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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921刑初11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10   阅读: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鄂0921刑初11号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李宗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与汉川市公安局乐某(另案处理)交往多年,颇为熟识。2016年下半年,时任汉川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政委的乐某得知汉川市公安局没收的一台大众途锐车辆拍卖信息后,便将信息及车况告知了被告人熊某。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从湖北烽火博鑫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及乐某处筹到大部分拍卖资金后,到湖北正元拍卖有限公司参与竞拍,11月3日,被告人熊某以32.2万元成功竞买此车辆,同月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竞买和维修共花费近50万元。不久,乐某提议被告人熊某找付某帮忙将此车高价处理。此后,被告人熊某又与乐某一起到付某公司,乐某向付某提出让其帮忙将被告人熊某所竞买车辆高价转手。付某考虑到乐某的职务影响,且长期以来对自己提供的帮助,遂答应帮忙。2016年12月14日,付某将该车作价80万出售给其供货商江阴泛科光通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以抵付其公司应付货款,被告人熊某从中获利约30万元。2017年1月,乐某向被告人熊某提出购买其牌照为京N×××××的别克君越牌轿车,熊某表示同意,并经协商决定以10万元成交,同时约定该北京牌照为熊某所有,乐某表示同意。2017年1月9日,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熊某10万元,熊某将其别克君越牌轿车交付给乐某。不久,被告人熊某为了感谢乐某提供拍卖车辆信息及让付某帮忙将该车高价进行了抵售,以退还购车款为名送给乐某现金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指控,被告人熊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熊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将10万元购车款退还系出于对乐某帮忙的感谢,并非刻意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去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认罪认罚;3、系初犯;4、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一是其无偿提供给乐某使用的车辆购于2012年,市场价值不大,且言明乐某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涉案金额小,犯罪较轻;二是乐某主动提出来将车辆给自己使用,受贿人有索贿的嫌疑;三是在追诉前已主动向监察委交代了行贿行为,为查处乐某受贿起到了关键作用。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与汉川市公安局乐某(另案处理)交往多年,颇为熟识。2016年下半年,时任汉川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政委的乐某得知汉川市公安局没收的一台大众途锐车辆拍卖信息后,便将信息及车况告知了被告人熊某。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从湖北烽火博鑫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及乐某处筹到大部分拍卖资金后,到湖北正元拍卖有限公司参与竞拍,11月3日,被告人熊某以32.2万元成功竞买此车辆,同月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竞买和维修共花费近50万元。不久,乐某提议被告人熊某找付某帮忙将此车高价处理。此后,被告人熊某又与乐某一起到付某公司,乐某向付某提出让其帮忙将被告人熊某所竞买车辆高价转手。付某考虑到乐某的职务影响,且长期以来对自己提供的帮助,遂答应帮忙。2016年12月14日,付某将该车作价80万出售给其供货商江阴泛科光通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以抵付其公司应付货款,被告人熊某从中获利约30万元。2017年1月,乐某向被告人熊某提出购买其牌照为京N×××××的别克君越牌轿车,熊某表示同意,并经协商决定以10万元成交,同时约定该北京牌照为熊某所有,乐某表示同意。2017年1月9日,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熊某10万元,熊某将其别克君越牌轿车交付给乐某。不久,被告人熊某为了感谢乐某提供拍卖车辆信息及让付某帮忙将该车高价进行了抵售,以退还购车款为名送给乐某现金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夏天,我听说汉川市公安局有几辆车子在武汉拍卖,有奔驰、宝马,还有一个大众途锐的车流拍了,我就问乐某是不是有这个事,乐某说是有这个事,我问乐某车况怎么样,他说车况还不错,我就叫他帮我留意一下这辆车下次还拍不拍。

2016年10月的一天,乐某打电话说途锐车马上要拍了,问我拍不拍,我问他在哪拍卖,他说在正元拍卖公司,并给了我老板吴某的电话,我和吴某联系后,就到拍卖公司了解情况。10月底,吴某说要拍车就先报名,要交纳35万的保证金,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就找付某借了35万,让他直接打到正元公司账上。第二天,我找乐某借了15万,他分3笔5万打到我的工行卡上,另外我找表妹胡小将借了5万,自己凑了点把借付某的35万还了。

2016年11月2日,为了增加拍卖的成功率,我让同时周某2也参加竞拍,他说手上只有2万,我又找付某借了33万,并说几天就还,他没有问借款原因。11月3日,我以32.2万竞拍到这辆车,另外交了佣金16100元。竞拍到途锐车后,我就开始办理相关过户、维修等,维修花了18万左右,这辆车实际上我总共花了近50万。车修好之后,有两次我开车碰到乐某,乐某说这车我开不合适,并叫我最好把车处理了。乐某说付某有渠道可以把车抵货款抵出去,叫我问付某,我就听到心里去了。之后有一次我在付某一起在成都天子洗脚的时候,我说想把车子卖了,问他能不能帮我想办法,他当时没有直接回答我。

过了几天,我、乐某、付某在付某公司吃饭,喝茶的时候,我问付某车子的事情问的怎么样了,他说还在考虑,没有那么快。乐某说都是好朋友的关系,叫付某给我帮忙把车子抵出去,将车子价格尽量抵高点,付某问我想抵多少钱,我说这车连买带修花了近50万,抵70或80万都行,最好抵80万。之后,付某跟我说有个人要看车,我将车洗干净后开到他公司,在公司门口,我看到一个很胖的人过来(王某,外号王胖子),王胖子看了车外观和内饰后,说车可以,我就把车开走了。约一周后,付某打电话说车子以80万抵给王胖子了,我就和王胖子的儿子去武汉盘龙城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7年元旦,我二哥熊善瀛的姑娘出嫁,我去北京送礼,3号我到天津看中了一辆奥迪Q7,我就打付某电话,叫他将这80万打到我工行账户,我以73.9万的价格买了一辆奥迪Q7。2020年9月,我将这辆车过户给了熊善瀛。

在我没换车之前,乐某多次给我说等我换车后,将我的京牌别克卖给他,他说他儿子在河北当兵,可能今后去北京发展,有个京牌方便点。我买了奥迪Q7后,就问乐某要不要我的别克旧车,乐某问我多少钱,我随口说10万,但车子不能过户,等我舅侄儿子今后买车再过户给他,这个京牌我要留给我的舅侄儿子。乐某说要我的车,就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我10万。因为种种原因,没过多久我就把10万又还给了乐某,车子到现在还没有过户,一直是乐某在开。

乐某对付某说帮帮熊妹妹的忙,将车子价格尽量抵高点,就是叫付某去做王胖子的工作,叫王胖子把我拍卖的车辆承接下来,付某当时说尽量去想办法。我通过付某将车辆抵给王胖子赚了差价30万左右,是付某给我的好处,只不过我是通过付某给乐某的面子实现的。我把10万购车款退给乐某,主要是考虑车况、涡轮增压问题,再就是考虑当时我拍到了大众途锐,是乐某告诉我消息,并且还帮我给付某说了话,因此我才能成功拍到车,并以80万价格将车子卖出去。思前想后我还是把这10万退给了乐某,并说这车还是给他开,但京牌给我舅侄儿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在单位食堂听一个司机有一辆大众途锐车要拍卖,后来我和熊某几个人一起在付某那里吃饭,我就谈了这个事,说我想竞拍,当时有人说我这个身份不能开豪车,熊某听到后就把这个事放在心上了。后来熊某打电话问我车辆的情况,我说车子比较新,但是放了几年。

2016年10月底,熊某向我借了15万,说是为了竞拍车辆,她去竞拍车辆的时候没跟我说,应该在借钱之后。这辆车大约花了30多万,具体不清楚。我见过熊某开过这辆大众途锐车,我还说她开这辆车不吉利,开二手车说出去也不好,说付某曾经通过抵货款的方式抵过车,可以去找付某把车抵出去,后来她就去找了付某。

有一次我和熊某在付某那里吃饭,我就跟付某说能不能帮忙熊某把车子通过抵货款抵出去,后来付某就帮忙把车抵给一个叫王胖子的人,具体过程我不清楚,只记得我跟付某说过不久,熊某就将车抵出去了。没过多久熊某就开了一辆新的奥迪Q7,我问熊某途锐车抵了多少钱,她说抵了60多万。

在熊某买新车不久,我问她那辆京牌二手车不开了怎么处理,能不能卖给我,因为我想到我儿子可能会在北京发展,有辆车方便一点。熊某当时有点顾忌,怕给她惹麻烦,就跟我说车子可以卖给我,但是不能过户,我说肯定不会给她惹麻烦。这样她就把车卖给我了,谈到价钱时,我主动说10万,就给她转了10万。这辆京牌车我以前开过,车子跑了12万多公里,还比较正常。熊某后来将这10万退给我了,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估计她想把车子要回去,认为车子没过户有风险。熊某只是把10万退给我了,并没有提出把车子退给她,我不收她的钱,她还是坚持把钱退给我了。我儿子2020年从部队回来,计划到武汉工作,就不需要京牌车了,我心里划算开了三年多,不可能退给她,就想把车子过户,准备把钱退给她,但双方还没来得及提这事,我就被留置了。

在竞拍和抵车过程中,我在拍车前给熊某提供了车况信息,车子拍回来后给她出主意让她去找付某通过抵货款把车抵出去,以及跟付某说帮忙熊某把车抵出去。

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10月份,乐某和熊某到我公司来玩,在吃饭的时候对我说,他们准备参加一个车辆拍卖,但是因为他们是公职人员,参加拍卖影响不好,要我出面以我的名义进行竞拍,我想到我们之间是很好的朋友就答应了。在我们商量好参加竞拍不久后的一天,乐某、熊某又到我公司,乐某对我说,他们都是公职人员,如果车子拍下来后又不能明着开,太张扬了,影响不好,问我能不能找下家把车子承接。这时,熊某说,能不能想办法把车子抵给王胖子(王某),我看他们这样说,就把事情答应了下来。2016年11月、12月的一天,王胖子到我公司来洽谈业务,我说到承接车子的事,我说你帮帮忙,都是朋友,用货款抵,你又不用拿现金,以后还会增加购买量,让你把买车的钱赚回来。王胖子说把车开过来看一下,我就给熊某打电话,她把车开过来后,王胖子说车还可以,他再考虑下。

一段时间后,乐某和熊某一起到我公司来吃饭,熊某和我说到抵车的事,我说王胖子还没有回话,乐某说“付哥,帮帮熊妹妹的忙,尽量抵高点”,我说好,我再催催王胖子。这次见面之后,我就同王胖子联系,说抵80万,王胖子说好,叫他儿子试车后就办理过户手续,很快熊某就和王胖子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12月15日,王胖子到我公司来办理了抵扣货款80万的手续。

从我的银行交易明细来看,在2016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我给湖北正元拍卖公司打款35万和33万,应该是熊某去参加拍卖没有钱交保证金,要我借钱给她周转,我就让她去找公司财务付璐,由付璐打款给她。熊某参加拍卖应该是乐某告诉她的,乐某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分管过禁毒、刑侦,如果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乐某肯定第一时间知道,如果车况不好的话,乐某也不会告诉熊某让她参与拍卖。因公司业务往来,王某经常到我公司来洽谈,在吃饭过程中,有时候乐某、熊某也参加饭局,至于他们私下是否交往我不知道。

熊某去竞拍车子,并且要我将竞拍的车子用货款抵给王胖子,出发点就是为了赚钱,我心里有数,想到这里面肯定有乐某的意思,我就去落实。我是看乐某的面子,他是我多年的朋友,又是公安局的副局长,提出的要求我不能拒绝,到乐某在我办公室当面要我帮帮熊某时,我才催王胖子落实。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左右,我从江阴泛科公司到汉川联系业务,付某是我的大客户,他说有个事帮下忙,我问什么事,他说他有个朋友有辆越野车,让我帮忙买了,抵护套料款。我说我有什么好处,他说把我公司的料全包了,当时的市场行情不好,产能过剩,付某承诺在同等价格基础上,把我的运费加上,首选我的货,我就说可以,要看一下车子。付某当场联系他的朋友把车开过来,我看了一下,是一辆途锐越野车,年份有点早,有几年车龄了。付某问我怎么样,我说挺好的,我考虑一下,之后我们没再提过这个事情了。一段时间后,付某问我车子考虑的怎么样了,我说买,要多少钱,他说抵80万八,我考虑到付某照顾我的业务,我同意了。我就让我儿子王岩及前妻到武汉市盘龙城附近和车主见面,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笔80万的料款抵扣手续是我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函,有100万多一点,因为还欠付某20多万,共计是103.4万元。

4、证人吴某(湖北正元拍卖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该公司在长江商报上登载了拍卖鄂K×××××大众途锐越野车的公告,这次拍卖有熊某和周某2参加,并交纳了35万的保证金。2016年11月1日,熊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竞拍协议书,以32.2万元竞拍成功。竞拍过程中,乐某没有和其打招呼。

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与爱人付某散步时遇到熊某,熊某说乐某借钱给她开幼儿园的事,没有谈及其他的事。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熊某先后开过三台车,一辆是别克轿车,一辆是大众途锐的越野车,第三辆是奥迪Q7越野车。2017年,熊某与其聊天时谈到准备去拍一辆越野车,后来竞拍成功,熊某称该车花了30多万,另外还花了钱维修,但没说修了多少钱。之后熊某开了一辆奥迪越野车,其问熊某途锐车的情况,熊某称该车抵给了付某,抵了50多万。后来在纪委找熊某了解情况后,熊某说车抵了60万。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熊某对其说过抵过一辆车,车子30多万拍的,已经卖出去了。

8、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熊某在同学聚会时,熊某曾经说过她拍了一辆车,后来通过付某卖给了他的生意伙伴,车辆价格我记得两个数字,当时提到了60万和7、80万,到底是卖车还是买车我不记得了。

9、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熊某告诉其公安局有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在正元公司拍卖,估计需要30多万,她已经报名了,叫我帮他去报个名,帮她参与竞拍,我答应了,也是熊某帮我交的保证金。我记得竞拍地是个会议室,当时去的人还有汉川市公安局和国资局的人,当时竞拍人有我和熊某,熊某第三次举牌成交了。

竞拍成功后,熊某开了一个多月,听她说修理还花了不少钱,后来她就又换了一辆奥迪Q7的车,大众途锐车怎么处理其不知情。

三、书证

1、《关于孝感市孝昌县监察委查询鄂A×××××档案信息的回复》、《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湖北正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纪录档案、拍卖底价函、备案通知书、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汉川市涉案(没收)车辆处置招商拍卖工作总结报告》,证实车牌号为鄂A×××××大众途锐牌越野车,车主袁晶,2011年6月李咏琪以96.5万价格购买,车牌号码为鄂A×××××,后因其丈夫违法犯罪追缴财产,收归国库所有,法院裁决该车归汉川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所有,车牌号为鄂K×××××。2016年进行拍卖,熊某以32.2万价格购买,车牌号为鄂A×××××。2016年12月,熊某以50万价格转卖给殷俊,车牌号为鄂A×××××。2017年9月殷俊以20万过户给余项贵,车牌号为鄂A×××××。2017年10月余项贵以48万过户给袁晶,车牌号为鄂A×××××。

2、付某、熊某、乐某等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单,证实付某应熊某要求向其转款保证金35万,熊某向乐某借款10万用于交纳购车款,及付某向熊某转款80万抵车款的情况。

3、《湖北烽火博鑫电缆有限公司对账单、记账凭证、委托付款函、领款单、贴息付款协议、借条》,证实付某与王某将车辆抵款的情况。

4、《职工履历表、参照公务员套改工资审批表、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聘用制干部审批表》,证实被告人熊某的身份情况。

5、《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实被告人熊某已退出30万元到孝昌县。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熊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将10万元购车款退还系出于对乐某帮忙的感谢,并非刻意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去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经查,熊某为感谢乐某在提供拍卖车辆信息,并通过付某以抵账的方式获取溢价款30万元,后乐某提出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本人的别克车,在收受10万元购车款后,熊某为感谢乐某的帮助,返还该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辩称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认罪认罚;3、系初犯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4、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一是其无偿提供给乐某使用的车辆购于2012年,市场价值不大,且言明乐某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涉案金额小,犯罪较轻;二是乐某主动提出来将车辆给自己使用,受贿人有索贿的嫌疑;三是在追诉前已主动向监察委交代了行贿行为,为查处乐某受贿起到了关键作用;经查,被告人熊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其交代的行贿行为对受贿行为的查处起到了作用。鉴于被告人熊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及对他案的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小零

审 判 员  范波涛

人民陪审员  杨木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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