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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2刑初55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2   阅读:

案由    行贿罪   

案号    (2021)湘0702刑初55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敏、刘运华、检察官助理罗思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冯钟鸣、韩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得工程,多次给予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经投集团)原董事长刘某1(另案处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下称一医院)原院长向某2(已判刑)以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7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黄某某向刘某1行贿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73万元

1、2013年8月,唐某(另案处理)将经投集团的洞庭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准备对接的消息告知黄某某,黄某某与唐某商量请刘某1出面打招呼将该项目对接到手,为此黄某某决定送给刘某1人民币现金30万元。此后唐某把3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携带该30万元人民币现金于2013年9月的一天送到鸿升小区刘某1家中,刘某1予以收受并同意帮忙。之后,刘某1要求时任经投集团融资部部长高某(已判刑)将该项目对接给了唐某。2013年12月唐某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成功中标洞庭大道东延线工程,合同金额2.4亿余元,工程施工约1年,最终审计造价约3.7亿元,黄某某与唐某共获利822.35万余元。

2、为对刘某1表示感谢并继续获取其关照以便承揽其他工程,黄某某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以拜年拜节等名义先后11次送给刘某1人民币现金共计28万元以及欧米茄手表2块(经鉴定价值4.73万元)。

二、黄某某向向某2行贿人民币19万元

黄某某于2012年找时任常德市一医院院长向某2帮忙,希望承接新住院大楼内部装饰工程,向某2表示同意。为确保承接到该项目,黄某某请向某2的妻子徐某帮忙给向某2做工作,徐某答应并跟向某2转达该请托。此后向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某协助黄某某中标,帮助黄某某谋取竞争优势。2013年2月1日,黄某某以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一医院新住院大楼的内墙装饰工程(二标段),中标金额3943.3万元。2010年至2018年间,黄某某为维持关系并感谢向某2,分别以拜年拜节、生日、上人情等名义先后多次送给向某2及徐某人民币现金19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对刘某1的行贿欠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性质上应认定为单位行贿;2、起诉书指控给向某2行贿19万元,系人情往来,属亲友馈赠,且具体金额存疑,不宜认定构成行贿罪;3、黄某某在2018年11月、12月、2019年2月主动交代了给向某2行贿的事实,而黄某某因行贿罪被追诉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符合刑法关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假设构成行贿罪也应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黄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2月4日、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分别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200万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向本院提出了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决定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日常德市监察委干部与公安民警到常德市鼎城区××镇黄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常德市纪委留置点。

3、立案文书、留置文书、指定管辖文书,证明黄某某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0月12日被常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3日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黄某某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黄某某的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湖南省终止应急响应之日止,2020年5月7日由常德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常德市武陵区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某涉嫌行贿一案进行管辖,同日变更留置机关为常德市武陵区监察委员会,2020年6月11日常德市武陵区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某解除留置,同日黄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安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扣押财物清单、退赃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武陵支行转账回单,证明黄某某家属代其通过常德开云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向武陵区纪委退赃400万元,已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2021年12月1日转入中共常德市武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款专户。

5、常德堂皇置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常德市开云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基本情况,证明常德堂皇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现任法人代表为杨冰,2015年5月11日该公司法人由黄某某变更为杨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常德市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0日,2011年7月29日起唐某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建材批发、建筑施工设备租赁服务;常德市开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5日,2013年9月30日法人代表变更为唐某,经营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服务。

6、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2012年城建项目融资办法》的通知、关于融资中间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根据当时的政策,可以由中间人协助财政融资,将融资额作为前置条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间人取得融资数额中的部分建设权。

7、中间人融资审批到位及对接情况表,证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常德市有包括黄某某在内的多位融资中间人通过融资对接到了多个项目工程的情况,说明在同一时期黄某某和其他融资中间人存在竞争关系,融资中间人通过融资获得对接项目的资格以后并不必然获得某个项目及足额项目。

8、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黄某某、何某3、黄某4融资、对接工程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证明黄某某共对接融资11笔,贷款金额总计30.6亿元,应对接工程量总计9.8亿元,工程中标合同金额总计8.495亿元,支付财务顾问费、监管费、手续费等总计12933.83万元。黄某某于2013年3月签订12亿元的融资合同,经办金融机构为民生银行,基于该合同,经投公司将洞庭大道立交互通桥(实际名称洞庭大道东延线二期二标段)项目对接给黄某某,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中标该工程;何某3(黄某某女儿)共对接融资12笔,贷款金额总计58亿元,应对接工程量总计16.84亿元,工程中标合同金额总计2.55623亿元,支付财务顾问费、监管费、手续费等总计17287.65万元;黄某4(黄某某外甥)共对接融资5笔,贷款金额总计55.475亿元,应对接工程量总计19.54亿元,工程中标合同金额总计2.3826亿元,支付财务顾问费、监管费、手续费等总计8718.46万元。

9、关于兑现融资中间人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证明2013年7月5日,常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三纪工委、市融资办、市经投集团及金柳、穿紫河、经缘三个项目公司负责人会议议定已到位农发行4.9亿元贷款原对接的太阳大道南延工程(洞庭大道一马家吉河)、粟家挡泵站及华能贵诚信托4亿元贷款原对接金牛路0.8亿元标段项目,因尚未开工,调整为与新到位的民生银行1.2亿元贷款、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贷款5亿元共同参与招标建设七里桥至柏园桥绿化、洞庭大道立交互通桥2.7亿元,说明黄某某只是对该项目拥有对接资格的融资中间人之一。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洞庭大道东延线二期工程二标段并与常德市穿紫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10、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标准合同,证明洞庭大道东延线二期工程二标段项目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承包给唐某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为唐某,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工,2015年8月竣工,项目结算价为36835.2199万元,结算款由建设单位常德市穿紫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支付至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分公司,该公司除直接支付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外另支付常德开云实业有限公司、常德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款项合计6850万元。

11、向某2案刑事判决书,证明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某某在2011年多次投标一医院项目未果后,于2012年找向某2帮忙,希望承接新住院大楼内部装饰工程,向某2表示同意。为确保承接到该项目,黄某某请徐某帮忙给向某2做工作,徐某答应并跟向某2转达该请托。此后,向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黄某某谋取竞争优势。2013年2月1日,黄某某以长沙广大公司的名义中标一医院新住院大楼的内墙装饰工程(二标段),中标金额3943.3万余元,2010年至2018年间,黄某某为了维持关系并感谢向某2,分别以拜年拜节、生日、上人情等名义先后多次送给向某2及其妻徐某现金人民币19万元。

12、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证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标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室内装饰工程(二标段)并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承包合同,随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安排给唐某施工。

13、黄某4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黄某某以黄某4名义融资,融资非黄某4本人行为。

14、朱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常德武陵支行尾号为6678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朱某于2013年8月21日、30日分别取款136513.55元、40000元;2013年9月5日五次分别取款210000元、2500元、2500元、2500元、2500元,共计22万元。

1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其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向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1行贿人民币58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对,2010年至2018年期间向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向某2行贿人民币19万元的事实,并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堂皇置业有限公司、开云实业有限公司、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情况及洞庭大道立交互通项目施工结算情况。

1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系开云实业和新绿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上半年黄某某向刘某1送30万后刘某1给高某打招呼让唐某以省四建的名义中标洞庭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的事实。

1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1为洞庭大道立交互通及其辅道的项目向高某打招呼要求其将该项目对接给唐某的事实。

1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唐某于2013年在堂皇置业公司朱某办公室找其支取30万元现金的事实。

20、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某提着东西与其一起拜访刘某1的事实。

2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以拜节、上人情等名义给向某2、徐某送现金17万元以及黄某某要求向某2在承接医院新住院楼大楼内部装修项目上关照黄某某的事实。

2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在向某2的指示下让旷某、黄某某顺利中标医院新住院楼大楼内墙装饰工程的事实。

23、证人旷某的证言,证明旷某协助黄某某中标医院新住院楼大楼内墙装饰工程的事实。

24、常德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通知书》1份、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常价认定[2020]60号《关于一对手表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黄某某向刘某1行贿的一对银色“欧米茄”Constellation手表价值人民币47300元。

25、常德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处常审投报[2016]2号《关于洞庭大道东延线二期工程二标段(腾飞路至青年路段高架桥及附属)工程造价的审计报告》1份、湖南文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洞庭大道东延线二期工程(二标段)结算审定金额中的法定利润测算证明》1份,证明该工程立项时间为2013年7月,2014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财政预算评审金额25823.87万元,本次审定工程结算造价37719.83万元;洞庭大道东延线二期工程(二标段)结算审定金额中的法定利润为8223532.42元。

2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黄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向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1行贿人民币58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对,并在2013年让刘某1打招呼将洞庭大道东延线工程对接给唐某;2010年至2018年期间向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向某2行贿人民币19万元,并在2012年让向某2打招呼得以中标一医院新住院大楼的内墙装饰工程(二标段)。

27、同案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黄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向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1行贿人民币58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对,并在2013年让刘某1打招呼将洞庭大道东延线工程对接给唐某。

28、同案人向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向某2于2017年3月过生日时收受黄某某现金2万元,其余以拜节、上人情名义收受钱物以其妻子徐某所说的为准,黄某某在承揽医院新住院大楼内装工程二标段工程时向某2对其予以支持,黄某某送钱物是在中标医院新住院大楼内部装修项目后对向某2表示感谢。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某对刘某1的行贿欠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性质上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实黄某某之所以给予刘某1以财物,系为了对接相关工程,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从而谋取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某给刘某1行贿体现出单位意志且所得利益归于单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某给向某2的19万元,系人情往来,属亲友馈赠,且具体金额存疑,不宜认定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某某事前系为了承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内部装饰工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系为了表示感谢及维持关系而给予向某2以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且具体行贿金额有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某因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给向某2行贿的事实,符合刑法关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部分行贿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剩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2235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旭升

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

人民陪审员  侯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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