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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81刑初505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24   阅读: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0581刑初505号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2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底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明知姜某(在逃,另案处理)、陈某(在逃,另案处理)、“威哥”(身份未核实)、“薇姐”(身份未核实)等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情况下,提供自己四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转移资金,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卡号为6236××××6764建设银行卡转移资金进账额为28万元、卡号为6228××××2170的农业银行卡转移资金进账额为24万余元、卡号为6217××××4368的中国银行卡转移资金进账额为22万余元、卡号为6217××××6682的邮政银行卡转移资金进账额为18万余元,四张银行卡进账资金共计93万余元,被告人许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0年3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刘某被诈骗189000元,其中73000元转入许某建设银行卡中,重庆市北碚区周某被诈骗130余万元,其中14000元转入许某农业银行卡中。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缴6000元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刘某、周某证言,被告人许某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许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许某慎用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许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志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郭 凯

代理书记员  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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