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0581刑初510号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2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交给刘某(身份尚未核实,另案处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非法获利33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6236××××3939、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2476、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5523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7076共结算网络犯罪活动资金22万余元。2021年10月16日,xx被电信诈骗238850元,其中3万元转入肖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021年11月8日,被告人肖某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上缴非法所得3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xx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肖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建议对肖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与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积极交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具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郭 凯
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