车队需要经过永湖交警中队的辖区,其本人主要负责辖区路上查车,马担车一般都有超重超载等的违章行为,“阿某1”希望其能尽量少查处或者从轻处罚他的车。基本上其在路上查到“阿某1”的车时,“阿某1”就会打电话找其帮忙处理。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周某供称,2012年其自行购买了一台马担车(大型货车)在惠阳地区范围内从事运输砂石、土方等生意,2013年许给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广场房地产项目运输土方时,已担任该土方工程的车队长。2014年7月开始在惠阳区组织马担车车队从事土方运输生意,2015年其生意逐渐壮大,和余某1合作成立了惠州广和通运输公司,余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则对外以该公司名义收取惠阳地区从事土方运输生意马担车车队的“管理费”“挂靠费”,但余某1没有参与,都是其自己做该方面生意并负责管理该些车队,包括由其跟惠阳相关交警部门疏通好关系,保障土方运输的马担车不被查处,交了“管理费”的车辆被查处了,也是由其负责跟交警协调处罚,该些车辆也要听出指挥,比如交警部门下达了具体路段具体时间内不允许运输土方的马担车行驶,其会告知该些车辆就不能行驶,否则被查处不负责。2017年初,其自己成立惠州双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做马担车方面生意,同时承接了一些惠阳的土木工程,包括惠阳区淡水盛百利地下街土方外运工程等,直至2018年7月回到四川。
认识吴某2的过程是,2013年某月,其本人的3台马担车在三和往淡水方向行驶过程中,被惠阳的交警(后来了解是惠阳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追车查处,导致其一辆马担车翻车了,车辆有损坏,吴某2作为大队领导到现场,其赶到现场后,吴某2告知他是大队领导,让其去他办公室协商处理这件事(被交警追导致翻车),并给了其他的电话。次日,其就到了惠阳区交警大队五楼办公室找到吴某2,吴某2问怎么处理这件事,其称是交警追车导致翻车,需要赔偿。他说这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拒绝赔偿。其称如果不赔偿就要告到纪检部门去,他问还有什么要求,其称可以不要赔偿,车辆买了保险,总共四台马担车日后在惠阳范围跑,希望他以后关照一下(意思是别查处这四台车),他同意了,然后其当时的四辆马担车车牌抄给他,翻掉的车维修找保险公司,此事算是解决了。认识了吴某2以后,其偶尔会去惠阳区交警大队找他坐一下,都是闲聊,总共去过几次。2014年6月,其去吴某2办公室找他,跟吴某2说想自己在惠阳组建一个马担车的车队,希望得到他的帮助支持,他说没有问题。7月份,其组建的十多台马担车(自己4台,另3台是别人挂靠的)在惠阳范围的路面跑,主要是运输石粉,跑的路线主要是新圩镇到淡水镇,但是第一个月经常因为超重、超载等问题给交警部门查处,第一个月就亏本8万多元,七月份就再去找吴某2,跟他说:“吴大,你带我去认识下各负责查车的中队,以后我赚到钱会每个月感谢你。”吴某2说:“带你去认识这些中队的人员没问题。”其也跟吴某2说只要他带着认识了中队的领导和相关民警就行了,剩下的其自己会去处理(意思是指认识以后自己会去处理跟这些中队领导和民警的关系,主要是指送礼、送钱等)。2014年8月份,其再去吴某2办公室找他,在他办公室给了他2万元,跟他说这是“喝茶钱”,麻烦吴某3引荐一下相关中队的领导和民警。吴某2收下了这2万元,并表示会带其去认识各中队的人员。
以下是给吴某2输送利益的具体情况:
从2014年8月份开始,其每个月按2万元标准给吴某2,吴某2也陆续带其认识惠阳各中队的领导和民警,每个月2万元的标准给吴某2一直给到2016年12月份(每年按10个月计算,因为1、2月份过年期间车辆都基本停运)。总共25个月,给吴某250万元,到2017年3月份(6、7月份因听说巡视组要来淡水,停运了2个月)至2018年7月(1、2月停运)共13个月,给吴某2的费用减到1万元/月,即13万元;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总共给了63万元吴某2。吴某2带其陆续认识新圩中队、永湖中队、沙田中队、平潭中队、秋长中队、城区一中队、二中队、机动中队等相关中队领导和民警,其马担车生意也越做越大,每月向其交“管理费”的车辆多的时候100多台,其会给每台缴费的马担车贴特定标识(如奔驰的图案、双龙的图案、宾利图案等),让相应的交警知道这是交了费的车辆,除了每月收2000元“管理费”这30多万元的收入,另外还有一些工地,马担车的数量少的,且主要是运输土方的,这些马担车按车次收“提成”,每车次收取15元至20元不等的费用,这些工地的马担车每月也有几万元交给其,其每个月收取的这些“费用”高峰期有40多万元。
此外,2017年惠阳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街的土方工程,好多人想争来做,但因为负责盛百利地下街的陈某2副总经理有事情要求吴某2协调处理,吴某2经常带着其出去跟陈某2吃饭,把其引荐跟陈某2,想让其做这个地下街的土方外运工程,但该土方外运中铁二十局是中标总包,中铁二十局一直也做不号后就退出了该土方外运工程,中铁二十局退出后陈某2就把这个土方外运工程交给其做,这个土方外运工程收了一部分款项。为了感谢吴某2协调,其分两次到吴某2位于豪苑山庄家里,每次送给吴某25万元,两次共送给他10万元“介绍费”。
以下是向刘某51、陈某1、杨某62、林某1、魏某1五人输送利益的具体情况:
2015年中旬,其车队经常给永湖中队的林某1带队扣查了,其主动去找林某1解决,请求他关照其车队并给了装有3000元的信封,他收下了。以后其按3000元/月的标准给林某1,这个标准一直给到2016年中下旬,刘某51到任永湖中队中队长以后,因为刘某51到任路面查车基本上是林某1说了算,其就把林某1“好处费”的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5000元/月的标准一直给到2018年7月份,按其之前送给其他人的月份计算,3000元/月标准总共给了他10个月,合计3万元,5000元/月标准总共给了他18个月(2016年5个月、2017年8个月、2018年5个月)合计9万元,其这几年给林某1的“好处费”总数为12万元。
2016年,刘某51调任永湖中队担任中队长,吴某2介绍刘某51给其认识,吴某2让其自己要去重新处理永湖中队的关系(意思是要按原来的规矩送钱给刘某51),然后其就去永湖中队刘某51办公室找到他,2016年8月左右,按5000元/月的标准给他好处费,一直到2017年4月,由于他对公司的车队罚的比较多,在这之后给他的好处费提升到10000元/月,10000元/月的标准给到2018年6月。5000元/月的标准总共给了6个月,合计3万元;10000元/月的标准总共给了11个月,合计11万元;2018年7月其离开惠阳前,给了刘某51的“好处费”共16万元。给刘某51这些“好处费”都是其亲自到他办公室给他的。
永湖中队还有另外一个带队查车的民警魏某1,他是2016年刘某51到任永湖中队中队长以后才到永湖中队上班的,其通过林某1认识魏某1,相互留下联系方式,魏某1相对没有那么贪心,不是每个月都要,其偶尔有给他3000元的“好处费”大概给了8、9次,大概25000元左右,然后平时也有买黄色芙蓉王给他,每次4条(价值888元),大概送了4、5次香烟给他,价值4000元左右,这几年其送给魏某1的“好处费”合计29000元左右。
2016年中旬,陈某1调任“整治办”(主要职责是整治车辆超重、超载等违章行为)主任,那时他对公司的车队查处的力度比较大,罚的也重,为了让他“照顾”其车队,就开始给陈某15000元/月的“好处费”,一直给到2017年3月。陈某1比较难打交道,如果给他钱少了,他查扣处罚车队比较重,2017年4月以后,给陈某1的“好处费”提高到1万元/月,一直给到2018年6月;2018年7月最后一个月给了2万元。5000元/月的标准共给了6个月(2016年5个月、2017年7个月),合计3万元;1万元/月的标准共给了11个月(2017年7个月、2018年4个月),合计11万元;加上2018年7月给的2万元,这几年给陈某1的“好处费”合计16万元,给陈某1的“好处费”都是其亲自到他办公室拿给他的。
大概2014年底,其通过吴某2引荐认识杨某62,据了解,当时杨某62是平潭中队的指导员,但抽调在惠阳区交警大队工作,而且是受吴某2直接领导,他抽调到惠阳区交警大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在惠阳区秋南片带一队人员上路查车的(2017年后听说让他组建秋南中队,做秋南中队的负责人)。从2015年开始,给杨某622000元/月的“好处费”(共10个月,合计2万元),2016年给他的“好处费”提高到3000元/月,3000元/月的标准一直给到他2017年3月份(共11个月,合计3.3万元)。2017年4月给杨某62的“好处费”再提高到5000元/月,2017年底除了5000元/月的标准给他,还给他加送多3条硬盒中华香烟(价值1200元),一直给到2018年6月。5000元/月的标准的共送给他11个月(2017年7月、2018年4个月),合计5.5万元;加送多中华香烟给他的有5个月,合计6000元;这几年总共送给杨某62的“好处费”合计11.4万元。“好处费”都是其亲自到他办公室拿给他的。
上述好处费都是给到个人,给好处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的马担车车队需要一般都有超重超载等违章行为,希望他们在职权范围查处公司的车辆尽量从轻处罚。
10.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组的辨认,证实:
(1)被告人周某辨认出吴某2、陈某2、林某1、魏某1;
证人吴某2辨认出周某就是送其69万元的人,辨认出陈某2;
证人陈某2辨认出吴某2、周某;
证人林某1、魏某1辨认出周某就是“四川龙”。
11.数据光盘3张,证实被告人周某被讯问同步录像。
综合证据: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责任刑事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在邻水县城一个棋牌室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3.驾驶人违法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指认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示的违法查询记录都是由其本人处理的。
4.指认照片,证明证人张某朝指认出“四川龙”的微信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于2003年6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6.移交财物、文件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惠阳区监察委员会移交淡水桥背余屋规划区25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一本;淡水桥背余屋规划区25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本;淡水桥背余屋规划区250平方米红线图三张;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三份;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半岛1号花园十一期10幢16层01号房证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9939号;刘某5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1××××××××719存款余额1105885.84元。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涉案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本、红线图三张及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三份。
7.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31述称,其认识外号叫“四川龙”(周某)的男子,是惠阳大亚湾一带作运输行业的。2016年的时候,其与另二人一起承接了惠阳新都会对面的房地产的工地(后浪花园)的土方运输,一开始其找了四川的马担车车队,想让他们运输土方,当时是通过游某1找的车队,游某1找了车队后,回来说对方车队问这个有没有找“四川龙”包好交警方面,如果没有,他们不敢接其这个活去,因为被交警查两次超载驾照就要被降级了,工作就没法做了,因为不找“四川龙”,就没有车队敢承接土方运输,所以当时其没有办法,只能找“四川龙”,将运输车队“挂靠”到他名下,并交“挂靠费”给他,交钱给他后,交警方面说他会全面处理好。当时其合伙人具体跟“四川龙”衔接车队“挂靠”事宜,钱也是他给“四川龙”的,记得当时给“四川龙”的保护费是按照立方数来交钱的,一立方土要收费2元钱,给了钱后工地的土方就开始可以正常进行,运输的整体过程也比较顺利,相关运输车辆没有被交警查处过,其记得一共就给了“四川龙”几万元钱,具体数额不记得了,要问刘某54才清楚。
(2)证人游某1述称,“四川龙”(周某)是其四川邻水县的老乡。2016年的时候,当时其老板接下了后浪花园工地的土石方运输,他们二人就让其去找车队拉土石方,找到车队后,车队的人说需要找周某包路面,否则工程做不了,因为车队的司机们都很害怕超载被交警抓到,如果扣分累计满了12分驾驶证就会降级,没法继续开这种运输车辆赚钱。而后其将周某约出来商谈此事,后向老板汇报拿了2万元,然后其约周某到东江沙场当面把2万元的保护费交给他,给钱的时候只有其本人和周某,他收了钱后,他从车上拿出了十几二十张方方正正的泡沫牌(给交警看的特殊标记,这样交警就知道放了这个牌子的车是周某车队的,就会减轻对车辆司机的处罚),让司机把这些泡沫牌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处,让执勤的交警可以清晰的看到,后来工地就开始正式运输土石方了。
向周某交保护费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包月形式的,一种是按照土方量来的,其后浪花园工地就是按照土方量来给周某保护费的,意思就是其给周某这个工地所有土石方运输的保护费,这样周某要一直包工地的土石方全部运完,不能另外收费。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不给周某交保护费的话土石方运输行业可以说就是寸步难行,直接没办法上路运输,没有人敢不给周某交钱买通交警关系,因为被查处两次的话马担车司机就相当于失业,大家在没有找周某交保护费的时候都不敢接活做。
(3)证人庄某21述称,2017年或者2018年的时候,其沙场有一辆泥头车要运输沙子去惠阳的各个工地,但是运输为了追求利润往往会超载,被交警查处的话会扣分跟罚款。后来股东之一游某1就通过四川邻水老乡的关系找到一名在淡水可以“包路面”的男子,外号叫“何某1”“四川龙”(周某),期沙场的这辆车每个月给他交3000元左右的保护费,他就可以帮这辆车减免交警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沙场前后向“何某1”交了三个月左右的保护费,总计给了他10000元左右。
(4)证人周某2述称,其在惠阳从事泥头车运输。2016年(具体月份不记得了),游某1找到让其帮后浪花园运输土石方,其跟游某1说需要找“四川龙”“包路面”,否则不敢承接该工地的土石方运输,因为泥头车一上路面就会被交警查处,司机驾驶证被扣两次就要重新考证,不“包路面”其不敢做。过后几天,游某1载着其一起到好益康工地,在工地上,其帮忙约到了“四川龙”与游某1商谈保护费事宜,最终游某1跟“四川龙”说好了2万元的保护费。当时他们谈好价钱后就互相之间留了联系方式,但是后来游某1拿了十几个泡沫牌给其,说是“四川龙”给的,放在车前玻璃上,能够不被交警查处,其想游某1应该是给了保护费给“四川龙”,不然不可能拿到“四川龙”的泡沫牌。
(5)证人闫某21述称,其在惠州从事运输生意,认识“四川龙”(周某)。2014年至2015年度,其当时包下一个工程需要从惠东运输石子到东莞,途径惠阳,在运输中证件是齐全但往往有超载行为,车经过惠阳被交警查处扣了2次左右,发觉不是办法,听到老乡说到有一个叫“阿某1”的人关系很好,可以打通这段路的安全,交点管理费给他,省了很多麻烦,于是,其就在老乡的介绍下找到了“阿某1”,跟他说有二台车要从惠东运输石子到东莞,“阿某1”就说每月每台车1500元,交了二台车的钱后,“四川龙”就给四个图案的贴纸,在车头车尾贴上,交钱后当月没有被查过。接下来几个月交钱后在惠阳就没被交警处罚过,时间太久了,其只记得交了三次管理费,都是现金交给“阿某1”的,最少15000元。交管理费后,贴上“阿某1”的图案后其就可以安全地在惠阳路面上运输,所以只能交这个管理费了,不然查两次后司机驾驶证就要被扣证了。
(6)证人张某朝述称,其在淡水从事马担车运输行业。这个行业只要马担车一上路基本都是超载的(如果不超载就没有利润就赚不到钱),但是一上路很快就会被交警查到,如果被交警查到,超载百分之三十就要扣六分,罚款两千,还要移交交通局进行二次处罚,被处罚多次以后,就听说在淡水、大亚湾这一带只要找到“四川龙”交路面费(即保护费)给他,交警就不会为难处罚,于是2015年通过一个老乡认识了“四川龙”。其交了路面费给“四川龙”之后,他就会发牌子,司机就会把牌子放在车子的前面挡风玻璃位置,这样交警查到了,看到这些牌子就知道是“四川龙”打过招呼的,即使当时因为超载被扣车子也很快放行并且不会给予处罚的。其于2015年自己的三辆马担车就交了五万元给他,他说每台车按月收,一台车3000元,三台车每个月就是9000元,他优惠了一点8500元前后交了三个月的路面费给他一共是25500元。后来其在秋长敬老院那里的一个工地运输土方,他说打包算25000元,于是又交了25000元给他。路免费都是以现金交付。2016年其和李某3粦承包了华叶家博园公司的土方运输后,又找到了“四川龙”和他谈这个交付路面费的问题,总的土方大约有四十多万某1,当时谈好是做完工地的土方运输确保不被交警处罚一共交付23万元给他,这个钱是由李某3粦交给他的,具体怎么交付要问李某3粦才比较清楚。
(7)证人宋某21述称,其经营砂石运输生意。2017年其在一个运输微信群了解到“四川龙”(周某)可摆平其车辆被交警扣押事宜,后其找到龙某1,第一次见面在琼某1国际那边,龙某1说车在路面行驶就要一台车一个月3500元,交钱后龙某1给了其二哥图案,双方就互相留下电话,方便联系。之后其车在惠阳运输,交警查到后就会放行,其陆续购加三台中型车进行砂石运输生意,每个月要交路保费时,龙某1就主动联系其,问要保多少台车,其将要保的车牌信息给龙某1,他收钱后就会发一台车二个图案,有时候他会发一些信息,说那些路不要走,就这样交路保给龙某1直至2018年底。后来跟龙某1联系不上,就开始没有交路保给龙某1。从开始到至今其交了十几万给“四川龙”做路保费,具体金额不详,有现金交的、也有微信方式交。没有交路保费给“四川龙”,交警会很快查到超载,这样就会按正常处罚,交了后,就没有被交警处罚过,为了可以在惠阳区路面上运输,无奈之下只能交钱给他,他可以保到车不被查处。在惠阳做运输的人都知道“四川龙”路保方面很得力,基本上在惠阳跑路面的重型车都找“四川龙”,其知道就有一些同行被“四川龙”收过路保费。
(8)证人李某3粦述称,2015年7月份度,惠阳秋某1叶家博园工地土方工程其组建车队一起包了100万某1的土运输工程,运土的车要经过路面,“四川龙”(周某)就跟华叶家博园另二个承包者谈好保车路面安全事议,后“四川龙”找到其,其二人谈好23万路保费,其分3次现金交了共12万给“四川龙”,这个工地做了一年,到2016年7月份完工,完工前其叫老板给了11万给“四川龙”,完工后,就没有跟“四川龙”联系了。其是在2015年底分三次钱给“四川龙”,共12万(每次分别交5万、5万、2万),“四川龙”指定一个地点后,其将现金交给“四川龙”。
(9)证人李某3记述称,其与2006年从事砂石运输行业至今。约2015年一天,“四川龙”(周某)主动其沙场说他可以保证其车在惠阳地区不被交警查处。其有十几台车在路面行驶,这十几辆车有大型马担车,也有小型马担车,大的可载50吨货物,小的就是30吨,当时小型的马担车交警都不查的就没有交钱给他,其就保大型的马担车,“四川龙”要每台马担车2000元包月,并发了牌子,第一个月就是一万多,其是现金交给他的。第二个月时“四川龙”开车到其沙场收钱,也是发另一些牌子,其又添加了车辆要他保路面,所以交了两万多元,第三个月交警开始有查其小型马担车了,其就再跟“四川龙”商量,小型马担车收少点,交了三万元给“四川龙”,第四个月也同样是“四川龙”开车到其沙场收保路面费,也是跟之前一样,过了一段时间,不知道什么原因,“四川龙”说他不保路面了,就停了交钱。2017年左右,“四川龙”又主动联系,让其车给他再保路面,这次其约剩下八台车给他保路面,每月一台2000元,每月交16000元给他,保了四个月后,其就找不到“四川龙”了。其一共交了约20万给“四川龙”,每一次都是现金交给他的。
(10)证人杨某64、杨某6均述称,其以前在惠阳和大亚湾一带从事马担车运送土方司机一职,自去年开车运土至今,都没有缴纳过挂靠公司管理费或者保护费,也无受任何人强迫交易各种费用。不认识周某或者“四川龙”的男子。
(11)证人周某21述称,其为周某儿子,其主要从事砂石供应和土方运输等工作。2016年、2017年的时候,好宜多地下商场的土方运输和砂石工程是其本人去承接的,因为这个工程需要使用到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故其用父亲周某的惠州市双龙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腾公司)去签订合同,对方是中铁二十局的王姓书记作为代表与“双龙腾公司”签订的。整个土方工程款400多万元,砂石供应材料款100多万元,这些工程款结算是打到“双龙腾公司”的账户。好宜多地下商场的这个土方运输和砂石工程是由其本人在负责,其父亲周某只是出名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将好宜多地下商场的土方拉到东门桥附近的污水处理厂,因那个污水处理厂需要填土,其以每年50元的价格给了对方(姓赖,应是污水处理厂的员工)去处理。为处理“好宜多地下商场”的土方,给了这个赖姓男子几十万元(具体数额不记得了)。其还参与了一些市政工程,例如淡水吉之岛门口道路升级改造等工程,这些工程都是通过一个叫“万叔”介绍做的。
名下车辆有:约在2015年的时候,为了生意需要,就在深圳澳康达二手车市场以6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牌的小汽车,但是登记在姨夫刘某5毛的名下,付款是刷卡是用了其姨夫刘某5毛的女儿刘某52户名的卡(农业银行)。因做生意的怕遇到有经济上的纠纷,把宝马车登记在姨夫名下,就不怕有纠纷的时候车辆给扣押了。名下不动产有:2011年的时候,以4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淡水草洋东路4巷8号的一栋自建房;2017年的时候,以200多万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购得半岛一号十一期10栋1601的房产。付款的时候,是用其大姨钱某21、姨夫刘某5毛以及表妹刘某52等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刷卡的;2016年的时候,以20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淡水桥背余屋的一块250平方米的地皮,地皮的出让人是陈某4。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现金,小部分是用自己名下建行账户刷卡支付的。
其姨夫刘某5毛的农业银行账户开户后就交给其使用到现在,该账户实际产生的银行流水与刘某5毛没有关系,都是其本人实际产生的资金进出,现在该账户余额60多万元,也是其本人的资金,是其在惠阳做土方运输赚的。刘某52的银行账户开户后交给其表姐游某凤使用,原因是游某凤的丈夫好赌,游某凤不想被她丈夫知道他还有其他存款,游某凤在这个卡里存有存款(具体有多少钱不清楚)。刘某52的这个农业银行卡在银行登记信息的时候,留的是其本人的手机号。后来,其因生意需要跟游某凤拿了刘某52的这张农业银行卡来使用。2016年其用该账户上的资金60多万元在深圳买了一辆宝马车,2017年购买惠阳淡水半岛一号11期10栋1601房子的时候使用了这个账户的资金10万元,以上买车的60万元和10万元的钱是其做工地运输砂石等生意赚的钱。2017年10月份其购买半岛一号房子刷卡后就把银行卡还回给了游某凤。
其姨钱某21以上的农业银行账户是在2014年以后交给其使用至今,该账户从那时开始产生的资金流水与其姨钱某21无关,存入的资金都是其供应砂石给相关工地结算的材料款。其在2017年购买惠阳淡水半岛一号11期10栋1601房的时候用钱某21的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这笔60万元是其供应运输砂石赚的钱,与钱某21无关,不是与钱某21的借款。在2017年购买惠阳淡水半岛一号11期10栋1601房子的时候,从钱桂花的账户里刷了1笔30万元到开发商那里,这30万元是其存在钱桂花银行账号里,也是其供应运输砂石赚的钱。
(12)证人刘某52述称,其姨夫为周某。其个人使用的银行卡就只有两张,一张是中国银行卡,属于工资卡;还有一张是工商银行卡。但在2013或2014年的时候,其表姐游某凤叫其去农业银行开一张卡给她使用,用来给小孩子存钱的。所以就去农业银行去开卡了,开卡后交给表姐游某凤使用,其本人一直没有使用过这张农业银行卡。再后来,表姐游某凤把这张农业银行卡转交给周某21使用了。其名下的农业银行是在2013年或2014年开户的,开户的时候登记信息留的是周某21的手机号码。其不知道周某21、周某购买宝马、购买房产的事情,也没有跟他们一起去过购买宝马车、购买房产的现场。其本人与小姨家的人周某、周某21、钱某2碧等人之间无经济上的借贷往来。他们没有向其借过钱,也没有借其农业银行卡去刷卡付款的情况,因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就是周某21在实际使用。其不知道周某21、周某他们购买的宝马车登记在其父亲刘某5毛的名下,但是宝马车肯定不是其父亲的,因为这个宝马车一直都是周某21他们在使用,而其父亲只是一个开出租车的司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宝马车。其也不知道周某21在半岛一号11期花园购买房产的情况。其没有跟周某21他们去过半岛一号的购房现场,周某21购房也没有向其借过钱,也没有借农业银行卡去刷卡付款的情况,因为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就是周某21在使用。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周某供称,大概是2016年中旬,当时周某2电话约其去淡水好益康工地,称有车队要挂靠。去到现场后,周某2介绍了游某1给其认识,游某1询问他老板叶某31的工地找周某2的车队运输要交多少钱挂靠费,其知道该工地的土方不是很多,说3万元就可以,游某1说太贵能否优惠减免至2万元,于是其答应游某1谈好了2万元的挂靠管理费。过几天后,游某1约其到淡水白云坑的东江沙场,到了之后游某1就拿了2万元现金给其,称之前说好的工地运土方的挂靠管理费,其手下后就拿了十几二十方方正的泡沫牌给游某1,其交代游某1说,把这个泡沫牌放在车前挡风玻璃处,交警看到这个牌子就知道车辆是挂靠在其名下的了。该2万块肯定是刘某54、叶某31他们出的钱,他们是工地老板,游某1也是以他们名义做事,跟其接触。2018年6、7月份的时候,游某1再次找到其称东江沙场的运沙车队想交挂靠管理费,并说按月缴纳每个月交3000元,其就说好,每次到了交钱的日子,其就会到东江沙场找游某1收取费用,东江沙场大概交了三个月的费用,1万元左右。大概在2014年至2015年认识闫某21,记得当时是在永湖认识的,当时闫某21说他有两台泥头车,想挂其这里,其称每月交3000元(1500元/台)的车辆挂靠管理费,给了钱后就给他四个标志贴在车上,他大概向其交了5个月的车辆挂靠管理费一共大概1.5万元;李某3记也是河南人,是在2015年认识的,他有十多台泥头车,后来他交过两次车辆挂靠管理费都是包月2000元/台,第一次是在2015年交了4个月车辆挂靠管理费,第二次在2017年交了三个月车辆挂靠管理费,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李某3粦是秋长本地人,他是在惠阳做工地的,2015年7月他和张某朝在秋某1叶某32项目接了一个土石方工程,李某3粦就这个工程也向其交过车辆挂靠管理费,具体的情况记不清楚了;宋某21是河南人,记得在2016年年底认识的,他有一个车队,包月一台车2000元/月,收钱后就给他发牌子,收了多少钱也记不清了。因为泥头车运输都是超载超限的,这样他们才有钱赚,被交警查处后,罚款还是小事,最主要的是怕驾驶证被扣分,扣两次就要重考,这对泥头车司机是最怕的,所以,没有挂靠管理他们是不敢上路的,没挂靠管理他们一上路基本都被交警查处,向其交了挂靠管理费,相关的泥头车司机就可以安心上路开车,不用担心被交警查处。
8.辨认笔录,证实经对照片组的辨认,被告人周某辨认出闫某21、游某1、周某2、叶某31;证人游某1、张某朝、宋某21、李某3粦、李某3记辨认出周某就是“四川龙”;证人庄某21辨认出周某就是向其收保护费的“何某1”;证人周某2辨认出周某就是“四川龙”,辨认出游某1;证人闫某21辨认出周某就是“阿某1”。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周某为四级肢体残疾人;被告人周某母亲唐某1为三级肢体残疾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文某1持有的OPPO白色手机一台,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文某1持有的OPPO白色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剑文
人民陪审员 林雪芳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江立基
书 记 员 温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