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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02刑初325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11   阅读: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川1602刑初325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诉字〔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追诉字〔2020〕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对被告人肖某行贿事实的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刘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肖某在广安市成立了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并和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残联”)达成协议,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负责部分残疾儿童的康复项目任务。广安市残联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康复训练救助资金。2013年度,拨付康复训练救助资金160.8万元;2014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220.8万元;2015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258万元;2016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53.6万元;2017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96万元;2018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90万元;2019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00.9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肖某为了其经营的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能够直接承揽到市残联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多次给广安市残联时任理事长邓某2、广安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邓某1、广安市残联业务科科长文某送钱。邓某2、邓某1、文某收受肖某所送的好处费后,直接在市残联下发的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市本级实施脑瘫儿童康复救助的任务数,要求各区市县残联按照下达的任务数选送残疾儿童由市本级实施,并以市残联的名义直接与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市本级的脑瘫、智障儿童训练任务交由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实施,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在项目取得中具有绝对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为了感谢邓某1等三人的关照,肖某多次给邓某1、文某、邓某2送现金共计9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肖某为感谢广安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邓某1的关照,多次送给邓某1人民币共计52.1万元

1.2013年7月23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分别于2013年8月2日、5日两次向邓某1提供并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为朱某,卡号为6217××××8280)各转账8万元,送给邓某1现金共计16万元。

2.2013年9月3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障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0.8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2万元。

3.2014年7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为感谢邓某1的关照,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

4.2014年11月24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

5.2015年4月14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于2015年5月8日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交给邓某1使用。2015年5月11日,为感谢邓某1帮助其多争取到2015年的补助资金约80万元,肖某通过其成都银行账户(户名:肖某、卡号6221××××0178)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7.99万元,连同开卡时存入的100元,将共计8万元送给了邓某1。

6.2015年5月25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2015年6月9日,肖某通过其成都银行账户(户名:肖某、卡号6221××××0178)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3万元,送给邓某1。

7.2015年11月5日,广安市残联拨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2015年11月23日,肖某通过其成都银行账户(户名:肖某、卡号6221××××0178)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3万元,送给邓某1。

8.2016年6月8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2016年6月27日,广安市残联再次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残儿童康复救助资金25.2万元。

9.2016年8月31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开车送邓某1去开会时,在自己的车上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

10.2017年5月17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8万元;2017年6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54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4万元。

11.2017年9月28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7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2万元。

12.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肖某均以拜年的名义向邓某1送钱。其中,2014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2015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2016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6万元;2017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2014年至2017年期间,肖某以春节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现金共计2.1万元。

(二)肖某为感谢广安市残联业务科科长文某的关照,多次送给文某人民币共计26.7万元

1.2013年7月23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4万元。

2.2013年9月3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障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0.8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2万元。

3.2014年7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3万元。

4.2014年11月24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3万元。

5.2015年4月14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2万元。

6.2015年5月26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1.5万元。

7.2015年11月5日,广安市残联拨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1.5万元。

8.2016年6月8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2万元。

9.2016年8月31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2万元。

10.2017年5月17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8万元;2017年6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54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3万元。

11.2017年9月28日,广安市残联分三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70万元。之后,肖某在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现金1万元。

12.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肖某均以拜年的名义向文某送钱。其中:2014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文某人民币0.4万元;2015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文某人民币0.4万元;2016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文某人民币0.5万元;2017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文某人民币0.4万元。肖某以春节拜年名义送给文某共计1.7万元。

(三)肖某为了感谢时任广安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邓某2的关照,多次送给邓某2人民币共计15.9万元

1.2013年7月23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2.5万元。

2.2013年9月3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障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0.8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0.8万元。

3.2014年7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0.8万元。

4.2015年4月14日,广安市残联给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2万元。

5.2015年5月26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1.5万元。

6.2015年9月14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彩票公益金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2万元。

7.2015年11月5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1.5万元。

8.2016年6月8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1万元。

9.2016年8月31日,广安市残联给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现金1万元。

10.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均以拜年的名义向邓某2送钱。其中,2014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20.6万元;2015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20.8万元;2016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20.8万元;2017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20.6万元。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2共计2.8万元。

同时查明:肖某退赃60万元给监察机关。

追加指控的内容:1.2014年3月13日,广安市残联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40.8万元给肖某的康复中心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感谢费。

2.2015年9月14日,广安市残联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60万元给肖某的康复中心后,肖某在邓某1家中送给其感谢费4.8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4.8万元。

3.2015年10月16日,广安市残联拨付给肖某的康复中心一笔18万元的康复训练经费后,肖某转账3.6万元到以自己名义办理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送给邓某1,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其1.8万元感谢费。

4.2016年7月12日,肖某转账5万元到以自己名义办理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送给邓某1。

5.2016年9月30日,广安市残联拨付给肖某的康复中心8.4万元康复训练经费后,肖某在文某的办公室将送给邓某1和文某的感谢费6.2万元交给文某,后文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将其中3.1万元交给邓某1。

6.2017年10月份,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现金。

7.2018年春节前,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另在文某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好处费4000元。

8.2018年7月4日,广安市残联拨付给肖某的康复中心一笔康复训练经费后,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3万元,另在文某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1.5万元。

9.2019年春节前,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和拜年费1.5万元,另在文某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和拜年费1万元。

10.2019年10月24日,广安市残联拨付给肖某的康复中心康复训练经费100.9万元后,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2万元,另在自己的办公室送给文某感谢费1万元。

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广安市残联相关工作人员邓某2、邓某1、文某等人好处费共计140.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情形。肖某在因涉嫌共同贪污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追加起诉书中第一至六笔35万余元为索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烊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肖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拜年送红包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属行贿;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且对侦破邓某1、文某受贿案起到了关键作用,系初犯,无前科,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肖某在广安市成立了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该中心法人代表为杨某(肖某前妻),肖某在该中心担任医师。2017年9月25日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更名为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2020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肖某,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肖某。该中心业务范围:脑瘫后遗症、智力障碍、聋哑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残联”)达成协议,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负责部分残疾儿童的康复项目任务。广安市残联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康复训练救助资金。2013年度,拨付康复训练救助资金160.8万元;2014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220.8万元;2015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258万元;2016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53.6万元;2017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96万元;2018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90万元;2019年度,拨付康复训练补助资金100.9万元,2013年至2019年共计拨付1280万余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肖某为了其经营的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能够直接承揽到广安市残联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多次给广安市残联时任理事长邓某2、广安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邓某1、广安市残联业务科科长文某送钱。邓某2、邓某1、文某收受肖某所送的好处费后,直接在广安市残联下发的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市本级实施脑瘫儿童康复救助的任务数,要求各区市县残联按照下达的任务数选送残疾儿童由市本级实施,并以市残联的名义直接与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市本级的脑瘫、智障儿童训练任务交由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实施,使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在项目取得中具有绝对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被告人肖某为了感谢邓某1、文某、邓某2等三人在项目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多次行贿给邓某184.6万元、文某40.3万元、邓某215.9万元,共计14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7月23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过了几天肖某到邓某1的办公室问邓某1这笔钱到账了怎么安排,邓某1就给肖某说:我最近经济比较紧张,你看着给嘛。于是肖某就给邓某1说那就拿16万。后肖某分别于2013年8月2日、5日两次向邓某1提供并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为朱某,卡号为6217××××8280)各转账8万元,送给邓某1共计16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4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2.5万元。

2.2013年9月3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障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0.8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2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2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0.8万元。

3.2014年3月13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障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0.8万元,邓某1给肖某讲:邓某2住院其帮忙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自己当时经济有点困难。之后邓某1在办公室收受肖某所送现金5万元。

4.2014年7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为感谢邓某1的关照,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3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0.8万元。

5.2014年11月24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9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3万元。

6.2015年4月14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于2015年5月8日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交给邓某1使用。2015年5月11日,为感谢邓某1,肖某通过其成都银行账户(户名:肖某、卡号6221××××0178)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7.99万元,连同开卡时存入的100元,共将8万元送给了邓某1,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2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2万元。

7.2015年5月25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2015年6月9日,肖某通过其成都银行账户(户名:肖某、卡号6221××××0178)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3万元送给邓某1,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1.5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1.5万元。

8.2015年9月14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彩票公益金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不久为感谢邓某1的关照,之后肖某到邓某1家中送给邓某1现金4.8万元,在文某办公室给文某4.8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2万元。

9.2015年10月16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彩票公益金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18万元,之后不久肖某为感谢邓某1帮其争取到该笔补助资金,肖某通过银行账户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3.6万元送给邓某1,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1.8万元。

10.2015年11月5日,广安市残联拨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2015年11月23日,肖某通过其成都银行账户(户名:肖某、卡号6221××××0178)向邓某1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户名:肖某,卡号:6215××××3855)转账3万元,送给邓某1,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1.5万元、送给邓某21.5万元。

11.2016年6月8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到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2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1万元。

12.2016年7月的一天,邓某1以资金紧张为由,让肖某帮其筹集资金,肖某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邓某15万元。

13.2016年8月31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60万元,之后肖某在开车送邓某1去开会时,在自己的车上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2万元,在邓某2办公室送给邓某21万元。

14.2016年8月底,文某和肖某达成合意,由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增加8.4万元的康复经费,文某要求从中收取6.2万元的感谢费。2016年9月30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康复救助资金8.4万元。收款后不久,肖某取款6.2万元,用手提袋把钱装好后拿到文某办公室把该6.2万元送给了文某。文某收下肖某所送的6.2万元感谢费后,到邓某1办公室分给邓某1现金3.1万元,文某自己分得3.1万元。

15.2017年5月17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48万元;2017年6月7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54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4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3万元。

16.2017年9月28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70万元。之后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邓某1现金2万元,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1万元。

17.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邓某1以家庭经济紧张为由,找肖某要钱周转。肖某到成都银行取现4万元拿到邓某1办公室,将这4万元送给了邓某1。

18.2018年7月4日,广安市残联给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6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肖某到邓某1办公室所送给邓某1现金3万元,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1.5万元。

19.2019年10月24日,广安市残联分三笔给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拨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100.9万元。2019年11月的一天,肖某到邓某1办公室送给邓某12万元,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1万元。

20.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肖某为感谢邓某1、文某、邓某2在项目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每年春节前,肖某均以拜年的名义分别向邓某1、文某、邓某2送钱。

其中,2014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文某0.4万元、邓某20.6万元;2015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文某0.4万元、邓某20.8万元;2016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6万元、文某0.5万元、邓某20.8万元;2017年春节前,肖某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文某0.4万元、邓某20.6万元;2018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送给邓某10.5万元、文某0.4万元;2019年春节前,肖某在邓某1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和拜年费1.5万元、另在文某办公室送给文某感谢费和拜年费1万元。

同时查明:广安区监委对被告人肖某涉嫌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犯罪,于2020年6月2日在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将肖某带至广安市监委留置中心留置,后被告人肖某主动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9日广安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12万元(文某退给肖某的受贿款),肖某退缴违纪违法款9.4万元,共计21.4万元,已由该委上交至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2020年7月31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赃款38.6万元(其中有30.5万元系邓某1丈夫李某2代邓某1退给肖某的受贿款,其他违纪违法款8.1万元),已由该委上交至广安市财政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指定办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明广安区监委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肖某涉嫌共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

2.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证明2020年6月2日广安区监委决定对肖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5日,广安区监委决定解除对肖某的留置措施。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款凭证,证明2020年7月29日广安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12万元(文某退肖某)、退违法扣押款9.4万元,并上交至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2020年7月31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扣押肖某上交的赃款38.6万元至广安市财政局。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广安区监委调取了邓某1、邓某2等人的笔录,调取肖某、邓某2等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广安市残联拨付给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经费的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5.立案决定书,证明对邓某1、文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明肖某出生于1979年10月23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广安区监委对肖某涉嫌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犯罪。2020年6月2日下午,调查组成员在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将肖某带至广安市监委留置中心留置。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证明肖某向邓某1出具的3张收条,分别收到邓某1退现金13万元、10万元、7.5万元;肖某向文某出具的3张收条,分别收到文某6万元、2万元、4万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证明2017年9月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申请变更为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10.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市残【2017】42号批复、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从业人员情况、机构查询,证明2013年7月9日,广安市民政局同意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登记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法人代表为杨某,肖某在中心担任医师。2017年9月25日广安市民政局批准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更名为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2020年3月26日广安市民政局批准该中心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肖某。该中心业务范围:脑瘫后遗症、智力障碍、聋哑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广安市残联与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2013年3月18日,广安市残联与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在2013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广安市残联的智障儿童、脑瘫儿童、聋儿语训等各类康复项目均由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实施;市残联每季度支付到康复中心的指定账户。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广安市残联机构改革等“三定”方案及广安市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资料,证明2013年党组成员、理事长邓某2主持市残联全面工作;2016年至2018年期间,邓某1分管业务科工作,文某主持业务科工作并具体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实施广安市残联的项目资料,证明2013年至2017年广安市残联与肖某的康复中心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2018、2019年广安市残联与肖某的康复中心签订的康复训练合同。

1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广安市残联2014年至2018年下发康复工作要点文件等,证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广安市残联每年通过文件形式要求各区市县选送残疾儿童到市本级接受康复训练。

15.调取证据通知书、市残联拨付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财务资料,证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广安市残联申请拨付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相关智力、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经费。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肖某在成都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8月2日和8月5日,肖某两次转账给朱某共计16万元;2015年5月11日,肖某转账7.99万元到自己开办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2015年6月9日,肖某转账3万元到自己开办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2015年10月19日,肖某转账3.6万元到自己开办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2015年11月23日,肖某转账3万元到自己开办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2016年7月12日,肖某转账5万元到自己开办并交由邓某1使用的中国银行卡中。

17.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广安市残联拨付给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脑瘫、智力等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情况。

1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文某、肖某、熊某、朱某等人在中国银行广安分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2013年8月2日和8月5日,朱某银行账户上收到二笔转账共计16万元。

19.广安区监委的情况说明,证明肖某退款6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邹某、林某的证言,证实广安市阳光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目前的经营情况。

2.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9年期间,广安市残联将本市的脑瘫、智障儿童训练项目交由肖某的康复中心负责,并以文件形式向辖区市县下达任务,保证肖某康复中心的业务量。另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我对康复中心的日常监管、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肖某关照,共收受肖某84.6万元。

其中,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根据肖某的申请,我到市财政局支付中心向肖某的康复中心拨付了60万元的脑瘫儿童康复经费,过了几天肖某就到我办公室来问我,这笔钱到账了,怎么安排(我当时就明白了肖某是想给我好处费的意思),于是我就给肖某说我最近经济比较紧张,你看着给嘛,于是肖某就给我说那就拿16万嘛,并问我如何将钱给我。我考虑到这么大一笔钱,让肖某直接取现或转账给我本人的银行卡太显眼,我就让肖某转到我朋友朱某的银行卡上。

2014年3月左右,根据肖某的申请,我就去支付中心给肖某的康复中心转了40.8万元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经费。那段时间刚好邓某2在住院,我帮忙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并且我家里当时经济也有点困难,我也给肖某说过这些事情。过了一段时间,肖某到我办公室递给我一个袋子,给我说这里面有5万元现金,并给我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当时我就知道肖某肯定是考虑到我经济紧张,所以这次拨款之后给我送感谢费来了,于是我没说什么就直接收下了。

2016年7月的一天,肖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事情,说完事情之后我就给肖某说最近我资金有点紧张,肖某听了之后就说他会给我想办法。过了几天,肖某就给我说他只帮我筹集到了5万元,我就让肖某把这5万元先拿给我用。第二天,肖某就给我说他转了5万元到他给我办的中国银行卡上面,让我注意查收。第二天我就去银行把这5万元取了出来。后来我就当肖某把这5万元送给我了,我一直也没有把这5万元钱还给肖某,肖某从来也没有找我要过这5万元钱。当时我给肖某说了我家里经济紧张后,肖某就表示他会帮我筹钱,并且肖某也给我转了5万元钱,我认为这是肖某送给我的钱,所以我就没有还给肖某。

2017年10月份左右,我准备在海南买房子,所以当时家里经济比较紧张,我也给肖某提过这件事情。过了不久,肖某就来到我办公室,当时只有我和肖某在我的办公室,于是肖某就从他的手提包里面拿出4万元现金,并对我说,把这些钱拿去应急用,我听了之后就收下了,后来我就将这些钱用于我的日常开销了。

市本级的康复全部指标都下达给肖某的中心;项目分配和资金拨付给予了肖某关照,有时先拨款,再找领导审批;肖某帮助我们套残联的资金;在项目验收,验收结果要审批签字时也给予了方便。总之在项目分配、日常监管、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放松日常监管。

3.文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9年期间,我在对康复中心的日常监管、项目款项的拨付、项目的验收等各个方面给予了肖某的关照,共收受肖某40.3万元。

其中,2016年8月的一天,我找到肖某,叫他帮我们解决一些经费,肖某当时没有同意。我当时又给肖某说,这次可以给他的康复中心多拨付8.4万元,叫肖某从中返给我们6.2万元作为感谢费,肖某当时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市残联向肖某的康复中心拨付了8.4万元。没过多久,肖某到我办公室来,拿了一个袋子给我,说这是上次的感谢费6.2万元,叫我收下,肖某离开后,我打开肖某给我的这个袋子一看,里面装有6.2万元现金,我当时收下了其中的3.1万元,我去邓某1办公室把剩下的3.1万元拿给了邓某1,当时我给邓某1说了,这些钱是肖某返给我们的6.2万元,肖某已经把钱给我了。邓某1也知道这是什么钱,邓某1当时就收下了这3.1万元。

我们发现名单重合,要求肖某降低名单重合比例,没严格处理和执行;将本级训练项目全部交该中心做,支持其发展;日常监管睁只眼闭只眼;在肖某承揽项目验收中没找肖某的麻烦;将目标责任书模板发肖某,2013和2014补了目标责任书。

4.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7年,广安市残联分别拨付给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经费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经费后,肖某共送给我15.9万元。其在任残联理事长期间,在资格验证、拨付款项等方面给予了肖某的康复中心关照。

5.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朱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7××××8280的银行卡并交给邓某1,此后该张银行卡一直是邓某1在使用。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年底,邓某1告诉我广安市纪委在调查其收钱的事情,并叫我将邓某1收受的30.5万元钱退还给肖某,后我在肖某的办公室将该笔款退还给了肖某。

(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邓某1、文某的关照下,在广安顺利成立了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每年年审的时候,邓某1和文某都没有卡我,在她们的关照下我取得了广安市残联大量的康复项目,并及时给我们拨付了资金,项目验收过程中也没有找我们麻烦。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为感谢邓某1、文某、邓某2,先后共送给邓某184.6万元、文某40.3万元、邓某215.9万元。

2019年12月份我被市纪委约谈后,邓某1通过其丈夫李某2退还给我30.5万元,并安排我给其出具三张收条且将时间分别落款至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另文某退还给我12万元,并安排我给其出具三张收条且将时间分别落款至2014年、2015年和2017年。

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是广安市残联引进的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专业机构,相对于广安其他康复训练机构我们更具备竞争优势。同时,我为了承揽更多的广安市残联康复训练项目,以感谢费、春节红包等形式向邓某2、邓某1、文某等人送钱,所以我们康复中心在广安市残联取得项目的过程中,他们就对我康复中心给予了很多支持和关照。

在此过程中,邓某1和文某以广安市残联的名义向广安辖区6个区、市、县下发文件,明确市本级脑瘫儿童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人数,要求各个区市县残联按照下达的任务数选送残疾儿童,保证市本级完成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目标任务,然后广安市残联将市本级的脑瘫、智障儿童训练任务全部交由我们康复中心进行实施,这样就保证了我们康复中心的业务量。2015年,四川省残联要求辖区残联与承揽项目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目标责任书,同年,广安市残联与我们康复中心补签2013年、2014年的目标责任书。

康复中心向邓某1和文某支付的好处费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康复中心的营利,为了保障康复中心的利润,我们康复中心缩减了一部分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时间,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上述证据,均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拜年送红包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属行贿,追加起诉书中第一至六笔35万余元为索贿的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经查,受贿人邓某1、文某及证人邓某2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均证实了:被告人肖某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为保证其康复中心的业务量和利润,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连续以各种名义或拜年红包的形式向邓某1、文某等人行贿,康复中心在康复项目和指标的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际得到了邓某1、文某等人的关照,且被告人肖某为谋取利润,降低经营成本,缩减部分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时间,故辩护人称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拜年送红包不属行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辩称被索贿的事实,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广安市残联工作人员邓某1、文某、邓某2等人好处费共计14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在因涉嫌共同贪污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贿人邓某1、文某有索贿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肖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中实施行贿犯罪活动,犯罪数额140.8万元,属情节严重,且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连续多次向多人行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之规定,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肖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某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原羁押54天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的文某退给肖某的受贿款12万元、对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的邓某1退给肖某的受贿款30.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由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对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违纪违法款9.4万元及广安市监察委员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的违纪违法款8.1万元,由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及广安市监察委员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小晋

人民陪审员  张琴兰

人民陪审员  张广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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