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湘0481刑初685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23   阅读: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0481刑初685号    

衡耒检刑诉〔2021〕32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罗延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