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苏0826刑初498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10   阅读: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苏0826刑初498号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二刑诉(2020)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9月非洲猪瘟期间,与驻屠宰场官方兽医李志飞(已判决)约定,由李志飞负责将郑某某从外地贩卖的生猪进入屠宰场,郑某某给予李志飞一定好处费。后李志飞利用工作、同学关系,先后从施军龙、马平(均已判决)等官方兽医处开具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郑某某贩卖的生猪顺利进入屠宰场并被宰杀,生猪产品流入市场。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多次送给李志飞人民币计69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非洲猪瘟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驻屠宰场官方兽医李志飞(已判决)约定,由李志飞负责将被告人郑某某从外地贩卖的生猪进入屠宰场,被告人郑某某给予李志飞一定好处费。后李志飞利用工作、同学等关系,先后从施军龙、马平(均已判决)等官方兽医处开具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的生猪顺利进入屠宰场后被宰杀,生猪产品流入市场。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多次送给李志飞人民币计6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周某等人证言,同案关系人李志飞供述,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严格落实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规定的紧急通知》,涟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转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严格落实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规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生猪款结算情况表,产品入库单,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人民陪审员  时云生

人民陪审员  严兆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郭文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