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0481刑初685号
衡耒检刑诉〔2021〕32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罗延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