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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刑初1477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15   阅读: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477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苏州市吴江区等地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3套提供给他人,后该3个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资金结算,金额达人民币78万余元,其中包含被他人网络诈骗的邵某、王某、潘某等20人转入的资金人民币22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赫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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