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赣0730刑初30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3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0)赣0730刑初30号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月6日立案。本案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并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又因“新冠”疫情被中止审理458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祝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1及其辩护人付睿智、刘佳、被告人廖某某2及其辩护人沙君凌、被告人黄某某3、被告人谢某4及其辩护人刘向平、被告人李某某5及其辩护人熊明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伙同曾闽、幸志超(均已判决)、曾春荣(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公司,多次参与围标,将中标项目卖给他人牟利,其中被告人温某1非法获利976.7423万元,被告人廖某某2非法获利2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未获利。被告人温某1已退赃250万元,被告人廖某某2已退赃25万元。被告人温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均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同时均有立功表现。

在审查起诉阶段,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参与围标企业的信息资料、资质、合同、招投标手续;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交易流水;借条、收款票据;电脑导出文件(有关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等人参与串通投标的相关数据);扣押曾闽车上的资料;扣押清单;肖宗鑫、梁军等众多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曾冬华、叶逢雨、黄龙新、邓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辨认笔录;对扣押手机、电脑进行的电子数据分析;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五被告人均为从犯;被告人温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均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均有立功表现;五被告人均有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廖某某2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3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谢某4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5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请求判处缓刑,被告人李某某5请求单处罚金。相关辩护人均表示尊重当事人意见。

被告人谢某4、李某某5的辩护人均认为其所辩护的当事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均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某5的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5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在审判时怀孕,具有应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温某1提交了江西虔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及其患有慢性重度××的疾病资料,以证明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运作不能离开他,且其患有慢性重度××的疾病,其不适合关押;被告人廖某某2提交了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出具的其患有左侧声带白斑、浅表萎缩性胃炎伴糜烂疾病的检查报告、家庭户籍资料及村委会出具的求情信,以证明其身患疾病,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不适宜关押;被告人李某某5提交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彩超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等,以证明其审判时已怀孕,不适合关押。

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均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郭金水、黄建生、曾春荣(均另案处理)等人,大肆借用单位资质、名义,对在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处公开招标的多个水利、房建、市政项目进行围标(中标总金额106740.3387万元,未中标总金额47455.32021万元),又将中标项目转卖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廖某某2参与两次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以介绍公司的方式参与其中。被告人温某1共非法获利976.7423万元,被告人廖某某2共非法获利2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未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石上镇片区一至二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曾闽安排曾春荣等人联系了江西巨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泽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1月29日,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以753.654591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巨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51.0794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中标后,一标段与二标段在同案人幸志超的联系下均以中标价的16%分别卖给何某、刘某1施工,两个标段分别获利120.5万元、120.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姜某1、谭某、杨某1、凌某、何某、汤某、黄某1、张某1、钟某1、杨某2、姜某2、陈某1、刘某1、钟某2、张某2、万某1、夏某、俞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良田项目青塘镇、对坊乡片区一至五标段施工招标告后,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曾春荣等人联系了于都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江西泽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共同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1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公示,于都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以586.052301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599.4047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629.3552万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以830.758682万元的报价中标五标段。一标段、二标段在幸志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7%分别卖给刘某3、丁某1施工,分别获利99.5万元、101.5万元,四标段、五标段在幸志超的联系下卖给了崔某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俞某、易某1、梁某1、谢某1、刘某2、曾某1、闫某、邹某1、李某1、易某2、李某2、王某1、汤某、张某1、黄某1、杨某2、易某3、姜某2、黄某2、谢某2、丁某1、崔某、钟某2、张某2、万某1、王某2、夏某、赖某1、张某3、肖某1、刘某3、郑某1、陈某2、谭某、姜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钓峰、安福片区四个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曾春荣等人联系了于都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3日,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708.08032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677.914308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632.9224万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一标段、二标段、四标段在同案人幸志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分别卖给张某4、陈某3、曾某1施工,分别获利113万元、108.4万元、101.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梁某1、王某1、简某、杨某2、易某3、刘某4、涂某1、谢某2、张某4、张某5、钟某2、叶某1、张某2、万某1、王某2、夏某、赖某1、张某3、张某6、郑某1、刘某5、杨某1、陈某2、陈某3、谭某、姜某1、俞某、梁某1、易某1、王某1、简某、杨某2、易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黄石镇片区四个标段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4日,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815.959871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71.528697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549.47704万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以439.193833万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一标段在同案人曾冬华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8.5%计150万元卖给彭某1施工,二标段在同案人黄建生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5%计94.7万元卖给赖某2施工,分配获利时均按中标价的15%计算,一标段获利122.3万元,二标段获利85.7万元,三标段与四标段因施工受阻没有卖出而无法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曾冬华、叶逢雨的供述、证人钟某2、张某2、万某1、夏某、赖某1、戴某、袁某1、谭某、姜某1、黄某3、李某3、卜某、马某、唐某、彭某1、李某1、易某2、李某2、邹某1、俞某、钟某3、王某1、汤某、张某1、黄某1、赖某2、肖某2、涂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头镇片区一至三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4日,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以921.570462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688.382967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以1020.124248万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一标段在同案人幸志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则计147.4万元卖给温某1施工,二标段在同案人曾春荣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10.1万元卖给温某2施工,三标段在同案人幸志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5%计153万元卖给黄某4施工,分配获利时按14%即142.8万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王某2、夏某、赖某1、杨某1、万某2、周某1、黄某4、谌某1、谭某、姜某1、黄某3、李某3、温某1、卜某、马某、唐某、温某2、俞某、易某1、梁某1、翟某、钟某3、王某1、涂某2、涂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6.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山坝片区一至五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曾春荣等人联系了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7日,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93.679575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728.082916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于都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以633.304415万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以776.349266万元的报价中标五标段。一标段在同案人幸志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42.9万元卖给胡某1施工,二标段在同案人幸志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16.4万元卖给陈某4施工,三标段在同案人曾闽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01.3万元卖给刘某6施工,五标段在同案人曾春荣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24.2万元卖给曾某2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张某2、万某1、王某2、夏某、戴某、张某3、肖某1、刘某6、郑某1、刘某5、杨某1、胡某1、谭某、姜某1、黄某3、俞某、易某1、钟某3、王某1、易某3、郭某1、杨某3、姜某2、曾某2、张某7、蔡某1、涂某1、涂某2、陈某1、谢某2、陈某4、钟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7.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洛口镇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曾春荣等人联系了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俊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9日,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以739.698505万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于都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以798.416775万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江西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10.663992万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江西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606.509398万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18.856574万元的报价中标五标段。五个标段均在同案人曾闽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卖给他人施工,分别获利118.3万元、127.7万元、129.7万元、97万元、13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万某1、张某2、王某2、夏某、戴某、张某3、肖某1、肖某3、郑某1、刘某5、姜某1、俞某、钟某3、王某1、易某3、杨某3、姜某2、黄某5、蔡某1、涂某1、涂某2、钟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8.2017年11月28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梅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梅江镇片区(湖田村、河东村、迳口村、老溪村、志坑村)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幸志超合伙并分别组织人员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同案人曾闽安排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江西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庆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3、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25日,江西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05.121595万元的报价中标,该标在同案人曾春荣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92万元卖给赖尚秋施工,分配利润时按14%即168万元计算。被告人温某1分得9.4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黄某某3、谢某4、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叶逢雨的供述、证人王某2、夏某、郑某1、刘某5、易某3、杨某4、杨某5、易某3、王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9.2017年11月6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固村镇固村防洪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6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3日,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3751.55716万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熊某将该标以中标价的14%计525万元卖给李某4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7.66万元。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幸志超、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的供述、证人郑某1、陈某2、万某2、周某1、俞某、易某1、钟某3、王某3、熊某、李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0.2017年9月5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钓峰乡源尾村等3个土地整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2017年9月28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448.049893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将该标卖给邓某1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2.0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刘某5、杨某1、梁某1、简某、钟某2、叶某1、邓某1、王某4、赖某1、周某2、林某1、张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1.2017年1月6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老溪村高效节水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2017年9月28日,江西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44.559461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8%计98万元卖给曾某3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黄龙新的供述、证人俞某、易某1、钟某3、曾某3、简某、夏某、郑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2.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宁都县赖村镇初级中学教学楼(综合楼)工程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6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1日,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81.390034万元的报价中标,后曾春荣以中标价的5%计19万元卖给陈晔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赖湖北、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毛某、王某5、叶某2、谢某3、郭某2、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3.2017年11月30日,宁都县固厚车站及三期保障房工程招标公告后,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春荣、黄建生、温娴娴等人联系了4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将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绍给同案人温娴娴。2017年12月14日,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同案人黄建生以中标价的6%计31.26万元卖给张某8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10.73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5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叶某2、毛某、王某5、张某8、黄某6、林某2、郭某2、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4.2017年11月29日,宁都县田埠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28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2日,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304.946006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郭金水以16.8万元买下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黄某6、廖某1、温某3、林某2、谢某3、王某4、郭某3、郭某2、付某、廖某2、刘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5.2017年12月29日,宁都县公安局长胜派出所附属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3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8年1月15日,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70.429599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黄建生以中标价的11%计29.7万元卖给黄某7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林某2、余某、黄某7、赖某1、谢某4、黄某6、廖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6.2017年12月11日,宁都县梅江镇基础设施项目竹窄管理、维修服务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55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2月26日,江西旭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96.024873万元的报价中标,后以中标价的3.5%计17.36万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7.8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刘某7、谢某3、郭某2、周某2、林某1、孙某、梁某1、刘某4、毛某、王某5、叶某2、黄某6、廖某1、林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7.2017年12月20日,宁都县水庄学校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了23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8年l月11日,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947.29321万元的报价中标,后被告人温某1以中标价的15%计292万元卖给苏某1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53.887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黄龙新、李某某5的供述、证人陈某5、张某9、王某4、郭某2、夏某、赖某1、吴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朱某1、谢某4、刘某5、杨某4、刘某4、涂某2、毛某、王某5、叶某2、陈某6、周某3、周某4、苏某1、黄某6、廖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8.2018年l月12日,宁都县宁师中学学生食堂、宿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0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8年2月1日,江西一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137.493171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黄建生以中标价的7%计79.59万元卖给彭某2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11.371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黄龙新的供述、证人张某9、吴某2、周某2、林某1、朱某1、刘某4、毛某、王某5、叶某2、陈某6、赖某3、黄某6、廖某1、林某2、彭某2、刘某7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19.2018年1月19日,宁都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35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8年2月5日,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00.758066万元的报价中标,后被告人温某1以中标价的6%计30万元卖给温某4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8.57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黄某6、廖某1、温某4、陈某5、张某9、郭某2、吴某2、朱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017年4月17日,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外部环境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66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5月10日,江西众合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269.286687万元的报价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6%计523万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68.51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吴某2、刘某8、刘某4、黄某6、廖某1、丁某2、林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1.2017年9月29日,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外部环境一期(绿化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24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0月23日,江西智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20.250699万元的报价中标,后被告人温某1以中标价的18.5%计59.2万元卖给曹某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13.6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丁某2、林某2、刘某7、张某9、谌某2、曹某、郭某2、赖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刘某4、黄某6、廖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2.2017年4月21日,宁都县怀德路西延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5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5月11日,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240.774927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春荣以中标价的14%计313万元卖给廖伟平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44.279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周某2、林某1、刘某5、涂某1、涂某2、徐某1、胡某2、黄某8、邹某2、蔡某2、丁某2、陈某5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3.2017年4月21日,宁都县永宁大道西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84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5月17日,江西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662.054559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5%计399万元卖给杨某6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48.852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黄龙新的供述、证人刘某5、邹某2、杨某6、蔡某2、陈某6、廖某1、丁某2、刘某7、陈某5、王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4.2017年10月16日,宁都县工业园区田头、长胜路非机动车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95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李某某5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1月6日,江西高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56.022524万元的报价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5%计128.4万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41.89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5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温娴娴、黄龙新、邓玲的供述、证人翟某、刘某4、王某4、郭某2、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5.2017年10月26日,宁都县长胜镇青树小学(长胜中心小学二部)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54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将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绍给同案人温娴娴。2017年11月11日,江西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12.426388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黄建生以中标价的8%计16.9万元买下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6.694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5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毛某、廖某1、林某2、张某9、王某4、郭某2、赖某1、周某2、林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6.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钓峰小学运动场、学校围墙、校门、值班室及挡土墙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58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将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绍给同案人温娴娴。2017年11月21日,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33.375593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3%计30.3万元卖给黄某9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5.95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5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黄某9、廖某1、谢某3、王某4、郭某2、刘某4、毛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7.2017年11月3日,宁都县宁师中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78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1月22日,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以475.297773万元的报价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0.5%计49.8万元卖给谢某5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9.700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谢某3、郭某2、吴某1、吴某2、朱某1、谢某4、孙某、谢某5、刘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8.2017年10月31日,宁都县易堂学校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龙湖路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64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1月21日,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40.185374万元的报价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5%计96万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29.539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黄龙新的供述、证人王某4、郭某2、吴某1、廖某1、夏某、赖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谢某4、戴某、梁某1、简某、刘某4、毛某、王某5、陈某6、黄某6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9.2017年10月31日,宁都县易堂学校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龙潭路平(阳都大道至凌云北大道)、文化路(莲花大道至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223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1月21日,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630.603316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4%计228万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54.187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王某4、黄某10、赖某1、吴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谢某4、毛某、王某5、黄某6、廖某1、刘某7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0.2017年8月16日,宁都县翠微春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8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11日,江西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639.680614万元的报价中标,后被告人温某1的以中标价的7.5%计272.9万元卖给梁某2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116.518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赖某1、吴某2、孙某、黄某6、肖某4、丁某2、曾某4、梁某2、林某2、张某9、王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1.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梅江镇老溪整村推进产业发展扶贫大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92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李某某5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9月26日,江西园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1705.31477万元的报价中标,后被告人温某1以中标价的10.5%计179万元卖给邱某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42.49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黄龙新的供述、证人朱某1、谢某4、戴某、俞某、梁某1、翟某、邱某、黄某6、廖某1、丁某2、刘某7、陈某5、谢某3、王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2.2017年9月18日,宁都县新中胜产业基地易富路(蒙山乳业)道路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31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0月10日,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26.21732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间以中标价的15%计78.9万元卖给陈某7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19.270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杨某4、刘某4、袁某2、陈某7、黄某6、廖某1、丁某2、刘某7、谢某3、夏某、赖某1、周某2、林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3.2017年9月15日,宁都宾馆8号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259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0月11日,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以1250.367002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6%计200万元卖给苏某2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31.7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黄龙新的供述、证人付某、刘某4、涂某1、涂某2、徐某1、毛某、陈某6、廖某3、丁某2、林某2、刘某7、郭某4、苏某2、陈某5、谢某3、王某4、郭某2、赖某1、吴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朱某1、谢某4、刘某5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4.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城区道路白改黑综合改造之商贸城至县医院新址道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259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李某某5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0月14日,江西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以1243.18768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6%计198.8万元卖给黄某11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33.015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张某10、黄某11、陈某6、黄某6、廖某1、丁某2、陈某5、张某9、王某4、郭某2、夏某、赖某1、吴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朱某1、张某6、梁某1、翟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5.2017年9月29日,宁都县黄鸡加工项目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46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介绍给温娴娴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10月19日,江西贝雅建设有限公司以409.643681万元的报价标,后同案人曾闽以75万元卖给张某11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16.256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黄某6、廖某1、丁某2、刘某7、张某9、谢某3、郭某2、赖某1、杨某4、付某、廖某2、张某11、刘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6.2017年7月5日,宁都县邦士路道路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了209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4介绍的公司参与了围标。2017年7月25日,江西省荣阳建设有限公司以1158.054327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黄建生以170万元卖给蔡某3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27.607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谢某4、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黄龙新的供述、证人廖某1、丁某2、林某2、刘某7、蔡某3、陈某5、谢某3、王某4、郭某2、吴某1、吴某2、周某2、林某1、张某6、俞某、梁某1、翟某、黄某6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7.2017年5月26日,宁都县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一期)宁都县龙边溪跌水坝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幸志超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6月15日,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637.892539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春荣以中标价的13%计82.9万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幸志超、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赖湖北的供述、证人王某4、夏某、周某2、林某1、姜某1、钟某3、王某1、杨某4、刘某8、张某12、刘某9、邓某2、杨某7、幸某、黄某12、胡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8.2017年8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长木七里村市政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58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某5将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绍给同案人温娴娴。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962.186421万元,2017年9月6日,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因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是自己独立竞标,不承认与曾春荣等人参与围标,被告人温某1等人均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李某某5、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邓玲的供述、证人郭某2、夏某、赖某1、吴某2、孙某、陈某1、毛某、黄某6、曾某5、沈某、谢某6、廖某1、丁某2、叶某1、张某9、谢某3、王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39.2017年8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老溪村市政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6132.801265万元,后被告人曾闽等人及联系的公司均退出围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高某、李某5、周某5、袁某3、万某3、刘某10、罗某1、左某、罗某2、黄某13、易某4、李某6、魏某、徐某2、雷某、李某7、王某6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0.2017年8月15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幸志超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8日,吉安市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3957.689717万元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幸志超以中标价的5%计200万元卖给孔某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戴某、孔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1.2013年9月25日,宁都县梅江西路南延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3年10月21日,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以3543.045382万元的报价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7%卖给张日生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春荣、郭金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42.2013年11月29日,宁都县小布镇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3年12月16日,赣州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59.888908万元的报价中标。未能查证曾春荣、温某1等人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43.2016年10月10日,宁都县凌云大道南延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到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6年11月4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5825.1546万元的报价中标,未能查证曾春荣、温某1等人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朱某2、涂某1、涂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4.2016年12月27日,宁都县南昌至宁都高速公路宁都西连接线绿化亮化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月11日,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00万元的报价中标。后曾春荣将该项目以中标价的24.2%计169.6万元卖给刘南生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45.2017年12月7日,宁都县东山坝镇赣背至小源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8日,江西王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25的报价中标。后同案人曾闽以中标价的12%计39万元卖给温某5施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温某5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6.2017年6月9日,宁都县教育局文化园区(一期工程)宁都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刘某11(另案处理)、曾闽、曾春荣、被告人廖某某2等人各自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2205.381669万元,曾春荣、廖某某2等人联系的公司未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某某2、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吴某3、陈某8、郑某2、陈某9、曾某6、林某3、丁某3、刘某11、刘某12、李某8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7.2017年7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于都县第八中学、城西小学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廖某某2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8月16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14亿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由钟国强带头将该标段卖给黄剑辉、黄党生、严小林三人,非法获利1837万元,被告人廖某某2获利2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某某2、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48.2017年4月21日,兴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兴国县将军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24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7629.29078万元的报价中标,后曾春荣将以中标价的14%%计1068万元卖给邓某3施工。被告人温某1分得220.416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邓某3、曾某7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49、2017年8月28日,宁都县塔山公园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官某(另案处理)邀约同案人郭金水共同参与围标,至开标当日,同案人官某、郭金水等人联系到了16家公司,当发现同案人曾闽、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也找了6家公司参与围标后,官某安排郭金水与曾春荣等人协商,要求郭金水将这6家公司(投标资格)也买下,最终曾闽、曾春荣以每家公司58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官某等人,未继续参与围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0.2016年5月20日,宁都县城建商住楼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48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66.450024万元,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51.2017年1月11日,宁都县中心城区清淤(龙溪河以北标段)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80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19.572249万元,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2.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城区道路白改黑宁河大桥至商贸城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247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509.043921万元,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周某2、林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3.2017年10月20日,宁都县第三中学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200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771.180231万元,同案人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谢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4.2017年11月6日,宁都县黄荆广场群众休闲场所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134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30.327684万元。2017年11月16日,因开标时操作失误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按流标处理,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毛某、王某5、赖某1、周某2、林某1、谢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5.2017年11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背村龙峰陵园公墓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97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85.622819万元,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周某2、林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6.2017年11月22日,宁都县固村镇人民政府保障房配套设施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获悉后一共联系了69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22.895576万元,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谢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57.2017年12月7日,宁都县梅江镇基础设施项目竹笮停车场配套道路及围墙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闽与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1等人联系了58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49.858347万元,曾春荣、温某1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1、同案人曾闽、曾春荣、郭金水、温娴娴的供述、证人谢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3将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沃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给同案人黄建生(已判决),黄建生将这三家公司与同案人曾闽、曾春荣等人联系的公司汇合参与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石上、田头、黄石等七个片区28个标段的串通投标。被告人黄某某3未获利。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某4将江西中瑞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给同案人黄龙新(已判决),黄龙新又将这两家公司的资质介绍给同案人曾闽、黄建生进行串通投标活动。该两家公司同时参与了宁都县水庄学校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宁都县梅江镇老溪村整村推进产业发展扶贫大棚建设项目、宁都宾馆8号楼改建工程、宁都县邦士路道路工程、宁都县永宁大道西延建设工程、宁都县宁师中学学生食堂宿舍工程、宁都县工业园区田头长胜路非机动车道工程、宁都县城区白改黑商贸城至县医院新址道路改造工程等8个项目的围标。其中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中标宁都县城区白改黑商贸城至县医院新址道路改造工程。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5将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给同案人温娴娴(已判决),温娴娴又将这家公司的资质介绍给同案人曾闽、黄建生进行串通投标活动。该公司参与了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综合治理长木七里市政工程、宁都县长胜镇青树小学、宁都县工业园区田头长胜路非机动车道工程等6个工程项目的围标。其中宁都县固厚车站及三期保障房工程、宁都县钓峰小学运动场、学校围墙、校门、值班室及挡土墙建设工程中标。被告人李某某5未获利。

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3、李某某5均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谢某4系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谢某4在取保候审期间和本院决定逮捕后有脱逃行为。被告人温某1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曾兵、提供线索使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破获李和良等人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廖某某2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刘锦春,均查证属实。

被告人温某1已向宁都县公安局退缴赃款250万元,被告人廖某某2向赣州市公安局退缴赃款2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5在审判时怀有身孕。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均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综合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宁都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4日立案侦查曾闽、幸志超等人串通投标案。本案六被告人涉及其中。

2.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系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3、李某某5系主动到宁都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谢某4系传唤到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4.情况说明、证明等,证实:温某1提供线索协助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网逃人员曾兵、提供线索使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破获李和良等人组织卖淫案;廖某某2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逃人员刘锦春,经查证属实。

5.招标公告、明细、签到册、中标通知书等,证实各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6.相关合同、企业信息等,证实:曾闽、幸志超、曾春荣、温某1、郭金水等人联系公司参与围标的情况。

7.交易流水、借条等,证实:各被告人之间、被告人与参与围标的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银行往来及账户信息情况。

8.温娴娴、幸志超电脑文件导出材料,证实:曾闽、幸志超、曾春荣、温某1、郭金水等人参与了宁都县多个项目的围标且详细记录了联系参与围标的公司。

9.扣押曾闽车上的资料,证实:曾闽、曾春荣等人找了众多公司参与多个项目围标及利益分配情况。

10.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证实:基于追缴违法所得,宁都县公安局扣押了温某1现金250万元;赣州市公安局扣押了廖某某2现金25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伙同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借用他人资质,代为提供投标保证金等,相互串通围标,转标谋利,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1积极参与串通投标且次数多、获利大,是主犯;被告人廖某某2、黄某某3、谢某4、李某某5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3、李某某5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均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5的辩护人认为其所辩护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4虽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和本院决定逮捕后有脱逃行为,不作自首认定,仅认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1、廖某某2均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1部分退赃,被告人廖某某2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5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在审判时怀孕,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情况及与同案人量刑的平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某2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其余四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予以调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4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廖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温某1违法所得976.7423万元(已向宁都县公安局退缴250万元,应继续追缴726.7423万元),追缴被告人廖某某2违法所得25万元(已向赣州市公安局退缴2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飚

人民陪审员 邓 夏 英

人民陪审员 罗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上官亚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